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珂玮
(大连大学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大连大学环印度洋岛国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622)
科摩罗联盟是印度洋上的一个非洲岛国,位于非洲东侧莫桑比克海峡北端入口处,东、西各距马达加斯加和莫桑比克约300公里,由多个火山岛构成。科摩罗人主要为非洲裔和阿拉伯裔,伊斯兰教为国教,科摩罗属于斯瓦希里文化分支,是融合非洲本土文化、阿拉伯文化、波斯文化、印度文化及中国文化、法国文化的多元文化集合体。在科摩罗社会发展进程中,非洲班图族母系社会传统和伊斯兰教融合在一起。这种融合最突出的表现是科摩罗的婚姻形态:从母系居住的“一夫多妻”制,这种独特的婚姻形式,既区别于传统的母系文化,也不同于规范的穆斯林文化,同时又具有这两种文化的部分特点。
在科摩罗当地人的家庭中,女孩享有崇高的家庭地位,甚至可以用“金子”来形容她们的珍贵。伴随着女孩的成长,家人们开始为她筹建婚房,房子越气派,女孩的兄弟们越容易找到伴侣。有条件的家庭,每个女儿都会拥有独立的房子;而普通家庭父母可能给每个女儿准备一间房子,招婿后,几个小家庭共同使用客厅、厨房等公共空间。为了培养其成为家庭的接班人,女孩从小就要学习持家本领,做各种家务。在传统的科摩罗社会,只有女孩才拥有家庭的房产,以及大部分的财产继承权。与之相反,男孩在科摩罗的原生家庭中地位比较低,大约成长到15岁左右就可以在家庭外搭建一个简易的房子单独居住,直至结婚后到妻子家生活。
“女性特有的生育以及哺育后代的功能,因关系到种族的繁衍,使女性受到尊重敬爱,‘母子之情’具有了社会意义。”[1]在对科摩罗人的访谈过程中,他们谈到了女性之所以能够得到崇高的家庭地位,就是因为女性具有生育能力,能够使这个家族不断繁荣。在波兰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调查的母系社会中,怀孕是一件神圣的事情,整个孕期会有各种隆重的仪式,“使得孕妇出人头地、得到荣耀”[2]。科摩罗女性怀孕期间也会得到家庭和社会的重视,如怀孕三个月、五个月、七个月时都会举行庆祝仪式以庆祝新生命的孕育,也有正式的宗教仪式,请阿訇到家里诵读《古兰经》,以祈福母子平安。如果出生的是女孩,意味着家族能够得到延续,家人还要宴请宾客以示庆贺。
科摩罗的婚姻形式独具国别与地域特色,一方面它的婚姻形式是丈夫“入赘”到妻子家。婚前女方准备房产与家具,男方只需要准备一定数量的彩礼,以及金银首饰;另一方面,根据《古兰经》规定,科摩罗允许一夫多妻(一夫四妻)。传统婚俗中,男子的第一个妻子一定是父母为他选择的,而且一定要在家乡选择,将来举行大婚也一定是在家乡,以光耀门面,其他妻子则由其自由选择。因为是男人“嫁”到女方家,结婚成本低,因此男人只要愿意,只要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养活几个家庭的妻子和孩子,多妻很容易实现。通常,多妻的男人婚后要轮流到每个妻子家生活,这样一个男人可以有四到十几个孩子。孩子们称呼爸爸的每个妻子为妈妈。在多婚多子的家庭中,如果由于爸爸去世、丧失劳动力等原因无法养育家庭,则由妈妈、舅舅、家中已成年的孩子协助养育未成年孩子们。但是在当代社会中,选择一夫多妻的婚姻的人越来越少,多数青年人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选择一夫一妻的稳定结构。
