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英仟,陈祥民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经济犯罪侦查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元宇宙既是一个技术概念,也是一个经济概念。web 3.0时代,集成AI、数字原生及孪生等技术的元宇宙拥有互联网无法比拟的特征属性,亦即,独立的经济系统、全真的体感机制和全面的社交网络。诚然,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以元宇宙为基础的各类产业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金融犯罪风险。
元宇宙(Metaverse)一词最早起源于美国作家斯蒂芬森《雪崩》,书中写道:“当进入元宇宙……每个人的化身都可以成为自己喜欢的任何样子。”此后,许多电子游戏和电影基于这一观念,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呈现元宇宙未来发展状况。现今,VR、区块链、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元宇宙这一科幻概念正逐渐成为现实,并通过以太坊、比特币、NFT等数字资产形成独立的数字金融经济体系,据此,本文将元宇宙金融经济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首先,初级阶段。当前元宇宙数字金融经济尚处在这一阶段,交易规模相对较小,受外界影响大,货币价格不稳定,各国监管机构对其抱有警惕、限制的态度。就国际NFT市场而言,NFT所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调整版权费用,导致NFT交易价格存在较大波动。
其次,中级阶段。在这一阶段,世界各地的虚拟货币贸易规则、数字资产监管保护制度业已完善,元宇宙在全球范围内形成“数字金融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数字资产、虚拟货币、虚拟产品可以自由流通和兑换,元宇宙数字金融经济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
最后,高级阶段。虚实融合、多维立体、意识交换的元宇宙空间已经形成,DeFi(去中心化金融)矩阵对货币施加了一种新的数字化共识规则约束,数字货币贸易不再依托任何中心化的金融机构、交易场所,人们可以在自己的资产组合中自由配置各种货币,法定货币逐渐被数字钱包取代。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着独特的经济体系和法律制度。要发展好国内的数字经济,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选择地借鉴模仿国外优秀经验,不能一味地照搬照抄、囫囵吞枣。因此,我们势必要以中国法定数字货币(DCEP)为基础,构建国内元宇宙数字金融体系。
首先,要将DCEP作为中国元宇宙金融经济体系的根本和基石。严格按照中国金融经济的发展状况发行DCEP,并将其作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定货币计量单位。同时,要坚持完善立法,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严厉打击恶意炒作数字货币的不法分子,重点防范金融风险,着力保障我国金融安全和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其次,要将DCEP作为衡量元宇宙数字资产价值的重要标准。相较于国外加密货币市场恶意炒作和混乱无序,DCEP具有独特的稳定性和防冲击能力。通过DCEP,我们不仅可以较为稳定的衡量和比较元宇宙商品的价值,还可以实现实体经济与元宇宙数字金融经济的结合,推动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再次,要把DCEP作为打造“元宇宙中国”国际化的关键。离岸的DCEP具有较高的自由度,是数字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支撑工具,通过编程接口把DCEP开发给更多业务应用,如去中心化应用(DApp),持续提升DCEP的国际化水平和影响力,推动“元宇宙中国”与国际相接轨,进一步实现全球元宇宙数字金融经济的纵深发展。[1]
在元宇宙初级阶段,元宇宙的建构本质仍然是将现实空间数字化,需要智能计算机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运算。因此,无论是元宇宙空间本身还是元宇宙数字金融交易,实际上都是由数字构成的,其抗风险性和稳定性相对较差。此外,由于我国相关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不法分子利用监管空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给元宇宙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较大阻碍。
依据我国法律,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者主要差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目前,元宇宙被视为通往未来的立体全息互联网空间,其相关项目前沿性和高回报性特征成为部分“网生代”关注的焦点。然而,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借机利用这一新兴概念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对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较大威胁。
