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自钦
生成式人工智能(GAI)是一种基于算法、模型、技术规则生成文本、代码、图片、声音、视频等内容以回应用户输入提示符的新型计算机程序技术。自2022年末OpenAI推出ChatGPT以来,生成式人工智能逐步在文本生成、图像生成、视频和音频生成等技术方面迅速发展。在涉及艺术创作领域,用户利用GAI生成的图片能否取得作品资格这个问题,成为知识产权实务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案判定,用户利用GAI(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图片构成作品。理由在于:第一,涉案图片属于智力成果。用户选择和安排输入的提示词、设置输入相关参数、选定符合预期图片的行为,都进行了一定智力投入;第二,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用户通过输入提示词设计画面元素、通过输入参数设置画面布局构图,体现了其选择和安排。此外,用户输入和增加提示词、设置和修改相关参数以获得最终生成图片的行为,体现了其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因此,用户独立完成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识别差异的涉案图片,图片体现出用户的个性化表达;第三,涉案图片在外观上与通常的图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在Thaler v. Perlmutter案判定,用户利用GAI生成的图片不构成作品。理由在于:人类对某项成果产生的参与以及最终创造性控制,是该成果获得版权保护的关键。涉案图片是计算机程序在没有人类参与其产生过程的情形自动生成的成果,因而不属于人类创作的成果。美国版权局在“Zarya of the Dawn”图片案、“Thé?tre opéra Spatial”图片案、“SURYAST”图片案中,也以同样理由拒绝对用户利用GAI生成的图片予以版权登记。美国版权局指出,GAI不会将用户输入的提示词当作产生特定表达结果的具体指令,而是将提示词转化为与训练数据相比照的标记,继而运用算法基于这些标记将随机生成的视觉噪声(如画面噪点)细化为人类可识别的画面。在图片生成过程中,提示词文本会影响但不会决定具体的输出结果。因此,用户无法控制、引导GAI的图片生成过程,无法提前预测GAI的具体输出结果,是GAI决定并完成了图片的大部分表现形式。
对于G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这个问题,学界也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观点。肯定说的理由包括:①GAI是人类创作作品的工具。GAI经历的基于人类反馈强化学习(RLHF)训练包含输出排序人工标注流程,这使得GAI生成内容融入人类主观偏好,属于人类智力成果。GAI生成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与人类作品完全一致,体现出人类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②GAI生成图片包含用户以提示词组合、模型选择和参数设定贡献的满足最低限度创造性的选择,图片对这些选择予以固定,用户的输入因传递出以多种形态呈现之感官信息可构成表达;③AI开发者通过选择数据类型、质量、规模、筛选标准与输入方式,选定、训练、优化创作方向、创作目标与算法模型,标注、反馈和矫正标注输出内容,控制算法运行即内容生成过程,决定算法运行结果的最终表现形式,控制着创作构思并指导创作过程,预先创造了生成内容。
另一方面,否定说的理由包括:①AI生成内容的方式,是根据算法分析数据找出规律并确定最优策略,再采取该策略产生最佳结果。据此,AI生成内容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处理信息直接产生的结果,排除了用户智力创作的空间与个性发挥余地,与作者基于独特的个性和情感进行的创作相去甚远,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②创作是自由意志直接决定表达性要素的行为,在开发者直接决定AI程序的运行机制、用户选择向AI输入的指令时,都不能凭借其自由意志直接决定AI生成内容的表达要素,用户输入提示词、反复修改提示词类似于老师给学生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时提出修改要求,不构成创作;③GAI在构思(模型对提示词的动态理解)、执行(模型按照统计规律预测和选择生成内容)、定稿(模型对生成内容的内部调优)这三个创作环节,都全面地、实质地控制了内容素材的选择和安排,用户输入提示词仅仅向GAI提出了输出内容的具体任务要求。
各方意见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对GAI运作模式下用户输入提示词的作用有着不同的认识:持肯定说者认为,用户通过输入提示词对GAI生成内容的产生起决定作用,他们将GAI生成图片视为人类创作的“智力成果”;相反,持否定说者认为,用户通过输入提示词并未直接决定GAI生成内容的表达性要素,他们将GAI生成图片视为GAI輸出的“算力结果”。解决分歧的关键,是在现有技术层面对GAI技术、GAI运行原理形成科学认知,正确看待用户输入提示词与GAI生成图片表达性要素之间的联系,以用户是否通过输入提示词直接决定GAI生成图片表达性要素为准,判断用户是否从事了直接产生图片的智力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此外,除了采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判断G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外,还应对包含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予以整体考量,明确GAI生成图片在实证法中的法律定性。
(作者系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