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廉允
清末民初,中外版权纠纷不断, 1911年,美国出版商金恩公司诉商务印书馆翻印《欧洲通史》案,正式拉開了两国版权之争的序幕。
1911年的初春,美国金恩公司以侵犯版权为由,将商务印书馆控告到上海租界会审公廨,请求判令商务印书馆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商务印书馆积极应对,准备应诉材料,重金聘请著名律师做辩护人。
《欧洲通史》为美国学者迈尔所著,初版于1889年。这部书在清末传入中国。1905年4月,由中国学者黄佐廷口译、张在新笔述的中译本出版,后来商务印书馆也复制发行。
在法庭相见之前,商务印书馆与金恩公司已有过多次接触,但过程显然并不顺利。
1911年3月29日,案件正式开庭。双方律师唇枪舌剑,展开激烈辩论。金恩公司声称自己是本案涉及的《欧洲通史》一书的著作权人和出版商,原本销售状况良好,而商务印书馆翻印该书,严重影响了它的销量。
商务印书馆反驳指控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两个。一个是1903年签订的《中美续修通商行船条约》,该约第十一条确实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条款,但该条款的适用有两个必要前提,一是必须是美国人专门为中国人所著的书籍、地图、雕刻的作品等;二是须为美国人翻译成中文的书籍、地图等作品。《欧洲通史》是美国人迈尔用英文写给美国大中学生使用的历史书,根本没有预想到后来能在中国销售,显然并非专门为中国人所作。另外,商务印书馆翻印的《欧洲通史》也不是由美国人翻译成中文的。
另一个则是1910年11月通过的《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翻印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著作是侵权行为。迈尔的《欧洲通史》没有登记注册,因此不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大清著作权律》第二十八条又明确规定:“从外国著作译出华文者,其著作权归译者有之。”依中国法律,翻印的《欧洲通史》著作权应归译者所有,与金恩公司并无丝毫关系。
商务印书馆总经理夏瑞芳在法庭上直言,翻印《欧洲通史》完全是出于降低教育成本的考虑,对绝大多数中国人而言,原版书价格昂贵,根本无力承担。事实确也如其所言,价格低廉的翻印本一上市就火爆大卖。夏瑞芳辩称,不存在任何证据能证明此书是由金恩公司出版的,自然,也就根本不存在所谓侵犯金恩公司商标的情况。
最终,上海租界会审公廨支持了商务印书馆的主张,不认为翻印《欧洲通史》侵犯了金恩公司的版权。
通过诉讼,金恩公司开始真正近距离了解中国出版业,还坚定了在中国开办业务的决心。经过与商务印书馆磋商,双方达成共识:商务印书馆停止翻印金恩公司的教科书,金恩公司则给出优渥的代理条件。两家公司从此化敌为友。
此案之后,美国商人不断将中国出版商告上法庭,但均以败诉告终。这一时期的版权交涉,虽是令美方难堪的挫败,却是中国认识西方知识产权和国际版权功能的开端。
(摘自《文史天地》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