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绍强 束梓豪 邵小民
摘 要:本文回顾了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背景,根据《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指出了制度制定和实施的目标,调研了制度实施以来的现状,分析了取得的成绩和不足,指出了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必要性,同时比较了国内外“领跑者”制度实施的相同之处和不足之处,根据新近出台《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展望了今后纺织行业企业标准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现状分析,领跑者,标准化促进
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4.05.022
0 引 言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条例对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企标)进行管理,特别是1990年《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之后,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制度正式实施。当时我国的工业化程度相对落后,各种产品种类不多且质量不高,相应的国行标准也较少,人们对产品标准的概念非常陌生,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的实施,帮助政府职能部门用行政手段来规范企业提升生产管理、促进企业重视标准化工作、引导企业提高产品标准意识,提高整体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2]。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工业制造水平高速发展,面对国际市场的竞争,我国企业开始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逐渐实现了技术升级和管理提升,并积极追求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呈现出“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趋势。我国原先的标准化管理体系,特别是企标备案制度,则暴露出来越来越多的问题,各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对企标备案管理要求不一致,各方对企标的法律责任理解有差异,原来的制度使企业标准化的成本过高且效率低等[3]。
面对发展的新形势,原国家质检总局于2014年及时发布《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2015年国务院又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全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构建新型标准体系,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是其中四项重要措施之一。《方案》提出了“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及配套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格局的总体目标”[4]。2017年,我国全面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以下简称“企标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1 实施以来的发展现状
企标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也于2018年新修订并正式实施,其中的第二十七条要求,我国实行团体标准、企标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推动政府职能的简政放权和重视事后监管,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和诚信自律,这有利于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因此,企标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以来,我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企标数量迅猛上升,取得了很好的进展,也引起了一些问题[5],具体如下。
1.1 企标数量急速上升
企标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之后,由于压缩了大量的材料准备和审查备案时间,叠加互联网平台技术的便捷利用,帮助企业节约了大量的时间成本。截至2022年,共有40余万家企业自我声明公开262万余项企标,涵盖产品435万种。以纺织行业的床上用品领域来看,截至2019年4月,全国共计公开企标1100项[6];截至2023年10月,笔者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搜索“床上用品”,江苏省内的企标显示数量超过100项。另外,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搜索“休闲服”,江苏省内的企标显示数量也超过了100项,充分说明企标数量的发展快速。
1.2 企业内在动力激发,发挥经营主体作用显著
标准源于市场需求,因此,市场需要是企标发展的内生动力,本次企标自我声明公开和監督制度的实施,给予了企标应有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企业的积极拥护和参与,为企标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7]。
企标的制定需求原因主要是现有的国行标不能满足企业高质量、创新型产品的发展需要。纺织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不同企业会细分不同的生产模式和管理方式,国标和行标很难做到像企标一样精准、细致、具体。因此,纺织新型标准体系的建立,必须紧紧围绕“使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目标[7]。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纺织新材料技术的发展,创新的纺织产品层出不穷,各种功能性、舒适性、医疗保健用纺织服装大量涌现,新型产业用纺织品也有巨大的市场,例如,具有防螨虫、抗菌、除臭、吸湿排汗、凉感、中草药保健等功能性纺织品,用于芯片生产的抛光垫、具有除臭防霉功能的家居纺织品等新型产业用纺织品,这些产品在市场上主要依靠这些功能性、舒适性指标制造营销卖点,执行标准很难找到国标行标为依据,制定相应的企标是帮助企业产品找到明示执行标准而成功上市营销的一个重要措施。
由于我国纺织行业在构建新型标准体系的大环境下,国行标正面临标准主管部门严格限制“增量”、优化“存量”的要求,同时,新的国行标的制定具有审查严格、周期长、成本高等难度,由企业主导自主制定相应匹配的标准显得恰逢其时,企标真正能发挥提高企业竞争力、在市场中赢得先机的作用。
1.3 企标制定水平良莠不齐
企标发展的成绩固然明显,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共性问题。泰州市质监院对近几年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自我声明公开的企标监督检查工作结果进行了研究[8],评价的800份企标中,不合格标准数高达408批次,不合格率高达51%,不合格率最多的项目集中在主要技术指标缺失、格式不符合GB/T 1.1要求和缺少检验方法和规则等三个问题。这也充分说明,现今阶段制定企标的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很多还不满足标准化要求,企标制定的水平还不够,企业产品的质量水平、创新能力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1.4 给产品市场监管带来的问题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產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从生产、流通领域抽取样品并对其进行检验、处置的一种活动,其中,企业明示的执行标准是评判产品质量符合性的一个重要依据。自企标数量急剧上升以来,国内机构在进行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发现,“执行标准”项中标注企标的比例逐渐上升,给工作人员在执行抽检任务时带来很多困惑[9] 。
