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引领全球人权治理的本质审视〔*〕

2024-05-09 13:18郝亚明杨文帅
学术界 2024年2期
关键词:人权命运共同体

郝亚明,杨文帅

(1.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2.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350)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核心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列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进行强调,明确提出要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指引下“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1〕人权被视为全球治理的核心价值,某种程度上任何全球议题都与人权息息相关,因此有学者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归根结底就是全人类人权的共同体。〔2〕2021年9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提出:“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3〕这显示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成为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实践指南,更成为推动全球人权治理变革的价值旨归,在思想理论、制度体系和目标路径等多个方面引领着全球人权治理变革。当我们思考人类命运共同体如何才能更好完成从“理念引领”转向“实践引领”时,就有必要从人权的本质维度审视这种变革机理,逐步完善这一全球人权治理话语体系,以期促成国际社会普遍的理解支持和广泛实施。

人权的本质在于人固有的尊严,这是全球人权治理的道义基础。然而,“人的尊严”毕竟属于哲理上的设想观念,现实生活中的人总要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中,“根本不存在的‘抽象’的人,事实上,即使连野蛮人也生活在某一种(具体的)社会秩序当中”。〔4〕所以,尽管“人的尊严”完全源于“人作为人”的理性存在,而非任何外界因素或规则所赋予,但是仍然离不开外在力量的表征和保障,否则人的尊严永远也不可能成为人实际享有的人权,国家和法律存在的正当目的乃是为了确保人的尊严的实现。〔5〕人的尊严最初表现为人的道德诉求(人类尊严客观存在,人是道德意义上的主体〔6〕),随后经由政治革命纳入国家公民秩序(贯彻人权并惩罚践踏人权行为的责任,由特定类型的公共权威—国家政治权威来承担〔7〕),最终以法律规范形式得到实质保障(人的尊严是最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框架标准,写入无数的宪章、国际法和宣言里〔8〕)。就此而言,可以引申出全球人权治理的三个本质维度,即道德诉求、政治理想和法律规范。共同的道德诉求可以确立人权的伦理价值,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共识基础;共同的政治理想可以塑造人权的实践目标,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秩序框架;而共同的法律规范可以设定人权的指涉范围,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行动准则。人类命运共同体从上述三个本质维度引领着全球人权治理,秉持全人类共同价值引领全球人权治理的道德诉求,建构更加公正合理包容共赢的世界秩序引领全球人权治理的政治理想,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引领全球人权治理的法律规范。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引领全球人权治理的道德诉求

人权具有道德性,体现人之所以为人的良知,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道德正当性之于国际人权保护十分重要,以至有人主张人权是当今世界唯一的美德〔9〕及共同的道德语言〔10〕。如果道德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仅仅把政治权利宣称为一项权利,那么人的抑恶扬善的特别作用就无从体现,只有授予人权道德正当性的证明,人权才能处于更好的地位,对一些多元化的或存在争议的权利进行对话协商,由此可能劝说国家应当采取某些方式的行动,即使这么做并不直接有利于它们的利益。〔11〕不难想象,当人权概念完全被政治化之后,人权的存在形态就将退回到霍布斯人人相互为敌(war of every man against every man)的自然状态,〔12〕而不是人人友善共处的和平状态,这恰恰背离了人权的价值根基,人权亦会失去正当性。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历史眼光和全球视野思考和谋划全球人权治理,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道德基础,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为人类整体利益和世界人权文明发展贡献力量。

