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靖 陈曦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看,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其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土地制度作为一个国家基础性、根本性、全局性的制度,是构成生产关系和一切经济关系的重要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制度进行了多轮改革调整,有效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夯实了农业产业基础,提升了农民的收入水平。近年来,农村土地的财产属性愈发凸显,如何通过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农村土地财产权益的重要性也更加突出。应坚持好、运用好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通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土地财产权益。
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于农村土地制度的认识
(一)农村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其中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作为首要的生产资料,是“一切财富的原始源泉”。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支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财产是劳动的成果,而财产权也就是对于劳动成果的权利。只有劳动者真正占有了劳动过程、劳动资料、劳动成果,才能拥有劳动所形成的财产权。在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和前提的社会中,农村土地财产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根本改变路径是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二)小土地所有权将逐步被规模土地所有权所替代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小块土地私人所有的模式,虽然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但由于其“排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累、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必然面临越来越大的经营困难,最终被现代土地所有权所替代。
(三)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虽有历史局限性,但较封建土地所有权有所进步
从土地制度看,与封建土地所有权相比,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废除了土地所有者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各种特权,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权利,即能够获取一定货币收入的权利。它的存在形态是两权分离,即土地所有者拥有所有权向租地资本家收取一定数量的货币地租,而租地资本家则直接经营土地,在租约期内拥有土地经营权。由于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第一次使农业有可能按社会化的方式经营”,推动了生产关系的变革。因此 ,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较封建土地所有权有所进步,但仍是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联系的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四)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而非个人所有制具有历史必然性
共产主义革命的目标是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是共产主义公有制。马克思主义认为,农民是一股非常重要的政治力量,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要将农民争取成为同盟军,就要从农民最关心的土地问题着手。争取农民不能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即直接废除农民土地个人私有制的方式,而是需要通过经济的道路,实现由农民土地个人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即通过联合起来的部分农民建立合作社的方式来实现对土地新的占有。作为过渡的经济道路,就是建立合作社。通过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将个体劳动者组成为生产联合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并共同占有劳动成果,从而消除了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有利于采用现代化生产手段,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马克思进一步解释道:“土地公有制赋予它以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而它的历史环境(资本主义生产和它同时存在)又给予它以实现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的现成物质条件。”“因此,它能够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吸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取得的一切积极成果。它可以借使用机器而逐步以联合耕种代替小土地耕种”。
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于农村土地财产权益的认识
(一)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是资本主义地租产生的前提
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产生了资本主义地租,即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不同形式的地租总是以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存在为前提。资本主义地租主要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种形式,其中,绝对地租是指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租种任何土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级差地租则根据土地肥力和距离市场位置的不同,以及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入等量资本产生不同的生产率等,又分为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II。虽然,级差地租Ⅱ以级差地租I为前提和基础,且两者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是二者本质相同,即均是由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所形成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成的。
(二)地租的本质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
资本主义地租实际上是来源于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存在着“三个并存的而又相互对立的阶级——雇佣工人、产业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其中,雇佣工人是实际的耕作者,也是剩余价值的创造者;农业资本家使用资本从土地所有者手中租借土地并支付一定量的租金;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获得租金,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并不亲自在土地上进行劳动耕作,其获得的收益均来自真正在土地上劳动的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农业资本家雇佣到农业工人,让其在土地上劳动耕作生产出农产品,并支付给农业雇佣工人工资,但其实资本家支付给农业雇佣工人的工资只能够偿还他们在必要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工资与农业雇佣工人的劳动力之间的交换实质上并不是等价交换,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内创造的剩余价值在农业资本家那里是以平均利润的形式被无偿占有,而剩余价值中另一部分高于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被农业资本家拿走,以地租的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一切地租都是剩余劳动的产物,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
(三)资本主义农村土地财产权实际上是一種通过占有土地而剥削农民劳动的权利
围绕农村财产权的分析,马克思在吸纳并超越霍布斯、洛克、卢梭、黑格尔等学者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发现财产权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被物与物的关系所掩盖。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资产阶级财产权实际上已成为一种剥削农民劳动的权利,产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在生产过程中无偿占有农民所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即“所有权在资本方面就辩证地转化为对他人的产品所拥有的权利,或者说转化为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转化为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而在劳动能力方面则辩证地转化为必须把它本身的劳动或它本身的产品看作他人财产的义务”。
三、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看如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农村土地财产权益
(一)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农村土地制度要随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适时调整
马克思主义认为,土地制度不是永久不变的,它只是历史的范畴,是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的。在实践中,根据农民在不同时期的利益诉求,我国不断推进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改革。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当家作主,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相统一的土地权益,我们党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探索开展了大规模农业集体化运动,历经了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两个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效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实现了增产丰收。党的十八大以来,基于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同时一些种粮大户希望集中土地进行规模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实行“三权分置”改革,更好地满足各方的利益需要,使其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围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农村土地财产权益的土地制度调整,需要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结合起来观察,需要从历史长周期中进行比较分析,科学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例如,在农村承包地制度方面,应丰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兼顾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土地要素配置的双重需求,提升土地资源要素保障能力,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顺应历史发展规律和大势,把握时机顺势而为
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特殊资源,具有生产商品的生产资料、农民就业的保障资料、在市场运营中保值增值的特殊财产等多重职能,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土地的职能还可能不断衍生。选择土地制度改革的时机必须考虑到土地的哪种职能在发挥主要作用。当前,在农村土地的财产属性越来越凸显的背景下,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更多地考虑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例如,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宅基地已成为农民当前的重要财产而非基本生活资料,应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更有效灵活的实现形式,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有序扩大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范围与对象,合理打开宅基地资源、资产、资本转化的更多通道,通过充分竞争实现宅基地市场价值,使农民能够从中获得更加充分的土地财产收益。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为广大农民谋幸福作为重要使命
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在我国,包括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内的各项改革,都要坚持人民至上,顺应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紧扣农村土地主要矛盾变化,积极回应农民所想、所盼、所急,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不断推进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改革举措,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农村土地财产权益。例如,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应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主体、权能和用途,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更好平衡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
(四)坚持底线思维,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作为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农村稳定之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基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关键是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在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农村宅基地制度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征地制度等重点领域改革,统筹开展产权制度、户籍制度、规划制度、支持保护制度等相关领域改革,充分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不断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体系,推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强化农业农村普法宣传,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卞靖,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陈曦,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