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安全治理脆弱性直接影响共建“一带一路”的安全和进展。将“暴露性敏感性适应性”作为分析框架,可以有效评估“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的脆弱性程度,提出针对性更强的应对策略。从暴露性来看,“一带一路”所涉一些安全问题威胁较大、波及面广、存续时间较长,导致“一带一路”安全治理面临强烈冲击。从敏感性来看,“一带一路”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安全治理理念,缺少权威性的安全治理组织和一体有序的安全治理机制,导致“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抗冲击能力不足。从适应性来看,“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更倾向于追求权力和收益而弱化其中所包含的责任,导致“一带一路”安全治理中权力竞争突显、相关方安全利益分化加重、各参与方安全治理共识不足,削弱了“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恢复能力。据此提出对策建议:通过结构的优化和冗余,增强“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抗冲击能力;通过自组织演化,提升“一带一路”安全治理适应能力。
关 键 词: 一带一路; 安全治理; 安全问题; 脆弱性; 暴露性; 敏感性; 适应性
中图分类号: D82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4-0823(2024)02-0119-09
一、问题的提出
脆弱性是指系统(子系统)对内外扰动的敏感性及缺少应对能力而使系统结构和功能易受损害的一种属性[1-2]。脆弱性是在灾害发生前即已存在的条件,在灾害发生过程中涌现,是决定灾难性质、强度与结果的基本要素[3-5]。系统脆弱性的涌现是安全危机发生的本质原因,其作为系统的基本属性影响着系统极限临界状态的确定。脆弱性更注重前瞻性和预测性,是对具体灾害和风险条件下特定人群产生后果的解释,“但不是测量绝对损害程度的单位,其影响往往是负面的”[6]。脆弱性有放大损害的作用,当管理者、承灾体存在系统结构脆弱性时,一些威胁较小的事件也可能加速演化、变异、扩展,以致损失增加、恢复困难[7]。脆弱性要素包括暴露性、敏感性、适应性[8],表现为自然和社会的暴露、抵抗力、恢复力。而脆弱性评价是对某一自然和人文系统结构、功能进行探讨,预测外部威胁对系统的冲击强度,评估系统内部对外部威胁的抵抗能力以及从损害中恢复的能力,其目的是减轻外部威胁对系统的损害和为衰退系统的优化升级提供决策依据,实现系统的持续稳定发展。当前,脆弱性评价已从单一要素向人地耦合综合研究转换,从特定空间尺度或者某一时间截面研究向多时序多角度研究靠拢,从静态评价向动态评价转换[9],形成了“暴露性敏感性适应性”评价框架[10]。脆弱性作为一种特定的性质或状态,与国际安全治理能力呈负相关关系(见图1)。国际安全治理的脆弱性越高,其暴露性和敏感性就越高,适应性就越低,能力也就越弱。此时,安全问题的威胁会被持续放大,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脆弱性不仅可以用于分析国内微观安全治理系统的情况,同样适用于评估国际宏观安全治理系统的状态。以“暴露性敏感性适应性”为分析框架,可以更好地分析“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的脆弱性,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应对策略。近年来,共建“一带一路”形成了以发展为导向的区域安全合作模式,不仅避免了重大安全风险,也成功化解了一系列安全问题,大幅改善了共建国家安全环境。但是,“一带一路”仍然涉及诸多安全问题,其中一些安全问题威胁较大、波及面广、存续时间较长,导致“一带一路”安全治理遭受强烈冲击的可能性大幅提升。日益复杂的安全治理形势对政府安全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11]。然而,受制于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安全治理理念,缺少权威性的安全治理组织和一体有序的安全治理机制,致使“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的抗冲击能力较弱。此外,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共建国家更重视追求权力和收益而弱化其中所包含的责任,导致“一带一路”安全治理中权力竞争突显、安全利益分化加重、安全治理共识尚待提高,削弱了“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的恢复能力。“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的高暴露性、高敏感性和低适应性,导致其脆弱性突显、承受冲击能力不足。“一带一路”共建的长期性和巨大投入进一步加剧了其安全治理高需求和安全治理弱能力之间的矛盾,放大了相关安全问题的威胁,增加了“一带一路”共建的难度和成本,导致共建国家利益更易遭受较大损失。因此,共建国家亟须提高“一带一路”安全治理能力。
二、高暴露性:“一带一路”安全治理面临强烈冲击
