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产品标准;抽查控制理论;太阳镜
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检验技术机构承担了对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为监管部门提供样品检验报告。监管部门根据检验技术机构对样品检验判定不合格的结论,按照监督总体,即抽样基数,也称核查总体的数量对生产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起到监督与促进的作用。换言之,检验技术机构的检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监管部门处置方案的正确性。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是统一各地监管部门与检验技术机构开展监督抽查行为与判定方法,如《太阳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以下简称《太阳镜细则》)规定:a. 取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5副,其中3副作为检验样品,2副作为备用样品;b. 依据标准:GB 39552.1-2020《太阳镜和太阳镜片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T 39552.2-2020《太阳镜和太阳镜片 第2部分:试验方法》;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按表1执行;c.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表1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太阳镜细则》是统一各地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行为,并指导检验技术机构对样本检验进行判别。它体现了监管部门的目的与要求,不是产品标准的简单翻版。
《太阳镜细则》规定抽查的方式与对象是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该条款明确告知:一是抽样方式为随机抽样,不能采用非随机抽样等其他获取方式;二是监督对象是待销的产品,即生产者、销售者验收合格的产品,不是生产线上或自己企业内部使用的产品。
《太阳镜细则》规定获取样品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国家抽样标准[2]规定了4种获取随机数的方法:随机数表法、随机数骰子法、伪随机数发生器法以及扑克牌法。这4种方法具有同等效果,《太阳镜细则》虽建议采用随机数表法,但抽查部门可根据获取样品方法的便利性选择获取方法。
《太阳镜细则》规定要求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5副,其中3副为检验样品,2副为备用样品。即《太阳镜细则》规定检验样品数与产品标准GB 39552.1-2020《太阳镜和太阳镜片 第1部分:通用要求》一样都是3副,从表面来看好像没有区别,但多种检验程序会产生不一样的判定结果。产品标准只提供了表2的一种检验程序,监督抽查还可以按照表3或表4等多种检验程序进行。换言之,检验程序不同,对于检验技术机构来说只是工作量的变化,不影响对样品判定的要求;而对于判定监督总体来说,会出现判别程度不一样[3]。为此,监管部门与检验技术机构要有正确的认识。
表2 样品数及检验程序
众所周知,对太阳镜进行质量判别是以抽查样品质量情况推断的结果,而抽查的性质不同,所采用的检验程序与最终结果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根据国家监督抽样标准[4~7]规定,监督抽查的错判率为5%,而漏判率则不确定。监督抽查是以样本不合格来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即监督总体的不合格品率超过监督抽查的检验方案对应的规定值;而样本合格是不能直接判定监督总体合格,只是未发现该监督总体为不合格而已,依据理论是小概率事件原理[8],其目的是督促生产企业时刻把好产品质量关。
产品标准是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与判定的根据,它所规定的检验方案不能无条件地用于监督抽查。检验技术机构除了保证样品的检验数据准确无误外,所采用的抽样检验方案应该服从监督抽查的要求,体现监督抽查的目的与要求,不能简单地采用产品标准的检验方案。比如,监管部门对太阳镜批产品的光透射比、光学特性、太阳镜镜片尺寸等项目是按照98.5%合格品率的要求进行考核,即按照表4检验程序执行,而检验技术机构采用产品标准规定的表2检验程序进行考核,根据监督抽查判定设置原理,使考核的合格品率指标值下降到95.0%。换言之,检验技术机构无形中降低了监管部门的考核指标,改变了监督抽查的目的与要求,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管理。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是以产品标准为依据,并结合监管部门的要求与监督抽查的特点而制定的工作程序与方法。它与产品标准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处:产品标准用于判定产品参数(即技术性能)合格与否,控制产品质量水平的方法是根据产品标准规定接收质量限或购买双方商定合格品率,按照国家验收标准[9~10]确定的或以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案进行判定;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是指导如何判定监督总体为不合格总体,是以检验样品的数量体现考核质量水平(术语为“声称质量水平”)不合格。比如,抽查1个样品可以判定监督总体的合格品达不到95.0%、2个样品可以判定监督总体的合格品达不到97.5%、3个样品可以判定监督总体的合格品达不到98.5%、5个样品可以判定监督总体的合格品达不到99.0%等,以此类推来监督其质量水平。换言之,监管部门对监督总体的考核要求不同,监督抽查样品数量不同,不能以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案进行判定,而背离了监管部门的意愿与要求。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与产品标准是两个不同的工作领域,监督抽查的检验方案应根据监督抽查控制理论进行落实,不能直接抄录产品标准。作为检验技术机构,不能认为按照产品标准执行与保证样品检验数量准确就没有问题,必须弄清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考核要求的合格品率值来确定检验程序。就太阳镜产品监督来说,如要求其光透射比、光学特性、太阳镜镜片尺寸等项目的考核合格品率是95.0%、或是97.5%、还是98.5%,就应该对应表2或表3,或表4执行。换言之,检验技术机构应该根据监督抽查的目的与要求,结合产品标准的规定来确定各考核项目的检验方案,不能凭主观臆断,而要正确解读《太阳镜细则》,发挥监督抽查作用,确保监督总体判定的准确。
表3 样品数及检验程序
表4 样品数及检验程序
参考文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太阳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Z],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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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378.1-2008 计量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对单一质量特性和单个AQL的逐批检验的一次抽样方案[S].
作者单位: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