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虎
摘要: 乡村振兴是金融支农的任务目标与着力方向, 体现了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关注于重视。农发行始终将“三农”作为主要扶持对象, 在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阶段, 发挥“三农”领域的购销储业务优势, 完善国家政策属性落地配套一以贯之。本文主要概述乡村振兴战略, 探讨农发行服务乡村振兴的重点路径, 并对农发行服务农村振兴进行思考, 以供参考。
关键词: 农发行; 乡村振兴; 方法路径
DOI:10.12433/zgkjtz.20240205
一、 乡村振兴的概述
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关键时期, 乡村振兴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手段。国家關于乡村振兴的一系列战略部署与论述表明, 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是人民所向, 是施政所指, 同时也为农发行提供了新的历史发展机遇。农发行作为我国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 不忘初心, 牢记金融国家队的使命担当, 踔厉奋发, 提质增效, 发挥金融支农的功能作用。农发行始终坚持“服务乡村振兴的银行”的战略定位, 以服务乡村振兴开启新阶段的支农兴农新篇章。
(一)乡村振兴的提出与发展
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旨在解决好“三农”领域存在的各项问题, 这是我国经济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 目前已成为党中央、 全国上下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近年来, 在党中央的指导下, 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章, 给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定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基调。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 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 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 更好地支持农业农村的现代化进程。我国提出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建议, 为乡村振兴战略布局提供了新的方向。
(二)乡村振兴实施要素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 乡村所发挥的作用不可替代, 其兼具各类发展要素, 如文化、 经济、 生态等, 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是我国的一贯目标。在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实施的阶段, 需要始终将党管农村的原则放在工作首位, 将农业农村发展作为重点兼顾的对象, 将农民作为当前工作的主体。针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断完善和巩固, 确保土地承包关系具备较强稳定性, 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保障。在开展基层基础工作时, 需要尽快培育一支优秀的农村工作队伍, 将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放在工作首位, 重视城乡融合发展, 健全相应的政策体系及工作机制。在城乡统筹、 协调的基础上, 为农村的经济、 文化、 政治等要素的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确保能尽快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 强化对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支持及保障。同时还需要瞄准农村地区的优势产业, 强化农民这一职业的吸引力, 将农村地区打造为宜居、 宜业的好地方。
我国目前还面临着比较突出的发展矛盾, 特别是城乡地区的不均衡发展, 使得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还得不到有效满足, 即便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后, 农村地区仍然存在许多需要处理的问题。我国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征程上, 农村地区的任务仍是最繁重的, 但是农村地区有着最深厚的基础和强大的发展潜力。所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对我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 满足农民切实需求、 解决城乡发展矛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农发行服务乡村振兴重点路径
在农业政策实施的背景下, 为更好地配合政府的工作, 农业政策性银行面向农业领域提供特别贷款, 给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创造了良好契机, 农发行需要站在乡村振兴的视角, 主动承担责任, 加大对“三农”领域的支持, 为农业农村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将实现乡村振兴作为服务“三农”的首要目标。
当前, 农发行在融资、 融智、 融商、 融情“四融一体”的金融服务中发挥了显著优势, 逐步形成了脉络清晰的功能定位, 在“三农”领域具备较强的资源引导、 履行社会责任、 经济建设和逆向调节等功能。农发行通过深耕“三农”领域购销储业务、 发挥完善政策属性配套来实现农业经济、 产业结构以及生产布局的合理, 为乡村振兴提供保障。
(一)深耕“三农”领域购销储业务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 国家最初建立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目的即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粮、 棉、 油是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基础的生产资料, 其生产价值主要是由购销企业通过经营粮、 棉、 油的购、 销、 储来实现的。因此, 农发行需不断完善并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服务功能, 加强对油棉粮等农副产品相关购销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更好地促进各类农副产品在社会领域流通以此带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譬如, 2021年农发行华东地区某分行主动对接全省“十四五”规划项目, 立足地方特色、 自身特色, 出台了一系列专项营销计划与优惠政策, 与地方政府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全省项目大会战的通知》, 深度参与全省“项目大会战”“项目建设提速年”等活动, 以支持农副产品购销为目的, 支持企业占领更高市场份额, 拓宽服务、 延伸服务, 为企业发展提供充足资金, 同时加强人才建设, 实现了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带动。
