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良信息诱导未成年人犯罪的网络文化失范问题研究

2024-05-09 08:40唐立青张彤云梁丽莎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4年1期
关键词:犯罪

唐立青 张彤云 梁丽莎

(吉利学院,四川成都 641423)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科技创新发展,现代社会被互联网推进信息化时代,互联网给予人类全新的知识获取途径,突破了以纸质图书构建的传统学习时代。目前,庞大的互联网信息鱼龙混杂,在现代城市极度开放下,在各种真实、虚假、善恶、美丑的信息以极快的传播速度灌输进未成年人意识里,对未成年的尚未发育完善的心理造成全面性的冲击,由于未成年人价值观处于学习阶段,缺乏真正明辨是非、自我控制的能力,不能正确的、有节制的运用网络,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埋下极大地隐患。

2022年6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数据所示,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逐年增高,由2020年的236人增加至2021年的3001人,又增加至2022年的5474人,2022年较前年同比增长82.41%。2017年,由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项目组发布的《2017年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数据所示,未成年犯罪群体日均上网时长控制在1-2小时内的人数相对较少,日均上网时长控制在3小时以上的人数明显偏多,近四成人数在此日均上网时间数据统计范围内。①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网络不良信息与未成年人保护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8 年版。同时,未成年犯罪群体对于浏览网络色情、犯罪暴力、血腥游戏等网络信息内容相对较多,该类不良内容极易促使未成年人产生较强的依赖心理。根据以上数据分析可知,日均上网时长和浏览不良信息内容会促进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因此,为防止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人数激增,必须从源头进行遏制,加强网络信息化治理,全力推行绿色上网机制,针对性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从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不良现状。

二、网络文化失范成因分析

1. 网络匿名性引发失范问题

自互联网进入Web3.0时代,互联网与现实社会融合程度加深,依托新的媒介平台和传播方式的网络暴力迭代更新,从居民生活蔓延到全社会各行各业领域中,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媒介故意制造虚假舆情、操控误导民意、谋取不正当利益,网络匿名性使得人们更容易隐藏真实身份,从而逃避现实社会的道德约束和监管,导致网络社会呈现出利益驱动化、组织产业化、专业分工化、群体对立化等恶性发展态势,逐渐形成网络暴力黑灰色产业链。①余俊渠:《网络违法不良信息与青少年越轨行为探析》,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3 期。

2. 网络开放性引发失范问题

基于利益考虑,部分非法人员从事非法编造虚假信息、非法推广等违法活动,严重危害互联网生态,扰乱市场秩序。②陈国猛:《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结构分析与预防策略》,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 年第2 期。2023年9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事非法编造虚假信息、非法推广等违法活动案件,该作案团伙以企业形式,对大众点评、美团等电商平台商家发布合作意愿,通过签订《店铺运行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收费标准等,由该公司为商家店铺发布虚假好评、提升店铺浏览量、收藏率、店铺排名等,提升商家店铺销售数和好评率。最终由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抽调网安大队、经侦大队、晋阳派出所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破获,抓获犯罪团伙15人,作案工具电脑10余台、手机20余部。此类非法人员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特点,故意制造和传播一些虚假广告和诈骗信息,以获取更多的利益和流量,严重破坏了网络文化的和谐氛围和公信力。

三、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引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

诱导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犯罪的信息具有非常庞大的数量体,本文将列举以下四种网络不良信息导致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一是受网络色情引诱实施犯罪行为;二是受暴力因素引诱实施犯罪行为;三是受网络虚假信息引诱实施犯罪行为;四是受网络传播犯罪方法引诱实施犯罪行为。

