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

2024-05-13 13:05王栋
检察风云 2024年7期
关键词:股份公司请求权出资

王栋

《公司法》修订后在公司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方面发生变化,本文就较为突出的调整进行简要介绍。

关于股东权利

《公司法》(现行《公司法》第4条&新《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一般而言,股东权利可以进一步细分为1.财产权(自益权),包括:股权/股份转让权、公司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2.管理参与权(共益权),包括:财务报告知情权、查阅权、复制权、质询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表决权、股份公司临时提案权、决议撤销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3.权利损害救济权,包括:股东直接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权。

新《公司法》在股东权利方面的修订有意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具体而言:

(一)股权/股份转让权。新《公司法》第84条取消有限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件,明确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事项包括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同时新增股份公司章程可对股份转让进行限制。

(二)公司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规定公司增资时,有限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认购权,但全体股东可以约定排除;新增股份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但可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行规定。

(三)查阅、复制权。新《公司法》扩大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复制股东名册及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明确股东行使知情权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同时,新增股份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复制权以及符合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查阅权。此外,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行使范围均扩充至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股东会议召集请求权。新《公司法》新增股份公司符合持股比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处理方式。

(五)股份公司临时提案权。新《公司法》降低股份公司中小股东临时提案权的持股比例将股份公司有权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持股比例由3%下调至1%,且明确公司不得提高该比例,进一步保障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

(六)决议撤销权。新《公司法》完善决议撤销权。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轻微瑕疵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内容,新增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的撤销权的最长保护期(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及起算时间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新《公司法》完善股权回购请求权,为中小股东对抗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提供了解决路径。明确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同时新增股份公司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八)股东代表诉讼权。新《公司法》扩大股东代表诉讼范围。将此范围扩充至公司全资子公司,当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或者他人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有限公司的任一股东、符合一定持股条件(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公司股东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公司利益。

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变化

有权利就有义务和责任,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新《公司法》在股东义务和责任方面的修订着重体现在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和出资义务,有意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具体而言:

(一)公司设立时相关责任承担。新《公司法》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明确公司设立时的相关责任承担。

(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新《公司法》新增横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明确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首次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股东利用关联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所有关联公司均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留现行《公司法》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此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三)出资义务和责任。新《公司法》完善公司出资制度,在股东出资方面的修订幅度较大,在助力公司资本变得充实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具体如下:1.出资义务。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并未作出规定,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应在公司成立5年内缴足、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实缴制。新《公司法》新增股东失权制度,即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在公司书面催缴后于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新增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瑕疵股权转让规定,新增瑕疵股权转让的处理。认缴出资期限内转让股权,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出资不足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对于有限公司,新《公司法》将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由向其他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改为向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明确无论是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出资瑕疵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新增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处理,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出资责任。新《公司法》在现行公司法的基础上,新增出资不实情况下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有关部门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有关部门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依法分配利润。新《公司法》新增未依法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依法减资。新《公司法》新增对未依法减资的处理方式:(1)股东应退还所收资金;(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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