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诉请不符合法定彩礼返还情形,不予支持

2024-04-29 00:00:00沈茗致
妇女生活 2024年2期
关键词:陈家彩礼男方

小夫妻婚后长期分居导致离婚,男方以“未共同生活”为由要求返还百万元彩礼

百万元彩礼添喜气,小情侣订婚后 “分居”

陈介甫和女友周小静是典型的“郎财女貌”。陈介甫是独生子,父母在温州拥有丰厚的产业。周小静是艺术学院的高才生,气质出众。陈爸陈妈见到周小静后,都对她很认可,不久就为他们举办了隆重的订婚仪式。

订婚当天,陈妈通过转账方式向周小静汇款100万元,对她说:“小静,这100万元算是爸妈给你的彩礼,希望你和介甫把生活过好。”

周小静将这100万元存了7天定期,到期后将本息合计100.0058万元又汇给了陈妈:“妈,您的心意我们都知道。您在理财方面比我有经验,这钱您帮我打理,我放心。”陈妈没有推辞,同时和儿媳商定,每个月给她汇1万元到2万元生活费。

订婚之前周小静就和陈介甫商定,她去北京继续深造,攻读音乐教育专业全日制研究生。陈介甫在杭州打拼事业,向她保证,虽然两人要“分居”3年,但他愿意为她作出牺牲。

两地“分居”之初,陈介甫一有空就从杭州赶到北京陪伴周小静。不久,两人到海南拍了婚纱照,并举办了隆重的婚礼。

婚后,周小静仍在北京求学,陈介甫往返于杭州和温州之间打拼事业,夫妻俩只要有空就去看望对方。

婚后第二年秋,周小静怀孕了。然而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孩子没能降临人世,周小静和陈介甫也因聚少离多,加上对未来的规划存在严重分歧,渐渐有了感情裂痕,最终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

女方:百万彩礼应归自己所有;男方:婚后未共同生活,彩礼应返还;法院:男方诉请不符合法定彩礼返还情形,不予支持

然而周小静和陈家的联系并未就此结束,那100万元彩礼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对于周小静来说,这段短暂的婚姻,让她从精神到肉体都经受了很多痛苦,而且当初在订婚现场,婆婆亲口说这笔钱是给她的彩礼,按理说这笔钱该归她所有。

可陈家人认为,当初周小静自愿把这笔钱交由婆婆打理,算是让婆婆管理周小静与陈介甫的家庭财务,这笔钱应视为两人的共同财产。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2020年4月16日,周小静诉至法院,要求前婆婆返还理财款本金 100万元。

因案情简单,法院很快做出判决:陈妈返还周小静理财款本金100万元。

陈妈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就周小静将100万元款项交给陈妈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周小静在前案中否认其与陈妈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陈妈在前案中辩称的“打理” 亦非通常意义上的委托理财关系,而应属陈妈管理周小静、陈介甫的家庭财务。从陈妈、陈介甫自2015年2月至2018年1月向周小静的转账情况来看,可以认定该款项一直独立存在。且在未经所有权人明确认可的情况下,陈妈无权对该100万元进行处分。现周小静主张陈妈还款,鉴于周小静已与陈介甫离婚,法院认定陈妈应向周小静返还100万元的1/2即50万元(编者注:另外50万元属于陈介甫)。

二审宣判后,陈家人总觉得心里憋屈。这100万元虽说是当初自愿给儿媳的彩礼,但是两个人领证结婚后长期分居,根本没有共同生活过。于是陈家人咨询律师后,决定从返还彩礼的角度起诉前儿媳周小静,以周小静与陈介甫婚后未共同生活为由,要求周小静返还100 万元彩礼。

周小静委托律师应诉,认可收到涉案100万元彩礼的事实,但认为双方自缔结婚约前至判决离婚期间一直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涉案彩礼不符合法定的返还情形。不仅如此,周小静整理出她与陈介甫之间的旅游记录、相互探望的车票,以及她的妊娠记录等作为证据,证明两人实际上存在共同生活状态。

法官据双方提供的材料认定:一、双方长期分居的原因为周小静在北京求学。这个原因周小静并未故意隐瞒,陈介甫对婚后两人聚少离多的状态有一定预判且接受。二、两人结婚后虽然共同生活时间很少,但都在努力维系婚姻关系,包括旅游、转账生活费、相互探望、孕育孩子等。由此可见,陈介甫、周小静婚后存在共同生活状态,且这种生活状态符合双方订立婚约以及结婚时的预期。涉案彩礼不符合法定的返还情形,法院不予支持陈妈的诉求。

陈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周小静与陈介甫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后:

四方面因素可判断是否共同生活

现如今,因彩礼问题引发的婚姻财产纠纷比较多。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5条,就彩礼返还的情形专门作出规定:(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司法实践中,最难以界定的是第二种情形,即是否共同生活。法官一般会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判断:1. 男女双方是否同居。若未同居,就不属于共同生活。2. 男女双方同居的时间。如果同居时间较短,就不属于共同生活。3.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主要生活开支由谁承担。如果主要生活开支仅由一方承担,也不属于共同生活。4. 女方是否怀孕或生育小孩。这是判断是否共同生活的一个重要因素。

本案中,陈介甫与周小静尽管婚后分居两地,但分居期间双方互有探视、一起旅游,且周小静经医院诊断曾经怀孕,都说明两人保持了正常的夫妻关系,只不过因周小静求学,两人不得已才没有住在一起。但他们的分居状态,符合双方订立婚约以及结婚时的预期。因此,法院认定他们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对男方的诉请未予支持。

【编辑:冯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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