(一)受网络色情引诱实施犯罪行为

案件陈述:2013年9月28日,未满15周岁小华(化名)正辍学在家,其父母在福州打工,疏于管教,在网络上阅览黄色视频后,将两名未满11岁未成年少女骗到公园实施性侵。该案件最后由公安机关移交至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检方认为小华利用言语恐吓、暴力等行为对未满14周岁少女强行发生性行为,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3月20日,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在某直播软件中有大批量涉黄直播视频,该平台主为一款传播淫秽视频的APP软件,通过付费成为注册会员便可观看主播色情直播表演,其次,该平台开通主播打赏功能,根据平台规定,主播可获得80%利润分红。经观测,该平台注册会员高达12万余人,黄色主播4272人,其中未成年主播人数高达113人,18-25年龄段的主播人数为1544人,不同风格主播受到不同管理人员管理,且具有极强反侦察能力。该公安局历时四个月深度挖掘,最终成功破获该特大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横跨17省70余市抓获犯罪嫌疑人84人。目前,该团伙主要成员均已落网,针对其余成员的抓捕行动仍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2023年3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2023年“清朗”专项行动,将专项针对互联网自媒体乱象、网络水军、规范重点流量环节等9大方面问题。①于洋、尚富锦:《互联网型运动式治理:新特征与运行逻辑——基于“清朗”专项行动的研究》,载《公共管理学报》2023 年第3 期。2023年暑期期间,清朗行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未成年人涉黄涉黑等违法网络信息。清朗专项行动的有效推动,从侧面反映出目前我国互联网不良信息多且混乱,由于未成年人性道德观念及法制意识处于萌芽阶段,网络色情会进一步刺激未成年人对性的冲动,滋生性犯罪意图,增加性犯罪动机。未成年认性犯罪主要行为表现有强奸、性骚扰、淫秽物品传播等行为,网络色情传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传播数量大、密度强等特点远高于传统纸质淫秽色情读物,对未成年人性犯罪的诱导性远高于传统形式。②王贞会:《未成年人网络社交中的犯罪被害:风险类型与防范之策》,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0 年第6 期。同时要加强家庭教育和社会道德建设,家庭教育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社会道德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价值观、道德观和行为准则。

(二)受暴力因素引诱实施犯罪行为

案件陈述:2015年10月1日晚,山东省东营市发生一起故意伤人案,被告人盖某与被害人王某在网络社交平台聊天时发生语言冲突,双方添加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参与其中导致冲突升级,后双方因置气约定在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王营村篮球场附近准备斗殴,过程中盖某将王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件由东营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盖某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一人轻伤二级,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案发时被害人亦系未成年人,且双方对案件引发均有责任,量刑予以考虑。案发后被告人盖某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共7.4万元,同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互联网快速发展使得网络信息交换自由度超过极限,未成年人在海量网络信息中容易失去信息筛选和处理能力,随着网络暴力血腥游戏和部分违法犯罪信息在互联网中蔓延,此类信息对未成年人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导致未成年人出于好奇去模仿相关犯罪手段。③刘亚娜、高英彤:《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及引发犯罪的实证研究与应对机制》,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3 期。部分检察机关审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涉聚众斗殴案件多起因暴力血腥游戏,从网络社交平台言语冲突升级线下肢体冲突。此外,部分未成年人因家庭环境及社会环境约束,在网络社交平台极易与之相符条件的其他未成年人产生纠集,在无正常经济来源情况下,为满足更高层次心理需求,遂共同产生违法犯罪行为。

(三)受网络虚假信息引诱实施犯罪行为

案件陈述:2023年4月25日,未成年人孙某、李某、石某为获得500元非法所得,在已知电信网络诈骗后,仍协助上级实施诈骗所得他人财物113300元,经荥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刑期并适用缓刑,并处五千元至八千元不等罚金,三名被告人均对判刑结果无异议。

典型意义:近年来,我国电信网络诈骗司法案件中逐渐呈现出犯罪主体年轻化、受害人群体低龄化趋势,④尹晓彤、叶萌:《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面临的困境与对策》,载《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3 期。为切实增强未成年人群体集体防骗意识和能力,遏制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各省、市、区县级司法部门应加强法律教育宣传,结合庭审真实案件,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常见诈骗手段对中小学未成年人进校宣讲,促进未成年人客观全面了解电信网络诈骗陷阱,提高未成年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能力,杜绝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意图,以“庭审+普法”方式进一步提高阳光司法实施进程。

