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嵩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总院分公司,河北廊坊 065000)
数据要素作为土地、资本、劳动力及技术外的第五类生产要素[1],在中国的新型工业化进程中为经济的增长提供了新的动能。近年来,在数据确权、数据分级等底层工作的基础之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成为数据领域新的增长点。有别于基本的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作为定义的数据[2],数据知识产权对所授权、保护和管理的数据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数据知识产权通常要求数据经过一定的算法加工、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具备一定的智力成果属性。
建立和健全数据权属明确、数据源可追溯、数据运营方式合理、数据治理方式系统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数据应用的创新性,从而更好地维护数据权益,为进一步激活数据要素的价值创造提供保障。
在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均有相关条款对数据进行描述或定义。这些法律法规相对侧重强调数据的公权力属性,而在国民经济的工农业生产、商业贸易、学术研究等各个领域,数据要成为生产要素,必须实其自身的价值化。
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与《“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先后颁布,二者对如何构建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作出了进一步部署,旨在推进实施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工程,探索并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研究,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在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针对更好地促进数据要素的合理流动、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等诸多方面提出了要求。
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及《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纲)》,提出要加快推进相关政策的制定,积极推进各地方省市的试点工作。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8个地方省市作为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首批试点地区,从推动制度的构建、开展登记工作实践等若干方面陆续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的地方试点工作。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组建国家数据局。2023年10月,国家数据局挂牌成立,将主要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的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多方面工作。2023年11月,国务院在加快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政策汇总见表1。
表1 中央国家机关及各部委关于数据知识产权政策与文件汇总表(以发布时间为序)
2023年,参与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的各地方省市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之上,陆续公开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或出台地方性的管理规定,在数据知识产权的涵盖范畴、保护的客体、登记流程和要求、审查程序、管理方式、争议处理、纠纷解决、保护效力等方面做了规定。
现对已完全公开发布的部分省市政策进行分析。
1.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政策分析
2023年4月,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3](以下简称《江苏规则》),并开通上线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江苏规则》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是指数据资源持有人或处理者对其依法取得的数据进行实质性处理或创造性劳动获得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享有的权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需提供数据集名称、数据知识产权人名称、数据快照散列值(哈希值)、数据结构、数据更新频率、数据采集范围、数据获取方式。
登记流程:申请人通过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在登记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登记机构签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2.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政策分析
2023年5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4](以下简称《北京办法》)。《北京办法》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是指数据持有者或者数据处理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集,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主体包括进行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作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申请主体。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需提供登记对象名称,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数据应用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等场景,数据来源及数据集合形成时间与依法依规获取的相关证明,数据结构及规模,数据更新频次,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及隐私处理规则,存证公证情况,样例数据等必要的证明文件。
登记流程:申请人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登记保护中心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初审,对经形式审查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在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登记机构签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登记应用方面,《北京办法》明确鼓励推进登记证书促进数据创新开发、传播利用和价值实现,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法律监督中的运用,充分发挥登记证书证明效力,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3.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政策分析
2023年5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联合印发了《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5](以下简称《浙江办法》)。《浙江办法》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是指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依法依规处理数据的单位或个人可作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申请主体。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需提供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数据应用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等场景,数据来源及依法依规获取的相关证明,数据结构及规模,数据更新频次,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及隐私处理规则,存证公证情况等必要的证明文件。
