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2024-04-16 04:07朱迪
资源导刊 2024年2期
关键词:西峡县猪血人民检察院

朱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强调“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生物多样性是

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开展了案件类型丰富、保护对象多样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实践,在保护公共利益,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中发挥着独特的治理效能。发布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广优秀经验做法,展现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履职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成效。

案例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世界极危物种猪血木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猪血木是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植物,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极危”等级,全球范围内仅在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地区残存少量野生植株。因多生长于人类居住处,孕育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八甲猪血木生态文化习俗。野生猪血木种群(包括5株已定级古树、1株目前发现的最古老猪血木)遭受自然和人为侵害,存在树体受损、生境恶劣、无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不足的情况。因野生猪血木成熟植株少、本体繁殖难度大,可能发生物种灭绝风险,破坏生物多样性。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2年3月,阳春市检察院在专项巡查中发现本案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规定,经实地勘查、询问证人、咨询专家意见,4月29日,阳春市检察院对具有直接管护职责的阳春市林业局和镇政府依法立案,并逐级上报涉及省、市两级行政机关的线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详尽调查后,于5月18日依法立案,查明当地野生猪血木种群长期由无法定管护职能的某省级自然保护区代管,法定职责部门则怠于履职,存在管理保护制度不健全、管护工作职责不清的问题,造成保护工作混乱停滞、保护效果不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广东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的相关规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办案,监督履职。针对因行政机关职能不清导致管护不善的根源性问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与主管全省野生植物管理工作并直管该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广东省林业局进行两轮磋商,对厘清管护责任、落实专项资金、落细管护措施、完善制度建设等达成共识并形成《磋商意见书》。

根据磋商意见,广东省林业局迅速厘清了林业部门、镇政府、省级自然保护区三方的职责,制发整改方案,明确县级林业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包括定期调查种群数量、设立保护点检测生长环境、完善日常巡查养护工作、解决土地租用、监督采集行为等,省林业部门对野生猪血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予以监督,对申报采集手续严格审批。检察机关督促整改后,行政机关权责明确,履职更加主动顺畅,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植物生境,推进人工培育野化回归工作,并重新普查,新增上百株幼株和2株三级古树。

2023年1月13日,为确保监督质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阳江市检察院和阳春市检察院举行“线上+线下”公开听证,并于7月27日,组织听证参加人员实地“回头看”,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案件办结后,省林业部门主动联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广东省“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对办案中发现的立法空白问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进行汇报,人大对案件质效予以肯定,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立法建议,在2023年7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中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这是广东首次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立法中强调检察公益诉讼职能。

典型意义:仅存于中国的极度濒危野生猪血木,一旦灭绝将永难再生。本案以解决珍稀植物保护不力的根源问题为导向,由前端管养树木问题深挖根源厘清职责,由融入社会治理延伸完善机制推动立法。既恢复了珍稀古树物种百年风貌,又督促系统施治、齐抓共管,为全省生物多样化保护树立了示范性样本。本案涉及三级行政机关各自职责职能,检察机关以一体化办案机制为依托,分别依法立案,灵活运用诉前程序,融合式高效、系统精准监督。以“线上+线下”云端联结两地会场举行公开听证,不仅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更探索了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宣传模式,为构建特色生态文化传播体系,讲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检察故事贡献力量。

案例二: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野生黑壳楠树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河南省西峡县位于秦岭东段支脉伏牛山南麓,南北气候分界上,拥有过渡带综合性森林生態系统。2014年,西峡县林业局在开展第二次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中,发现西峡县回车镇存在数量达1000余株的野生黑壳楠树群,其中,有4株树龄在200年以上的古树和300余株树径在20厘米以上的大树。该野生黑壳楠树群落形成了完整的自然生态植物群落,在河南省内极为罕见,是南北气候过渡带树种过渡和兼有的重要标志,具有极高的保护、科研价值。近年来,该处野生黑壳楠树群落遭受破坏,威胁树种群落生存繁衍。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3年5月初,西峡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提供的黑壳楠树群落遭受破坏的案件线索,启动公益诉讼办案程序,同时邀请具有林业专业知识背景的“益心为公”志愿者通过参与线索研判、现场勘查取证、提供专业支持、全程协助案件办理。

经依法查明,回车镇野生黑壳楠树群落生存现状堪忧,4株树龄在200年以上的野生黑壳楠古树长势濒危,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野生黑壳楠从300余株锐减至100余株,幼树被偷挖现象严重,野生黑壳楠树群落生存繁育缺乏基础性保护措施、群众保护意识欠缺。西峡县林业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保护职责,致使植物资源受到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5月17日,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会同林业部门召开座谈会,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自然资源管理、植物学专家开展交流。林业专家指出,野生黑壳楠种群具有极高的遗传基因研究、观赏、医药、经济价值,对秦岭生态系统保护意义重大。在“益心为公”志愿者和林业专家的协助下,承办检察官与林业部门合作形成《野生黑壳楠资源分布及其保护价值》调研报告,得到西峡县委、县政府的肯定和支持,并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和知识推广,向村民宣传黑壳楠推广种植的经济效益和非法采挖野生黑壳楠的法律责任。

2023年6月8日,在“益心为公”志愿者的见证下,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林业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县域内野生黑壳楠树分布情况组织专项调查,摸清资源底数;开展育苗实验,推广种植,促进珍稀资源价值变现;加强宣传,提升居民保护意识,打击破坏偷挖行为,切实保护好野生黑壳楠树种群。

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检察机关持续跟进整改情况,于2023年7月12日、2023年10月18日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林业专家开展“回头看”行动。经“回头看”发现,野生黑壳楠古树生存条件显著改善,长势较好;入山路口安装监控设施,非法采挖幼树情况得到遏制;当地村委会把野生黑壳楠树群落保护列为日常工作。经县林业局对黑壳楠树种群情况开展全面普查,认定回车镇野生黑壳楠树群落为西峡境内唯一的小种群,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大树120余株,分布面积约17000平方米,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保护档案,指导相关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展育苗实验,制定了《西峡县野生黑壳楠植物资源保护方案》。近期,西峡县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野生黑壳楠植物资源保护点,划定保护点范围17000平方米,划拨专项保护经费用于野生黑壳楠树种群专门保护。

典型意义:回车镇野生黑壳楠树群落作为西峡境内南北气候过渡带重要植物种群,对“中华命脉”秦岭生态系统保护具有重要价值。本案中,检察机关能动履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智慧”,借助“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

“外脑智慧”,激发党委政府、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共建、共治、共享三重合力,开展系统、源头治理,深入调研引起政府重视,充分挖掘生物资源经济价值,促使群众保护意识提高,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摘编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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