为进一步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巨大资金缺口的弥补, 需要农发行进一步强化资金供给, 清除融资路上的障碍, 不断开拓创新。通过强有力的支持促进农村地区经济高速和高质量发展, 保证农村金融供给的灵活程度和适应水平, 逐步实现对农村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主动践行乡村振兴战略的同时, 实现城乡地区共同富裕。
(二)发挥完善政策属性配套
紧密关注党中央国务院、 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乡村振兴规划政策、 制度办法, 跟踪掌握最新工作部署、 重大项目, 研究落实意见和重点任务分工。提供融智服务, 主动宣介银行产品和优势。构建以政府统领指挥、 市场能动参与的社会协同发展机制。不断强化金融服务产品创新, 特别是围绕民营小微企业、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 探索创新可操作性强的金融产品, 譬如, 发展应收账款、 订单仓单等方式的融资业务。探索拓宽抵质押物范围, 大力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大型农用器械机器、 粮储仓等抵质押物融资模式, 推进市场化农村产权的流转处置机制建设。同时, 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方式, 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创新农业领域保险业务,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
乡村金融活动具有投资量大、 回报期长、 风险系数高等特点, 社会层面的商业金融机构可能受到如回报与风险不匹配、 融资放款成本较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目前情况下, 相比城市金融活动, 商业资本在农村金融体系中严重缺位。同时, 由于农业生产受到自然环境、 气候、 购销储市场多维风险因素的约束, 使得放贷机构在利率测算上风险系数难定导致贷款风险偏好偏高, 使得难以对农村金融的供需关系展开协调, 对社会资本、 商业资产大规模支持乡村振兴产生了严重的限制。农发行需要始终明确“三农”领域是自身发展的主战场, 面向“三农”领域不断加大金融资源的倾斜力度, 特别是对一些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需要格外关注。农发行作为国家金融支农的主体之一, 需要在新形势下积极承担支农责任, 在国家政策的引导及支持下, 瞄准农村地区, 开辟新的市场空间, 通过不断优化业务开展、 创新产品服务, 为打造更多新的支农渠道创造良好的条件。
农发行是国家政策指导下的金融支农主体, 大量低成本的信贷资金导入, 以敢为人先的姿态投入农村金融市场, 降低“三农”领域市场的融资成本, 引导商业金融、 社会资本灵活进入服务乡村振兴领域, 激发属地其他金融机构支持乡村振兴的活跃度。
三、 农发行服务乡村振兴的思考
(一)职能定位与资金循环
实现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激活了大量的金融业务需求, 提高农村金融支持的有效供给水平首先要解决好资金来源的问题。农发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 其在金融支农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在支持与保护农业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不过, 这一优势对农发行的发展本身会有一定的限制。受体制因素及市场因素的影响, 农发行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单一, 其资金在运营上存在一定限制性条件。在中央财政支持下, 农发行主要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资金补充。财政资金的投向、 使用范围、 利率等主要受到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影响, 农发行的资金供给及运营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农发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 因为贷款周期较长, 面向“三农”领域需要提供一系列优惠, 所以业务开展并不会有太高经济效益, 再加上“三农”领域的贷款存在低利息、 长期性等特点, 这是其他类型的金融贷款所不具备的特点, 其作为政府面向“三农”领域实施政策性金融的重要窗口, 尽管享受了税收减免、 担保债务等一系列優惠条件, 但是较低的收入及较长的资金回收周期, 使得农发行在经营过程中的经济效益得不到保障。
目前, 我国已明确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构建与优化方式, 需要建立差异化监管体系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发展等中长期贷款业务, 并通过强调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确定好农业政策性银行的长期性、 协同性的改革实施总体方案, 完善治理机构和补充资本, 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 进一步强化政策性功能定位, 明确银行政策性业务范围和监管标准。在此背景下, 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顶层设计, 以地方政府为主导, 以纪检监察、 公安、 工商、 税务等职能部门协同参与的方式加强顶层设计, 进一步对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以及业务范围进行明确, 对应明确现有银行业务的划分标准和管理要求, 重新梳理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流程, 实现理性回归, 进一步规范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竞争行为, 避免出现超出政策性业务范围的情况, 使农业政策性银行有很好的精力筹措金融资源向“三农”领域倾斜, 充分将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价值发挥出来。
(二)差异化办贷与创新