暴露性是系统最先呈现的脆弱性特征,也是最早需要规避、控制的因素。暴露性反映系统遭遇危害的程度,取决于系统在灾害事件中暴露的概率,决定了系统在灾害影响下的潜在损失大小[12]。“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的暴露性主要取决于安全问题的威胁大小、波及面和存续时间。从历史和现实经验来看,“一带一路”所涉一些安全问题威胁较大、波及面广、存续时间较长,导致安全治理的暴露性较高,更易遭受冲击。
1. “一带一路”所涉一些安全问题威胁较大
“一带一路”传统安全问题频发。首先,“一带一路”相关地区是世界热点问题的高发区。“一带一路”相关地区冲突、局部战争从未间断,如南亚的印巴冲突与战争,中亚的颜色革命,中东的叙利亚危机、巴以冲突、伊核危机、也门内战,中东欧的乌克兰危机,以及东北亚的朝核危机等,导致这些地区的安全治理需求增加、赤字突显。例如,巴以冲突后,以军迅速将战火燃烧至加沙全境,加沙“再无安全区”。根据联合国、巴勒斯坦和以色列方面的数据,本次巴以冲突已造成超过1.6万名巴勒斯坦人和1200名以色列人死亡,加沙190万人流离失所[13]。其次,大国战略竞争衍生、次生大量传统安全问题。“一带一路”是大国利益汇聚之地,而“一带一路”实施中的外部性和重大基础设施的战略属性,加速了世界大国向“一带一路”汇聚[14]。一方面,大搞“新冷战”和零和博弈。美国提出“印太战略”,联合印日澳等国家建立军事同盟和伙伴关系网络,将军事力量部署在“一带一路”关键节点上,加剧了大国军事竞争与对抗,导致地区冲突和战争频发。另一方面,政治干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项目建设。美日印欧等大国频繁介入共建国家大选,干涉共建国家主权,逼迫共建国家“选边站队”,导致部分共建国家政局动荡、军事冲突不断。大国竞争不仅恶化了“一带一路”安全形势,还导致了安全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失灵和安全治理失效。
“一带一路”非传统安全问题威胁不断增强。首先,非传统安全威胁更加突显。“一带一路”所涉高威胁非传统安全问题增多,如债务危机、恐怖主义、新冠疫情等[15-17],对安全环境的负面影响增强,致使安全治理暴露性提高,更易遭受冲击。其次,相关国家安全治理能力有限,进一步放大了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威胁。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多样性、变动性、跨国传导性等特点,决定了共建国家安全治理需要更多的安全资源和更强的能力,而共建国家大多为中小型发展中国家,安全治理资源和能力普遍有限,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众多跨国非传统安全问题,从而放大了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威胁,增加了安全治理暴露性,以至于更易遭受强烈冲击。
“一带一路”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相互交织转化。首先,传统安全问题不断衍生出诸多非传统安全问题。一些高威胁安全问题发生后还会引发诸多非传统安全问题,如叙利亚内战导致的经济崩溃、难民危机和恐怖主义事件频发等,进一步增强了传统安全问题的威胁,增加了共建国家安全治理遭受更强烈冲击的可能性。其次,非传统安全问题转化为传统安全问题。“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存在大量非传统安全问题,且很可能演变为政局动荡、地区冲突甚至战争,如“伊斯兰国”在中东地区的恐怖主义活动,扩大为涉及美国、俄罗斯等域外大国和土耳其、伊朗、伊拉克、叙利亚等域内国家的地区战争,加剧了“伊斯兰国”恐怖主义活动的破坏力,使得共建国家安全治理更易遭受强烈冲击。再次,恐怖主义、重大传染疾病等非传统安全挑战日益严峻,与大国地缘政治博弈和地区战争等传统安全问题相互交织,使国际和地区安全形势日趋复杂多样[18]。这种现象在相关地区比较常见,如中东地区的国家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活动兼有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性质,增加了共建国家安全治理的难度。
2. “一带一路”所涉一些安全问题波及面广
“一带一路”安全问题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首先,“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是安全问题高发区。“一带一路”涉及多处动荡地带,面临巴以问题、叙利亚危机、乌克兰危机、纳卡冲突、朝核伊核危机、印巴问题等传统安全挑战;另外,“一带一路”重要海上通道(如东南亚水域、红海与亚丁湾附近、索马里半岛相关水域、西非海岸、孟加拉湾沿岸等)是世界海盗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重灾区。例如,世界一系列军事事件始于十余年前的中东地区冲突,再到2014年以来持续至今的乌克兰危机,然后是南高加索地区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的冲突,现在则是哈马斯和以色列的冲突……目前来看,这份冲突的名单尚未终结[19]。其次,共建“一带一路”可能面临一些新的安全问题。大国力量向“一带一路”汇聚,军事冲突与对抗、领土争端、边境冲突、局部战争、关税战、贸易战和科技战等频发。“一带一路”在促进共建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可能面临一些环境污染、债务、社会冲突等问题。此外,“一带一路”加强了共建国家的互联互通,使得很多安全问题跨越国境,日益成为各国共同的安全威胁。安全问题数量的增加,使“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的暴露点增多,遭受冲击的可能性加大。
