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强国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研究

2024-05-17 12:59孙那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3期
关键词:公共政策知识产权

摘要: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可以总结为解构为“一体两翼”的模式,“一体”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的本体政策,“两翼”是指与本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国际协调政策。与此同时,通过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进行分期研究,展现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从宽到严,从跟随到赶超的变化;在国际合作领域,展现出从早期的技术引进,转向新设备的研发,上升到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变化。在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走向知识产权强国的征程中,应首先找准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定位。专门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台应与国家总体战略和布局更加紧密地结合。动态调整机制和推进计划的实施对于及时应对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必不可少的。此外,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将法律和政策手段相结合,立足于我国未来的历史发展时期和战略定位,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才能真正成为提高我们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催化剂。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知识产权强国战略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从社会治理的理念、体制、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方面进行全方面推进。我国公共政策体系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着社会治理的效果,而法律制度作为公共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其对于我国能否有效推行公共治理,关系着治理方式的优化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但是,从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政策的梳理情况分析,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政策存在着体系不够完善、推进效果有待提高、政策文件层级划分不清晰且有相互冲突等诸多问题。如何更好地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要从目前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的分层梳理入手,分期进行研究。有必要从不同时期的政策制定,总结出我国目前乃至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与其他公共治理目标之间的关系和定位,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定位。

二、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核心内涵

西方学术界对公共政策的定义有多种,不同学派之间对这个概念的解释和定义几乎与存在的公共政策问题一样多。一般认为,公共政策是指“以政府为主的公共机构,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的目标,通过政策成本与政策效果的比较,对社会的公私行为所作出的有选择性的约束和指引,通常表现为一系列的法令、条例、规定、规划、计划、措施、项目等。”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是政府以国家的名义,通过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对于知识资源的创造、归属、利用以及管理等进行指导和规制。其宗旨在于维护知识产权的正义秩序,实现知识产权传播的效益目标。

(一)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客体构成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客体即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研究对象。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可以将知识产权权利行使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种政策措施都视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包括法律形态和非法律形态的知识产权政策。具体包括对知识创新成果的产权界定和保护政策,市场竞争和管制政策以及涉及激励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运营的各类税收、财政、金融等政策。从狭义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是指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来影响个体的行为决策,从而实现创新效率的提高或者协调利益冲突的效果。具体来看,狭义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仅包括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与知识产权制度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中国现行政策文献主要有15种形式,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这15种形式的政策性文件在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领域都有涉及。

(二)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主体是指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其中,中央一级的知识产权政策为中央政府和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的公共政策,地方政策为内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和行政机关所制定。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在中央一级公布实施以后,在地方各级进行扩散和应用转化,既包括从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跨层级政策扩散,也包括同一层级之间的平行政策扩散。由于不同政策主体之间制定的公共政策的扩散强度不同,因此其实施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制定除本级主体之外,也包括不同部际和省际主体的协作。

(三)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制定目标

TRIPs协议第7条和第8条中正式提出了知识產权公共政策的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我国认为TRIPs协议中确定了五个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基本目标,即“促进技术的革新”“促进技术的转让”“促进技术的传播”“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五个基本的政策目标与TRIPs协议第8条规定的“承认各成员方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维护公共健康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原则成为世界各国制定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普遍遵循的规则。

从个体利益角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权的形式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进而起到激励创新的积极作用。从公共利益角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技术转移和技术扩散,推动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例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专利制度中严格限定专利的保护期,完全公开专利的技术信息、强制许可等制度的设定等规则,兼顾了个人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众对信息的有效获取,平衡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各国制定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以最符合本国利益需要为导向,从而推动本国的经济、技术和文化的发展。

三、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体系结构

(一)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一体两翼”的结构模式

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可以概括为“一体两翼”的结构模式。“一体”主要是指本体政策,即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政策,按照区域的层级可以划分为中央到地方的三级三类政策。“两翼”是指按照不同适用范围,可以分为本国配套政策和国际协调政策。其中,本国配套政策是指与知识产权直接和间接相关联的公共政策,具体包括关联政策和支撑政策。关联政策是指与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直接相关的适用于其他领域的相关公共政策,例如科技领域的促进科技转化政策、文化教育领域的促进文化创新政策、不同产业的扶持政策等。支撑政策是指与知识产权领域间接相关的其他领域的公共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具体包括金融政策、财政支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等。