将乡村建设的关键领域作为关注的重点, 做好对现有现代产品的梳理, 面向主要支持领域健全相应的支持方案。农发行应始终坚持解决“三农”问题的工作导向, 重视评审及信贷审批效率的提升, 积极开通评审的绿色通道, 在产品及服务创新的同时, 深入农村基层, 主动开展创新试点工作, 整合工作经验尽快打造一批特色化的产品。采取创新的手段, 更好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 深挖农村地区的发展潜力, 支持农业多种功能及农村多元价值的提高。农发行应主动探索新的质押路径,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 面向圈舍、 养殖设施、 活体畜禽等特殊质押品开通新的业务渠道。
一是加快乡村经济改革。政府主要通过改革创新的手段, 将乡村地区的存量资源转化为可供使用的实际财富, 为实现财富共享创造条件。注重落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 凭借信息化技术的优势, 开发具备资产评估、 抵押融资等多种功能的交易平台, 同时建立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 为广大农民的权益提供保障。在农村产权改革的同时, 充分发挥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 重视对农村闲置资源的盘活, 将盘活的资源作为主要质押产品, 积极推进业务试点工作的开展。同时需要将碳汇资产交易作为关注的重点, 大力支持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将绿色金融作为自身创新的主要方向。二是加快国有承贷主体改革。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国企的引导, 基于现代企业制度, 进一步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完善, 加大力度做好对资源的整合工作, 适当提高资产注入的力度, 对闲置资源应迅速盘活, 保障项目的整体效益, 逐步提高融资主体的资信等级, 有效防范合规风险。三是加快风险分担机制改革。需要政府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强化与产业主管部门的合作,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 采取差异化的手段, 包括农担公司担保、 政府资金拖地、 惬意资产抵押担保等, 充分发挥政银企三方的监管作用, 为降低支农过程中面临的金融风险创造良好条件。针对政策性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支持, 还需要进一步健全示范样板。加大对数字乡村、 燃气下乡、 清洁能源建设等相关领域的支持, 保证农村领域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 助力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提升。
(三)完善监管和评价体系
一方面, 需要及时对农发行的绩效考评展开考核, 重视定量与定性考评的有机结合, 选取科学的考评指标, 降低这些传统指标在绩效考评中所占比例。另一方面, 针对不同类别业务还应当实施分类考核, 逐步弱化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存在的较大差异性。在此基础上及时对收入分配机制进行调整, 逐步改善传统绩效考核中总盘子固定不变的情况, 兼顾横纵两个方向的对比, 同时还需要注意健全有关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监管制度, 设置科学的监管标准, 确保可以充分将金融监管的优势发挥出来, 打造一套与普通商业银行具有明显区分的监管机制, 提升政策性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针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有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 还需要进一步加大研究力度, 明确现行政策、 法规中存在的漏洞, 及时予以弥补, 为更好地发挥农发行的作用提供有力的保障, 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 加大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的政策支持。在这个过程中, 我国应加快出台农业政策性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及时制定农业政策性银行改革实施方案, 站在法律高度对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及业务属性进行明确, 法律法规支撑指明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未来发展方向, 以便在政策性金融支农过程中进行依法监管, 保证农业政策性银行业务行为合法、 合规。同时, 可以适当对农业政策性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进行完善, 逐步提高农业政策性银行在支农过程中的风险防控能力, 保障银行发展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整合并统筹使用涉农资金, 进一步对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筹集、 拨付以及管理等行为进行规范,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农业政策性银行高质量发展, 为更好地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创造条件。
四、 结语
综上所述, 国家支持“三农”工作开展的背景下, 农发行是带动“三农”事业发展的重要金融机构; 在我国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 农发行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宜居宜业乡村、 带动农民富裕富足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综述乡村振兴战略、 农发行服务乡村振兴的重点路径, 在农业政策性资金来源与循环、 差异化办贷与创新、 完善监管与评价体系方面进行思考, 进一步明确了农发行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方面的发展方向与履行农业政策性金融职能的使命。
参考文献:
[1]翟玉金.锚定农发行职责使命深耕乡村振兴热土[J].农业发展与金融,2022(12): 70-72.
[2]孙贺乾.政策性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意义、梗阻和实践路径[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05): 55-59.
[3]董亚婷,刘新国,陈福和.新发展格局下支持乡村振兴的路径[J].农业发展与金融,2022(02): 45-48.
[4]杜庆昊.从乡村振兴战略视角构建减贫治理体系[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1(04): 164-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