第一,编造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金融犯罪具有较强的预谋性,犯罪嫌疑人为了顺利达到犯罪目的,在犯罪着手前都要经过精心策划,包括开展业务培训、制定作案方案、确定犯罪对象等。不法分子通过编造和炒作元宇宙游戏开发、人工智能跨平台融合、数字藏品等投资项目,巧立名目,捏造众多具有高科技外衣的元宇宙项目,公开向外界虚假宣传,利用“高额回报”吸引公众投资。一旦非法集资到一定数额,犯罪分子便会卷款潜逃,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第二,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投资。犯罪分子通过注册或购买的空壳公司来成立小型游戏开发工作室,制作与“元宇宙”概念捆绑在一起的网页游戏,他们以参与者只需花钱购买装备、缴纳不定数额的服务费或会员费就能获取高额回报为幌子,不断诱使玩家进行投资购买。例如,福建省一家自称为“元宇宙研究院”的公司,以元宇宙链游花钱购买装备即可进行投资理财的名义,非法吸收了大量的公众存款,对当地金融秩序和投资者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第三,元宇宙房地产非法集资。2021年12月,元宇宙平台Sandbox上的一块虚拟土地以人民币约3200万元的价格售出,创下元宇宙房地产交易价格的新纪录。为此,低价哄抢虚拟土地,等行情好时再高价卖出成为许多投资人的共识。然而,这种行为不仅具有高风险,也是不法分子进行非法集资的重要手段。犯罪分子向投资人鼓吹元宇宙房地产价格即将上涨,人为制造虚拟房地产抢购热潮的同时,宣称自己有内部渠道,能够帮助投资者购买虚拟房产并赚得巨额利润,吸引投资人进场注资。随后,一旦元宇宙房地产价格发生动荡,关注度下降,新玩家进场人数持续减少,犯罪分子便会立即抛售虚拟房产,携款潜逃。
第四,元宇宙虚拟货币非法集资。一是利用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币发行)换取投资人手中的比特币或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ICO是一种常用的为区块链创业项目筹资的方式。[2]然而,在2017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个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令禁止在国内开展ICO项目。这导致许多区块链创业项目发起人选择移民海外,并通过境外服务器向境内发起ICO项目,而由于中国经济体量大,民众金融风险意识相对较低,部分炒作力度大的ICO项目在短短数天内就能达到甚至超过预定的项目融资目标,给我国的金融体系造成较大风险。二是虚构“元宇宙通用货币”等空气币,诱导群众投资购买。该犯罪手段主要针对那些具有一定经济能力,但学历和文化水平较低、同时渴望获得高额利润的人群。面对这一群体,不法分子利用其贪图小利的心理,通过提供一定数额的前期利润来诱使他们不断增加投资金额,而当投资者意识到自己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时,犯罪分子早已杳无音讯。
随着当前通信技术和支付手段的不断升级换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形式也愈加丰富隐秘,如精神传销、虚拟货币传销、金融传销等等,而初代元宇宙作为现实空间数字化的主要形式之一,自然不可避免地成为传销活动犯罪的焦点领域。
第一,链游传销。犯罪分子开发链游、发行游戏代币并上线去中心化交易所后,利用网络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等多个渠道投放广告大肆宣传,待玩家入场后,要求玩家先利用前期购买的泰达币兑换成游戏代币,之后再使用游戏代币购买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此外,玩家还可以通过招募他人或组织代理的方式吸引新玩家参与,以获得额外的游戏代币或游戏装备等奖励。在传销犯罪早期阶段,玩家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后入场玩家缴纳的“入场费”,而链游公司的收益则是来自玩家缴纳的服务费、换取代币的“手续费”及游戏装备的“托管费”,等到犯罪后期,随着该款链游的热度下降,老玩家很难再吸引新玩家入场。此时,链游公司便利用早期编写程序或制定智能合约时留下的“后门”,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地址,套现跑路并对外宣布游戏停止运营。
第二,虚拟货币传销。近年来,虚拟货币传销成为网络传销犯罪主要形式,其涉案数额大、取证困难、涉及人数多等特征给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以下简称经侦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题。而元宇宙作为虚拟货币的主要流通领域,极易成为传销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区域。
一是智能合约模式。犯罪分子将涉案智能合约部署到元宇宙空间含有虚拟货币地址的区块链上,包装成去中心化金融(DeFi)类型的理财产品,在各大社群以高额利润为由开展广泛宣传。投资人的收益主要分为两种,首先是在平台方的去中心化应用(Dapp)中投入主流币获取静态收益,其次是发展线下,获取各个层级的动态收益。一旦智能合约内部资金池达到一定数额后,项目方立即宣布项目崩盘,并提款潜逃。
