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旗(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2020 年11 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并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结构完整、论述深刻、体系完备、逻辑严密,创造性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1]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地位,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2]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权利’的概念是私法的基本概念之一,没有这个概念,将会引起很多困难”,某人拥有一项权利,可以说是他依法可以享有什么或应该享有什么。[3]近代私法以权利为本位,是私主体实现个体合法私益的起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根本立场在民法领域的直观体现即权利观。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学界从不同角度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进行解读,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权利观研究较少。本文将以“权利”为中心,系统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权利观,主要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权利内涵和权利实现角度略抒管见。
权利是具体而现实的,由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也不是天生就有,属历史性范畴,有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不同的历史时期,权利内涵存在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入新征程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对权利将赋予新的内涵。
2022 年2 月25 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人民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切实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4]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等。由上论述可以看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奠定了我国民事权利保护理论和实践基点。
“以人民为中心,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统领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首要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基石”。[5]可以说,人民群众是国家立法、司法等法治建设“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6]需“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7]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8]所以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是国家法治建设必由之路,而对人民至上最为有效的保护是通过立法方式以权利的名义将其确定下来,依法保护人民群众所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数据信息权、美好生活权等广泛的权利(益)。2020 年颁布并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人格尊严、交易安全、生活便利、安定有序等各方面合法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权利观在部门法中一以贯之的体现。在《民法典》1260 条中,所涉“权利”共计266 次,并将关涉自然人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出这是一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法典,是一部切实保护人民权利的法典,是“人民合法权益保障的宣言书”。[9]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设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权利需求的范围、内容等方面不断扩大和丰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观回应人民所需,提倡以民为本,尊重人民法定权利和合法权益,并强调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价值,尊重和满足人民自然的、合法的需求,并将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其核心要义之一,表明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立场坚持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和追求为价值目标,并通过立法方式将其确定下来,强调运用法治路径提高人民权利保障的方案。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观体现在法治建设是为了人民,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如通过《民法典》有效和更好的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权利平等保护,并进一步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所涉权利内容全面,这对于我国更高水平和最大程度上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法定权利等方面提供思想源泉和制度支持,对于提高政府公信力,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理念,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等方面,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民法典》有关权利内容的条文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私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条文中不仅规定了基本民事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更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凸显出我国法律对民事主体人身权利的重视,提高了我国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水准。
除此以外,《民法典》为应对数字经济发展中个人信息保护需求,将个人信息保护单独规定。虽然《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性质,但结合《民法典》“民事权利”一章,从第109 条至第111 条都体现自然人人身权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实际上是肯定了个人信息所具有的人格权益属性。《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中关于个人信息规定同《民法总则》相比,除了个别用词上进行了完善,内容上基本未变。而作为《民法典》中一个亮点,并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详细规定,即在“第四编 人格权”第六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质言之,结合《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虽未体现个人信息性质,但从个人信息安放位置可以看出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人格权“路线图”。但具体应属于一般人格权抑或具体人格权?至今还未有定论,不过从长远来看,明确个人信息是一项“确定的实体性权利具有积极意义”,这对有效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所蕴含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综合而言,《民法典》中有关民事权利的内容不仅包括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还将同环境生态治理相关的环境权、生存权、发展权等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观作出规定,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且随着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会将更多的符合人类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同人类共同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纳入其中,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容丰富的体现,符合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要求。
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认为,在一个规则合理的社会当中,所有社会成员权利平等,应得到平等的关心和对待。[10]换言之,平等对待每一个个体的权利是权利的核心所在,即任何个体都应获得被平等对待和尊重的权利。
平等是社会主义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11]我国建设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平等作为宪法原则,并在我国相关立法、司法、执法中平等对待和尊重每一个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法律才能得到民众认可和尊崇,是法律有效性的体现,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平等的权利观。
习近平法治思想平等的权利观,是在深入分析我国当下发展实情基础上形成的,是我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的必备要素,是马克思主义平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并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贯彻和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指明方向。具体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平等的权利观主要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
立法上,我国自党的十八大以来,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新中国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民法典》第2 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将权利平等的理念贯穿《民法典》始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8 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从程序法角度体现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平等诉讼权利。除此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 年修正)等近50部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中皆体现权利平等理念。上述法律法规等制度规范基本都是在党的十八大后制定、修正或修改完成的,其中所涉权利平等的规定,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平等权利观的体现。