(四)受网络传播犯罪方法引诱实施犯罪行为

案件陈述:2023年3月30日,汾阳市某小区无人地下室中8名未成年男女对另一未成年女孩实施殴打、侮辱等欺凌行为,并拍下视频,通过学习他人网络传播殴打他人视频以此来博取流量。6月28日,汾阳市公安局在网络日常巡查中发现此视频,立即安排网安大队和刑侦大队核查处置工作。6月29日,汾阳市公安局对涉案的8名未成年人进行立案调查,对2名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拘留,其余6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典型意义:网络视频平台大力推广对未成年人日常生活造成一定程度影响,网络犯罪方法以各类新闻形式避开互联网视频平台严格审核,直观地展现在未成年人面前,极易产生对互联网犯罪视频内容对照性学习。首先,网络传播犯罪方法的危害性和未成年人易受影响。在本案中,涉案的8名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学习他人传播殴打他人视频的方式来博取流量,说明他们已经受到了网络传播犯罪方法的影响,此类现象表明,网络传播犯罪方法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对部分未成年人产生了极大的危害,由于未成年人心智未开,未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其次,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对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则应当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惩罚和教育。此外,家庭教育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避免受到不良信息和犯罪行为的影响。①靳昊、郑历惠:《加强家庭教育指导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载《 光明日报2023 年5 月31 日。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特点,网络成为传播不良信息和犯罪手段的重要渠道,因此,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和信息治理,防止不良信息和犯罪手段的传播,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能效将进一步提升。

四、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引起犯罪成因分析

(一)个人身心失衡

根据社会控制理论学家特拉维斯·赫希在《少年犯罪原因探讨》一书中对信仰观念进行阐述:良好心理认知(信仰)是社会化过程中内生出健康的自我概念和价值观,进而强化自主控制规避犯罪行为。由于未成年人处于思想转换期,思想发育未完善,自我控制能力弱,如在社会化转换过程中未能及时调整好自我信仰和价值观,易产生心理认知失衡状态。

未成年人在心理认知失衡中主要表现于心理认知失衡和家庭满足感失衡两方面,其心理认知失衡主要表现于信仰和价值观的错误发展,催生出盲目随从、性格缺失等不良性格,促使其对社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恶性行为。家庭满足感失衡是导致未成年人个人身心失衡的主要直接因素,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最为主要的是父母离婚、死亡、服刑或者其他原因丧失了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家庭的完整性遭到破坏,极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②田苗苗、司盈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教育路径》,载《中国检察官》2021 年第3 期。残缺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由于缺少家庭情感,会积极寻求社会不良人员慰籍,违法犯罪集团对其进行针对性诱导,使其协助进行网络诈骗、直播淫秽视频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监管教育缺位

目前我国网络法律体系不健全,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缺少相应的法律制约,国家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利用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适应现有的网络状况,形成新的法律空白,且互联网平台和社交媒体缺乏监管和规范,促使网络文化进一步失范。其次,学校在教育过程中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和网络环境道德教育严重缺失,部分教师对待成绩较低的学生秉持放弃态度,甚至产生反感或歧视心理,进一步促进学生自我放弃,痴迷网络带来的自信。

(三)社会环境失序

当前我国社会中充斥着大量的“规范软化”现状,“令不行,禁不止,小人纵欲,善良吞泣”的现象在互联网中屡屡发生,不法人员为了经济利益将大量的网络不良信息灌输进我国互联网中,严重侵害我国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发展,对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其次,网络信息的虚构性粉饰了现实生活的真实性,网络不良信息削减了未成年人对真实社会的接受程度,在使用网络实施犯罪埋下隐患。

五、网络不良信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遵循司法规律,加强未成年人双向保护

未成年人双向保护,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应有理念,相关部门在执法管理过程中,既要注重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落实维护被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 依法惩治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应分级依法治理: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大、犯罪主观意识强、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并对案件进行社会公开,发挥其警示教育作用;对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在犯罪过程中为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初犯或非主观意愿犯罪的未成年人,应落实“管束+教育+保护+抽检”一体化管教保检贯彻与办案全过程,切实实施涉罪未成年人精准帮教,协助其回归社会;对具有或严重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教育矫治。同时,建议当地相关司法部门设立“一人一档”帮教档案,通过社会公益形式招募司法志愿者、心理咨询师等积极参与精准帮教工作。①夏纪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研究——从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帮教机制切入》,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 年第4 期。