“一带一路”所涉一些安全问题影响面大。首先,“一带一路”所涉安全问题内容广泛并不断增加。“一带一路”所涉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武装冲突、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袭击、民族分离、海盗、走私与贩毒、传染病、地震与海啸、饥荒、难民等,并向生态、网络、人工智能、海洋与太空等领域蔓延。其次,“一带一路”所涉安全问题相关客体广泛并不断增加。这些安全问题所涉及的内容扩展至次国家、国家和跨国家等不同层次,致使相关客体加速由国家和众多跨国行为体向相关国家的国内社会和个人扩展。最后,安全问题的波及范围迅速扩展。随着安全问题的国家界限逐渐弱化,安全问题特别是非传统安全问题,在相关国家加速从边疆中转、内联和外溢到内地,从国内外延至国际社会,从地理地缘的空间场域扩展至社会记忆的时间场域、社会认同的心理场域乃至涉及各种利害关系的利益场域[20]。在此情景下,“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的暴露性显著提高,更易遭受强烈冲击。
3. “一带一路”所涉一些安全问题存续时间较长
“一带一路”所涉一些安全问题致因较为复杂,短期内只能防范,难以彻底解决。首先,一些现有安全问题的致因非常复杂。众多安全问题(如巴以问题、印巴问题和恐怖主义袭击等)是在复杂的历史与现实、域内与域外、民族与宗教、安全与发展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下形成的,不仅影响大,而且持续时间长。其次,一些新生安全问题的致因呈现出“多源性”特点。“一带一路”聚焦于经济合作,影响却扩展至政治、安全和文化等几乎所有领域,一定程度上正在重塑世界秩序。在此情景下,大国权力竞争、利益争夺和文明冲突等众多风险相互作用,形成大量跨国安全问题,需要在“一带一路”共建过程中加强防范、逐渐化解。受此影响,“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的暴露时间延长,遭受冲击的可能性增加。
“一带一路”安全问题不断演化嬗变,增加了存续时间。首先,一些安全问题自主演化嬗变性强。“一带一路”涉及多个弱小和转型国家,相对而言比较脆弱。这不仅使形成安全问题的可能性增加,而且难以阻止安全问题的演化嬗变。部分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持续演进和相互演变,延长了其存续周期。其次,一些安全问题在外部力量引导下发生演化嬗变。一方面,域外大国的直接介入干扰导致安全环境持续恶化。例如,一些国家支持乌克兰和“围剿”俄罗斯,导致俄乌冲突复杂化、长期化和扩大化。另一方面,国际舆论对“一带一路”安全形势存在负面引导。海外媒体大肆制造所谓中国“海外殖民扩张”谬论,散布中国“称霸沿线国家”的谣言,炮制形形色色的所谓“中国扩张论”“中国威胁论”“中国霸权论”[21]。一些国家无端将“一带一路”倡议与共建国家安全问题的产生联系在一起,大肆制造各种负面舆论,抹黑、污名化中国,将安全责任推卸给中国。一些共建国家由于被误导或者出于其他政治目的,也将自身的安全责任推卸给中国。如一些国家渲染汉班托塔港债务问题,“利用‘债务陷阱’说法指责中国”[22],斯里兰卡的一些政客、学者和媒体也借机将债务责任推卸给中国。受此影响,“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的暴露时间被拉长,遭受冲击的可能性大幅增加。
三、高敏感性:“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抗冲击能力较弱
敏感性作为系统呈现出的第二个脆弱性特征,是反映系统稳固程度的关键要素。敏感性是指系统对各种灾害干扰的敏感程度,反映系统抵抗灾害干扰的能力,主要取决于系统结构的稳定性[23]。“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的敏感性越高,其抗冲击力就越弱,一些较小的安全问题也可能出现恶化、扩展和延续,以致损失增加、恢复困难,敏感性越低则其抗冲击力越强。当前,“一带一路”相关安全治理理念、组织与机制等尚未实现最优组合,加之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的交织及治理的相互冲突[24],使得“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敏感性较高、抗冲击能力有限。
1. “一带一路”相关安全治理理念较为滞后
受国家中心和西方中心安全治理理念的影响,“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安全治理理念。首先,国家中心安全治理理念盛行。一些共建国家试图获取最大收益,导致权力争夺和利益冲突升级,“一带一路”安全治理合作难以实现或比较脆弱。这些国家往往只想承担最少的责任,“搭便车”“各扫门前雪”现象时有发生,削弱了“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成效。其次,受西方中心安全治理理念制约。西方国家牢牢掌握国际安全治理话语权,强行推销“普世价值”,加剧了共建国家的安全观冲突,削弱了共建国家的安全治理合作共识。美欧一些国家奉行联盟政治和冷战思维,鼓吹“零和博弈”,使得国际安全治理理念冲突增多,制约了“一带一路”安全治理合作。最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缺少统一有效的安全治理理念。当前,“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理念创新不足,缺少共同的安全治理目标,尚未形成共同安全利益意识,导致安全治理合作的动力不足;缺少共同的安全治理原则,难以形成有效的安全治理规则和规范,尚未实现安全治理中权力、利益与责任分配的动态平衡;缺少共同的安全观,尚未形成共同安全价值观,不利于凝聚安全治理合作共识。