国际著名人权研究学者路易斯·亨金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全球人权治理兴起之时就曾断言,一种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的大多数规定的、能够超越文化差异性的共同道德规范是存在的。〔13〕时至今日,全球人权治理依然远远没有达到人们的期望,不仅未能确立共同道德规范,反而日益凸显出其结构性困境,面临规范失衡、机制失序、价值歪曲、人权异化以及公平困局等诸多问题。〔14〕从根本上来说,全球人权治理之所以不尽如人意,与共同道德规范的失位有着莫大关系,这种失位集中表现于国际人权道德规范“一元论”与“多元论”的价值纠葛。以美国为代表的人权道德规范一元论认为,存在一种“普世价值”,并且这种“普世价值”必须源自“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原则,将原子式政治权利作为判断人权价值对错和优先次序的道德性客观基础,这种主张公民权利与公民身份平等化是以牺牲差异、少数和多元化为代价的,人权的“普世性”也就成了实现本国特殊利益的滥用工具,“无视国际社会差异事实和平等尊重原则”实际上是一种文化霸权。〔15〕与之相反,人权道德规范多元论认为,人权的特殊性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和承认,一元论把道德主体的差异性机械简化为同质性,试图用一种本土化的原则强行推及至所有地区以迅速形成人权共识,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多元化的问题在于,如何正确处理人权道德规范“共同性”与“差异性”的关系,过分强调差异性则会危害共同性,人们可能永远也无法就人权共同道德规范达成一致,须知多元文化主义在承认一种政治生活中永远都会存在着若干文化群体的同时,也要求确立一种共同的文化,〔16〕否则国际人权实践将无从开展。

人类命运共同体深刻认识到世界各国人权哲理与人权实践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无论国际社会多么渴望达成全球人权治理上的一致,都必须考虑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体系,都必须尊重人权文明的多样性,最大限度地调和不同观点找到共通点,在此基础上构建一种全人类共享的人权道德规范,这便是全人类共同价值。共同价值之所以能够作为全人类共享的共同道德规范,根本原因在于每个民族和国家在自己的历史实践中形成了带有人类共性的价值,凝聚着不同文明的智慧,既无高低之别也无优劣之分,共同价值是各民族都有贡献、共同认可的价值。〔17〕这包括:第一,人权不仅是个体权利,还是集体权利,它不是某个人、某些群体、某些国家或是某些利益集团的专属权利,而是所有人共同享有的权利。第二,保障人权应当观照整体的人类社会,秉承守望相助、天下同心的人本主义精神。少数人权利的实现,不代表所有人权利的实现,少数国家或地区享有较高的人权保障水平,也不代表世界各地都享有较高的人权保障水平。第三,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各国实际的特殊性相结合,兼顾人权的共同性与差异性,一方面要注意到人权的共同性,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人权的差异性,不能以保护人权为由干涉他国内政,尊重各个国家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的人权发展道路,建立合作共赢、友好协商、开放包容的国际新秩序,实现人权保障的“最大公约数”。

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价值下的人权道德规范强调集体人权。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人类的集合体,全球化时代个人不是孤立的存在,人类社会是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个人权利只有纳入共同体中才有实现的可能。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的集体人权,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某一地区,强调的是世界各国人民平等享有的集体人权,避免少数国家推行集体人权的政治化和霸权化,是针对现行全球人权治理理念的重大变革。“它直接涉及两类集体人权:人类集体人权和人民集体人权。其核心是要求从维护人类集体人权的高度来调整各国人民集体人权的实现方式。”〔18〕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各类人权相互依赖与不可分割的原则,促进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均衡发展。既强调人的整体可以作为人权的主体,又不忽视个人享有人权主体的权利,有力升华了“人权是社会中个人的权利”“集体权利不过是个人权利的延伸”等个人中心主义人权观,避免了以个人权利否定集体权利或以集体权利来否定个人权利的两极偏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集体人权理念还在于要处理好各国人民的集体人权与全人类集体人权之间的关系。按照人权的定义,“人权就是因为我们是人而拥有的权利”,〔19〕那么所有人都应该平等地享有一样的人权。问题在于,各国人民的人权实现方式有所不同,因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带来的人权实现水平也参差不齐。由此,各国人民的集体人权与人类共同的集体人权就很容易发生冲突,导致全人类集体人权的普遍实现失去了相应的支撑基础。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西方发达国家倾向认为,首先应保障自由、政治等个体权利;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倾向认为,首先应保障生存、发展等集体权利,防止少数国家将自身人权观强制推行为人类集体人权观。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主体是全人类,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人权,包括各国政府和人民及其所组成的各种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践行的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维护的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用共同的道德标准使不同国家和地区达成人权共识。