继续深入推进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专门学校是矫治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场所,专门教育是对具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一种重要保护惩治措施,也是我国特殊教育中的一种重要举措。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形成推进专门教育工作的强大合力,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经费保障,提升教育教学特别是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水平,要明确办学方向,完善运行机制,不断创新教育方式,积极探索出符合我国特色的专门教育新路径。

2. 深入落实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

各地区应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机制建设,简化并加快未成年被害人报案流程,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多元化综合救助,及时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疏导、心理测评工作,对需要生活安置、司法救助的未成年被害人应给予全方面物质及精神保护救助。

(二)加强网络犯罪预防,提升法治宣传教育效果

各地区司法部门应加强推进法治进校园专项工作,对未成年学生群体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性侵害、拒绝校园欺凌、禁毒、防范电信诈骗等方面的法律知识,结合真实案例警示未成年人拒绝诱惑,远离新型网络犯罪,并敦促中小学校以校长为第一负责人,班主任为学生直接负责人,全方面提升未成年人综合素质,识别并拒绝浏览不良网络信息,提高未成年人防范网络诈骗能力,杜绝实施网络犯罪主观意图。

(三)立足法律监督,促进“六大保护”整体落实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仅非单纯立法可以实现,则需“六大保护”相互融合,以检察机关为主导,推进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及网络共同协同促进,才能确切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一是推动家庭保护工作。各地区司法部门应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家庭“问题父母”进行专项指导,宣传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重要性。设立“优秀家庭”公共荣誉,引导社会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为未成年人创造更优质的家庭教育环境。

二是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等宣讲活动,促进法治校园、安全校园建设工作,对管辖区内中小学进行抽样检查,与学校共同推动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三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加强互联网文化建设,减少互联网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犯罪引导,禁止电竞酒店、网吧等娱乐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相应服务。地区政府应加强社区司法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具有一定法律理论基础的群众队伍建设,积极主动参与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社会救助、教育矫治、法制宣传等,促进社会责任落实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机结合,提升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能力。

四是大力推行互联网保护工作,最大限度引导、帮教涉嫌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做到宽容但不纵容的有效处罚管理机制。对主观犯罪意识不强、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初犯的未成年人,依法治理时应考虑帮教为主,尽快帮助其回归社会。

五是集中整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重点对未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和打赏服务等方面要求的网络游戏企业或平台进行全面整治。其次,集中整治网络不良行为。加大对“饭圈”“黑界”“祖安文化”等涉及未成年人不良网络社交行为和现象的治理力度,重点对涉及未成年人网络社交中出现的侮辱谩骂、人身攻击、恶意举报等网络欺凌和暴力行为,以及敲诈勒索、非法获取个人隐私等违法活动予以查处。同时集中对学习教育类网站平台和其他网站的网课学习版块推送网络游戏、低俗小说、娱乐直播等与学习无关的信息问题进行治理。督促互联网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涉未成年人信息内容审核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有害信息。加强信息通报,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规范有序经营,部署各地中小学集中开展学生网络素养和网络自我保护教育,有效提高中小学生网络安全意识。①《六部门联合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2020 年第10 期。

综上所述,希冀各地区政府及司法部门努力把未成年保护做深做实,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走深走实,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网络文化绿色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六、总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随着互联网和现代化教育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已无法避免拒绝使用一切科技设备,但由于其心智未开,难以抵抗互联网不良信息侵蚀,近年来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而进行违法犯罪数量稳呈上升趋势,网络不良信息已成为诱发未成年犯罪的“第一诱因”。②陈小彪、张芸:《论网络不良信息犯罪之未成年人“被害——加害”机制及其预防》,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2 年第5 期。根据未成年人从滋生犯罪心理至实施犯罪过程中分析,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方面皆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因此,各地政府及司法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并清理涉嫌违法诱导的不良信息,家庭、学校及社会高度关注并提高未成年的网络素养,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保护须结合全社会因素形成内外合力,共同治理,才能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网络不良信息给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影响,让互联网成为协助未成年人成长的真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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