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9—1910年中俄松花江交涉俄国“重提旧约”研究

2024-04-15 10:06粟纪圆陈丹

粟纪圆 陈丹

[摘要]1909—1910年,中俄两国就松花江的开放与行船、纳税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交涉。在交涉中俄国一直强调《瑷珲和约》与《中俄改订条约》赋予中俄两国独享松花江利权的权利,而使交涉陷入僵局。事实上此二约的内容并不涉及松花江,俄国在松花江上的利权实际来源于中东铁路的修筑和其在松花江上多年经营,俄国此举也并非单纯只是对条约内容的误解。日俄战争后,日本想方设法争取在松花江上的行驶权,而中国也在设法回收利权。通过重提旧约,俄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利权缺少条约保护的不利局面,最终在与日和解后,对华施压签署了《松花江行船章程》,实现了利权的条约文本化,巩固了自身在松花江的特权地位。

[关键词]中俄交涉;日俄交涉;松花江利权;《瑷珲和约》;《中俄改订条约》

[中图分类号]K2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24)01-0156-06

[收稿日期]2023-10-20

[作者简介]粟纪圆,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陈丹,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近现代中外关系史、近现代中外文化交流史。

①吉林行省公署:《吉林行省公署为齐齐哈尔瑷珲及松花江商议设关等情及驳俄员请改松花江贸易暂行试办章程事给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的咨》,辽宁省档案馆所藏,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十四日(1908年6月12日),档号JC010-01-002369-000002。

松花江是东北地区的一条重要河流,发源于吉林省长白山北之二道白河与二道江,流经吉林、黑龙江两省,最终在黑河口与黑龙江汇流。黑河口位于今天的同江市,由此可见,松花江应为中国内河,可是当时该河的利权却一直为俄国所把握。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1907年7月1日)日本政府借大连开关之际向清政府抱怨称:“北满无税,失南北贸易之平衡”[1](P126),要求“公平”对待。对于日本的要求,税务司与外务部将北满地区设关征税的重任交给了于此事关系最为密切的哈尔滨关道与哈尔滨关税务司负责。其中关于是否于松花江沿岸设关征税,哈尔滨关税务司葛诺发指出“松花江商务难望为之大宗税课之源”“若于彼时征收税项,恐有入不敷出之患”①。但出于交涉考虑的需要,于此设关征税、严缉走私却可稳定日本,成为维持南满关税的保险。因此自宣统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910年1月4日)开始,清政府与俄国针对北满地区税则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为期半年的交涉,而松花江的行船、纳税问题也是此次交涉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有争论的当属章程基础,即如今的章程内容是否应以传统的《瑷珲和约》与《中俄改订条约》为准,两国对此各执一词。按照国际上新约覆盖旧约的传统做法,俄国重提几十年前旧约的行为是十分不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俄国所提二约与其在松花江的实际利权由来进行耙梳,来理清俄国背后的行为逻辑。