在婚礼形式方面,除了到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法律程序,以及必要的宗教程序外,最简单的婚礼连宴席都没有,只是双方家族的亲属坐到一起,由村子里长老当众宣布二人结为合法夫妻。亲友们纷纷送来礼品或者礼金。如果举行婚礼,婚礼形式可分为小婚和大婚,较为正式的普通婚礼称为“小婚”,一般进行一天。隆重而奢华的大型婚礼叫“大婚”,一般在一到两周内完成。婚礼正式仪式在女方家举行,结婚当天男方带亲友前往女方家,此后男方正式入住女方家。但是与通常的“入赘”不同的是,科摩罗夫妻生育的孩子并非随母姓。孩子属于这个大家庭,除了父母有养育责任以外,舅舅、姨母、叔叔、姑姑都有义务。他们的称呼里并不能区分兄弟姐妹与表兄弟、堂姐妹,从感情上也难区分彼此。这些亲属中舅舅的责任最大,如果父亲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对孩子很好地尽抚养责任,舅舅甚至可以使父亲角色边缘化。如果双方离婚,男方离开女方家族,孩子多数留在女方家,继续由母亲和舅舅抚养。男人离婚后可以回到原生父母家中,也可以再次“入赘”到其他家庭中,女人离婚后也可以再“娶”夫。
科摩罗的婚姻形态有着鲜明的母系特征,科摩罗的人口大部分是非洲东北海岸的班图人(Bantu),其母系社会根源便是班图母系历史。班图人是赤道非洲和南部非洲国家的主要居民,从西到东它们分布于加蓬到科摩罗,从北到南分布于苏丹到纳米比亚。班图人下分7个分支,其中刚果班图、中央班图、东北班图多按母系续谱、居住、继承财产。在1886年成为法国保护国以前,科摩罗群岛是以母系方式传承的苏丹国。苏丹国不是简单地从父传子,在科摩罗的文化中,遗产的传递是母系的。昂儒昂(Anjouan)岛目前已知最早的苏丹为阿利玛三世(Alimah Ⅲ),是一位女性,这位女性是四个岛屿的最高领袖。班图母系社会最基本的体现便是从母系居住,科摩罗便是如此:男人通过婚配,离开属于自己的母系家族,嫁到女方母系家庭中,成为女方家乡的客人。丈夫在妻子家乡的地位要低于在原籍家乡的地位。夫妻离婚后,丈夫全身离开。女子是世袭遗产的持有者,离婚后女性保留房产与土地,以及协商后保留部分其他资产。
另外,传统的班图人也施行一夫多妻制,至今很多非洲国家的班图族人仍然存在一夫多妻,如津巴布韦、苏丹、南非、埃塞俄比亚等。科摩罗也延续一夫多妻制,但是并不是妻子们与丈夫共同居住在一起,而是妻子各自拥有娘家的房产,丈夫轮流到妻子的家中生活,并承担各个家庭的责任。孩子主要属于各个母亲家族,舅舅在孩子的成长、教育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一夫多妻制的背景下,科摩罗的离婚率很高,即便不离婚,父亲也不是全身心放在一个家庭中,在很多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亲角色是缺席的。在父母离异,父亲离开的情况下,舅舅、姨夫等承担父亲角色。离婚后,即使有的父亲根本不承担养育责任,社会对其有很大的容忍性,这时舅舅责无旁贷承担起养育外甥的责任。舅舅年迈,外甥、外甥女有义务赡养。母亲再婚后,继父接续父亲的责任。
班图母系社会还表现在表亲之间的通婚。在这些社会中,社会结构是围绕女性的亲子关系建立的,从一代女性到下一代,家族由女性长者负责。男性群体在等级上将自身构成女性群体的一面镜子,保证男性群体不断繁衍的方式便是招募女婿。在母系意识形态的前提下,女人会坚持自己的母系亲属关系,让一个年轻的侄子成为他的女婿。她将在民族学家所说的“异表亲”婚姻的背景下审视她的原始母系。从而在两个特定的母系之间建立了牢固的双边关系。这种异表亲联姻在科摩罗婚配中仍然存在。
