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治融合逻辑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路径优化研究

2024-05-24 06:29李佳莹
村委主任 2024年4期

李佳莹

摘要:我国乡村社会正处于从“熟人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中间状态,其日益增加的涉法纠纷与乡村民众的弱势性特征,均需要公共法律服务发挥效用来维护村民权益。基于湘西农村地区的实况调研可以发现,当前该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同村民的纠纷需求存在适配性问题,数字鸿沟的阻隔也致使“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的数字红利惠之不及。基于此,文章通过实地调研,从乡村社会环境特征着手,对公共法律服务作出适应性调整,遵循“政治领航、法治保障、自治固本、德治润心、智治赋能”的新时代乡村治理要求,探索契合五治融合逻辑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优化路径,以推进法律服务深度嵌入乡村治理场域,为我国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提质增量提供可行思路。

关键词:五治融合;公共法律服务 ;乡村社会

文章编号:1674-7437(2024)04-0134-03     中国图书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乡村社会正处于发展转型时期,农村地区法律服务需求不断攀升且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态势,但受制于环境、资源、制度、政策等多维因素,公共法律服务在乡村社会的运行仍处于治理环境外围。我国乡村振兴战略注重保障民众权益,致力于满足乡村群众对权利、公平、正义的新需求、新期盼,公共法律服务如何发挥其应然效用以维护村民权益,有必要针对法律服务路径进行逻辑转换予以回应[1],对此,应立足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现况、问题及症结,把握乡村社会受众需求,为优化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找准针对点,这也是深化法治乡村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所在。

湘西地区作为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理念首倡地、湖南省脱贫攻坚典型地区,是检验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地区,极具调研价值。当前湘西农村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供需矛盾日益严峻,其暴露出的问题与症结对于我国其他欠发达地区而言,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与现实意义。

1 湘西农村地区公共法律服务的实況调研

以公共法律服务在乡村社会的运行现状为问题导向,课题组在2023年11月到12月期间走访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多个村落,与95位村民、12位对接各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开展了一对一访谈,通过信息分析,统计产出以下数据结果。

1.1 村民在权利受侵害或涉法纠纷缠身时的救济途径选择

面对权利受侵害或涉法纠纷困境,受访的95位村民中有28.42%的村民选择寻找村干部主持协调的方式解决纠纷;9.47%的村民选择求助于民间调解组织;15.79%的村民更倾向于找民警报案;多达38.95%的村民拒接求助于外部,协商不成也宁愿自甘损失;只有7.37%的村民愿意主动求助于法律服务。

1.2 村民不选择公共法律服务的原因考量

对于不选择公共法律服务的村民,课题组进一步询问了受访者的选择考量,其中39.78%的村民表示因为其没有尝试过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因此,惯于选择常用的其他途径;12.5%的村民表示不选择法律途径是碍于情面,认为该举措有伤人际关系与自身社会评价;17.05%的村民表示,其对通过法律服务解决纠纷的效果持怀疑态度,认为会影响其取得最优利益;20.45%的村民认为法律途径的成本太高;还有10.22%的村民尚不了解村里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获取途径。

1.3 湘西农村各类涉法纠纷发生频率及潜在性

课题组针对各类涉法纠纷在农村地区的发生频率及潜在性进行提问,其中,多达74.74%的民众表示借贷纠纷频发;68.42%的村民认为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在村中较为常见;认为帮工雇佣纠纷发生较多的村民;还有28.43%的村民提及房屋、土地的归属及经营纠纷;26.31%的村民提及邻里间侵权纠纷。针对近几年发生数量不断上升的纠纷及侵权事由来看,有22.10%的村民提到了与乡村民营企业关联的劳动纠纷;30.52%的村民表示环境污染事件明显增加,且源头多为周边工厂私自排放、丢弃工农业废物所致;35.79%的村民表示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数量有上升趋势。

1.4 各村公共法律服务者所擅长的业务领域

受访的12位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中有5位表示较为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3位表示日常业务范围以债权纠纷为主,2位表示对刑事辩护业务更为熟悉,1位表示更擅长房地产、交通事故纠纷,还有1位法律服务工作者表示在工作单位着手处理商事纠纷更多。以公共法律服务者所擅长业务与湘西农村多发涉法纠纷类型来看,不难发现农村法律服务的需求与实际供给之间的匹配度该地区偏差较大。