二是公链模式。犯罪分子复制公开的公链代码,开发公链项目并发行公链代币,打造“理财钱包”用于将主流币兑换成公链代币。参与人必须获得他人邀请码和一定数量的公链代币才能注册该“理财钱包”,参与人的代币数量和邀请人数越多,等级越高,分红也越多。然而,若公链项目所积累的资金达到不法分子预计目标,不法分子就会通过项目后台调整代币价格,宣称该公链项目投资失败。
三是元宇宙云矿机模式。算力是元宇宙平稳运行的关键。不法分子基于这一观念,在各大社交网站上大肆鼓吹元宇宙空间下人工智能集成算力远超传统互联网服务器的观点,引荐用户购买元宇宙虚拟矿机并加入虚拟矿池,利用元宇宙“强大”算力获取高额收益。在该种模式下,不法分子利用前期开发的应用平台发行平台代币,推行“推广返利活动”,要求参与者在使用平台代币购买不同等级的云矿机的同时,发展下线提升等级,获取收益提成。当时机成熟后,不法分子先是限制用户每日提现额度、延长提现周期,最后关闭应用平台,转移平台资金跑路。
元宇宙的兴起为证券、期货犯罪提供了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受众群体更精确的信息干扰渠道。不法分子可以随时将他们控制的市场信息精准地传递给证券和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影响投资者对资本要素配置的决策判断,继而爆发各类债务违约、信用风险及投资交易风险,给金融产品消费者的资本资源造成重大损失[3]217-218。而大多数没有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在遭受重大损失后,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正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极有可能将金融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正常管理秩序。
第一,利用虚假信息欺骗误导市场参与者参与投资。不法分子利用元宇宙这一新兴概念,大肆宣传元宇宙证券、期货的投资利好,并通过“股吧”、财经论坛等专业金融社交平台发布公司证券、期货已通过国内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注册或核准的虚假信息,骗取投资者投资和购买,然而,事实上这些所谓“公司”的证券、期货根本无法上市,或者只能在“粉单市场”进行柜台交易(OTC)。另外,不法分子还可以通过披露虚假、伪造的公司业绩、项目计划、融资方案等信息,在境外发起ICO项目吸取资金或虚拟货币,完成所谓的股权众筹。
第二,利用受操纵的信息从证券、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获取不法利益。受操纵信息既包括政治或经济的宏观信息,也包括关于证券、期货或其具体发行人的信息[3]220。不法分子事先建构仓位,通过蓄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诱导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大量购买元宇宙金融产品,继而引发市场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发生波动,以从预期的市场效果中牟取非法利益。
目前各国监管机构的金融风险评估报告指出,元宇宙NFT(非同质化代币)交易存在极大的洗钱犯罪风险。NFT作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非同质化数字资产通证,主观性较强,价值波动较大,买卖双方经常是在没有第三方平台的情况下进行点对点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仅存在一个匿名的公钥地址,真实身份和账户身份无法一一对应。此外,元宇宙空间弱地域特征和执法管辖强地域特征之间的矛盾,导致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证据呈全地域分散和高速传输的特点。[4]因此,利用NFT开展洗钱犯罪活动很难受到银行反洗钱部门或经侦部门监管和控制。
第一,自洗钱。不法分子利用上游犯罪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购买NFT类产品并与自己账号进行多次交易,以期在区块链上形成交易记录。而在这一过程中,其他买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据该类产品的销售记录与不法分子进行交易,“帮助”不法分子完成自洗钱犯罪。
第二,洗售交易。洗售交易是指不法分子人为地制造NFT交易市场虚假繁荣,实施NFT数字商品所有权的非真实转移,从而影响NFT交易市场行情,虚买虚卖,逃避监管实现赃款“合法化”的行为。以Blur的NFT洗售交易为例,NFT洗售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四点特征:一是买卖双方都使用同一个钱包进行交易;二是同一个NFT在多个钱包间进行了多次交易;三是买家和卖家的资金都来自同一个钱包;四是买卖双方的钱包都对同一个NFT进行了三次以上的购买。[5]
现阶段,数字货币的流通速度已经大幅度地超过传统货币,这不仅提高了经济效率,也给我国外汇储备和外汇管理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冲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不得随意将人民币兑换成其他外国法定货币,必须依托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交易汇兑行为。而在元宇宙中,虚拟货币作为通用货币被广泛接受,但如果参与交易的一方位于境外,交易双方就可以借助元宇宙的跨国性、虚拟性等特征,绕过我国法律监管,非法转移或存放外汇至境外[6]。具体而言,元宇宙用户可以在交易平台(如欧易OKEX、FTK)购买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然后再利用元宇宙与境外开展交易汇兑,将虚拟货币汇兑成美元、欧元等外国法定货币,存放于境外银行中。