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价值下的人权道德规范强调共同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0〕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保障人权离不开每一个国家和人民的携手努力。各国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兼顾他国的发展,“只有各国共同发展了,世界才能更好发展。那种以邻为壑、转嫁危机、损人利己的做法既不道德,也难以持久”。〔21〕各国在追求自身权利和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义务。此外,享有更高人权保障水平的国家,也有义务向那些人权保障水平较低的国家提供帮助,而不是一味站在所谓的人权道义高地对他国指手画脚,这不仅无助于国际人权问题的解决,还会导致国际人权状况进一步恶化。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曾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国际风险社会的概念,在他看来,风险是“一种应对现代化本身诱致和带来的灾难与不安全的系统方法。与以前的危险不同的是,风险是具有威胁性的现代化力量以及现代化造成的怀疑全球化所引发的结果”。〔22〕在国际风险社会中,没有人可以独享权利而无需承担义务,积极履行保障人权的义务,更加有利于权利的实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确立了“人类命运与共”这样一个大的价值指向,明晰了各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各国权利的实现与全人类权利的实现是一个有机整体,履行全人类共同的义务,也是在保障各自权利的实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尊重和包容各国人民合理正义的集体人权,但同时强调对实现全人类集体人权义务的履行。当各国人民的集体人权和全人类集体人权发生冲突时,各国人民应选择协商对话的方式,而不是诋毁对抗的方式来解决,并且各国人民的集体人权不应超越全人类集体人权的界限。

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价值下的人权道德规范强调动态发展。人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各项人权需要均衡发展和进行动态调整,其人权理念和人权实践都在根据全球人权问题的实际状况而及时调整。如面对全球性突发的新冠疫情危机,提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面对全球性网络安全危机,提出构建人类网络空间安全共同体;面对全球性海洋生态危机,提出构建人类海洋命运共同体;等等。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转折时期,人权也呈现新的发展态势,这就需要有新的人权理念和方案来加以应对。自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来,西方文明的人权观念曾在一定时期内促进了人权的发展,但其局限性在今天也日益凸显。西方国家罔顾各国谋求共同发展的新现实,墨守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等狭隘政治人权观念,无视广大发展中国家对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新兴权利的迫切诉求,大搞人权霸权主义,甚至把人权当作干涉别国内政的政治工具,严重破坏了全球人权治理的秩序基础。有学者指出,“资本主义全球化所建构的世界秩序及其全球治理体系,已经完全背离了启蒙时代以来人类孜孜追求的以人为主体的‘共同体’发展道路。”〔23〕为了避免全球人权治理陷入双输的“囚徒困境”,各国不得不寻求人权的共同发展。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发展道路,人权领域没有“教师爷”。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历史的发展的具体的现实的眼光看待人权发展道路,既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又尊重人权的特殊性形态;既坚持人权的正义价值,又突出人权的时代内涵;坚持以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方式推进全球人权治理,强调人的全面发展和幸福生活,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中国理念和中国方案。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引领全球人权治理的政治理想

人权具有政治性,人权最初仅限于主权国家的国内政治,“是一种关于本土公民身份的政治观念,通过建构公民身份的空间来获得,在那空间里,权利被赋予并被保护着”。〔24〕随着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建立,人权开始突破主权国家的界线,成为当代国际政治生活最重要的议题之一。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人权天生就具有政治属性,无论何时都很难脱离政治的范畴,并且在今天具有国际化的政治属性,因而基于政治性开展全球人权治理成为一个优先性的任务。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立足于国际政治的实际情势,针对“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的时代之问,以胸怀天下的世界视野给出的国际秩序建构新方案。在这一方案下,国际关系是公平正义的,而不是黑白颠倒的;国际政治是平等互惠的,而不是你输我赢的;人权政治行为体与受益者都是全世界,而不是某个或少数国家。

