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车撞伤人引发的赔偿官司

2024-05-10 08:54何可
检察风云 2024年9期
关键词:孙睿玩具车顺风

何可

行人被玩具车撞倒并致伤残后,伤者与肇事的两个孩子及其监护人、玩具车的经营者打了一场赔偿官司;法院判令玩具车的经营者承担四成责任,两肇事孩子的监护人各承担三成责任。

孩子嬉戏惹祸,玩具车撞伤行人

2022年7月4日,对于江苏省常州市的市民刘翠香来说,好像一场噩梦。这一天,她在外出散步时突遭横祸,被一辆玩具车撞伤,落下九级伤残。

驾驶玩具车撞伤刘翠香的,是一名年仅5岁的孩童孙睿。这天,孙睿在其母付晓琴的陪同下,来到泰盈八千里花园36幢青少年成长中心广场(以下简称“案涉广场”)的钟楼区顺风日用品商行(以下简称“顺风商行”)消费。

顺风商行经营游乐园服务项目,卡通玩具车是其中一个游玩项目。该玩具车在案涉广场内行驶,可以由大人、小孩同时乘坐。一般而言,儿童驾驶时,都会有大人坐在后座陪同,以帮助其应对突发情况。

顺风商行经营者程亮接待付晓琴母子后,在该商行门口将一辆卡通小象玩具车(以下简称“案涉玩具车”)交付付晓琴。付晓琴遂坐上案涉玩具车后座,由其儿子孙睿驾驶案涉玩具车。不久,付晓琴中途下车,由孙睿驾驶案涉玩具车继续在案涉广场游玩。不料,很快就发生了事故。当时,另一名玩伴钱涛(时年6岁)手扶着孙睿驾驶的玩具车尾部,一路小跑跟随着玩具车,且不听孙睿劝阻。当日19时25分许,刘翠香来到案涉广场门口散步时,被孙睿驾驶的案涉玩具车从后侧撞倒,导致其受伤。事后,刘翠香两次住院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38887.6元和78891.38元。其中,付晓琴及其丈夫孙大成垫付医疗费用2000元。

伤者提起诉讼,

经营者和肇事游客被判赔

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2023年1月28日,刘翠香一纸诉状,以孙睿、付晓琴、顺风商行为被告,向常州市钟楼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钟楼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9287.6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钟楼法院委托,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翠香伤情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翠香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构成九级残疾;刘翠香受伤后的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75日,营养期为75日。刘翠香为此垫付鉴定费3060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刘翠香申请,钟楼法院依法追加孙大成、钱涛、钱爱军(系钱涛的父亲)为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刘翠香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132391.6元等合计283328.58元。

钟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本案中各方的过错责任划分而言:

首先,顺风商行作为儿童玩具车的经营者、管理者,在运营玩具车项目时,未设定相对固定、范围可控的路线或未在人员、设备的安全上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事发时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具有过错;同时其超出营业执照上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并将经营活动范围拓展至整个人流较大的居民广场道路范围,再次增加了行人的安全风险,对原告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被告孙睿、钱涛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付晓琴作为孙睿的监护人,却中途下车,没有陪同驾驶或时刻紧随其旁监督、提醒;而钱涛在玩具车后手扶车辆小跑前行,钱爱军作为钱涛的监护人没有进行劝阻、制止,故两监护人均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玩具车游乐项目,应注意安全防护(图文无关)

综合本案的案情及实际情况,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钟楼法院确定孙睿、钱涛的监护人各承担30%的责任,顺风商行承担40%的责任。

2023年7月7日,钟楼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付晓琴、孙大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翠香80477.37元;顺风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翠香109969.84元;钱爱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翠香82477.37元;驳回刘翠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如何承担,当事人二审激辩

一审宣判后,顺风商行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其承担赔偿责任比例过高,请求二审法院按照其承担20%以内的比例确认赔偿金额。

顺风商行表示,案涉玩具车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其在店铺内张贴的玩具车风险提示标语“游乐小车撞人损物,顧客自行赔付,本店概不负责”,证明其已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故应当减轻其承担责任的比例。

付晓琴、孙大成共同辩称,顺风商行上诉提出的责任划分要求并不合理,因为事故发生时其并没有提醒、告知不能让孩子单独乘坐玩具车,也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导致钱涛冲出来推动案涉玩具车,并酿成本次事故。

二审审理过程中,钱涛、钱爱军已按照一审判决向刘翠香支付了赔偿款 82477.37元和诉讼费用1313元,二审中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顺风商行作为案涉玩具车的经营者,应当知晓玩具车在人流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行驶存在风险,但其未在安全区域内安排游玩路线,亦未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责任。

关于顺风商行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一审法院已考虑孙睿的监护人中途下车没有陪同驾驶或时刻紧随其旁监督、提醒的过错以及钱涛监护人没有对钱涛推行案涉玩具车进行劝阻、制止的过错,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经过,一审认定顺风商行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顺风商行以付晓琴提前下车应承担主要责任等为由主张其承担不超过20%的责任并无依据,不予支持。

结合鉴定后刘翠香治疗的时间、诊断情况、治疗经过等,一审认定刘翠香至河南治疗与本次事故受伤具有关联性和合理性,并支持相关费用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顺风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但因一审判决后钱爱军已向刘翠香支付了赔偿款,故对该部分应予改判。

2023年11月20日,常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被告付晓琴、孙大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翠香80477.37元”及“被告顺风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翠香109969.84元”的判项,撤销一审判决关于“被告钱爱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翠香82477.37元”的判项;驳回原告刘翠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和企业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法官点评

本案提示玩具车的经营者:经营玩具车游乐项目,应安排专门路线,并安排专人实时管理。如果要在没有围栏的户外场地经营相关游乐项目,应尽量远离行人密集区域,以防止类似本案这样的突发事件发生。同时,在安全保障提醒方面,除了设置醒目的书面告示以外,还要对顾客进行一对一的特别提示,明确告知相关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必要可以签订书面提示声明,以确保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本案同时提醒人们,带孩子外出游玩时一定要加强监护和管束,防止孩子在参加游乐项目过程中出现意外伤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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