2. “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组织权威性不够
“一带一路”相关国际组织安全治理能力和有效性下降,削弱了其权威性和领导力。首先,世界性国际组织安全治理能力下降。例如,特朗普政府为了维护美国霸权频频“退群”,削弱了世界性国际组织的权威性。另外,现有国际组织依然被一些大国所操控,难以真正代表绝大多数国家的利益,导致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的质疑和不满[25]。世界性国际组织的安全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不断下降,致使“一带一路”所涉一些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安全治理赤字不断增加。其次,区域性国际组织安全治理能力有限。相关区域性国际组织成员多为中小国家,安全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不足,并且容易受到域外大国干扰,安全治理效能有限。部分区域性国际组织是由美国主导的,某种程度上主要为美国霸权利益服务,可能给“一带一路”带来更大安全风险和挑战。再次,缺少整体层面的安全治理组织。目前,尚未有一个超国家权威能够有效协调“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的行为体,难以提供足够的安全公共产品,导致共建国家安全治理弱能力与安全治理高需求之间的矛盾进一步突显,很难有效应对超国家和跨地区安全问题。
3. “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机制未能有效运行
安全问题的爆炸式增长和性质变化,以及安全治理机制的多样化、碎片化、复杂性和无序竞争,导致“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机制的过载和失灵。首先,随着世界的飞速发展,信息化时代催生的多样化问题早已超越了数年前建立的治理机制的承载能力[26]。全球化时代,“一带一路”所涉安全问题特别是非传统安全问题大幅度增长,具有跨国流动性、复杂性、演化嬗变性、连锁衍生性等特点,表明安全问题的性质正在改变,传统安全治理机制难以有效解决这些安全问题,进而导致安全治理机制的结构性失灵,无法应对各种突如其来的冲击,致使安全风险不断聚集、安全危机时有发生。其次,“一带一路”众多安全治理机制难以有效整合。多样化的安全治理机制拥有不同的安全治理规则,各国在不同安全治理机制中的角色不同、作用不同,且存在沟通协调不够和相互衔接不紧密等问题,难以发挥各安全治理机制的综合效能。相关国家多样化的安全治理机制存在重复建设和功能重叠问题,造成安全资源浪费和无效竞争,降低了“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效率。最后,“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机制呈现出显著的复杂性。机制复杂化模糊了安全机制的边界,使得不同安全治理机制之间形成了一种交叉合作与竞争关系[27]。“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机制的复杂性,放大了其代表性和有效性的双重不足,降低了安全治理的成效,增加了安全治理的成本。最后,“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机制易陷入无序竞争困境。相关国家缺乏主导性的安全治理机制,安全治理机制日趋复杂化、碎片化和无序化,难以形成有效的安全治理网络;缺少统一的规则、规范和沟通协作,加剧了安全治理机制的碎片化和无序化竞争状况,致使安全治理机制失灵。在此情景下,“一带一路”所涉安全问题可能出现大量剩余风险,进而暴发安全危机。
四、低适应性:“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恢复能力不足
适应性作为系统呈现出的第三个脆弱性特征,是指系统遭受扰动、损失或损害后的恢复能力。适应性越弱,世界安全治理体系从国际冲突或战争影响中恢复的能力就越弱,反之则越强。在新冠疫情、俄乌冲突、巴以冲突等多种不利因素叠加冲击下,共建国家往往更注重追求权力和收益而推卸其中所包含的责任,导致安全治理中权力竞争不断加剧,安全利益分化严重,安全治理共识不足,削弱了“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的适应性和恢复能力。
1. “一带一路”安全治理中权力竞争突显
美国霸权的相对衰落和世界权力的结构性转移及多极化趋势[28],加剧了大国在安全治理中的权力竞争,导致传统安全治理的内在缺陷以及不稳定性突显。首先,大国权力竞争加剧。美俄欧日印等国家都在“一带一路”拥有重要安全利益和安全关切,更易形成大国竞争甚至对抗,可能导致相关安全公共产品出现整体供给不足、局部供给过剩问题。这无疑给世界安全治理增添了诸多复杂因素和不确定性,致使“一带一路”安全治理合作难以走向深入。大国权力竞争造成安全治理的协调成本上升,对“一带一路”多边安全治理组织和机制的有效运转造成负面影响。大国权力竞争催生了多种安全治理机制,不同安全治理机制之间表现出较为明显的无序和竞争关系,可能削弱“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的能力和成效。其次,发达国家与新兴国家的权力争夺加剧。既得利益方为保护自身的非中性收益,可能阻碍制度改革或创新[29],在治理过程中“不作为”甚至“乱作为”,阻碍“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组织和机制建设,以维护自身在世界安全治理中的主导权,这迟滞了“一带一路”安全治理体系变革进程。最后,“一带一路”相关国际组织争相获取地区安全治理的主导权。近年来,区域性国际组织加快发展,日渐成为地区性事务的主导力量,更加警惕和排斥外部力量介入本地区安全治理事务,短期内可能阻碍“一带一路”安全治理合作。