一是推动全球人权治理走向非政治化。人权政治化,已成为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人权的政治性与政治化是两个甚不相同的概念,所谓人权的政治性指的是人权的政治性属性,既代表人权产生于人类追求善治的过程,又代表人具有的政治性权利,如政治性人权观下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所谓人权的政治化指的是“国际关系行为体出于某种政治动机以政治实用主义的态度来处理人权问题,将人权作为实现某种政治利益的倾向与过程”,〔25〕人权在此时既脱离国际人权标准,也不符合政治性的原本人权内涵,成为一些国际行为体实现自身政治利益的工具,典型的有“人权外交”“新干涉主义”等。例如,美国在二战结束以后就一直坚持实行人权外交政策,美国前总统卡特曾直言不讳地声称“人权是美国对外政策的灵魂”,在全世界大搞单边主义谋取本国政治利益。人类命运共同体坚决反对人权政治化,致力于推动人权非政治化的进程,主张世界各国摆脱人权政治化的思维,秉承对话协商、平等理性的态度,妥善处理人权问题,开展人权交流合作。人类命运共同体摆脱了国际政治传统观念的束缚,摒弃零和博弈思维,破除全球发展的层层壁垒,国际政治的出发点不再是某个国家的私利,而是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国际政治的行为方式不再是丛林法则的弱肉强食,而是平等合作的共享共赢;国际政治的制度体系不再是强权主义的单边主导,而是多边主义的共商共议。人类命运共同体超越了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构想的“西方中心—非西方边缘”的前提预设,“不再将国际正义观拘泥于抽象的观念世界中,而是着眼于现实的国际社会状况特别是人民的希望和愿景来考察正义的概念和正义实现路径”,〔26〕这样人权发展道路就是多元的而非一元的,任何国家不能因政治制度的不同、发展道路的不同就采取歧视性或敌对性的人权政策。人类命运共同体消解了全球人权治理与民族国家政治体系“二元对立”的结构性矛盾,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将人权发展的道义回归至全人类,权利与义务共享共担,民族国家不再是彼此分裂的国际松散体,而是紧密的国际共同体,各国人民不仅是国界之内的国民共同体,还是全球范围的命运共同体,各国因此具备了通力合作应对全球性人权挑战的动力源、共情力和感召力。

二是推动解决人权的国际异化问题。人权的概念自诞生起,就从未停下扩散的脚步,如今人权国际化已经成为人权实践的平常状态。按照人权道义标准的国际化,本身并不成为一个问题,因为人权国际化实质是对人权的国际保障,旨在促进尊重和维护全人类的人权。问题在于,由于人权国际化的主要行为体是国家,所以人权国际化与人权政治化通常结伴而行,这就造成人权的国际异化问题。例如,西方国家推行的人权国际化实际上被加入了“普世价值”的偏见色彩,人权的国际化不过是人权的西方化,反映的是西方人权话语体系超越西方界限向世界各地传播的政治实践。〔27〕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国际化的法治化和机制化,推动人权国际化始终走在法治化和机制化的进程中,以国际规范性和合理性力量解决人权国际异化问题。第一,解决人权国际化中人权高于主权的问题。西方把人权视为国际政治竞争和斗争的武器,把“人权高于主权”作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合法标准”,并为这一话语霸权披上“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的责任”等粉饰性外衣,严重侵犯了他国主权并衍生出大量人道主义灾难。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这是人权国际化的合法性来源,保护人权是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国与国之间是连带而非对抗关系,“人权的命运——它的实现、剥夺、保护、违反、强制执行、拒绝承认或享受都是一种国家性而非国际性的行为”。〔28〕第二,解决人权国际化中人权标准的对立问题。人权国际化必然要遵循某种标准,发达国家认为人权国际化的标准是自由主义人权观,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人权国际化的标准是多元化的,这就造成了国际人权标准对立的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人权国际化有共同的标准,但没有普世的标准,强调人权文明的多样性,支持各国采取符合本国国情的人权标准,认为判定人权国际化的标准不是只有西方一种标准,更不是西方的霸权标准。第三,解决人权国际化中何种权利优先的问题。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主张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优先,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主张集体权利和发展权优先。美西方经常强制要求受援助国按照西方人权标准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这一问题的典型案例。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发展之于人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优先人权,进而促进人民其他权利的实现,通过国家间相互合作促成共同发展,保证人权国际化走向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善治之路。