科摩罗社会普遍具有的母系体系与穆斯林传统相比,母系占上风。在伊斯兰教文化中女子从无权继承财产逐渐发展到“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虽然穆斯林的女性获得的权益越来越多,但是在财产继承权部分仍然处于弱势。与之相反,科摩罗在家庭财产继承权方面并未按照《古兰经》中的规定进行,而是依照母系社会传统由女性继承父母的土地与房产等固定资产,男性可以分得部分现金,以及其他形式的财产。为了防止母系财产外流,即使没有女儿的家庭,儿子也不能继承土地与房产,只能由侄女、外甥女等继承。为了避免财产外流,便产生了近亲结婚现象,即家中的儿子与表姐妹、堂姐妹结婚。这种近亲婚配可以保住家庭的财产,使母系家族的资产得以延续。除了经济原因以外,优秀基因的传承也是科摩罗人选择近亲结婚的重要原因。如果一个家族中的成员均非常优秀,拥有高学历,或者好的社会地位,为了避免与他人通婚后优秀基因流失或者折损,他们也会选择近亲结婚。因为近亲结婚从遗传学角度不可避免地使后代的健康产生一系列问题,因此,在科摩罗的街头时常看到精神异常的人、残疾人,以及白化病人。除了这些定性的疾病以外,还有一些隐形的健康问题也成为后代健康的隐患。
历史研究表明,大约9世纪伊斯兰教被波斯人和阿拉伯人带到科摩罗。12世纪左右科摩罗出现明显的伊斯兰教化。随着科摩罗的伊斯兰化,科摩罗人开始信奉阿拉伯-穆斯林价值观。如今科摩罗完全属于伊斯兰教国家,居民中95%以上是穆斯林,伊斯兰教在科摩罗占有重要地位。伊斯兰教允许多妻,直至4个妻子。真主在《古兰经》中说,“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子,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与公平的。”(妇女章第三节)这种一夫多妻现象有其历史文化根源,在伊斯兰教诞生前,阿拉伯半岛所处的时代叫做“蒙昧时代”,“男子不仅是部落、氏族之长,也是一家之长,在男权社会中,妇女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3]当时盛行买卖婚姻,即“巴尔”(Ba’al)婚姻。女儿作为家庭的财产“卖给”未来的丈夫,婚后妻子到丈夫的部族生活。妻子完全听从丈夫,成为夫族传宗接代的工具。为了防止本部落财产外流,女子在家族与部落内没有任何继承权。当时只要男子有足够的财富,就可以无限量地娶妻,当时一夫多妻制成为家庭生活的主要形式。“伊斯兰教创立后,穆罕默德针对这些歧视妇女的落后习俗进行了几项改革:首先禁止活埋女婴,要求穆斯林爱护儿童,其次禁止无限制的一夫多妻制,代之以最多只能娶四位妻子。”[4]据考证,《古兰经》妇女章,即第四章大部分内容大约降示于“武胡得战役”(Ghazwah Uhud)之后,在此次战役中穆斯林战亡情况惨重,导致孤儿、妇女相对数量激增,这成为解释穆罕默德允许一夫多妻的合理性依据之一。
从教义可以看出,一夫四妻是教义允许的,但是前提一定是公平对待。科摩罗的婚姻制度根据伊斯兰教的规定也限定在“一夫四妻”,并要求平等对待不同的妻儿。由于科摩罗是女人各有房产,因此男方婚后便轮流到每个妻子家生活,他们在每个妻子家生活的时间原则上要一样长,可以选择一家一天,也可以选择一家一个星期、一家一个月,周期各家协商。父亲给每个孩子的钱也要一样多,给每个妻子、孩子的爱也要平等。当丈夫生病时,妻子们也有义务轮流照顾。当然,这些“平等”多数停留在教义和理想层面,实际生活中很难做到,或者说根本做不到。
按照伊斯兰教教义规定,多个妻子应该和谐相处,因此面对丈夫到别的妻子家住的现象,妻子和孩子们应该接受、包容,甚至是高兴。但是实际上很少有女人和孩子如此博爱与大度。经笔者的调查,有的多妻家庭人际关系和谐,妻子们很团结,彼此关系很好,孩子们有困难也会得到非生母的照顾,甚至可以去那里住。但是在大多数家庭中,妻子和孩子并不能接受这种被分享的爱,他们对离开家的丈夫和爸爸怀恨在心。当代很多科摩罗女性无法接受与他人分享丈夫,在丈夫再结婚前选择离婚。