2. “一带一路”相关方安全利益分化加重
以主权国家为唯一中心的安全治理,在国家之间存在利益分歧与矛盾的情况下容易陷入困境[30]。首先,大国之间的安全利益分歧扩大。一方面,一些大国不愿再承担安全治理责任,加之大国协调的国际需要又事与愿违,致使国际安全公共产品供给更加短缺,削弱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的安全治理能力。另一方面,既得利益国家不愿参与地区和世界安全治理体系改革,导致共建国家缺少应对多种安全问题的资源和能力。其次,“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安全利益诉求存在差异甚至冲突。“一带一路”涉及的国家众多,安全利益诉求差异较大,增加了安全治理合作的成本和难度。“一带一路”安全治理在不同阶段、不同领域,可能与共建国家的某些具体安全利益诉求不符甚至存在冲突,容易形成安全治理收益与责任承担间严重不对等的问题。“‘白搭车’以及现实主义所强调的相对收益问题和‘猎鹿困境’”[31],导致“一带一路”安全治理尚未形成合力。最后,区域性国际组织更加注重维护本地区安全利益。不同国际组织在不同安全议题上往往代表着不同国家群体利益,形成了竞争、冲抵甚至对立冲突的安全治理机制。受制于共建国家安全利益的分散性,无论在范围、数量还是能力方面,“一带一路”安全治理还远未达到共治的程度。
3. “一带一路”各参与方安全治理共识不足
如果不能实现从价值冲突向价值整合的转变,那么各国很难在全球化风险治理中实现理念和行动的高度统一[32]。首先,“一带一路”参与方的安全共同体意识仍然不高。一方面,很多“一带一路”参与方没有意识到彼此面临着共同安全威胁,进行安全治理合作的动力不足。另一方面,一些“一带一路”参与方认为安全利益冲突大于共同安全利益,不愿进行安全治理合作。其次,“一带一路”参与方的安全认知存在差异。“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宗教文化等领域存在诸多差异,缺少共同的安全治理道德与哲学基础,缺乏共有价值观和安全文化共识,各主体间达成安全治理合作共识具有较大难度,可能使“一带一路”安全治理陷入集体行动困境。再次,“一带一路”参与方的安全认知存在冲突。受趋利避害的生存本能、自利的国家理性局限以及不同发展阶段和安全环境的影响,一些“一带一路”参与方彼此视对方为安全威胁,追求的安全目标也存在冲突,阻碍了“一带一路”安全治理合作。最后,“一带一路”各参与方尚未形成新的安全治理共识。“一带一路”传统安全治理共识逐渐消解,新的安全治理共识还未形成,这无疑增加了共建国家安全治理合作的难度和成本。
五、增强韧性:提升“一带一路”安全治理能力
韧性是系统能够消化干扰,并仍能够进行自我组织的能力,使系统能在压力之下保持最核心的功能、结构、特征和反应[33]。置身风险社会,“一带一路”共建需要从克服、战胜安全问题转向韧性安全治理。“一带一路”韧性安全治理意味着面对各种难以预测的安全问题、庞大的需求和巨大的应对压力时,其仍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为此,中国应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一道,不断推动相关理念、组织和机制等安全治理体系结构的优化和冗余,降低暴露度和敏感性,确保“一带一路”安全治理体系能够有效抵御外部扰动,助力“一带一路”安全治理体系的自组织演化,积极保持、提升自主适应能力,以更加有效地治理新的安全问题(见图2)。
1. 结构优化与冗余:提升“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抗冲击能力
“一带一路”安全治理体系主要包括安全治理理念、安全治理组织和安全治理机制三部分,这一组成结构决定着其发挥相关功能的成效。因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需要加强安全治理理念创新,增强共建各方共识和集体行动能力;推动安全治理组织的优化和冗余,提高其权威性和协调与领导能力;加强安全治理机制的优化和冗余,增强其运行的有效性和执行能力。
(1) 加强“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理念创新
安全治理理念包括安全治理目标、安全治理原则和安全观三个方面,蕴含着各参与方共同的安全价值观,是“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的重要前提和保障。首先,确立“一带一路”安全命运共同治理目标。治理目标的调整应从立足国家利益最大化转向共存共赢,争取人类共同利益[34]。“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需要构建一种适应现代安全风险社会的共同认知与价值共契,增强共同安全利益和责任意识,弥合各共建行为体之间安全治理目标存在的差异,夯实“一带一路”安全治理集体行动的基础。其次,确立共商共建共享的“一带一路”安全治理原则。以共商凝聚“一带一路”各参与方安全治理共识并作出科学决策,以共建促进“一带一路”各参与方加强安全治理合作,以共享实现“一带一路”各参与方安全治理收益合理分配。