司法上,近十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从司法角度保障人民群众在司法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其平等的权利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得到体现。通过“北大法宝”智能搜索平台,结合《民法典》第2 条、《民事诉讼法》第8 条关涉权利平等规定,可搜索到同权利平等的司法案例6000 余篇,①参见北大法宝,https://www.pkulaw.com/journal/.,更新时间:2022 年10 月6 日,最后访问时间:2023 年5 月28 日。并且呈增长趋势。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在不同司法案例中,通过司法裁判等方式保障民事主体平等的相关权利,切实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平等的权利观。
执法上,首先应体现在政府等相关部门执法理念的转变。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政府是全能型政府,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管理理念从全能型政府向管制型政府转变。随着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国家各项事业迈入新轨道,正处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期。在此背景下,各级政府部门在执法理念上,已渐次实现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完成转变,政府等相关部门管理服务水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在行政执法中进一步感受到权利被平等对待。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具体实践上,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为实现人民群众所追求的美好生活权利而构建并系统实施了一整套实践战略体系,集中体现在“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上。从权利角度讲,美好生活的权利即平等地满足所有人物质和精神生活所需,让每一个人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作为行动指针和价值目标,并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得到进一步体现。
“由于人类自然发展的规律,一旦满足了某一范围的需要,又会游离出、创造出新的需求”。[12]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只有不断发展才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追求,为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权利创造符合实际的条件。结合我国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际,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权利是在满足基本物质需求的基础上,向着更高质量更全面的需求发展,包括民主、文明、美丽、法治、安全、公平等权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高质量、全方位的精神文化需求,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享受到国家相关权利带来的富足、健康、美好的幸福生活的权利。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为基础,坚持以发展的眼光将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作为国家法治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发展中的合法权益。不同时期,国家将不同类型权利纳入立法规划中,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体现。如《民法典》规定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规定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并在人格权编详细规定了自然人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而且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具体人格权范畴之内,这同当下数字时代背景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密切联系起来。
虽然从私法角度,有关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存在一般人格权性质、财产权性质、人格权兼财产权性质、隐私权性质和框架性权利等不同看法,但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所规定的新类型权利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展的权利观在私法领域的重要体现。
近几年,私法学界视新兴权利为研究热土,学者从不同角度展开论证,研究视阈涉及新兴权利的证成、新兴权利的内容、新兴权利的司法适用等等,可谓硕果颇丰。有些新兴权利可以通过国家立法方式进行保护或通过修改既定法律法规等方式或对既定法律法规等进行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保护。[13]由上,另一个层面可以看出新兴权利的出现是随着国家整体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反应,而且有些符合我国实情的权利类型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如民法领域的隐私权等。国家回应社会需求,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其中必然涉及权利的规定,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展的权利观体现。除此以外,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发展的权利观还体现对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层面。[14]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法治治理体系。2020 年11 月16 日至17 日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并将该法治思想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根本指导思想。学界、司法实务界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展系统化理论研究和阐释,进一步把握和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利观是其内涵中重要组成部分,而权利如何实现应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道路上人民群众权利保障法治化的关键问题,同时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权利观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主要是通过立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人民群众各项权利保障的法治化。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等国家重要会议和文件中重点强调。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体系。通过良法善治保障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在美好生活的追求中所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
国家积极推进保障人民群众权利类的相关立法,尤其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重点人群权利保护立法。2019 年8 月22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并已于2019 年10 月1 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儿童网络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立法,是在国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活动过程中不断推进儿童个人信息网络法律保护的重要举措,对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财产权等人格性权利具有里程碑式意义。2021 年1 月1 日实施的《民法典》可以说是一部“权利法典”,从其规范内容来看,是以保护民事主体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力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现实的法治需求,“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15]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6]。2021 年先后颁布和实施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和数据安全的专门规范,回应了数字时代背景下数据安全问题,对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数据信息权益提供法律支撑;除此以外,国家关注重点人群合法权益的保护。2022 年10 月3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这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保障了妇女合法权益,是对妇女特殊权利保障作出的更加全面和系统规定的一部重要法律。通观以上法律法规等制度规范的制定和完善,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权利观要旨,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中各方面权利体现,进一步从立法上回应人民群众权利保护的需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严格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健全人民群众权利保护和救济的渠道关键在加强权利的司法保障,同时也是人民群众权利实现和得到有效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改革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从抽象的权利到具体权利实现的过程,诉讼中通过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的权利、充分知情权、完整陈述权、辩护权等相关制度的保障,保障当事人相关权利实现。
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利观实现上,具体是应秉持《民法典》为代表的私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通过正确有效实施《民法典》,不仅要有效贯彻立法精神,更要在司法审判中秉持公正司法的理念,妥适处理民事类司法案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随着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征程中,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环境等各方面的要求日益丰富和多元化,至为重要的是对权利保护的渴望更加殷切,希望国家对其权利保护更为周全和有效。《民法典》是一部权利法,始终以民事权利保护为主要宗旨,不仅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体现,同时也是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法治需要。具体到司法审判中,人民法院工作应将增进人民整体利益、促进其权利实现和维护为旨要,将人民群众权利保护贯穿于司法审判工作始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尤其面向数字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问题,不仅应体现在立法上,更应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贯彻执行,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的重要体现。[16]除此以外,还要重点关注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和实现问题,并对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民事合法权益及时提供法律救济。
