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生成物著作权保护探究

2024-04-30 17:43□文/王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4年13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权利

□文/王 泽

(景德镇陶瓷大学 江西·景德镇)

[提要] ChatGPT 一经问世就得到广泛运用与讨论,在火爆的同时,对于此类生成式AI,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已呈现出局限性,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引发争议。本文以ChatGPT 为例,在明确对其保护必要性的基础上,以著作权为基础,通过分析它的运作原理,确认其创作主体和内容独创性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情况下,探索相关的保护路径,填补我国知识产权体系中人工智能领域的空白,以保证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背景下,对相关领域的创新保护和合理引导。

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人工智能技术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其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代表之一的ChatGPT 在2022 年11 月发布后,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ChatGPT 以自然对话的方式实现人机交互,其核心能力在于模仿对话参与者的语言风格。不仅如此,ChatGPT 还能通过训练来应用于多种不同的任务领域,如编写和调试计算机程序、创作音乐、剧本和学术论文、回答测试问题(在某些测试情境下,超越普通人类测试者水平)、创作诗歌和歌词,甚至模拟Linux 系统等。与许多其他聊天机器人不同,ChatGPT 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整合了大量的语料数据,并具备高度一致的语言表达能力,使得其生成的内容更加符合人类的语言习惯。此外,ChatGPT 还可以记忆之前的对话内容和用户的提示,从而不断扩充其语料库,并通过无监督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

目前,以ChatGPT 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在引发一场技术革新。其在算法和算力等方面的优势为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助力。然而,在技术不断进步的背景下,这项技术也带来了潜在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涉及到著作权领域。由Chat-GPT 生成的内容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相似度极高,难以分辨,这使得如何区分保护这些内容成为了一个紧迫的问题。本文旨在从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性质入手,结合著作权理论和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探讨生成式人工智能所能够采取的保护路径。

一、ChatGPT 著作权分析

在探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所创作的作品性质时,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即生成物是否具备足够的创造性和原创性以满足著作权的保护标准。近年来涌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如ChatGPT 已经展示出了惊人的语言生成能力,但其生成的内容是否真正符合创作性的要求,引发了学界和法律界的广泛争议。近期的案例和论述在这一问题上提供了一些参考。某些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如文章、诗歌等,可能在语法、结构和表达上表现出高度的人类习惯性,甚至令人难以区分其与人类创作的差异。然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生成物具有独立的创造性。一些观点主张,生成式人工智能虽然可以模仿人类创作,但其生成的内容实际上是通过学习已有的数据和模式,缺乏真正的创意和个人思维。因此,在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性质时,我们需要考虑传统著作权标准是否适用于这一新兴技术。这也将涉及到如何识别和评估生成物中的创造性和原创性元素。未来,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律界可能需要重新审视著作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以更好地适应这个变化中的领域。

(一)ChatGPT 的“创作”原理。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性,首要从其创作原理,即数据获取和应用入手。ChatGPT 的创作是建立在Transformer 架构、自注意力机制、预训练和微调等关键技术基础之上的。通过这些原理,模型能够在生成对话和文本等任务时表现出色,研究人员通过将包括先验和推理得来的大量知识交给ChatGPT 学习,使ChatGPT 能自动挖掘数据中有价值内容,储存在知识库。在用户使用阶段,通过算法构建,用户根据既有规则引导,获得定制知识。

目前,人工智能被定义为通过学习外部数据并利用这些数据来实现特定任务的技术手段。在法律层面上,人工智能并非自然人,其运作依赖于预设的程序,缺乏独立意识和自由意志,无法独立思考和做出判断,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只是一种被用来模仿人类思维并解决问题的工具。在数据驱动算法模拟创作的技术路径下产生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实质是自然人利用智能化工具完成的智力成果。我国著作权法以表彰创作者及给予合理报酬的方式鼓励创作者继续创作,即使是法律将其他民事主体拟定为作者,其作品的产生也应当以自然人的存在为前提。而人工智能无法作为理性主体离开人类而自由思考,只能在人类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数据分析,按照这一标准,人工智能只能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存在。

(二)ChatGPT 生成物的作者需要明确。就主体问题而言,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是指进行创作活动的自然人,特殊情况下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人主张ChatGPT 依照法人这一特殊情况,即ChatGPT 的开发者作为人工智能的研发方,此时可以由开发者成为所有生成内容的作者,但这一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先不论开发者对生成内容过程中用到的知识是否具有版权,就法人这一方面来讲,法人的创作能够成为作者是因为创作本身是由自然人完成,只是在权利归属上由法人组织享有,然而在人工智能创作的情形中,人工智能不属于自然人,不能够独自代表法人组织,因此这一说法不攻自破。

当前有学者主张确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通过一定的认可条件和原则使其获得法律拟制的主体资格,而对于此类获得拟制资格的存在,在认定时也以自然人为基础,需要该主体能够通过自然人表达意志且具有实体,法人组织正是因此而符合获得拟制主体资格的,因此人工智能想通过这一路径成为作者,还需要技术的不断发展才有可能实现。

(三)ChatGPT 生成物不构成“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人类其他劳动成果的关键,它包括“独”与“创”两个方面,要求作品必须是独立创作,源于本人,禁止抄袭,而且要展示作者的个性选择并达到最低创造性要求。