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的一整套规则规范,确保“一带一路”安全治理体系有序运行。最后,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一带一路”新安全观[35]。提倡共同安全观,推动“一带一路”安全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汇聚各方资源和力量;倡导综合安全观,使得“一带一路”安全治理内容不仅包括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还包括二者交织所形成的复合安全问题,实现安全治理内容的持续拓展;强化合作安全观,通过合作方式共同应对国际国内安全问题,缓解“一带一路”安全治理能力不足和治理需求过大之间的矛盾;发展可持续安全观,以“一带一路”安全治理实现安全,以安全保障发展,以发展促进安全,实现共建国家和人民的可持续安全。
(2) 建立覆盖面更广、功能更为完善的“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组织
首先,倡导构建网络化“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模式。结构上,促进“一带一路”安全治理主体多元化,促进国家、跨国企业、个人广泛合作,三方联动,更好地融合各方安全利益诉求,汇聚各方安全治理资源,建立覆盖面更广的“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机制,实现安全治理效能最大化;强化次国家、国家和超国家多层次安全治理,形成复合型“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机制,确保共同安全利益最大化、安全利益冲突最小化,汇聚安全治理最大合力。功能上,强化整体性“一带一路”安全治理,实现对所涉安全议题的全面讨论决策,提升应对重大、突发安全问题能力;强化全流程“一带一路”安全治理,实现对安全问题前、中、后的全程治理,将安全问题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其次,建立和完善“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组织网络。以治理共同的安全问题为目标,以国家为核心,建立非等级的、水平的、多中心的“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组织网络。在形成人类安全共同体共识的基础上,积极建立覆盖相关国家的单议题或多议题“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组织,以便汇聚各参与方的整体资源和力量,有效治理共同面临的安全问题。再次,优化现有“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组织。通过对接和完善的方式,实现“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组织的整合和优化,汇聚相关安全治理组织的资源和能力,以最低成本实现安全治理效能的最大化。最后,建立双边、小多边“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组织。由于不同行为体的安全共识、权力、利益诉求存在诸多差异甚至冲突,建立多议题安全治理组织难度较高。为最大程度地凝聚各参与方安全共识、减少权力冲突、扩大共同安全利益,可以聚焦双边和地区性安全问题率先建立双边、小多边安全治理组织,再逐渐向外延伸扩展。
(3) 建立更为全面、系统和有序的“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机制
“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机制需要安全治理组织统筹构建,而安全治理机制建设也可以促进安全治理组织的建设和完善。首先,充分利用已有的“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组织(或具有安全治理职能的国际组织)建立多种形式的安全治理机制,涵盖安全公共产品联合提供机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传统安全多层次治理机制、非传统安全治理复合机制和舆论正向引导机制等,并不断优化和拓展相关安全治理机制,确保其运行的有效性,提升其执行能力。其次,在“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组织失调或缺位的情况下,各参与方需要针对具体安全议题建立或优化安全治理机制,实现安全治理领域全覆盖和功能重叠备份,以更有效地应对难以预测的安全问题,增强安全治理机制的抗冲击能力和恢复能力。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制度化程度更高的“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组织,增强安全治理的决策与协调能力。
2. 自组织演化:提升“一带一路”安全治理适应能力
自组织演化主要指安全治理的组织结构与功能能够按照某种规则持续自我完善,从而提高对安全环境的适应能力,并对安全问题的萌芽、产生和暴发形成层层阻力。“一带一路”安全治理体系自组织演化能力越强,韧性就越强,就越能适应安全环境变化。从多边安全治理多年来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经验来看,安全治理共识、权力均衡和利益交融是确保“一带一路”安全治理自组织演化的三个核心要素。