目前学术界对于宣统年间的松花江交涉问题已有较为深入的研究,有的学者将该问题纳入松花江江权变更的研究框架之下,分析此次交涉对中国内河主权的影响;还有的学者重点分析了此次交涉对松花江的水利开发,特别是对松花江水运的影响。以上诸位学者的研究,更多地还是分析此次交涉事件对松花江整体利权的影响,而对于中俄两国具体谈判的经过与内容却较少涉猎,仅是简单地列举了交涉的时间与最终签署《松花江行船章程》的内容。因此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梳理俄国攫取松花江利权的过程,来试图理清其时俄国重提旧约这一行为背后所隐藏的逻辑。一、中俄交涉:含混地理名词下《瑷珲和约》与《中俄改订条约》宣统元年四月廿七日(1909年6月14日),总税务司奉清政府命令出台了《松花江暂行贸易试办章程》及哈尔滨滨江关、三姓分关及拉哈苏苏分卡的暂行章程,宣布松花江对外开放,允许各国船舶航行,并打算将此章程作为此后松花江地区行船、贸易及捐税的基础。理论上松花江作为中国内河,清政府无论是进行开放通商还是制定章程进行管理自是无可非议,然而该章程却遭到了俄方的反对。针对此情况哈尔滨关道施肇基会同税务司葛诺发与俄方展开了长达半年的交涉。宣统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910年1月4日),中俄两国开始首轮交涉,在交涉中俄国就《松花江暂行贸易试办章程》提出了十四条修改意见,而其中第一条就是“华俄船只按照爱珲并圣比德堡条约准享松花江全流任便往来贸易之独利,照以下所开之章程办理”施肇基:《译呈会议松花江貿易试办章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宣统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909年1月4日),档号02-13-044-01-006。,强调了俄国在松花江的权利,并要求中国在制定涉及松花江的章程时必须要符合《瑷珲和约》和《中俄改订条约》的规定,不得私自违约,将松花江的利权交与他国。在往后的交涉中关于此问题俄国又反复提及。可见在俄国看来,此二約应为处理松花江事务的基础。可是事实上俄国的主张却并不符合事实,此二约的内容并不能用来解决中俄在松花江行船、开放等问题上的争端。

《瑷珲和约》为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1858年5月28日)黑龙江将军奕山与俄国所定,其主要规定了中俄两国在黑龙江地区的疆界与贸易利权。约文中的确存在“由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此后只准大清国、俄罗斯国行船,各别外国船只不准由此江河行走”的内容,俄国反对中国开放松花江的主张似乎是合理的。可是该处却存在着一奇怪之处,即这句话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句子,它前面还跟着“由乌苏里河往彼至海所有之地,此地如同接连两国交界明定之间地方,作为大清国、俄罗斯国共管之地”。似乎该句所强调的是在两国共管之地,此三江只准中俄两国行船。按照魏声和的记载,松花江流经黑河口时便与黑龙江汇流,成为混同江。换句话说松花江的终点也就是黑河口,而黑河口又位于中国境内,并非在两国共管之地。那么《瑷珲和约》中所提到的内容便与事实并不相符,而唯一的解释便是《瑷珲和约》中所载的“松花江”其实是所谓的“混同江”。在魏声和看来事实上就是因为当时的清廷昧于东北地理,所以“约文乃有松花江海口、松花江沿岸贸易字样,遂启帝俄之野心,授以侵我黑龙江航权之口实”[2](P870)。而许景澄对于松花江与混同江的区别也有相同的看法,在他的描述中同样也认为《瑷珲和约》中所载的“松花江”事实上应为混同江。而之所以会有此种误会,则是由于长期以来关于“松花江”与“混同江”的地理名词存在使用混乱的情况。《吉林通志》中对于“松花江”的定义是“松花江即混同江也,本名松阿哩乌拉,魏曰速末水;唐曰粟末;辽曰鸭子河,改曰混同江,混同江之名始见于此。金、元及明皆曰宋瓦,明宣德时始有松花江之名”[3](P1643-1644),由此可见无论是宋瓦、松花亦或是混同都是该江在不同时期的别称而已,松花、混同都是水之一名,并非有二江。可是细观历朝地理志中对于该二地理名词的使用,却能发现往往“松花江”与“混同江”并非一水。例如在《金史》中曾载:“上京路,即海古之地,金之旧土也,……其山有长白、青岭、马纪岭、完都鲁,水有按出虎水、混同江、来流河、宋瓦江、鸭子河”[4](P323)。从此可看出在金代,混同江、宋瓦江与鸭子河并非是松花江的别称,而是三条不同的江河。虽然后经清代学者查证指出由于元人不知混同即鸭子河与宋瓦江之改名,故“尔是又分一水而为三矣,凡此皆称名之误也”[3](P1644)。然取发源高远之义,则自长白山以下宜定名曰松花江,论其受三江之大,则自嫩江以下始宜称曰混同江,因地定称,各有攸属,义符于古名,应其实则源流不紊而名号秩然矣”[3](P1643-1644)。这种说法虽然明确了“松花江”与“混同江”二者的范围与联系,然而这种学术观点是否成为了一种主流认知却又不得而知。由此可见,伴随着东北地区的时代变迁,“松花江”抑或是“混同江”的定义与范围也都随之发生变化,由此便导致了“松花江”这一地理名词的含义是含混不清的,最终造成了此次交涉文本内容的歧义。