三是推动全球人权治理的社会性与政治性的平衡。人类命运共同体既强调人权的政治性,也强调人权的社会性。何为人权的政治性?何为人权的社会性?在政治性维度下,国家是受限制的权力主体,国家既是威胁的主要来源,也是安全的主要提供者。〔29〕国家与人权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促进的,“人权并没有表明作为人的个体尊严标准,而是提供国家权力尊重人民消极身份尊严的普遍标准,和国家权力为维持其积极身份尊严而遵守的普遍标准”。〔30〕在社会性维度下,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权是人类基于其固有尊严价值而享有的权利,需要平等保障国际社会成员的幸福生活权利。人权存在政治性与社会性两个内在性质,〔31〕二者同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可分割的内在性质,只强调人权的政治性忽视人权的社会性,将导致狭隘实用主义权利观的盛行,失去人权的普遍性特征,使得人类命运共同体无法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只强调人权的社会性忽视人权的政治性,将导致全球人权治理偏离国际秩序的核心,失去人权的固有性特征,使得人类命运共同体丧失人权话语建构的条件。在国际人权机制中,有关人权是政治性还是社会性的争论一直在持续,尽管《世界人权宣言》对人权的政治性和社会性两个维度作了明确规定,并将其“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32〕然而,在国际人权实践中却难以就平衡人权的政治性和社会性开展共识性人权保护行动。如发达国家政治权利与发展中国家社会权利的“哲理之争”,导致全球人权治理变得踌躇不前。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人权政治性与人权社会性的同质性,不论是人权保护的政治性进路还是社会性进路,其终点是相同的:携手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美好的世界。简而言之,人类命运共同体把人权的政治性和社会性看作是实现人权的方式,而不是实现人权的标准,这样就避开以人权哲理取代人权实践的无意义争论,就可以在追求社会性与政治性的平衡中促成全球人权治理。从人权的政治性维度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人权治理要在公平正义的国际机制下运转,公民和国家的人权诉求不能侵害主权国家的利益。从人权的社会性维度来说,人权的主体是全人类,包括集体权利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各国人民都平等享有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多元化权利。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引领全球人权治理的法律规范

人权具有法律性,从真实的法律中才会产生真实的权利。〔33〕法律性是人权的一个基本特质。为人权赋予法律的意涵和保障,可以确定某项权利能否成为人权(人权标准)以及成为包括哪些内容的人权(人权内容),否则人权话语将失去公认的正义性和合理性,人权治理将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人治性,容易成为国际政治延伸的工具,引发人权概念被随意解释和滥用的膨胀性后果。人权的法律性意味着全球人权治理必然要法律化,包括国内法律化与国际法律化两个层面。在全球人权治理中,国内法律化和国际法律化二者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国际人权法规定的权利只有与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权利重合时才可以被视为人权,而国际人权机制的各类权利需要各国国内法律的接受、纳入以及具体化。〔34〕

当前,人权的法律化至少还面临三个难题:一是人权的法律属性受到质疑。许多权利的概念、内容和功能等都模糊不清,不符合法律确定性的要求。例如,自然权利观就明确反对人权的法律属性,认为把抽象的道德性人权直接转化为具象的法律性人权不太现实。二是人权的法律化难以实现。国际人权规范充满妥协性且缺乏强制性,一方面,有一些权利无法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另一方面,即使那些获得各国普遍承认的权利,一旦与本国利益发生冲突便很难得到执行。三是国内法治化和国际法治化矛盾冲突。人权文明的多样性与主权国家的至高性,让国内法治化与国际法治化存在适用性的张力,当二者失去规范一致性的时候,也就不可能产生人权行动的一致性。比如在国际人道主义问题上,由于主权与人权关系规范的不同,引发了“干涉主义”“军事主义”“和平主义”等截然不同的人权行动。人类命运共同体致力于解决上述三个难题,引领全球人权治理形成公正合理包容的人权法理格局。〔35〕