2 公共法律服务受阻于乡村治理场域外围的原因分析

依据实地深入调查获取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乡村社会的特殊性与法律服务供给机制的不完善对公共法律服务嵌入乡村治理场域产生阻碍。

2.1“半熟人社会”排斥公共法律服务的环境阻力

乡村社会现正处于从“熟人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中间状态,其依靠人情关系、风土习俗维持的内生秩序已被逐渐打破,但目前依据契约关系、法律规范运作的法治秩序却未有效建立[2],这使得村民对法律手段存在一定的抵触排斥心理,因此,公共法律服务较难融入乡村社会内在治理场域。

2.2 乡村民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知偏差

随着近些年普法宣传工作不断开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民众对运用法律途径维权有了概念,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在农村地区也逐步提高,但宣传工作的精准性和细节性仍有待改善。湘西多数中老龄村民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知尚存在偏差,了解不够全面,对服务项目、求助流程、具体标准认识模糊,村民普遍认为运用法律武器维权门槛高、流程漫长繁琐,因而对法律服务望而却步,主动寻求法律服务的意愿不高,遇到法律问题倾向于求助信访、公安等部门,服务与需求对接错位,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律服务资源的浪费。

2.3 农村弱势群体获取公共法律服务的边缘化困境

湘西农村地区弱势群体数量庞大,居住人口中老人、儿童、妇女比例高,还有许多是因生理缺陷或缺乏社会资源与技能陷入困境的村民,这些群体面对法律纠纷或权益受侵害时自我应对能力与法律服务获取能力均偏弱,加之,他们受困于文化教育水平,法律意识存在短板,这也使得他们主动寻求法律武器救济的可能性更小,经常陷入自我保护不能而外部救援不到的困境,而目前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还停留在被动供给模式,难以缓解弱势群体的边缘化困境。

2.4 互联网与公共法律服务之间的乡村数字鸿沟

“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的新兴模式能够整合共享优质法律资源,缓解法律服务需求与资源不对等的困局,同时提高服务专业度,对城镇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赋能作用表现明显,但该模式在湘西农村地区的适用受到乡村基础设施、村民技术素养等因素的制约。湘西农村人口年龄结构的两极化表明多数村民属于“数字弱势群体”,其参与在线服务的技术操作能力不足,难以享受到数字服务红利,公共法律服务数字化转型的技术门槛导致受益范围存在区域局限性,进一步加剧了城乡服务的差距。

2.5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机制不完善

针对湘西农村法律服务者擅长业务与当地农村多发涉法纠纷类型之间的匹配度偏差问题可见,其背后是法律服務供给机制不能即时适配群众需求的症结。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地区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内容、数量、方式、考核指标等多由行政机关自上而下拟定,缺少乡村服务受众的参与,服务工作者也大多由政府指定,缺少服务供需双方磋商互选环节,容易导致律师擅长业务同该村多发的涉法纠纷不相同,形成供给不充足与供需不匹配局面。而且,当前的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并不能即时灵敏跟进乡村社会涉法纠纷动态,同民众对法律服务的具体需求、服务反馈意见的对接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位,实质影响了服务专业度与受众满意度。

3 五治融合逻辑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优化路径

由于乡村社会环境的特殊复杂性,单一法治无法满足乡村治理的现实需求,使得径直输入的公共法律服务难以获得村民的认可与参与,这就需要依据乡村环境特征作出适应性调整,由单一的法治进路向“五治融合”转变,遵循政治领航、法治保障、自治固本、德治润心、智治赋能逻辑[3],嵌入乡村场域,同其它治理要素互动共生,发挥其纠纷预防、化解及社会治理功能,促进乡村善治目标的实现。

3.1 以政治引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面对供给机制不完善造成的乡村法律服务与需求适配性问题,需要聚焦服务供给源头,从行政决策机制入手,在服务供给决策环节之前设定需求调查前置程序,对乡村法律服务需求进行全方位摸查。针对服务主体,从服务项目、服务形式、受理流程、问题解决效果、服务人员专业性多维度收集乡村受众的意见和要求;针对服务客体,从乡村各类法律纠纷的发生频率及潜在度切入,把握乡村法律服务需求类型化特征,据此指派专业匹配度高的法律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同时,面向服务主体与受众加强相关领域的法治知识宣传和教育,以国家的涉农政策及法律法规、当地社情民情为重心,强化法律服务者处理农村地区常见纠纷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的治理和预防功能,更好地契合乡村社会运行规律与发展要求。

