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宇是一名专门为特殊儿童提供入校陪读教育的陪读老师。王先生的孩子浩浩存在一定程度的焦虑和多动症,学校要求家长陪读。王先生因工作繁忙,聘请小宇作为陪讀老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陪读协议。协议约定陪读费用每月8000元,小宇为浩浩提供个性化的课程设计。同时约定,如果辞退老师的理由不足,提前终止合同需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陪读三个月后,小宇突然收到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协议解除了案涉合同,但是尚有5天工资未予结算。小宇此后无法联系上王先生,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自己5天的劳务费并赔偿违约金总计1万元。
法院认为,小宇与王先生签订的陪读协议约定期限为一年,如王先生辞退理由不足提前终止合同,需在正式工资以外多付一个月工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宇未尽到协议约定的陪读义务,王先生亦未曾向小宇表达过对其工作的不满,故王先生以小宇违约反诉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2万元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判决双方陪读协议解除,王先生向小宇支付5天劳务费并赔偿违约金总计1万元。
宣判后,王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摘自《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