从政策梳理的视角,本体政策可以具体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各类重大规划,例如“十二五”规划把“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列入发展目标”。还有国务院出臺的《加强战略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导意见》,通过鼓励科技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等重大规划明确知识产权部署。还包括2008年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2014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64号)、2015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以及2021年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以下简称《强国纲要》)等文件。保持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韧性和适应性是发展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时,适应性又是发展的核心。通过引进中期规划评估和试点方案,从而打破规划一旦出台就无法调整的困境。《纲要》实施以来,每年都会出台相应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该计划由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各成员部门共同制定,并由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例如,2012年的《推进计划》确立了“任务导向、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务求实效”的原则,在提升知识产权质量、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工和落实。第二个层次是各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如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版权战略以及农业、林业、国防、中央企业、科技等细分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或规划,各部门落实贯彻《纲要》的任务和分工、工作方案、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等。

第三个层次是各区域、各省(区、市)、地(市)制定落实战略纲要的政策措施。《纲要》在战略措施中明确指出,要制定并实施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地方战略是国家战略的有机组成,是国家战略的实施途径和具体化,并作为国家战略的重要支撑。目前全国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体系基本建立,我国天津、上海、福建、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青海、陕西、新疆等12个省市分别将知识产权相关指标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例如上海市政府把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作为对知识产权部门的考核指标,其他各省市将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商标申请和授权量及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情况进行分解纳入各级政府的层级考核机制中,同时也将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作为重要的考核依据之一。

(二)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具体应用

《纲要》中发布的知识产权战略定位立足国家总体战略,与我国实施的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属于同一位阶。《纲要》指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定位即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涉及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因此要从国家战略资源的高度认识知识产权,从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的高度,全面部署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总体谋划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小康社会。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一种整体性、系统性的规划,包括了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措施和专项任务等部分。就战略目标的设定而言,分为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2008年至2013年)即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保证知识产权拥有量进一步增加。一则明显增强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比重。二则明显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三则普遍提升全社会特别是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初步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远期目标”(2013年至2020年)即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在这两个政策目标的指导下,确立了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和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五大战略重点。具体到战略的推进,细化为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国防知识产权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七大专项任务。为了更好地使政策落地实施,进一步确立了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等战略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除《纲要》中提及的国务院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实施外,地方各级政府之后相继出台了各地方的知识产权战略,各行业如铁路、钢铁、中医药等领域也纷纷出台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地方各级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方式主要有知识产权部省合作机制、省市共建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专项督查三种主要形式。

四、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演进路径和发展规律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变迁作为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以来的知识产权政策的演变,是根据不同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特点结合特定时期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相应政策的探索过程,反映了不同阶段价值观念、政策目标、政策工具、政治资源等的嬗变过程和发展规律。在全球性科技革命飞速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需要梳理和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变迁的脉络,反思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构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以及未来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的方向,对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不同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定位

在我国不同时期,随着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调整,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定位和目标也在发生变化。自2008年我国《纲要》颁布实施至今,结合历年出台的《推进计划》和专项计划,可以将我国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具体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阶段一:知识产权战略初步形成期(2008年—2011年)

这段时期是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实施的起步阶段。实施前五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是: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显著减少,维权成本明显下降,滥用知识产权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同时,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宏观经济遭受外部的冲击,也使我国更加注重在经济领域的自主创新创造能力的提升,鼓励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因此,2009年我国《推进计划》的计划重点即“加强基础建设,应对金融危机”。2010年至2011年的两年期间,我国在提升和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方面继续推进,夯实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工作基础,积极创造有利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环境。

与此同时,该时期我国在文化产业方面的政策密集出台。2009年,我国还专门出台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此外,我国还出台了《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關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等二十多个政策性文件,对文化产业的规范也从模糊渐趋清晰。

2.阶段二:知识产权增量提升期(2012年—2015年)

自2012年“十八大”召开以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定位目标从注重数量开始向注重质量转变。2011年,我国的全球专利申请量位居首位,年度商标注册申请量连续十年居世界首位,至2012年已经累计突破千万,我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但是,我国的各类知识产权的质量普遍不高,如何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从2012年开始,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定位的转变要从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转化等方面全面提升,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重点产业的促进和提升作用,加强知识产权的文化建设能力。

在文化产业建设方面,我国文化部于2012年发布了《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以下简称“倍增计划”),这是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文化强国为远景目标,发布的第一个部门文化产业规划。“倍增计划”的鲜明特点是突出跨越式发展,强调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加快发展重点文化产业,以实现倍增目标。同时指出,文化产业是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倍增计划”中对文化产业作用认识的深化,反映了文化产业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地位的提升,标志着我国对以内容扶持和发展为核心的文化产业的发展在国家层面的全面提升和发展,进入到快速升级的提升发展期。

3.阶段三:知识产权提质发展期(2016年—2021年)