(1) 多维度凝聚“一带一路”各参与方安全治理共识
首先,包容“一带一路”各参与方安全认知的差异,减少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错误认知和敌意行为,避免因安全认知差异而造成不必要的安全治理竞争、对抗和冲突。中短期内,需要追求安全认知的“最大公约数”,避免安全认知差异阻碍“一带一路”安全治理合作。长期来看,需要追求“一带一路”各参与方安全认知的最大共识,形成安全认知差异与安全治理动力的相互转化机制。其次,加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安全战略与政策沟通,提前进行安全认知冲突识别与管理;强调“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是各方合作应对共同安全威胁、实现共同安全的途径,超越安全“零和博弈”思维;构建“一带一路”安全合作伙伴网络和安全命运共同体,破解敌意的安全认知思维。最后,构建“一带一路”共同安全文化,培育共同安全价值,增强安全治理合作意愿,强化共建国家安全共同体意识;阐释“一带一路”各参与方面临日益增大且破坏力更强的共同安全威胁,增强相关各方安全利益共同体意识;强调“一带一路”各参与方不仅是安全治理的受益方,还是责任的承担者,提高相关各方安全责任共同体意识。
(2) 构建“一带一路”安全治理多中心格局,加强权力相互依赖
首先,增强“一带一路”新兴国家安全治理的话语权。提升新兴国家安全治理话语权,打破等级性的霸权治理秩序,增强国际安全治理的正义性。鼓励新兴国家成为安全治理的中坚力量,积极供给“软性”和“硬性”安全公共产品,创新安全治理理念,优化升级安全治理组织和机制,在实践中完善安全治理体系,提升安全治理能力,以适应安全问题威胁增强、规模扩大和持续时间增加的新变化,从根本上改善“一带一路”安全环境。其次,引导大国参与“一带一路”安全治理合作。大国是国际安全治理的主导性力量,理应承担起更大的国际安全治理责任,实现国际安全治理中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大国在国际安全治理中拥有中小国家不具备的资源和能力,可以有效弥补“一带一路”安全治理赤字,实现“一带一路”安全治理能力与权力的平衡。此外,大国是“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的利益攸关方和重要受益者,需要避免非必要的安全治理竞争与对抗,不断加强安全治理合作,以实现安全治理收益与权力的平衡。最后,支持“一带一路”区域安全治理发展。发挥“一带一路”区域国际组织在安全保障、危机管理、冲突预防和反恐合作等方面的安全治理功能。支持“一带一路”区域国际组织提升安全治理能力,提高区域安全治理一体化水平,构建整体有序的“一带一路”安全治理格局,重塑地区乃至世界安全秩序。
(3) 促进“一带一路”各参与方安全利益的包容与交融
共建国家应包容各参与方安全利益差异,扩大共同安全利益,化解互斥安全利益及其干扰,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制度化[36]。首先,包容“一带一路”各参与方安全利益的差异。尊重“一带一路”各参与方安全利益诉求的差异,不触碰各方核心安全利益,不设定过高的安全指标,更注重安全治理过程,尽量避免追求各自安全利益可能导致的安全治理竞争、对抗甚至冲突。从中短期来看,在“一带一路”安全治理中应追求各方安全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进行次国家、国家和跨国等多层次“一带一路”安全治理合作,减少各行为主体的安全利益差异,汇聚各方共同利益,应对共同安全威胁。在异质化明显的地区和领域需要以关系治理为主,逐渐提高规则治理水平,以减少“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的阻力。从长期来看,应追求“一带一路”各参与方安全利益的最大共识,最终涵盖共建国家绝大部分安全利益诉求,形成“一带一路”安全治理利益差异与安全治理动力的转换机制,优化“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结构。其次,挖掘“一带一路”各参与方的共同安全利益。建立“一带一路”安全利益诉求、保障和对话机制,加强共同安全利益的整合,寻找更多安全治理合作机会,降低安全治理成本,增加安全治理收益。加强“一带一路”各参与方共同安全利益创设,形成更多安全治理合作机会,增加长远安全治理收益。最后,化解“一带一路”各参与方安全利益存在的冲突。加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间安全战略与政策的沟通,预先管控各方可能存在的安全利益冲突。追求一般与特殊安全利益的统一,努力实现“一带一路”各参与方共同安全。加强短期安全利益和长期安全利益的协调,确保“一带一路”安全治理可持续发展,以实现安全收益最大化。促进“一带一路”安全治理责任的“内在化”,强化各参与方履行责任的自主性,确保安全治理收益与责任平衡,避免一些国家过度“搭便车”行为,破解安全公共产品持续供给责任分配不均问题。
六、结 语