而关于松花江的范围问题,在同治元年二月二十二日(1870年3月23日)恭亲王奕与俄使就松花江贸易一事所展开的交涉中也有所提及。当时俄国要求清政府履行《瑷珲和约》及其相关条约的规定,开放松花江供其贸易。面对俄使对清政府阻碍俄国行驶松花江的诘问,奕对比了《瑷珲和约》与咸丰十年十月初二(1860年11月14日)签署的《北京续增条约》作出了回答。《北京续增条约》中关于中俄两国国界的说法是:

此后两国东界定为白什勒喀、额尔古纳两河会处;即顺黑龙江下流至该江、乌苏里河会处,其北边地,属俄罗斯国;其南边地至乌苏里河口所有地方,属中国。自乌苏里河口而南,上至兴凯湖,两国以乌苏里及松阿察二河作为交界。其二河东,属俄罗斯国;二河西,属中国。自松阿察河之源,两国交界逾兴凯湖直至白稜河;自白稜河口至瑚布图河口,再由瑚布图河口,顺珲春河及海中间之巅,至图门江。其东皆属俄罗斯国;其西皆属中国。[5](P95)

奕指出之所以在本条约中两国边界直接写黑龙江至乌苏里河汇流处,而未提及松花江和松花江海口是因为“缘瑷珲定约时,乌苏里河迤东赫哲等处,尚为两国共管之地,故瑷珲条约不能不载明左岸由额尔古纳河至松花江海口为界,右岸顺江流至乌苏里河为界。至咸丰十年续增条约时,乌苏里河迤东之地分给贵国,因系空旷之地,议明中国照常渔猎居住之处,均不得占,故续增条约内只载由额尔古纳河顺黑龙江下流北边至乌苏里河会处,南边至乌苏里河口,并无松花江三字载入约”[6] (P461)。可见在奕看来《瑷珲和约》中所谓的“松花江”只是特指乌苏里江以东至海口的江段而已,俄国行船的权利只限于此段江面,而并非延展至相联的整条江。由于真正意义上的松花江在该范围之外,因此并未开放给俄国行船。由于奕本人便是《北京续增条约》的签署者,故而他对于条约的解释也是具有相当程度话语权的。而面对奕的回答,俄方“两月延未答覆云”[6](P462),此事最终不了了之,而这也从侧面证明了俄国的理屈。

由此综上可见,中俄《瑷珲和约》事实上并未赋予俄国在松花江航行的权利,仅仅只是给予了他在混同江行驶的权利,而俄国却对其有意含混,利用松花江与混同江的独特关系,来试图将势力延伸入松花江,攫取利权。虽然此时由于清政府的阻挠,俄国的策略并未奏效,但俄国也并未彻底放弃侵夺松花江利权的想法。而光绪七年的《中俄改订条约》便是俄国企图入侵松花江的又一次尝试。