人类命运共同体致力于解决人权的法律属性受到质疑的难题,尊重和维护人权的法律属性,主张国际法是治理的开端,全球人权治理必须要在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下开展。人权的法理核心是要维护“人的尊严”,然而人的尊严是超越实在法的法律的伦理总纲。〔36〕换言之,人权除了法律属性之外,还具有政治属性、道德属性等多重属性,以致有人提出人类社会层次上所体现的“主张的行为”都可以视为人权。人权概念的这种模糊性—广义性与法律要求的清晰性—限定性相对立,形成了人权理想与人权实践之间的巨大反差,这不仅容易让国际人权法束之高阁,更有被随意解释和滥用的风险。如联合国官网宣称人权已经成为普世价值(本意强调《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的普遍性〔37〕),然而西方国家却把“普世价值”等同于“自由主义人权观”,打着维护国际人权法的旗号到处推行双重标准,因此又有人强烈反对把法律维度纳入人权概念。〔38〕现今国际人权规范机制迟迟不能发挥治理效能,很大程度上与上述人为割裂的反差有关。人类命运共同体反对把抽象的人权标准与具体的人权实践对立起来,主张人权的法律规范是历史的和发展的,不存在一成不变或永远适用的法律规范,同时法律规范也并不排斥道德规范,人的尊严原本就包含深厚的伦理价值,只要是有利于构建公平正义包容国际秩序的人权规范,都可以成为推动全球人权治理的积极力量。由此,人类命运共同体把共同价值融入国际人权法之中,以正确义利观为导向,超越了美西方以实用主义为基础建立国际法的功利化导向。有学者将之总结为“理一(共同价值)—分殊(人权法理)”的人权法理结构,认为其成功将人权寓于理想的商谈条件和沟通权力的法制化形式之中,既未否定人权法理的普遍性和道德性,也未否定人权治理的主权国家基础,又将其融入国际社会发展的多样化脉络中,杜绝各国陷入人权法理上的“元争论”,以最低限度和最大公约数的价值共识作为人权事业动态发展的法理之基,兼顾了道德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的转化。〔39〕

人类命运共同体致力于解决人权的法律化难以实现的难题,不仅仅是国际法的倡导者,更是国际法的实践者,关键在行动。〔40〕即使人们承认人权的法律属性,也不意味着人权法律化的成功,各国对国际法的广泛领域都存在着根本性的争议,国际人权司法文书与其执法和合作可能大大脱节。举例来说,美国是国际人权规范的重要制定者之一,然而美国也是国际人权规范的最大破坏者。2016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的《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声称,要瞄准全球各个角落侵犯人权的行为,这种以国内法粗暴破坏国际法的做法,无疑就是人权法律化难以实现的最佳映射。可以看出,人权的法律属性如果不能有效法律化及落实,全球人权治理就成为无本之源,其运行的基础将基于实力而不是规则,必定导致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中国宪法,对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41〕的表述,对外表明“作为中国外交工作的具有根本指导意义的法律概念和原则,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就成为中国国际法实践的重要任务”。〔42〕中国不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代表了不断推动和完善人权国际法化的过程,旨在从道德人权转换为法定人权,再从法定人权转换为实有人权。从法律化的立场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站在人类道义制高点的立场,而非站在一国立场谋求以“国内法”取代“国际法”,主张顺应世界各国命运紧密相连的历史趋势,坚持维护世界和平、打造全球伙伴关系、促进共同发展和践行多边主义的国际关系法治化立场。从法律化的目标来说,建设美好世界一直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远景目标,同时立足于主权国家的国际政治体系,不局限于实证主义和法律主义视野中的规则条文,〔43〕更加注重推动让那些已经被广泛承认的权利真正被国际法制度化为真正人权,产生具有法律执行效力的国际法渊源,同时变革国际人权法体系中不公正和不合理的部分。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平行结构(不存在世界政府式的国际秩序)中寻求共和,在开放态度中寻求共赢,在共存图景中寻求共进,最大化地夯实共识性的国际法基础。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践行的“一带一路”倡议,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包容的,是沿线国家的合唱,而不是中国的独奏。〔44〕从法律化的方式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律化方式不走西方文明殖民主义或新帝国主义的人权扩散老路,走的是和而不同、美美与共的和平性文明新路。2021年12月6日,第76届联合国大会全会通过的“不首先在外空部署武器”决议强调要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联大决议连续第五年写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无疑证明国际社会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律化的广泛支持。

