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富强 ,陈凯,刘艺,罗翠珊,游文慧 ,唐寰宇 ,黄泽铭,曾令可
(1.广东能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 511447;2 .广东省技术经济研究发展中心,广州 510715;3.华南理工大学材料学院,广州 510640)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与之同时带来的是对能源的消耗也在不断的增加。国际形势的动荡不安,地缘政治的复杂多变,也给世界能源供给带来新的挑战。在能源资源加剧枯竭、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背景下,节能降碳变成了全球各国都比较重视的一个课题[1-3]。
我们国家早在上世纪就提出了节约能源的相关策略,并通过《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对节能降碳工作进行推进。随着我国社会高质量发展步伐的前进,我国提出了自己的“碳达峰碳中和”规划以及各种路径。在新的形势下国家也不断对原有的部分管理办法等进行修订,以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其中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修订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 年第44 号令)于2016 年发布,实施至今已有七个年头,2023 年3 月份国家发改委对该文件进行修订,并颁布新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 年第2 号令)用于指导在新形势下节能降碳工作的开展。本文节能传统高能耗行业--陶瓷行业为例,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的开展节能审查工作[4]。
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开展了节能审查工作。例如,美国政府成立了能源效率审查委员会,对各行业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提出相应的节能措施。欧盟也制定了能源效率指令,要求成员国开展能源消耗评估和审查工作。在中国,国家发改委已经出台了《节能监察办法》,规范了节能监察和审查工作。
节能审查是集节能评估(节能报告)、节能评审、节能验收于一体的综合性质的工作。
节能评估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 年代初,当时节能评估的理念开始在政策构想中有所体现。2005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了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开始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融入节能评估。2007 年,国家发改委更是发布了《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对节能评估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强化,要求对能耗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2010 年10 月份以前,节能评估称为节能专篇,之后国家发改委颁布了《节能审查暂行办法》,规定能耗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必须编制节能报告。2016 年国家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 年第44 号)。2017 年,国家政策又做出了调整,把节能评估报告改为节能报告,不再区分节能报告表、节能登记表和节能报告书,统称为节能报告。2018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联合国家节能中心联合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2018 年本)》,并将之作为开展节能审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23 年3 月,随着国家碳达峰碳中和路线的提出,对节能审查工作推到新的高度,并出台目前最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 年第2 号令)。在碳中和和碳达峰政策的指引下,节能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节能审查工作是一项需要重点用能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咨询技术服务单位于一体的工作,目前虽然没有标准性质指引性的文件出台,全国各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能出台当地的文件,笔者主要根据工作经验,初步制定以下流程如图1 所示,仅供参考。
图1 节能审查项目基本流程图
(1)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的基本情况,寻找到合适的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开展节能报告的编制,咨询服务单位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备案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材料,开展节能报告的编制工作;节能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向节能主管行政部门提出节能报告的验收申请,并递交相应项目的节能报告等相关材料;
(2)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能耗规模情况,根据自身权限确定是本级进行组织评审或者递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最终在适合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的评审工作;
(3)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将项目文档发放至合适的项目评审单位,并确定是否符合召开评审会议的基本要求,对于符合的项目由项目评审机构发放通知开展项目的评审工作。对于不具备评审的项目,评审机构出具相关修改意见后,要求项目单位进行修改,直至满足上会的基本要求为止。
(4)项目评审机构根据相关政策组织专家对项目用能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节能法规政策、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能耗水平情况、碳排放水平、节能设计规范性、单项节能工程情况等内容;
(5)项目评审机构根据专家组节能评审意见出具项目节能评审报告,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项目评审的相关成果文件;
(6)节能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机构递交的成果,出具相应项目的节能批复文件;
项目单位根据节能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节能批复文件等相关文件,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项目主体建设工程完成后,进行项目的预运行;
(7)项目与运行结束后,项目单位根据节能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批复、以及实际的建设内容,项目试运行数据等开展项目的节能验收工作,并将节能验收相关文件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8)对于节能验收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开展正式投产等工作,节能审查程序基本结束。
2023 年3 月份国家发改委对于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 年第44号令)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本文简称“新《办法》”,并于3月28 日发布,2023 年6 月1 日起正式执行,并作为202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 年第2 号令形式出台。以下主要是对以上这两个文件的修订部分进行阐述。
对于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新《办法》要求在节能报告中增加碳排放量和碳排放数据核算、碳排放强度核算、提出减碳措施和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等。
增加这些内容,将进一步增强节能审查对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的协同推动作用,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为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奠定工作基础。
在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中,增加了能源消费情况的分析,包括项目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等的分析,以及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等内容。
增加这些内容,引导项目因地制宜更多采用可再生能源、工业余热等,将有利于推动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等新要求得到落实,有利于提高能源产出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从而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
新《办法》在全面总结原办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持“简政放权”,着力提升节能审查效能,明确要求节能审查机关要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
新《办法》授权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新《办法》还明确了跨区域和打捆项目节能审查、数据调度、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承诺等管理规定,推动节能审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加高效顺畅。
新《办法》第9 条明确,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对于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新《办法》还明确了可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的条件,即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新《办法》充分体现了“抓大放小”,突出了“管精管好”,有利于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尽快落地见效。
新《办法》明确细化了关于节能审查变更、改建项目边界、节能审查意见逾期等工作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指引。
例如,计算项目综合能源消费增量时,将原“改扩建项目”的表述,明确界定为“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厘清了项目能耗核算边界。
再如,新《办法》明确要求,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果其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要提交变更申请。
新《办法》还明确,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区、市)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等。
新《办法》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了节能审查事中事后严格监管的相关要求。
新《办法》明确,国家发改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节能审查机关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新《办法》明确,对于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 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新《办法》要求,将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新《办法》还明确了对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并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纳入节能监察,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制度监管效能,有效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
陶瓷行业作为传统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一直以来都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领域之一。在节能审查路径方面,陶瓷行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陶瓷行业应积极探索新的生产技术和能源利用方式,推广清洁能源,如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等代替传统的煤炭、木材等化石能源。同时,加强生产过程中的余热回收和循环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陶瓷行业可以通过优化生产流程,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例如,采用更加智能的自动化生产线,减少人工干预,提高生产效率;采用更加节能的设备,如新型窑炉、高效喷雾塔等,降低能源消耗。
陶瓷行业应加强环保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废固等排放。例如,采用环保材料,提高材料利用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加强废水处理,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加强废气治理,采用先进的脱硫脱硝技术,减少废气排放。
陶瓷行业应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管理。例如,制定节能计划和目标,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和监测系统,开展能源审计和评估,确保节能措施的有效实施。随着互联网与能源行业的相遇,互联网思维方式的先进性逐渐显示出来,国家及各级政府均出台各种鼓励与引导政策,积极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建议陶瓷企业在开展项目的节能审查过程中需要与时俱进,将先进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结合到实际的项目中,降低项目建成后实际的能源消耗成本,提高项目的信息化自动化水平
总之,陶瓷行业在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下,需要积极探索新的技术和方式,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环保意识,建立能源管理体系,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通过加强节能审查工作,可以促进能源结构的优化和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同时,还需要解决节能审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节能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