登记流程:申请人通过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对经形式审查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在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登记平台签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登记应用方面,《浙江办法》明确鼓励数据处理者促进数据创新开发、传播利用和价值实现,也鼓励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有关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共同推动数据流转交易使用。同时,对各政府部门在拓宽运用场景、强化权益保护、深化安全治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
4.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政策分析
2023年9月,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印发了《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指引(试行)》[6](以下简称《广东指引》)。《广东指引》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是指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数据处理者包括对数据集合做出创造性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作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申请主体。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需提供数据名称,数据简介,关键词,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申请人名称,数据来源及依法依规获取的相关证明,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工具、算法、模型、标准及隐私脱敏处理规则,数据当前使用状态,数据应用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等场景描述,哈希值,数据格式,数据结构说明,数据量,数据更新频率等必要的证明文件。
登记流程: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登记平台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对经形式审查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在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登记机构发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5.深圳市数据知识产权政策分析
2022年11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上线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2023年10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7](以下简称《深圳办法》)。《深圳办法》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是指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数据处理者包括依法依规进行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的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作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申请主体。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需提供数据名称,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数据应用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等场景,原始数据来源及依法依规获取的相关证明,数据采集工具、内容、频率等情况,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及隐私处理规则,数据结构及规模,数据更新频次,存证途径、存证编号、哈希值、公证书文号等存证公证情况,样例数据等必要的证明文件。
登记流程:申请人通过深圳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对经形式审查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在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登记机构签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登记应用方面,《深圳办法》不仅明确鼓励数据处理者通过质押融资、交易、许可等多种方式加强登记证书的使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和价值实现,也对各政府部门在强化数据知识产权证书对数据的保护作用和数据知识产权证书的金融属性运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
6.山东省数据知识产权政策分析
2023年10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山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大数据局联合印发《山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8](以下简称《山东规则》)。《山东规则》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依法依规获取,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智力成果属性及非公开性的数据集合,享有的自主管控、加工使用、经营许可和获得收益等权益。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作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申请主体。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需提供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应用场景的条件、范围、对象及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说明,数据结构及规模,数据来源合法性证明,数据清洗、算法及隐私处理规则,存证公证情况,样例数据等必要的证明文件。
登记流程:申请人通过山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登记平台运行管理机构完成初审,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复审,合格公示后由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登记应用方面,《山东规则》明确通过质押、许可等方式运用数据知识产权的应当通过登记平台进行备案登记;鼓励登记主体通过依法成立的数据交易机构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交易利用。
综观各省市数据知识产权政策,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管理监督等行文结构基本一致;政策内容上的细节有所不同,例如管理机构、审查方式、公示内容范围、公示时长、侵权标准的判别、异议处理方式、纠纷解决等方面。这些数据知识产权政策在如下几个方面呈现出明显的特点,值得关注。
1.登记保护对象范围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体现为对“数据+规则+智力成果”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为在原始数据集合基础之上形成的衍生数据集合。“依法依规获取”是数据合规收集的前提,“非公开性”是申请登记时数据的既有状态,“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是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必要条件。这些因素一起作为数据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体现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建的原则和目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保护的对象不是简单的数据,而是更进一步体现了算法的作用,各省市数据知识产权政策在这一点上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
2.登记主体体现了对“用数据”的侧重
既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客体体现为对“数据+规则+智力成果”的保护,那么从数据使用权的角度出发,为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使用,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登记主体确定为数据处理者或使用者,而不是简单的数据拥有者,就更有利于对数据加工过程的重视和对数据价值的体现。“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也体现在各省市数据知识产权政策中,例如《浙江办法》《广东指引》对登记主体的要求只提及“处理者”,《深圳办法》对登记主体的要求只提及“使用者”。区分数据产权和数据知识产权,相对侧重“用数据”而不是“拥有数据”,是目前各省市数据知识产权政策的普遍共识。
3.隐私保护