人类命运共同体致力于解决国内法治化和国际法治化矛盾冲突的难题,推动全球人权治理切实走向良法善治。人类命运共同体基于中国人权文化底蕴、实践经验及对国际人权发展历史经验和变革规律的把握,面向全球人权治理提炼具有法律规范性的人权话语体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相继写入我国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二十大报告,写入宪法、国防法和党章,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等),以及写入国际人权多边机制(写入联合国大会决议,写入上海合作组织公报、金砖国家宣言等),显现出其人权国内法化具有明确定义性、超国别性和可共通性三个法治化特征。在明确定义性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对法律精神、法律路径、法律机制和法律目标都作了清晰界定:法律精神是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法律路径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法律机制是推动建设民主化和多样化的新型国际关系;法律目标是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在超国别性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基于“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交融于国际共同体”的现实转向,提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协调于国际法秩序”的法治理路,这种以人类共同福祉至上而不是以一国个别福祉至上的法治初衷,无疑具有鲜明的超国别性法治化特征。这种共同价值的人权法理,体现了对国际法社会基础的重新认识,即人类社会是相互依存的命运共同体,而非你死我活的竞争割裂体,完全可以通过对话与协商达成基本的人权共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国内法治化的理念,“根本区别于某些西方国家不分国内法国际法或追求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的行为”,〔45〕既尊重国家主权、历史传统、基本国情等国内法治权益,又探索以共同价值、共识规则和普遍方式等国际法治进步理念,进而塑造和平共处、公平正义的人权法治世界。在可共通性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维护《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法的基础,又为之树立了“全人类共同价值”这一更高法理目标,对全球人权治理的主体、客体、内容都予以纠正和完善,如在人权治理的内容方面,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发展主义人权”等大大拓展了国际人权法的理论视域,具有更强的理论解释力和现实应用价值。〔46〕正因为如此,人类命运共同体才能从国内法治化逐步迈向国际法治化,才能从应然的人权理念逐步迈向实然的国际人权实践,极大消减了国际人权规范和国内人权规范之间长期存在着的“实施差距”,〔47〕对于全球人权治理产生实实在在的推动效果。

四、结语与讨论

在世界民族国家秩序之下,人权具有道德、政治和法律的本质内涵,因此从这三个维度审视人类命运共同体如何引领全球人权治理命题,不仅符合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新近现状,也契合全球人权治理的变革要求,有着较强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启示意义。不论从道德维度、政治维度还是法律维度,人类命运共同体都做到了不仅在人权哲理层面高度呼应“人的尊严”,如秉持“和平—发展”(道德价值)、“民主—自由”(政治价值)、“公平—正义”(法律价值)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还在人权实在层面高度呼应“人的尊严”,如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当前,全球人权治理面临规范失衡、机制失灵、公正失序、人权异化等繁复挑战,既需要各国从道德诉求的角度重塑全球人权治理的理论基底,更需要各国从政治理想和法律规范的角度重塑全球人权治理的实践方案,因为全球人权治理的关键在于真实有效的行动,人类命运共同体为达成上述愿景提供了机遇和路径。

人权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守护人权已经成为各国人民的共同价值。世界上人权文明形态虽然有所不同,但都发挥着独特的价值。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曾将人类文明视为“生命共同体”,认为“在工业革命时代的人类文明世界中,人类之爱应该扩展到生物圈中的一切成员,包括生命物和无生命物”。〔48〕然而,经过资产阶级革命率先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文明,虽然在一定阶段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但很快便走上了文明扩张和掠夺的道路,距离自身标榜的“共同体”理想渐行渐远。冷战结束以后,西方文明以“冷战胜利者”自居,宣扬所谓的“文明优越论”“文明冲突论”等,持有这一观点的代表性人物亨廷顿甚至预测未来“最可能逐步升级为更大规模的战争的地区冲突是那些来自不同文明的集团和国家之间的冲突,政治和经济发展的主导模式因文明的不同而不同”。〔49〕在这一观念指引下的西方人权文明,在道德维度宣扬自由主义人权观的“普世价值”,在政治维度构建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的国际秩序,在法律维度奉行国内法高于或肆意践踏国际法的强权公理,从根本上破坏了全球人权治理的稳定根基。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西方中心主义人权文明观的本质性反思、批判和超越,有力打破了西式单一化的人权文明叙事,构建了一个多元的、平等的、包容的人权文明新形态。人类命运共同体尊重世界人权文明多样性,直面国际人权机制的“规范共识”与“实际执行”这一长期难以解决的结构性矛盾,在人权的道德、政治和法律等三个本质维度,全面引领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

注释: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

〔2〕李步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4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56页。

〔4〕〔美〕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第383页。

〔5〕胡玉鸿:《“人的尊严”的法理疏释》,《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

〔6〕〔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的基础》,范瑞平译,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年,第144页。

〔7〕阿纳·比莱茨基、陆象淦:《人的固有尊严:人权的本质》,《第欧根尼》2011年第2期。

〔8〕〔英〕迈克尔·罗森:《尊严:历史和意义》,石可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2页。

〔9〕〔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吴玉章等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10〕〔美〕查尔斯·贝兹:《人权的理念》,高景柱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页。

〔11〕Violetta Igneski,“A sufficiently political orthodox conception of human rights”,JournalofGlobalEthics,Vol.10,No.2,2014,p.172.

