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数字经济下网约配送者劳动权益保护的路径

2024-05-09 13:21于婧
四川劳动保障 2024年2期
关键词:网约权益劳动

文/于婧

近年来,我国新业态依托互联网技术,催生了外卖、快递、代驾、网约车等新兴网约配送行业。根据数据分析,我国2023 年网约配送者总数超过1000 万人,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网约配送行业作为新就业形态的典型代表,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当网约配送者劳动权益得到保障时,会有更多人愿意投入该行业,带动就业,促进我国新业态的健康发展,保障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网约配送者及其劳动关系特点

网约配送者。网约配送者是指通过数字经济平台,从事接收、验视客户订单,根据订单需求,按照平台智能规划路线,在一定时间内将订单物品送至指定地点的服务人员。在数字经济下,他们完全依赖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必须登录互联网平台才能获取配送订单。网约配送者包括外卖配送员、快递员、代驾司机、网约车司机等,他们是平台组织型用工的主要对象,是劳动关系认定争议的主要对象,更是有社会保护需求的典型群体。

“去劳动关系化”的用工特点。长期以来,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内容、方式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强关联性,以劳动有无从属性为“分水岭”,形成“二分法”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平台经济的发展在催生新就业形态、创造大量就业岗位和提高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同时,也引发了“去劳动关系化”的风险。数字经济下平台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元复杂,逐渐模糊了劳动关系和劳动者身份。外卖配送员、快递员、代驾司机、网约车司机大多是自主注册和接单,具有明显的“去劳动关系化”的特点。平台为了规避雇佣关系,通常会要求网约配送者与其确定合作关系或者信息交易关系,甚至还会额外注明平台与网约配送者无任何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平台企业往往利用各种各样的方式,例如劳务派遣、外包等,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让网约配送者成为脱离了劳动合同约束下的自由工作者,规避直接用工的风险。其实这模糊了雇佣事实,隐蔽了真实雇主,固化了对网约配送者的支配地位,网约配送者也因此成为受算法管控的“新型劳动者”。在算法的控制下,对网约配送者的配送时间要求、线路规划也越来越严格,平台企业却从中“隐身”,看似弱化了劳动者对平台企业的隶属。实质上是平台对从业者的隐蔽规训与管理,主导与从业者密切相关的一系列劳动条件,却不承担任何劳动保护方面的义务与责任,构成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有失公平。

网约配送者工作现状及劳动权益保护困境

网约配送者的工作现状。数字经济下,网约配送行业周工作时间一直处于高位且保持增长态势。网约配送者过度疲劳、猝死、意外死亡等现象时有发生。根据2021 年的数据分析,在新业态下的职业中,网约配送者的周平均工作时间是最长的,每周平均工作6.4 天,每天平均工作10.1小时。大多数快递员和外卖员都按照计件工资工作,而网约车司机和代驾司机的派单质量则与在线时间相关。还有数据显示,网约配送行业的平均工作时长远高于我国法定的44 小时每周的工时上限,工作时长仍呈现增长态势,而且网约配送行业的工作时长与其时薪也不匹配,他们每周工作时间最长,时薪却很低。