“《古兰经》主张女子择偶也有一定的选择权。据传述穆罕默德曾说‘寡妇或离婚妇女的婚姻, 不能履行,直至获得她的同意;处女,除非她本人允诺,否则,婚姻无效’。”[5]科摩罗的婚姻多数也是建立在双方自由、自愿的基础上,即便是有些婚姻是家族包办,但是最终还是需要当事双方的同意,并且婚前有相互见面商谈的环节。即便是丈夫要再次结婚,想拥有第二、第三、第四个妻子,通常也会跟已有的妻子商量,征求她们的意见。如果前面的妻子不同意,她们可以选择离婚,或者让丈夫放弃多妻的打算。
婚姻的自愿与一夫多妻产生了一种悖论,一方面,婚前的自愿使婚姻建立在你情我愿的基础上,看起来可以稳定夫妻关系,维持婚姻持久性。但一夫多妻制又使男性的欲望合理化,而妻子又不情愿与他人分享丈夫,离婚、再婚、多婚、弃养现象在科摩罗较为普遍。在科摩罗,最牢固的家庭纽带仍然是血统纽带:婚姻关系较弱且不稳定,大多数男人和女人一生中结婚两到五次。在实际的调查中发现,很多科摩罗男人在选择多婚时并没有获得现任妻子的同意和支持,有些甚至是瞒着现任妻子而偷偷再次结婚。这些都为婚姻的稳定埋下了隐患。
科摩罗由多种移民构成,从而形成了多元文化交融的文明形态。除了原生非洲母系社会形态,以及伊斯兰教文化影响,还有占社会主流的父权意识形态。“随着15世纪大量阿拉伯人和设拉子穆斯林的到来,科摩罗群岛在16世纪建立了数个信仰逊尼派的小苏丹王国。”[6]此时仍然尊重现有的母系社会组织。随后,来自也门的阿拉伯人宣布自己是先知的后裔,并与当地贵族家庭结盟,从而建立起享有声望的父系制,尤其是18世纪后在大科摩罗岛和昂儒昂岛表现得更为明显。至今,科摩罗的婚姻形态虽然延续着从母系居住的形态,但是婚姻存在的主要表现仍然是父权与夫权。虽然男方以“入赘”的形式成为女方家的“客人”,但是婚后妻子主要操持家务,生育、抚养孩子,丈夫很少参与家务劳动。尽管如此,男人却是家中的掌舵人,掌握经济大权,掌控家庭发展方向……离婚的主导权多数掌握在丈夫手中,丈夫可以因为妻子不忠实、懒惰等原因提出离婚,哪怕丈夫只是厌倦了妻子也可以提出离婚。特别是“一夫多妻”制,使得女性地位变得卑微,更加体现了男权对女性的制约。当然随着现代女性意识日益崛起,女性在结婚、离婚方面也有了越来越多的主动权、选择权。
此外,科摩罗孩子的名字也充分体现了有别于母系的父系特点。其名字构成为:自己的名字+爸爸的名字+爷爷的名字,里面没有家族祖辈延续的姓氏,更没有母系家族成员的名字。虽然是有名无姓,但是从结构来看,是延续了父系的根脉。与传统母系社会不同的是,在科摩罗男人的社会地位远远高于女人。在科摩罗的村落、社区、城市中能够代表家庭的仍然是男人,在公共场合男人才具有发言权。在讨论家庭、部族、村落、社区的重大问题时,丈夫代表整个家庭参与讨论,妻子没有权利参与,甚至没有资格参加。在公共事务集会中男人们穿戴整齐坐在前面,正式集体聚餐时女人不能与男人同席,只能在更简陋的房间里进餐。
在非洲班图母系文化与阿拉伯伊斯兰教文化、父系文化交融的现代科摩罗社会中,两性社会地位得到了制约性的平衡。从婚姻形式看,科摩罗婚姻延续了母系社会的男“嫁”女形式。但是与典型的母系社会比较,受伊斯兰教与父系文化影响,科摩罗女性的权利是被削弱一部分的,如孩子不随母姓,妻子需要与他人分享丈夫,在社会领域女人地位要远远低于男性。与其他伊斯兰教国家相比,科摩罗女性是又相对自由,而且受到尊重的,她们可以自由从事各行各业,甚至从政。她们的衣着也没有中东穆斯林那样保守,重要的是她们拥有较高的家庭地位,家庭暴力现象罕见。正是多样文化形态的交融使得科摩罗的性别关系得到了相对和谐的存在。随着现代文化对科摩罗影响的加深,年轻的科摩罗人越来越不接受一夫多妻制,女性也在为争取更多的权利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