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已经从建设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进行转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由“适度保护”向“严格保护”过渡。2007年至2017年,我国发明专利的申请量从24.5万件增长至138.2万件,连续七年位居世界第一;商标注册申请量从2007年的70.8万件增长至574.8万件,连续16年位居世界第一;著作权年登记量从15.9万件增长至274.8万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数量大幅增长,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纲要》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战略目标。

为了更好地完成向知识产权强国的转变,我国在2015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的文件中,首次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此外,应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作为政策工具在国际交流合作和经济往来中的积极作用,使我国基本形成了“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基本具备了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坚实基础。

在文化产业政策层面,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网络文学、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等文化产业的发展迅猛。特别是在2016年以后,网络出版业产值在整个出版产业产值中所占比例逐年提高。关于网络出版的管理规定最初可以在各种网络政策法规之中找到相应规定,其处罚见于一些司法解释之中。这一时期的文化产业政策开始注重体系的建构和产业的全面发展,强调联合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大众多方力量共同治理并且更加注重执法建设。中央各相关部委从各自的管理角度制定了相应的宏观政策,对文化产业的发展予以极大关注:如信息产业部(现为工信部)的《信息产业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纲要》,文化部的《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等,都从不同角度对文化产业发展予以支持,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正在实现弯道超车。

4.阶段四: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转型期2021年至今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以下简称《强国纲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进入新阶段。该份政策文件的出台旨在通过法治化方式,运用市场手段,统筹国内外,将我国从一个“知识产权大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并通过知识产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与高质量发展。在政策取向上,我国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强保护政策,打通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全链条,以达到建成“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的知识产权强国”。《强国纲要》特别提出要实现的知识产权强国目标,既包括知识产权本身的高质量专利、高价值品牌、精品版权的数量提升,也包括要通过知识产权的有效转化进而促进社会科技以及经济的全面进步,从而建构自身知识产权文化并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中去,增强国际软实力。

(二)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发展规律

基于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和科技及文化创新活动的复杂性,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在每个不同阶段凸显出来的政策聚焦点是不同的,不单纯是分期迭代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存在着演变进化的联系。从我国不同时期的政策聚点的变迁来看,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与国家的宏观战略紧密结合。从《纲要》到《强国纲要》的实施到每年《推进计划》的细化,都与该时期我国的宏观战略、经济发展情况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从宽到严,体现了从跟随到赶超的变化。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制定和选择的基础是国情。建国初期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刚刚起步,创新能力不足,主要依靠模仿他国先进技术以谋求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也相对宽松,这与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本国保护路径上是一致的。近些年,随着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国对关键技术拥有核心竞争力,文化产业欣欣向荣,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的出海,增强了我国的文化自信和文化影响力。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也从适度宽松逐渐过渡到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我国的核心技术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从关注的重点领域来看,从早期的注重技术改造、加强技术标准、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转变为发展战略性高新技术、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最终变迁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依靠科研等科技进步在制造业、互联网领域等逐渐引领技术发展趋势。

第二,我國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在不断变迁。早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革除行政管理的弊端,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增强科研机构和人员的自主性为主,逐步转向全面的体制机制创新,增设专门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行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通过制定战略性中长期规划引领科技发展,不断引入非行政化的管理手段和工具,激活市场活力,发挥市场在技术和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国际合作领域变迁明显,从早期的技术引进,转向新设备的研发,上升到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从国际条约的签订情况来看,从早期的被动加入转向制定规则,国际话语权逐步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塑造当今国际格局的基础。据世界银行的数据表明,2022年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额仍有312亿美元的逆差,而美国和日本则分别有772亿和188亿美元的逆差,数据表明知识产权布局的能力、水平、数量、质量等因素直接影响我国在全球产业竞争格局中的地位和硬实力。未来我国要保持在全球竞争中的优势,必然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体系在我国经济增长中的推动作用,掌握在知识产权领域竞争中的主动权。

五、代结论——知识产权强国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功能价值定位

首先,在全球竞争格局重塑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制定应放眼全球、立足本国,使知识产权成为我国在国际舞台竞争的核心竞争力。当前,全球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通过投资占领国际市场并通过设置各种贸易壁垒的方式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贸易壁垒的形式多样,早期以关税壁垒最为常见,随着贸易形式的不断丰富,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作为技术壁垒的手段之一,近些年也常常被用于国家贸易竞争领域,从而达到排挤竞争对手,限制其他国家企业发展的目的。从我国本世纪初的DVD事件,再到打火机事件、微软案乃至中兴、华为事件,以核心技术为竞争手段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已经成为了发达国家用于牵制发展中国家发展、抢占国际市场的有力武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正在不断提高,执法力度也在逐渐加强,正在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在此过程中,我国也逐渐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参与者向主导者进行角色的转变。