〔12〕Thomas Hobbes,Leviathan,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J.C.A.Gaski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85.

〔13〕〔美〕路易斯·亨金、王晨光:《人权概念的普遍性》,《中外法学》1993年第4期。

〔14〕毛俊响:《全球人权治理的现实困境、理念分歧与中国方案》,《人权研究》2023年第1期。

〔15〕王敏:《多元文化主义差异政治思想:内在逻辑、论争与回应》,《民族研究》2011年第1期。

〔16〕J.Raz,“Multiculturalism:A Liberal Perspective”,Dissent,Winter,1994,pp.67-69.

〔17〕林伯海、杨伟宾:《习近平的人类共同价值思想初探》,《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6年第2期。

〔18〕常健:《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的人类集体人权与人民集体人权》,《人权》2017年第5期。

〔19〕〔英〕詹姆斯·格里芬:《论人权》,徐向东、刘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5年,第2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72页。

〔21〕〔44〕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6-7、212页。

〔22〕Ulrich Beck,RiskSociety:TowardsaNewModernity,translated by Mark Ritter,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92,p.21.

〔23〕刘同舫:《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创性贡献》,《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

〔24〕〔美〕塞缪尔·莫恩:《最后的乌托邦:历史中的人权》,汪少卿、陶力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2-13页。

〔25〕中国人权研究会:《美国人权政治化行径毁损人权善治根基》,《人民日报》2021年12月28日。

〔26〕谢迪斌、郭培基:《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对国际政治哲学的创新》,《社会主义研究》2021年第5期。

〔27〕刘杰:《论人权国际化与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学术月刊》1999年第12期。

〔28〕〔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297页。

〔29〕〔英〕巴里·布赞:《人、国家与恐惧——后冷战时代的国际安全研究议程》,闫健、李剑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36页。

〔30〕劳拉·瓦伦蒂尼、何晓斌:《尊严与人权的概念重构》,《人权研究(辑刊)》2018年第2期。

〔31〕常健:《中国共产党人权理念发展中的政治性维度与社会性维度的文献解读》,《人权研究》2021年第2期。

〔32〕《世界人权宣言》序言,联合国官网,https://www.un.org/zh/about-us/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

〔33〕〔印〕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36页。

〔34〕李聃:《当代西方人权理论的核心争议评述——基于忠于实践标准的考察》,《人权》2023年第3期。

〔35〕张文显:《新时代的人权法理》,《人权》2019年第3期。

〔36〕胡玉鸿:《人的尊严的法律属性辨析》,《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

〔37〕《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法的基础》,联合国官网,https://www.un.org/zh/about-us/udhr/foundation-of-international-human-rights-law。

〔38〕John Tasioulas,“On the Nature of Human Rights”,in Ernst,G.& Heilinger,J.eds.,ThePhilosophyofHumanRights:ContemporaryControversies,De Gruyter,Inc.,2011,p.37.

〔39〕刘志强、李越开:《论共同价值的三种人权法理》,《学术界》2023年第1期。

〔40〕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求是》2021年第1期。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日报》2018年3月22日。

〔42〕柳华文:《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律化及其落实》,《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43〕黄瑶、林兆然:《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价值》,《开放时代》2023年第3期。

〔45〕叶正国、余淑娟:《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学研究:一个学术脉络的考察》,《边界与海洋研究》2023年第3期。

〔46〕常健:《发展主义人权理论及其基本建构》,《学术界》2021年第12期。

〔47〕Paulo Sérgio Pinheiro,“The UN Human Rights Council,a Practical Anatomy by Eric Tistounet (review)”,HumanRightsQuarterly,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Vol.43,No.2,2021,pp.404-410.

〔48〕Arnold Toynbee,MankindandMotherEarth,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p.194.

〔49〕〔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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