网约配送者劳动权益保护困境。一是劳动收入缺乏基本保障。由于网约配送者与平台之间“去劳动关系化”的特点,在缺乏劳动保护的情况下,网约配送者最低工资标准或许都无法保障。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网约配送者会面临各种罚款或者投诉的压力,这些与他们的工资直接挂钩,使得网约配送者工资收入不稳定。同时还需要考虑扣除必要的社保支出、平台违规扣款、交通罚款等。在平台评级政策下,如果配送者超时、被投诉或是受到差评,会影响他们的等级,从而导致派单的数量和质量受到影响,影响收入。二是职业伤害救济面临困难。外卖、快递、网约车、代驾这些网约配送行业以交通运输为基本劳动场景,本身职业风险高,从业人员发生的职业伤害大多源于交通事故。在平台算法的控制下,配送者为避免差评往往出现逆行、超速、闯红灯等危险违规行为而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为了保证收益,多数配送员每天工作10 小时以上,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同时,由于工伤认定程序繁琐,网约配送者的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率较低,其在受到人身伤害时得到的赔偿往往有限,所获社会保险补偿、平台或商家赔偿不足。整体而言,该群体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发生重大职业伤害事故,可能会因伤致贫返贫。三是劳动过程存在“算法风险”。网约配送行业本身属于风险高的职业,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还要不断地接收平台的指令与消息,这在客观上加剧了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这是一种新型风险。网约配送者必须在工作过程中全程打开相关软件,并接受系统的监控和记录,否则无法接单。平台企业通过算法的控制,指示网约配送者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配送,必须在平台要求的送达时间内完成配送任务,完成速度越快越能获得奖励。然而算法系统会默认该配送员效率高,自动缩减其下一单的配送时间。线上配送陷入“算法系统”,完全受算法控制,而从业者只能接受平台制定的程序和规则,否则会被平台列入黑名单。

网约配送者劳动权益保护路径

构建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制度。为保证网约配送者的基本收入,需要在制度设计上构建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的框架。计时工资或是计件工资都难以衡量网约配送者的收入状况。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需要从过程控制转向成果控制,在规制模式上将“正常劳动”转变为“正常定价”、将“劳动定额”转变为“任务总量”,从单个任务的劳动对价和一天任务的连续性及总量制定劳动条件。只有在控制任务单价的情况下,才能建立可预测的劳动报酬。同时还需要政府监管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的共同监管,审核判定平台企业合理的抽成比例,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范围。保障公平公正,明确最低收入标准,确保其基本工资收入。在保障其基本收入后,平台企业才能在此基础上设立奖惩机制,并确保不影响网约配送者的基本收入。可以通过对算法的设计,对工作质量高、效率高的配送者采取激励措施,额外奖赏;对于工作质量较低、效率低的配送者,可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但不得违反最低工资收入标准。

创新职业伤害保险模式。若简单地将网约配送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会导致传统劳动关系下社会保障秩序混乱。为加强对网约配送者的保护力度,需要强制参保,逐渐削弱劳动关系的认定与社会保险之间的相关性,保障网约配送者在不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时,也可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其劳动权益。同时,明确参保方式和缴费主体,平台企业作为缴费主体承担主要缴费义务,政府进行适当补贴。还可以根据从业者工作的时长和年限,与平台进行比例划分,兼顾双方利益。可以采用“工伤保险+ 商业保险”的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既可以解决工伤认定程序繁琐问题,又可以保证从业者面临职业伤害时能够快速解决问题。商业保险出险快、程序简单,采取快捷赔付机制。人社部门可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效率高且伤害认定和鉴定方面优势显著,缩短伤害的认定时间,保障网约配送者的劳动权益。

优化算法行业管理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进行算法开发时,要承担算法开发的伦理和责任。在数字信息时代,算法指令不仅仅受人为控制,平台更有义务监督算法开发者在设计算法时公平公正,不能只以平台利益为导向。算法控制应当规避风险,不能包含大数据杀熟或者对从业者的不当控制,应当确保算法指令安全靠谱,尤其是在进行路线规划时,应当将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为了追求配送速度而为从业者规划不合理、不安全的线路或是故意压缩配送时间。算法对从业者影响巨大,可以说平台从业者完全依赖于平台提供的信息和规划,需要对算法内容进行监管,同时必须明确因算法管理不规范造成职业伤害的平台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审查平台制定的算法,检测其在内容上是否存在不合理、不安全指令,是否有损从业者的劳动权益等,还需要制定相关平台用工的算法行业规范,为算法设计制定行业标准,去除侵害从业者权益的指令,保障网约配送者的劳动权益与工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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