《中俄改订条约》是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1881年2月24日)中俄两国所定条约,不过不同于《瑷珲和约》,该条约主要是为解决新疆伊犁问题,而之所以涉及松花江航行问题,主要是与光绪五年八月七日(1879年10月2日)崇厚与俄国所签署的《瑷珲专款》有关。该条约将过往中俄关于松花江航行的内河航权完全开放给了俄国,一经签署便引起了国内的哗然,甚至引起了光绪帝的不满,并改派一等毅勇侯曾纪泽代替崇厚处理往后的交涉问题。自光绪六年七月至次年二月,曾纪泽与俄国针对松花江行船问题展开了十次交涉,在交涉中曾纪泽主张废除崇厚所定的《瑷珲专条》,仍照旧约办理,而俄国则坚持照《瑷珲专条》处理松花江行船问题。最终由于与土耳其的矛盾日益加剧,俄国不愿在中俄交涉上花费更多的时间【俄】查尔斯·耶拉维奇、【俄】巴巴拉·耶拉维奇:《俄国在东方:1876-1880——从阿·约·若米尼给尼·克·吉尔斯的信中看俄土战争和伊犁危机》,北京编译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第93页。,因此于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1881年2月24日),中俄两国签订《中俄改订条约》,其第十八条对松花江行船问题进行了规定。

按照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即咸丰八年,在爱珲所定条约,应准两国人民在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行船并与沿江一带地方居民贸易,现在复为申明。至如何照办之处,应由两国再行商定。[7](P662)

“复为申明”一词表明了此时中俄关于松花江行船的相关问题又回复到了《爱瑷和约》时的状态,因此该条约并未如俄国所言给予其松花江的内河航运权。

综上可见,无论是《瑷珲和约》还是《中俄改订条约》,两者都并未涉及松花江行船的具体内容,也未赋予俄国在松花江的特权,而关于此点俄国也是心知肚明。因此俄国重提旧约希望阻止中国开放松花江的行为是并没有法理依据的。然而由此却也引出了新的问题,既然此二约并未涉及松花江,那为何俄国却在交涉中反复提及此二约,希望将其当作松花江行船章程的基础?二、非法特权:实际占有而来的松花江特权在中俄松花江交涉中,俄国一直强调其拥有《瑷珲和约》和《中俄改订条约》所规定的特权,不允许中国未经俄国同意擅自开放松花江。可是正如上文所言,此二约的内容与松花江牵涉不大,也并未承认俄国拥有在此处的行船特权。俄国如此“张冠李戴”,歪曲条约事实上暴露出了其攫取松花江利权过程中的些许特点。

光绪十四年,吉林候补道李金镛运送应用机器前往漠河督办金矿事宜,然而却被俄阿穆尔总督以“(此地)近已饬属于黑龙江下游两岸,本属俄国,凡系机器,均不准由此贩运,其漠河山金厂应用机器,自亦應一律遵照”为由,“合法”拦截。随后俄督又以在黑龙江下游行船为饵,希望用中国在黑龙江下游的行驶权来换取俄国在松花江的行驶权。此事看似双赢,但事实却恰好相反。正如总署在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888年12月30日)回复俄使库满(Coumany, Alexis)的公文中所言:“查松花江下游自黑河口以下至乌苏里江口,本系中俄共管江面,两国商人均可行船。其自黑河口以上至三姓等处之松花江上游,则系吉林省内地江面,按之《爱瑷和约》及分界红线地图,此处系吉林独管之江,贵国商船不得闯入。”《照复松花江不准行船其李金镛锅炉机器请速电俄官放行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光绪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888年12月30日),档号01-11-001-02-020。可见俄国此举无异于空手套白狼,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在松花江的行驶权,而扣留李金镛的器械只是一个借口而已。此后虽然库满强调咸丰十年《中俄北京条约》与万国公法的惯例都规定清政府船只无权在此段河流行走,中方援引《瑷珲和约》以获得在黑龙江下游行驶权的做法是强词夺理库满(Coumany, Alexis):《辩论松花江行船并锅炉机器不能放行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光绪十四年十二月初三日(1889年1月4日),档号01-11-001-02-021。。但由于俄国希望与清政府共同进行金矿开采,因此最终让步,此事也便不了了之,俄国并未因此事获得在松花江上的行驶权。