3.2 以法治保障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让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成为农村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享受法律保护的最大保障,让他们不因自身的贫弱而成为法律保护的“边缘人”,需要立法执法并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针对农村主要养老问题、就业问题以及医疗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的预防化解,注重乡村社会福利救济与关怀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村民可享有的基本社会福利权益及其申请、审查与发放程序等路径,同时,联动社会服务部或者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在各村开展民生服务,为村民提供帮扶救济,并根据当地乡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设定弹性合理的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4],使公共法律服务惠及更多困难民众,扩大乡村社会法律治理受益面。

3.3 以德治与自治认同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面对乡村“半熟人”环境阻力与村民认知偏差问题,需借助乡村内生力量为公共法律服务嵌入乡村治理内核开辟通道,以法律服务支持乡村治理、联动村务工作者,增强受众对法律服务的心理接受度与寻求意识,将法律服务融入乡风民情,借助德治教化作用矫正村民认知。相较于职业律师或法律服务人员,村干部、村小组组长、联络员等村务工作者在乡村社会中具有一定威信与群众基础,对村内事务、人际关系、村规民约更为熟悉,因而在事前能及时察觉矛盾,有益于遏制纠纷发生,在事后也能准确知晓纠纷缘由,有助于化解争端。因此,通过开展法律服务与村务工作者的常态化联动,发挥其与群众的互信互知优势,为法律服务对接乡村需求提供信息与人员辅助,变原先的被动法律服务为主动高效的涉法纠纷化解手段,既能推动法律服务融入本土化乡村治理体系,又有助于提高乡村治理现代化。村规民约作为约定俗成、集体认同的自治规范,在乡村有着深厚的信赖土壤,因而公共法律服务可以将村规民约为纽带融入乡村治理事务中,指导民主选举活动、参与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磋商等村内事务管理,以提供法律指导建议,维护村民集体权益,以自治促动村民对公共法律服务的信任与参与。

3.4 以智治赋能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智能化的前提是人性化,公共法律服务智慧化建设不能将数字弱势群体排除在外,更需要针对乡村受众提供个性化法律服务方式以补强其参与能力短板。对比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与第六次数据公报可以发现,农村地区老龄化情况逐年突出,因此,法律服务面向终端契合受众特征,一方面要充分考虑老年人习惯和特点,增设老年模式,并安排专门服务人员引导辅助老年人进行线上法律服务,不断改善老年人服务体验;另一方面也要收集老年人在使用智能技术过程中遇到的普遍问题,进行针对性改良,帮助老年人突破“数字鸿沟”[5],让乡村社会的老年群体在智能化时代也能够充分获得公共法律服务的保障与救济。

4 结束语

公共法律服务在乡村社会环境的运行困境背后,是现代法治与乡土社会的矛盾与冲突,而公共法律服务质与量之差关涉村民权益与乡村社会法治化进程,为此,要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路径作出逻辑转换,以政治引领供需精准对接,高效配置有限法律资源,以顶层规划保障乡村法律服务落到村民所需之实处,融合自治与德治消解乡村社会的排斥与民众的质疑,以法律服务智慧化人性化建设充分赋予乡村弱势群体获取法律服务的权利与能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深度嵌入乡村场域、法治理念渗透乡土社会,最大程度保障民众权益实现,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的纠纷预防、权利救济、社会治理功能,助推乡村社会“法治”与“善治”并行。

参考文献:

[1]郑金雄.以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助力乡村振兴[N].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12-21(4).

[2]王亚丰,黄春蕾.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价值、困境与优化——基于社会治理视角[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21(01):105-112.

[3]喻少如,黄卫东.公共法律服务融入乡村治理的逻辑转换及其实践进路[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06):83-97.

[4]刘培培.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建设更高水平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J].中国司法,2022(04):12-18.

[5]范亚康,张玉.“数字鸿沟”中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护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19(12):8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