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与改革趋势探析

2024-06-04 14:07刘立松
理财·市场版 2024年5期
关键词:级距个税核定

刘立松

个税新政的实施,为降低工薪税负、缩小收入差距、提振居民消费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2019年1月1日實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对现存的跨区域作业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分析跨区域作业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进而提出个税改革的路径趋势,对提高建筑企业经营效益、降低广大建筑业工人税负、推进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促进社会消费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

一、核定征收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两种方式并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政策要求,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完善、不准确的单位,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构一般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总额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比例,核定征收比例在4‰―8‰不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政策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附征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附征跨区域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容易造成企业重复纳税、降低企业经营效益

跨区域作业的建筑企业在被认定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一般需要按照工程造价(或工程计价,不含增值税)缴纳4‰―8‰不等的个人所得税。一方面,由于核定征收个税无法将已缴税金匹配到企业职工个人,企业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扣代缴职工个税时无法实现已缴个税的扣除,造成企业重复缴纳个税负担;另一方面,企业被核定征收的个税往往被冠以“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目,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属同一税目,不能相互抵减,被核定征收的个税一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2年建筑业完成竣工产值13.65亿元,产值利润率为2.68%,连续6年下降,连续2年低于3%。重复征收的个税挤压了建筑企业稀薄的利润空间,不利于跨区域作业建筑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在工程作业地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影响建筑企业职工的社会福利待遇

从事跨区域工程作业的建筑企业一般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企业较多来自一、二线城市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建筑企业职工缴纳个税关乎职工更多的社会福利待遇。北京市车牌摇号条件就规定需有近5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要求;在北上广深等主要城市购房同样需要有年限不等的当地缴纳个税的资格要求;在教育资源紧缺的大中城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要提供年限不等的个税缴纳证明。缴纳个税的资格与多项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的社会福利待遇进行了深度捆绑,而在工程作业地申报缴纳个税则无形中剥夺了该部分职工合法的社会福利待遇资格。

四、新个税改革未体现对建筑工人补偿性工资的税收优惠

2022年城镇私营单位、非私营单位建筑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60918元、78295元,较为符合近年来普遍认为的农民工“高工资”认知预期。但是建筑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高工资”是一种假象,因为这不是基于普通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强度下的“高工资”,而是基于相对恶劣的工作环境、高温高寒偏远的自然条件、高风险的工作性质、高强度的体力消耗、难以持续的工作状态、较少享受社会公共服务等所给予的一种补偿性工资。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基建成绩斐然,一项项超级工程为我国赢得了“基建狂魔”的美誉,这其中凝聚了一代代建筑工人(农民工)的辛勤汗水。相比国家为促进海运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专门制定了针对190余万远洋船员群体工资收入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2019年新个税改革未能体现对2.9亿建筑企业职工(农民工)这一广大群体的政策关怀。

五、新税改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扣除项目及金额有待优化

2019年新个税改革引入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2022年又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专项附加扣除。7个专项附加扣除中,除了大病医疗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外,其他6个项目都是定额扣除,扣除范围较窄,扣除方式单一,扣除标准固定,不能完全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扣除项目及金额有待进一步优化,在精准性方面仍有提高空间。

六、税级税率及级距有进一步调整空间

2019年个税改革后实行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是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低档税率跨度偏大且级距较小,会造成税负居高不下,不利于中等收入群体的发展壮大。鉴于我国仍处于“金字塔形”的收入结构现实,实现向“橄榄形”收入结构的转型,个税税级税率及级距还存在进一步调整的空间。

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改革趋势探析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结合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依据个人所得税改革规律,更遵循党的纲领性政策的方向引领,建筑业个人所得税深化改革应有以下的路径趋势:

一、取消对跨区域作业建筑企业附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两个制度的发布施行距今分别有27年和8年,主客观条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下,税务机关应当摒弃过去主要基于税收征管便利、防止税款流失的角度颁布施行的税收制度,更多从服务和便利纳税人、负税人的视角出台涉税法律规章制度,取消跨区域建筑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安排。

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处于疫后缓慢恢复过程中,建筑業产值利润率自2014年最高值3.63%以来总体呈下降趋势,2022年仅为2.68%,同比降低0.21个百分点,连续6年下降,连续2年低于3%。各地对建筑企业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在4‰―2%不等,严重挤压了建筑企业的利润空间,也有悖于国家对企业减税降费的政策要求。财政部门、税务机关能够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对跨区域作业建筑企业税收的调节与分配。另一方面,取消对跨区域作业建筑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恢复建筑企业职工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够使其更多地享受各项社会福利待遇,有利于稳定建筑企业职工的工作预期,促进建筑业人才队伍稳定。

二、专门设置针对建筑工人工资薪金的优惠性政策措施

2022年建筑业从业人数5184.02万人,比上年末减少98.92万人,连续4年减少,建筑业工人工资水平没有明显的领先优势,建筑业用工荒现象逐年严重,且建筑工人年龄断代趋势明显,建筑行业对年轻人才的吸引日趋乏力。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必要参考对远洋船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施行专门优惠政策的模式,制定针对建筑工人这一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努力提高建筑业职工的工资性收入特别是补偿性工资收入,另一方面降低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在工资薪金方面提高建筑行业对劳动者的吸引力,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不竭的人力资源。

三、不断完善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在子女教育方面,目前仅可扣除学前教育支出和学历教育支出。子女教育应涵盖学杂费、看护费、培训辅导费等诸多方面。应当加强对教育支出的深入调研,科学确定临界范围,合理设定扣除范围及标准。在继续教育方面,目前仅可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术教育。继续教育扣除,不应拘泥于纳税人参加的各类教育的形式,而是需要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相关联,具有适配性,在扣除金额上可以设置最高限额。在大病医疗方面,目前设置了最低与最高限额。建议在国家医保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纳税人自行负担的部分,取消设置的最低门槛限额,提高最高限额,防止纳税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在住房贷款及住房租金方面,充分考虑地区经济水平的差异性,适当提高房贷或租金的扣除水平。在赡养老人方面,充分尊重“养儿防老”的传统;充分考虑老人是否存在领取养老金及养老金的多少,防止出现“倒挂”引起税负不公;根据老人的年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设定不同的扣除级距。对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增加特殊扣除优惠,对重大、意外的损失损害支出扣除作出规定,形成更为完备的费用扣除制度。

四、优化调整免征额、税率及级距

2019年改革后个税免征额为5000元,实行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建立与物价变动相关联的免征额调整机制,每年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动态调整免征额。平滑的税率更加有助于实现“提低、扩中、调高”的收入调整目标,降低10%、20%、25%三档税率到5%、10%、15%,适当扩大低税率的区间级距。

综上所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二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缩小贫富差距,构建“橄榄形”社会结构,促进中国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发展。(作者单位: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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