俄国获得松花江的内河航行权事实上是与中东铁路的修筑密切相关。1896年李鸿章出使俄国,参加沙皇尼古拉二世的加冕仪式。在此期间,俄国向李鸿章提出结盟抗日的主张,希望清政府允许其在东北地区修筑铁路来抵抗英日。俄国的外交家洛巴诺夫也利用中国对与俄国进行结盟的渴望,向李鸿章提出“若请派兵……华有事俄助,俄有事华助,总要东路接成乃便”[8](P2376)的要求,将修路当作中俄结盟的前提。最终在获得慈禧太后的同意后,于光绪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1896年6月3日)李鸿章代表清政府与俄国签署了《中俄密约》,允许俄国在东北地区修筑中东铁路。而后为了方便铁路的修筑,同年八月初二日(1896年9月8日),中俄两国又签署了《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允许东省铁路公司雇用中国轮船运输来往物料,以便铁路修筑,运输的货物只限铁路所需的诸般物料,当铁路修建结束,本章程也即作废。然而俄国却将其解释为中国允许俄国船只往来松花江,即使1903年7月铁路竣工,俄轮也并未停止往来松花江,运输的货物也不再局限于物料,由于“自来江中本无华轮,因是全江航利几为俄人占有”[1](P996)。

在攫取航运权之后,俄国更趁清政府此时无力经营松花江,意图进一步攫取该江的管理权与收税权等一系列主权。为了方便管理松花江的航运事务,俄国于东省铁路轮船公司下设航务处,专门负责该江的相关事务。由于常年未受重视,松花江水道情况并不乐观,“大哨喀拉穆、牛家梁子、黑河口、锣圈背、三块石、三叉河、白土崖、黑通莺山等处,均属逐年淤塞,至有可以褰涉之处,于航业、水师前途大有妨碍”[9]。1907年航务处借口“松花江行轮航运者,皆系俄人”[10],便向清政府提议由该公司自行筹款疏浚。但黑龙江、吉林两省交涉局以俄人所请“邀求甚奢,未便承认”[10]为由,婉言谢绝。然俄人并不死心,后又请求中俄合资疏浚,然而该请求依旧被外务部驳拒,最终作罢[11]。虽然此次俄人并未获得松花江航路的修浚管理权,但俄国却也一直并未放弃对该权力的争夺。光绪三十四年九月,施肇基曾与东清铁路公司总办霍尔瓦特就俄国设立水利会私自收税一事进行交涉。无论是施肇基所提“设立江心标筒”抑或是霍尔瓦特所言“修理航路”,都可看出,到了此时俄国已经攫取到包括航路疏浚在内的松花江的管理权。 除了疏浚方面外,俄国攫取的松花江管理权还包括对违禁货物的稽查,此举虽然名义上是为了打击走私,维护松花江地区的商业秩序,但毕竟在中国领土,俄国设置卡关查验货物,本身便是与理不合,况且俄国在稽查中还经常超越权限,私自惩处“违规”商人。然而“在中国地,有何贩私之说”?可见俄关的设立并非全如俄人所说专为打击走私,其真实目的还包括攫取中国海关的职能,来借此打击华商,以独揽该地区商业。

綜上可见,俄国在松花江的特权并非来源于《瑷珲和约》与《中俄改订条约》,而是来自于其对《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的歪曲和趁清廷不备在松花江上的巧取豪夺。然而这也揭露出了俄国在松花江地区的一个特权特点,即俄国的特权更多的是事实层面上的获得,而未转化成相应的条约文本。换言之,俄国的特权更多处于一种非法的、未被中国乃至国际承认的状态,缺乏相应条约保护。这种情况在俄国独占东北地区时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日俄战争后,伴随着日本向北满的势力扩张,俄国在松花江的利权可谓岌岌可危。三、势力争夺:日俄战争后的东北局势变化与俄国利权正式化日俄战争之后,伴随着《朴茨茅斯条约》的签署,俄国在东北地区的利权被一分为二,仅仅只保留着在北满洲的相关利权,其在南满的利权全部移交给了日本[8](P3481-3484)。然而该条约的签署却并未彻底解决日俄两国在东北地区的势力之争。日本在攫取了南满的利权之后,进一步向北满扩张势力,而松花江便是该时期日本首个扩张目标。