元宇宙的出现不是为了取代物理世界,而是在物理世界和虚拟世界的互相交互中,不断突破物理世界的限制,实现人类意识的无限延伸。因此,元宇宙不是法外之地,元宇宙的金融经济发展必须在我国相关机构的监管制约下有序运行,特别是在元宇宙初级阶段,洗钱、非法集资、传销以及外汇等金融犯罪风险高发频发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势必要做好应对措施,通过建构完善的“平台-数据—代码”一体化风险防控模式,对元宇宙涉金融犯罪及时打击处理,维护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我国元宇宙起步较晚,发展进程缓慢,建设水平较低,多依赖于国外或私人搭建的交易平台,而少数平台为了增加平台流量和用户使用率,铤而走险,贸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再者,元宇宙日益复杂的哈希函数运算致使元宇宙用户在开展数字金融交易时,无法将自己的交易记录直接添加至区块链中,交易双方必须利用数字钱包或虚拟货币交易所才能开展NFT或虚拟货币交易,但数字钱包和虚拟货币交易所并不具备传统金融机构的资产防护能力,资产保护措施较少,安全性较差。为此,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监督规范平台合规化建设。首先,在我国开展元宇宙金融交易、虚拟货币流转的国内外交易平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名登记注册,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和支付牌照。其次,公安机关要监督交易平台落实平台用户实名注册,完善区块链交易地址查询,明确平台各项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打造“交易平台-监管单位”的一体化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最后,各大交易平台要把DCEP作为我国境内唯一法定数字货币,严厉禁止其他虚拟货币在我国境内使用流通,推动各大交易所与我国银行安全系统相对接,提升交易所的资产防护能力。
二是坚持完善“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社会公众”的协同治理机制。公安机关在打击元宇宙金融犯罪时,往往会因为“信息壁垒”延误侦查时机,阻碍侦查进度,为此,构建一体化元宇宙金融犯罪协同治理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协同治理机制要以尊重金融行政规章为前提[7]。金融犯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涉及领域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部分公安机关很难确认某个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因此,公安机关要以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为前提,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前置法,进而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刑法形成内心和法律确信。其次,持续强化公安机关与金融部门的双向沟通与协调。一方面,公安机关要从金融机构获取更多金融风险信息,了解金融机构对金融交易的具体要求,提升公安机关打击金融犯罪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主动向公安机关学习打击金融犯罪的具体方法和侦办经验,推动金融行政规章和金融交易规则的不断完善,打破部门信息壁垒。最后,发挥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公开金融监管规则和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促使人民群众主动参与防范元宇宙金融犯罪风险。
三是打造“静态”和“动态”的风险防范机制。在静态方面,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指导,把刑事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尽快完善行政法、公司法等前置法规定,倒逼平台不断完善自身建设,着重发挥去中心化组织(DAO)自治作用,推动行业自律的成熟和规范。此外,对于证券、期货犯罪风险,公安机关要加快推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定条件下及时披露元宇宙概念股等相关证券、期货信息,保证信息透明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或受操纵的信息欺骗、误导投资者。在动态方面,贯彻科技兴警的重要理念,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的风险防范机制,利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手段对日常交易数据进行监控,分析异常信息,锁定可疑账户,对金融犯罪进行有效监控。