具体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示的企标在抽样时难以直接查询产品所标注企标是否现行有效,给后续工作带来了较多的被动[10]。而且,由于企业产品标准中较多考虑的是自身的特殊功效,例如上文中的中草药保健功能的纺织品,因缺乏权威的检测方法,也很难在监督抽查任务中予以判别。
二是明示的企标与实际产品不相符,自GB/ T5296-2012由强制性标准改推荐性标准后,产品质量监督活动往往忽视了标识标志的核查,很多检验检测机构往往在产品的监督抽查计划(方案)基础上被迫减少考核项目。例如,广东省针对多类服装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均统一规定,“当样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不正确、明显不适用或未明示执行标准时,仅考核纤维含量和相应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11]。
三是相当数量的生产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制定、使用低于国行标要求的企标,甚至还有个别企标除外观和标识有要求外,不设任何其他技术指标。疫情爆发之时,王瑞金[12]分别以不同的关键词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搜索分析了涉及口罩的企标,发现存在较多的低技术指标的企标,按照这些标准要求生产出来的所谓“合格产品”,其产品质量很有可能不如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出来的不合格产品。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主体虽有一定的制定企标的积极性,但对标准化法还不够熟悉,对企标的合法性、真实性认识不深,对实施后果和承担的相应义务和法律责任不够了解,最重要的是,对企标是帮助自身产品提高质量、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的定位认识不足。对于标准监督管理部门而言,企标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以来,标准数量上升速度太快,面对大量的标准样本审查评价工作,压力任务巨大,人力资源和经费不足,对不合格的企标制定企业警戒和惩治措施不强,对优秀的企标制定企业的鼓励示范宣传工作还不足等。
2 企标领跑者的示范作用
企标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实施目的主要是让企业能享受到制定和执行市场标准带来的实惠,享受到因执行符合市场竞争力的企标而带来的便利和保障。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除了享受到一定的便利性之外,在执行实施和市场监管中并未见到足够的“实惠”,政府的扶持政策还有较大的空间。
针对企标制定的积极性不强,早在2015年,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就在纺织服装领域开展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试点工作,基于企业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www.qybz.gov.cn)的数据对床上用品企业公开的企标进行了尝试性评价, 并于2016年11月发布了首批床上用品企业标准“示范榜”[7]。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于2018年6月发布了《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建立企标“领跑者”的评估机制,由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作为企标“领跑者”的日常工作机构,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方案,对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的相关领域企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审核公示后对外发布,鼓励企业制定严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标,促进企标提档升级,引导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标准化发展年度报告(2022年)》显示,截至2022年底,共有1679家企业的2856项标准成为“领跑者”[1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2年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也包含了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以及化学纤维制造业等产业的240个重点领域[14]。各地政府也纷纷对成功当选企标领跑者的企业在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信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等方面出台了545项激励政策[15]。
何伟桢[16]对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在我国与国外的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对比研究,发现国内外关于企业标准领跑者相关制度在企标自我声明制度的制定依据、申请认证流程、评估认证方法等基本相同,但是,在标识使用、“领跑者”制度的评估机构、评估对象、评选间隔时间、标识有效期、支持性政策等多方面不同,特别指出,主要差距是我国企业对于企标自我声明制度的参与度较低、实行的监督惩处力度不够大、企业标准化能力不足、激励政策及实施推行欠缺等。
综上,上述研究说明,目前我国标准化主管部门、相关的行业协会/学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在推动企标“领跑者”制度落实的相关帮扶措施、优秀企标制定者宣传鼓励方面、推动企业享受“领跑者”制度实施的相关激励政策等方面还需加强,期望有更好的企标领跑者及类似制度出台,引导企业作为主体参与到优秀的企标制定,帮助企业享受到制定执行市场标准而带来的实惠。
3 结语与展望
企标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实施,不仅是原来的企标备案管理模式的改变,同时也是一项与监督制度改革密切相关的系统工程。如何在建设新型标准体系的工作中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到高水平企标的制定实施,如何激发和保护经营主体实施企标的积极性,是当前推动企标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发布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有三方面的重要举措:一是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及时将科研成果融入到企标中,助推企业的新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二是加强实施企标“领跑者”制度,尽快形成高水平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格局;三是实施标准融资增信制度,给予优秀企标制定者以标准创新专项基金、企业信贷、标准交易、标准质押等活动的支持,为广大企业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17]。
企标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以来的成绩和不足,相信此次《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实施之后,会在政府职能转变、企业主体创新活力激发、企业标准化工作规范等方面取得更多长远发展,引领企业标准化和产品创新等方面得到更多提升,使得我国纺织企业企标制定的参与度提高,标准化能力提升,促进纺织行业高质量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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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绍强,正高级工程师,从事国内外纺织轻工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检验检测技术方法和实验室管理研究工作。
(责任编辑:张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