光绪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1905年11月17日),中日两国针对日俄战争后的善后处理展开了首轮交涉,在交涉中中方代表瞿鸿禨等人答允了日方的若干请求,其中便包括“中国政府按照中国已开商埠办法,应在东三省将下开各地方作为各外国人贸易工作以及侨寓之地:奉天省内之凤凰城、辽阳、新民屯、铁岭、通江子、法库门;吉林境内之长春、吉林省城、哈尔滨、宁古塔、珲春、三姓;黑龙江省内之齐齐哈尔、海拉尔、爱珲、满洲里”和“中国政府允将各国船只在辽河、鸭绿江、松花江以及各该支流任便驶行”。虽然开放松花江的要求最终陷入“如松花江行船之件俄国无异议,则中国亦可商允”[8](P3541)的死循环中不了了之,但开放商埠的主张却最终被清政府贯彻实行,根据《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的附约第一款所载长春、哈尔滨、三姓皆位于松花江沿岸,将以上几地开放为商埠,允许各国贸易、侨居,那么就必然涉及到松花江的通航。而这也就给了日本挑战俄国在松花江的独占地位,攫取松花江利权的借口。1906—1907年,日俄两国便就松花江开放问题展开了多次交涉,日方就对俄国在松花江的特权表示质疑,认为松花江应向各国开放,而不能专为俄国所垄断。正如上文所言,俄国在松花江上的特权更多是事实占领,而没有相关条约进行保护。在俄国势力强盛之时,这种利权获取模式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像《中俄改订条约》签署时,两国因意见不合而使问题长时间不能有效解决的现象,切实保护俄国的侵掠权益。但是这种利权获取方式是与军力挂钩的,一旦俄国军力不足以威慑其它国家时,缺少条约的保护,其在松花江乃至在东三省的利权都是岌岌可危的。日俄战争以后,不仅日本对松花江虎视眈眈,清政府也在积极主导松花江的相关事务,希图削弱乃至收回俄国在松花江的特权。

光绪三十三年,东三省建省以后,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在“吉林省城创办官轮局,购置小轮等迭载运,以扼松花江上游航路之权,力阻俄人在省城沿岸经营码头之策;又选派干员测勘各江流域,于松花下游牡丹、黑龙诸江亟兴航政。并商吉黑两抚通力合作,设两江邮船局于哈尔滨,以道员王崇文总其事”[12](P2244)来振兴松花江航业,以抵御俄国;并于次年饬令哈尔滨关道施肇基与水利会商谈,要求“所有保护航路各事均应归我(华)自办”,最终于该年十月二十八日(1907年12月3日),水利会会长威勃尔将本年所存余款三千卢布移交税司接收,而自此以后“哈尔滨航路事宜始归中国税关经理矣”[12](P2249)。而宣统元年颁布的《松花江暂行贸易试办章程》更是松花江利权收回发展的高潮。一旦该章程的内容顺利实施,则俄国之前所攫取的特权将荡然无存,此后松花江的各项主权将重新由中国所主导。不仅是政治特权,就连商业上也大受影响。所以无论如何,俄国都必然会采取磋商来抵制松花江的开放。