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对涉及“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关注度较高,这同时也是人民群众权利实现的重要问题。可以看出,人民群众更为关注的是法律上抽象的权利向具体权利实现的过程。司法审判中,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应坚持公正司法,加强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人格性权利的进一步保护力度,坚持平等、公平、依法和全面的保护原则,提高民事案件关于权利保护的审判水平,提高司法案件的办理质量。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利实现在司法方面应秉持司法审判以人民为中心立场,公正司法,用制度牢笼严防司法腐败,让公平正义真正落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司法领域得到有效保护。首先,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保障司法独立行使,健全司法机构运行机制;其次,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在司法案件的办理中,司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照国家既定法律法规等成文法行为规范,但同时应顾及公序良俗在司法案件中的具体体现,以高度的责任心对每一件案件负责;最后,加快建设符合时代发展所需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司法体系。数字时代背景下,司法机关可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深度算法等高新科技手段,助力司法审判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质言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通过司法路径将字面上抽象的权利内容转化成人人得以具体感知的权利,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权利实现的体现。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权利的实现至为重要的一环在于执法,而严格执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执法,政府应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转变政府管理理念,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具体实施上,应向服务型政府转向。执法过程中,自觉抵制不利于严格公正执法的外来因素侵扰。具体而言,首先,在执法理念上,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其次,执法方式上,应转变管理、管制型执法方式,向合作和服务型执法方式转变,通过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加强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方面的培训等,提升执法水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再次,政府在执法标准和执法方向上,应始终坚持人民立场,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政府是否公正执法的判断标准,应重点关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权利追求中的各项权利;最后,从制度层面完善执法依据,加强执法监督等。严格执法的目的在于“让人民群众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尊严获得应有尊重”[17],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重视严格行政执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重点阐释行政执法的相关理论,包括严格执法的重要意义、实践要求和具体的推进措施,形成内涵极其丰富、逻辑严密、制度完备、规则齐全的执法理念,还引用“为官之义在于明法”等具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公正观念阐述行政执法的道理,要求政府的领导干部遵纪守法,这同时也是在邓小平理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础上包括内容、思想上的深化和升华。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作为政府等相关行政部门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履行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统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的主要形式,同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直接相关。可以说,政府等相关部门是否做到严格公正执法,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实现的最直接、最密切关联,同时也是国家法治政府建设中至为关键的一环。从严格执法的内涵上看,严格执法包含公平正义理念,通过严格执法的方式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基准,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得其法定权利得到实现和维护。可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利可在严格执法中得到体现。
“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18]坚持人民立场的严格执法和有效的法律监督,关涉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深刻革命任务,是人民群众幸福安康美好生活中所享有各项权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必须面对的问题。质言之,国家建立和完善严格且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可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的顺利实现。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权利实现在法律监督层面应从以下几点体现:
第一,严格设定公权力和私权利界限。公权力机关作为国家公共事业管理机构,应始终坚持人民立场综合管理和服务,明确公权力机关在法律法规等既有规范制度的授权下为或不为,即公权力的行使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而对于私权利而言,既要保护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同时对法律等制度规范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追求中所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公权力机关不能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随意侵害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如环境生态权、食物权,个人信息权等;第二,加强执法过程监督。国家公权力相较私权利而言,具有绝对优势地位,而政府行政执法等在权力行使上所涉面更广,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更为紧密,引致人民群众各方面权利实现和保护上,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应实施“全方位、全流程”的过程监督;[19]第三,发挥人民群众等社会力量的监督。应加强对国家公权力机关执法方面的监督,尤其应重视发挥人民群众执法监督上的价值和作用,因为人民群众是相关权利的切实享有者,保障人民群众在执法监督中渠道的畅通,不能对其设置违法或违规障碍;第四,加强公权力机关内部监督和互相监督相结合。国家对公权力机关的内部监督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有监察机构对公权力机关进行监督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监督方式,除此以外,应加强外部监督实现公权力机关对有关人民群众权利实现和保护运行;第五,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制度体系建设。除了上述之外,至为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国家舆论监督体制建设,这对人民群众权利实现和保护尤为关键,同时也是数字时代背景下的重要体现。
综合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权利实现在法律监督层面,不仅应包括通过制定法等形式的监督,至为重要的是法律之外的监督,这对人民群众权利实现和保护密切相关。国家历来重视监督机制的建设,只有制定统一且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并实现全过程的贯彻理念,并且政府等相关公权力机构在执法中应坚持以人为本,都必须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进行,才能实现对人民群众权利实现和保护进行有效规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权利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群众路线,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凝聚起众志成城的磅礴力量,团结带领人民共同创造历史伟业”,[20]并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21]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根本立场,体现人民性,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利益,贯穿于国家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全过程。习近平法治思想权利内涵丰富,是马克思主义权利理论结合我国实际的深化和升华,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需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利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其内容所涉权利全面,不仅包括身份性权利、财产性权利还包括新兴领域数据信息权(益),并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过程中相关权利纳入其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权利蕴含平等权利理念,体现发展思维,是中国式现代化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为有效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利观念,需通过立法上确定人民群众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司法上严格公正司法并健全人民群众权利保护、救济渠道,执法上政府应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并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法律监督上制定和完善统一且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等综合路径,保障人民群众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