在2019 年的腾讯诉盈讯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中,腾讯公司主张“ 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完成的文章属于作品,对此享有著作权,得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将该文章认定为作品。一审中认为“ Dreamwriter 软件的自动运行的方式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也是由Dreamwriter 软件这一技术本身的特性所决定”,并据此认为,“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可见,法院认为“ Dreamwriter”软件属于该团队成员进行创作的工具,其目的是代替相对复杂的人力劳动,主要体现的仍是团队成员的个性选择。但从涉案文章来看,是一篇关于财经行情的基本信息,所反映的内容均为客观事实。根据《伯尔尼公约》第2 条第8 款规定:“本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2020 年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因此,对该客观事实进行的汇总不能体现其团队成员的独特思考。据此,使用“ Dreamwriter”软件进行的“写作”也仅为对客观信息的筛选,不具有自己的思想。无论从哪个方面看,笔者认为这一文章都不应构成作品。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获得了迅猛发展,已经可以独立进行内容生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已经可以完全脱离人类的影响。笔者曾两次使用ChatGPT,命令其进行文字创作,却在相同条件下给出了不同的创作内容,可见ChatGPT 基于其技术进行的“创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不能认为其生成的内容具有个性选择与判断,只是通过应用预先的算法模板进行随机选择的结果,其输出看似具有多种结果,但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排除了个性选择,与人类的创作活动大相径庭。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路径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已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饱受争议。人工智能在人机交互过程中的表现与人类别无二致。2018 年10 月25 日,世界首次由AI 创作的画作《埃德蒙·贝拉米画像》在著名艺术品拍卖行佳士得拍卖会上,拍出了43.25万美元(约30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并成交。如果不是事先知道这幅画是AI 所作,恐怕都会觉得是人类的作品。由于尚无法律对此类特殊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且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以往案例结论不具有一般法律效力,在可预见的未来,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呼声会持续走高,因此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虽然不能以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进行保护,但仍具有从其他方面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一)提高人工智能领域的保护意识。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以及著作权主管部门在知识产权宣传中的角色至关重要。为了更好地保护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有必要加大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为实现这一目标,应当将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的宣传比重提高。通过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活动,向公众和从业者普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这些措施有助于普及人工智能在当代创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为创作者提供的权利保护意识,从而减少市场上相关领域的纠纷。

同时,强调人工智能在当代创作中的重要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向市场上相关领域的创作者普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和优势,鼓励他们积极采纳和应用,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的创作发展。鉴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全球化应用和跨国性特点,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各国应紧密合作,共享实践经验,共同应对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通过相互学习,协调立法和政策,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合作,共同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著作权”这一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可以包括邻接权。邻接权是一种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它是指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的客体并非作品,而是作品以外的成果。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邻接权的现有规定尚不包括有关人工智能方面的内容,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而言,在那些得到了使用者高度贡献而产生的具有一定艺术性或保护价值的成果上,基于其劳动过程而赋予其邻接权保护是合理的。首先,设立邻接权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保护,有助于那些利用ChatGPT 辅助进行智力创作的使用者,既可以解决其在狭义的著作权上得不到保护的困境,也符合邻接权制度设立的目的。与狭义的著作权相比,邻接权只保护财产类的权利,在涉及到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都是财产性质的纠纷,因此运用邻接权制度具有合理性。其次,与狭义的著作权相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邻接权的主体包括表演者、图书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根据这一立法目的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主体是使用者应该更为合理,而非人工智能的创造者。由对人工智能进行操控的自然人作为权利与责任主体,更符合ChatGPT 此类人工智能的技术工具定位,在发生纠纷时对使用者进行追责往往更加便利。最后,也要避免过度保护,可以参照狭义的著作权,通过“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来对权利人进行限制,以保证这一成果可以被利用。知识如果不能被大众所接受,就不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对市场也不再具有促进作用。同时,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应过长,因为邻接权制度的性质导致了其受保护的程度较低,并且人工智能以其高效率的运作,使得作品产出速度极快,如果对这些成果设立过长的保护期限,将对狭义的著作权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三)对生成物进行技术加密。在加强保护意识与完善法律结合的条件下,对生成物进行技术标识加密能够形成对Chat-GPT 生成物更为完整的保护链。

英国版权法将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归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这对于我国的相关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但笔者前文所述权利在此并非指著作权,而是由法律拟定的对人工智能专属的权利。这一权利具有与著作权法相似的效果,但仅针对具有保护价值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因此,可以设定一部专门的人工智能相关法规,通过电子水印的形式对生成物进行技术加密,即表明该生成物为ChatGPT 所作。

由于ChatGPT 生成物与人类作品有时难以区分,难免会产生欺骗误导,当ChatGPT 生成的内容涉及侵犯他人权益、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时,难以确定生成者的身份和责任,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复杂性和困难。如果ChatGPT 生成的内容被错误地归因于特定个人、组织或企业,可能会对其声誉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这可能引发舆论风波、名誉损害或其他社会关注。因此,对生成的内容加上电子水印来区分某一作品是否由ChatGPT 生成是一种合理的方法。电子水印可以通过在数字内容中嵌入特定信息或标识符,用于验证内容的来源和完整性,并可以提供法律上的证据,用于证明生成内容的类别和使用者的身份,以防止侵权行为。但也需注意技术实施方面的问题,保证水印的独特性与安全性,避免盗用,并对使用者的隐私信息谨慎处理,确保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综上,自OpenAI 发布ChatGPT 以来,人工智能发展来到了新的阶段,同时生成式AI 在诸多新兴科技领域中独占鳌头。但现有的法律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而这一保护却是具有必要性的。从长远看来,对人工智能领域的相关权利进行保护是利大于弊的。目前,它作为一种不具有独立意识的技术手段,能够为人类的创作提供相当大的便利,同时也能够在人类的引导使用下进行“创作”,这使我们不能陷入保守派的桎梏,人工智能的时代已经开启,人类应直面这项将给我们生活带来巨大变革的技术。由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不能满足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要求,同时也不符合主体条件,基于这一特点,对它的保护不得不另辟蹊径。通过制定法律对该领域权利进行明晰,对生成物提供邻接权保护,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意识,构建相应的知识产权体系已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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