数据在元宇宙金融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公安机关打击元宇宙金融犯罪的关键。要加强对元宇宙金融犯罪的监管防范,就必须坚持“以链治链”原则,重点打击防范不法分子以元宇宙数字资产(虚拟货币、NFT、虚拟地产等)为噱头,诱使他人参与投资、发展下线,实施的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行为。
一是加强国际合作,打破元宇宙金融犯罪风险防范数据壁垒。各国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的差异,使得相当一部分国家建立了数据壁垒,导致我国公安机关打击防范元宇宙跨国金融犯罪较为困难,收集数据情报存在较大阻碍。[8]因此,公安机关要加强国际合作,利用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与国外司法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建立平等互惠的多边大数据风险预警平台,达成打击元宇宙跨国金融犯罪共识,强化元宇宙金融犯罪跨境取证合作,设立完善的跨境取证程序和机制。此外,注重培养精通外语和大数据侦查,了解国外警察实务的复合型人才,为公安机关开展境外协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链上天眼”追踪溯源,掌握链上交易动态、固定电子证据。链上天眼作为链上数据监测和交易行为的可视化工具,主要有三个功能。一是地址分析,侦查人员根据涉案人员交易币种(ETH、USDT_ERC20等)在OKLink浏览器上输入钱包地址,分析该钱包的交易次数和交易数额,构建可视化交易关系网络,筛选恶意地址,找出可疑交易,定位交易对方地址。二是交易图谱分析,哈希值作为公链交易的唯一标识符,被用来确认和验证元宇宙虚拟货币交易的有效性。侦查人员利用交易产生的哈希值,研判出该笔交易时间、次数、数额等,并依据“链上天眼”自动生成的交易图谱,追踪可疑资金,找出钱款最终流向,冻结参与非法交易的其他地址,保障追赃挽损工作的顺利完成。三是NFT溯源,侦查人员根据NFT发送方或接收方地址,生成交易路径,分析流转次数、中转地址,重点监控利用NFT进行的洗售交易,及时固定链上证据。
三是运用区块链地址标签识别技术精准定位嫌疑人。区块链地址标签识别技术是指侦查人员利用区块链地址标签系统对链上数据标签地址进行检测,确定特定标签与交易地址的关联性,推断出地址归属实体的数据化技术[9]。首先,侦查人员要搜集与区块链交易相关的全部数据。其次,把收集的数据进行清洗分析,分成不同类别的地址标签。再次,运用数据中台训练不同类别的地址标签,实现地址标签的自动化更新,形成完整的地址标签系统。最后,公安机关根据该项系统判断出可疑资金流向的实体交易所,对交易所进行调查取证,获取不法分子留存的个人信息,塑造出涉案人员关系图谱。
现阶段,元宇宙金融经济受限于计算机算力水平,仍不能摆脱交易平台、理财钱包等中介机构,实现完全“去中心化”。再者,又由于缺少合规化建设的中介机构极易成为不法分子实施金融犯罪的温床,因此公安机关要把代码智能技术作为减少金融犯罪风险的有效手段,推动侦防工作效率和效益的革命性提升。
一是法律的代码化预嵌。代码构成元宇宙基础框架,在元宇宙中,代码可以作为执行现有法律的有效手段(code as law)。在这一层面,法律与代码技术相融合,不受外界或其他约束规制的牵制,自动化执行,通过验证、痕迹追踪、信息筛选、加密等手段对个体进入元宇宙的行为实施绝对化约束[10]。
二是智能合约代码安全审计。近年来,不法分子经常使用智能合约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为了降低犯罪分子利用智能合约代码造成的金融犯罪风险,公安机关要做好智能合约代码的安全审计工作。首先,代码扫描。常见代码扫描工具有DMSCA(企业级静态源代码扫描分析服务平台)、VeraCode(静态源代码扫描分析服务平台)、Fortify Scan和Checkmarx等,侦查人员借助代码扫描工具利用预先定义好的规则对智能合约源代码进行自动分析,及时发现代码质量缺陷和安全漏洞。其次,人工分析。代码扫描工具的扫描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误差,需要侦查人员进一步研判代码扫描工具是否存在漏报误报的现象,确保代码扫描工作的精确性。最后,漏洞验证。侦查人员完成上述工作后,注意对检测出来的漏洞进行验证,分析漏洞被利用的可能性以及被利用后的影响,其中,最有效的方法是渗透测试,通过设立测试环境,模拟犯罪分子对漏洞进行利用,确定该漏洞的危害程度和风险性[11]。
总之,金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和命脉,对于国家的资源分配、产业发展、经济运行等起着重要作用。而元宇宙的诞生促使我国金融行业出现了新的变化和特点,在改变传统金融行业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金融犯罪风险。为此,公安机关要以现有法律体系为基础,以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为手段,以保障我国金融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不断探究金融风险的来源和起因,完善元宇宙金融犯罪风险防范路径,打造“平台-数据-代码”的全方位风险防控体系,利用“链上天眼”、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技术手段提升数据化防范能力,实现对元宇宙的有效治理和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