近年来,“一带一路”共建不断提质增效,在互联互通等领域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37],推动了共建国家经济发展,改善了“一带一路”安全环境。然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仍然热点问题频发,非传统安全问题大量增加并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和碎片化趋势,仅凭一国或少数几个国家已无法全面解决这些安全问题,只有共建国家协同治理才能进行有效应对。在此情势下,“一带一路”正从经济合作领域扩展至安全合作领域,从经济治理层面延伸至安全治理层面。笔者以“暴露性敏感性适应性”为分析框架,发现“一带一路”安全治理脆弱性突显,承受冲击能力严重不足。未来,共建国家应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安全治理的结构优化与冗余以及自组织演化,以提升其适应安全环境和应对安全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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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ulnerability analysis and response of security governance along Belt and Road
SONG Guoxina,b
(a.China Institute of Strategic Studies, b.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 China)
Abstract: The vulnerability of security governance directly affects the security and progress of the Belt and Road construction.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of “exposure-sensitivity-adaptability” can effectively assess the vulnerability of the Belt and Road security governance system and put forward more targeted countermeasur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xposure, many security issues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have high threats, wide coverage, and long duration, which may lead to a strong impact on the Belt and Road security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ensitivity, the Belt and Road has not yet formed a unified and effective security governance concept. The lack of an authoritative security governance organization and an integrated and orderly security governance mechanism has led to the lack of anti-shock capability of the Belt and Road security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aptability, the Belt and Road partner countries are more inclined to pursue power and benefits and shirk the responsibilities contained therein, leading to increasingly intensified power competition, increased security interest differentiation, and difficulty in forming consensus on security governance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which weakens the resilience of security governance along the Belt and Road. Therefore, through the optimization and redundancy of the structure, the anti-impact ability can be enhanced for the Belt and Road security governance; and through self-organization evolution, the Belt and Road security governance will be more adaptable.
Key words: Belt and Road; security governance; security issues; vulnerability; exposure; sensitivity; adaptability
(责任编辑:郭晓亮)
收稿日期: 2023-10-16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3CGJ013)。
作者简介: 宋国新(1989—),男,辽宁朝阳人,助理研究员,博士,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一带一路”、全球安全治理等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