因此,未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定位应当立足于全球视野,以构建知识产权全球保护体系,从而打破贸易保护主义和技术壁垒,积极主导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缔结。在维护我国经济利益的同时,尊重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发展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遏制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构建技术壁垒,进行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单边主义,反对将知识产权作为国际谈判的筹码和工具不当地加以利用,而是应合理看待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处的不同阶段,从各国实际保护水平出发,推动知识产权作为国际合作和经贸交往的重要议题。

其次,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定位应以激励创新,保护私权为核心目标。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具有明显的现代化特征的法律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在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作为国家战略的实施推进过程中,法律是其主要的实现路径之一。法律由于其稳定性和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可以有效地实现战略目标并通过修改法律或者出台司法解释等对新出现的行为进行规范。纵观国际,日本和韩国等国都制定了本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其目的在于将本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加以固定。我国不同时期的《纲要》和《建设纲要》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知识产权基本法的作用,在我国已经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的基础上,未来最好的解决方案是适时推进知识产权法典化,以便统一各知识产权单行立法,与保护私权为核心的价值目标相统一,做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两种价值目标的实现不仅仅要依靠法律手段,更要在知识产权各项公共政策中予以体现。

总体来看,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相对比较完整的法律形态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但是非法律形态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发展较为缓慢,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随着我国改革进程的深化,在新时期“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下,共建“一带一路”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的发展潮流,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应促进经济领域各类产业要素的广泛参与,挖掘各类资源优势,提高我国专利的申请质量和商标的品牌影响力,提升我国文化产品的国际影响力,构建商业秘密保护策略、完善各类知识产权的融资流转,将创新与管理、经营与保护各环节有机集合,实现跨越式发展。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系统应与国家的科技政策、文化和教育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等相关配合,在相关政策出台时应加入知识产权条款,使得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目标贯彻于经济文化生活的各领域,形成完善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Research on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ublic Policy System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constructs Chinas curr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ublic policy into ”an integration and two wings” model. “Two wings” refers to the supporting policies and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policies related to the national IP public policy. At the same time, the staged 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ublic policies in different historical periods in China shows the changes in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policies from lenient to strict, from following to catching up;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from early technology introduction to new equipment R & D has risen to the full range of strengtheni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s. In Chinas journey from a big countr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 a strong countr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we should first find the orientation of public policie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introduction of a speci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should be more closely integrated with the overall national strategy and layou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ynamic adjustment mechanism and the promotion plan is indispensable for timely response to new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that arise dur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rategy. In addition, by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combining legal and policy measures, and based on Chinas futur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period and strategic positioning, 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ublic policies truly become a catalyst for improving our core competitiveness and innovation capabilities.

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Public Policy;Strategy of Strengthening the Country

  1. 吴汉东:《中国应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载《中国发展观察》2007年第5期,第4页;刘华、孟奇勋:《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模式选择与体系构建》,载《中国软科学》2009年第7期,第11页。
  2. 吴汉东:《中国应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载《中国发展观察》2007年第5期,第4页。
  3. 冯晓青:《科技创新体制与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完善》,载《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56页。
  4. 吳欣望:《知识产权:经济、规则与政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8-49页。
  5. 贺化主编:《全国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工作指导手册》,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16-17页。
  6. 部省合作机制是将地方发展需求与国家重大知识产权部署相结合的新型机制。合作省市政府通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署合作协议,进行定期会商,结合合作省份实际,就经济发展中对知识产权的具体需求,寻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政策、资源等支持进行合作共建。
  7. 省市共建机制一般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与省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或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合作共建有关事宜,形成并签订合作共建协议,由省级层面进行项目、资金、政策、技术等资源的倾斜,促进地市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
  8.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督查是由省级战略实施机构组织对实施战略的地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情况的督促和检查,通过组建督察组,从各市自查、分组现场督查、向省政府汇报督查情况三个阶段开展专项工作。
  9. 谢小勇、刘淑华、韩秀成:《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基本问题初探》,载《中国科学院院刊》2016年第9期,第999页。
  10.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十年评估工作组主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十年评估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版,第5页。
  11.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十年评估工作组主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十年评估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版,第3页。
  12.  易继明:《新时代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载《政法论丛》2022年第1期,第4-5页。
  13.  蔡晓明:《比较政策视野下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两种意义和三项考量》,载《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期,第215页。
  14. 申长雨:《全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12期,第3页。
  15. 李明德:《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第48页。
  16. 吴汉东:《中国应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载《中国发展观察》2007年第5期,第6页。
  17. 吴汉东:《中国应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载《中国发展观察》2007年第5期,第6页。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及与民法典的衔接”(项目编号:20XFX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孙那,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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