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解“隐形加班”困境不断探路

2024-04-19 05:06
文萃报·周五版 2024年10期
关键词:离线界定隐形

“隐形加班”这一话题,不仅现身年初密集召开的地方两会,也成了当前人们关注的热点。

舆论场上,通常将用人单位随时通过微信等聊天工具向劳动者下达工作任务,导致劳动者下班后“休而不息”的现象称为“隐形加班”。

就在今年1月,一起涉及“隐形加班”问题的劳动争议案件被反复提及。该案中,劳动者李某长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进行工作,被法院认定为属于“隐形加班”,公司被判赔3万元。案件获评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日前还入选了最高法、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

该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不仅在于系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首次对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隐形加班”提出相关认定标准的案件,更在于相关部门的正视与尝试:过去,虽说“隐形加班”问题屡见不鲜,但因没有先例、界定标准尚未明晰、举证不易,劳动者很难获得支持。

除进一步明确“隐形加班”界定标准、破解举证难问题外,“指尖上的加班”难题还有何解?全国政协委员吕国泉等人认为,国家层面应确立保护“离线休息权”的法律规定,即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之外,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工作事宜的权利,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支撑。

同时也要看到,在劳资地位不对等的情形下,即便“离线休息权”成为现实,劳动者“离线”之后被“穿小鞋”、有证据也不敢维权的情况依然可能存在。恐怕只有雙方地位对等,一些制度设计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进一步说,解除劳动者“被优化”“被替代”的顾虑,需要司法警示、工会组织、劳动监察部门等多方面更加积极主动发力,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强化检察监督与“一函两书”衔接协作,必要时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专项执法检查,为劳动者“撑腰”。

(摘自《南方日报》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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