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劳动教育的第一场所

2024-05-12 00:00:00徐学海
莫愁·家教与成才 2024年5期
关键词:好好学习监护人律师

案例:

为了激励小毅好好学习,父母经常对他说“好好学习,以后坐办公室”“如果不好好学习,长大了就去扫大马路”。小毅慢慢形成了一种观念: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来不做体力活,而那些体力劳动者都低人一等。

律师解读:

小毅父母将体力劳动与低人一等相联系的教育观念存在明显偏见和误导,这违背了正确的劳动观念和教育原则,不但可能影响小毅的学习态度和动力,更可能导致孩子树立错误的价值观和劳动观。

家庭是对孩子开启劳动教育的第一场所,家长应首先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用正确的方式引导和教育孩子,不给孩子传输脑力劳动比体力劳动更具价值的思想,更不能用贬低某种职业或劳动的方式来激励孩子学习。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案例:

成成父母从小引导成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周末和假期会带成成去农村爷爷奶奶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农活,还经常与成成一起参加公益劳动,如去敬老院帮助老人做事。如今成成已是一名初中生,热爱劳动,乐于助人。

律师解读:

成成的案例展现了一个健康积极的家庭教育模式。从成成小时候开始,父母就引导他自己的事情自己做;随着成成的成长,父母还利用节假日带他参与农业劳动和公益劳动。这些实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的要求,不仅培养了成成的独立性和生活自理能力,还培养了他的社会责任感和乐于助人的品质。这种做法值得点赞。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作者系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乔可可"1525188915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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