各省市数据知识产权政策都在登记中明确要求隐私保护方面的内容,凡是涉及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的,需要经过匿名化、去标识化等情况进行说明,确保不会通过可逆模型或者算法来还原出原始数据。在积极推进数据知识产权运用过程中,通过制度激励保持我国在新型工业化的领域优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注重算法可能带来的技术风险、伦理风险乃至社会风险,防止因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权利滥用引发的侵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成为各省市在制订数据知识产权政策时的共识[9]。
4.知识产权局牵头、多部门联合发文
在各省市数据知识产权政策中,除了各地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之外,多个地方政府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法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检察院、银保监会、大数据局等机构参与了共同发文。这种知识产权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既体现了各省市地方政府对数据知识产权的重视,也有力保障了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这不仅有利于相对清晰地界定数据所涉及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市场主体按贡献获得合理的收益,还能更好地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据要素市场的积极性,为数据产业的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10]。
5.探索金融属性
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数据的汇聚连接和开放共享,营造良好的数据建设、发展与创新的环境,推动数据要素的流通和交易,促进数据资源的高效配置。数据知识产权的金融属性也普遍体现在各省市数据知识产权政策中,《深圳办法》《北京办法》等政策除了对数据知识产权本身的要求外,均有明确条款体现鼓励数据知识产权的应用和流通。
数字经济已成为中国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2022年,中国的数字经济规模已经超过50万亿元,中国在人工智能和数字化引领的本次新型工业化变革中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这些都为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为进一步促进数字领域技术创新,更好地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在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体系的过程中,建议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如上文分析,各省市在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和管理领域存在不尽相同的政策和法规,随着数据知识产权利用的增多,跨地区数据知识产权的流动和利用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障碍。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可以协调各地政策法规的差异,降低企业和个人在数据知识产权利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成本,推动数据资源的流动和共享,从而加强对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进一步激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全国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助于在知识产权登记、认定和纠纷解决等方面建立起更为完善和高效的保护机制,提升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和可靠性,鼓励更多人参与到数据知识产权创新和价值实现的过程中。这也有助于构建公平、开放和透明的数据市场环境,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动数据经济的发展,培育数据产业创新,提升国家在全球数字经济竞争中的竞争力。
因此,在数据知识产权的立法、数据知识产权标准体系的构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证据认定规则以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应用等方面,建议从国家层面尽快形成统一规范。
如上文分析,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相对淡化数据所有权,相对侧重强调数据持有者或者数据处理者的权益,是权属关系界定制度设计的创新和突破,为数据知识产权的流通交易扫清了权属的障碍,也为其他数据资产的确权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参考[11]。但是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在落实过程中,仍需要兼顾各方的权益。数据原始权利人是数据的创造者,在数据创造过程中投入了时间、精力和资源,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应当防止未经授权的数据使用和滥用,确保原始权利人能够享受应有的经济收益和法律保护。
数据处理者在数据价值实现过程中进行数据加工、分析和开发。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为数据处理者提供明确的使用权和合作基础,鼓励进行创新和技术发展,使其更有动力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来开发和优化数据处理技术,推动数据的创新应用和商业化。数据使用者利用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决策和商业活动。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为数据使用者提供明确的使用权和法律依据,确保在合法范围内使用数据,降低数据利用和创新中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明确数据知识产权权属关系有助于平衡数据原始权利人、数据处理者和数据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各方在数据价值链中获得公平和合理的回报,通过建立合理的权益分配机制,实现数据知识产权的合理管理和有效利用,促进数据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推动数据驱动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个人数据、公共数据往往包含大量涉及隐私的内容,甚至可能包括影响社会公众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受到法律较为严格的监管,制约了此类数据在市场中的流通。相较之下,企业则是数据实际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工业企业的数据源往往来自自身的生产和经营过程,在权属和安全上具备天然的数据使用优势。
鼓励工业企业建立和推进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提高数据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必要性,通过数据知识产权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是我国新型工业化的重要发展趋势。
数据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可以为跨境数据流动和合作提供法律和商业基础。通过国际层面监管和保护数据知识产权,促进全球数据治理规则的制定和执行;通过跨国合作和协调,维护全球数据知识产权的秩序和公共利益;建立数据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积极应对国家间数据知识产权纠纷,降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数据知识产权流动的壁垒和风险,促进数据知识产权资源的共享和互利合作。
数据知识产权国际化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市场和合作机会。数据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有效保护的企业更有动力进行跨境业务拓展和创新投资,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竞争力提升,推动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跨国合作。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从中小企业的出海商业贸易,到大型企业的海外基础设施建设,数据知识产权国际化将有助于提升企业乃至国家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驱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正处于数字经济高速发展阶段,深化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研究,积极推动国家层面政策性文件出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促进数字领域技术创新、交易流通和全球治理,可以更好地为数字经济发展助力,必将为我国新型工业化进程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和价值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