正是为了出于此种考虑,所以该时期俄国才会重提《瑷珲和约》与《中俄改订条约》。虽然此二约并不关涉松花江,但却可以作为一个借口,阻碍松花江的开放。如果清政府答允以这两约为基础,那么便是相应地承认了俄国具有垄断松花江的特权,俄国在松花江的各项利权也就有了条约保障,而开放松花江也就成了违约之举,这是此时俄国所最希望看见的;纵然清政府不允,出于现实的考虑也只能针对此条重复进行交涉,而无法越过俄国单独开放松花江。这样松花江的开放也就只能一拖再拖,而俄国在此的权力也能得到保障。这也就能解释为何明明俄国“在朴资茅斯与日本所订之约,已将松花江独得之权利让出,现中国在各该处开通商埠,系实行中日条约,俄国早已承认,(现在)何得尚以独利为请”[13](P4426)?也能解释为何在谈判二十余次,施肇基早已将《爱珲和约》与《圣彼得堡条约》的实质揭示清楚,可俄国却依旧在这个问题上纠结,“坚执咸丰八年及光绪七年条约,屡议不结”[14](P4305)归根结底,这种“胡搅蛮缠”正是俄国在缺少条约保护下,维护自身在松花江的利权的外交手段。

事实证明,俄国的这种手段是十分有效的。为了应对美国东三省铁路“中立化”的计划,日本与俄国走向了合作,而合作的基础便是对彼此在满洲的特殊利益进行承认。经过了将近半年的交涉,最终于宣统二年五月二十八日(1910年7月4日)日俄两国签署了《第二次日俄密约》两国互相尊重彼此在满洲的特殊利益,也暗示着在这一阶段日本承认俄国具有独揽松花江的利权。没有了日本的威胁,在与中国的谈判中,俄国也就省去了不少麻烦,不仅不需在原有的问题上纠结,反而还可主动出击,争取交涉的主动权。

宣统二年五月十四日(1910年6月20日),邹嘉来与俄使世清交涉,邹嘉来提到:“贵国言欲将《爱珲条约》‘只准中俄两国行船等语叙入,以至多口,未能议结。查爱珲等处开埠,业经贵国及各国公认,且今昔情形不同,此项章程内不能将此条约牵入,最好将约分作两事,现在不提条约,只商议公共通行章程。”《有关松花江贸易行船章程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宣统二年五月十四日(1910年6月20日),档号02-13-044-03-003。对此世清仅说:“俄国商务最多如此办理。”相比之前态度可谓大不相同。不仅如此,世清还重宣了沙皇的最后通牒对清政府进行威胁,“此项章程如在西七月一号不能议妥,即行停止纳税”,并将章程不能速结归结为“实因贵国(中国)要求太过”《关于松花江行船案中俄委员未议定条汇之商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宣統二年五月十九日(1910年6月25日),档号02-13-044-03-004。催促中方迅速将章程议妥。俄国此举正是看出中国无法摆脱俄国,单独运营松花江。一旦俄国宣布俄轮自由航行,停止纳税,那么《松花江章程》最终只能沦为一纸空文,松花江行船也将再无秩序可言。所以俄国也才在与日和解后主动出击,最终于宣统二年七月初四日(1910年8月8日)中俄两国签署了《松花江行船章程》。虽然该章程的签署使俄国在松花江的行船也必须要接受中国海关的检查并缴纳税款,但俄国也将之前所获的包括“百里免税”在内的诸项利权通过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自此俄国在松花江行船也便有了切实的条约保护。

四、结 语

由于晚清时期东北地理名词的混乱,《瑷珲和约》与《中俄改订条约》中“松花江”一词的含义被俄国人为地进行延展,企图将条约的适用范围进行无形放大。然而由于清政府的历次声明与抗议,此二约并未如俄国开始所想赋予其在松花江上任便行轮的权利。但是由于俄国在松花江上的利权多系巧取豪夺,因此并不具备合法性。在无法签署新条约来为自身的特权提供法律保护之时,俄国只得通过假托此二约的方式来维护已获的权力。

不过事实上,俄国“重提旧约”的这一外交手段虽然揭露了长时期俄国在松花江的利权缺少条约保护这一事实,但也同样有效地使俄国在中俄松花江交涉中立于不败之地。日俄战争后,由于权势的衰落,面对中日两国的挑战,在缺少条约的保护下,俄国无法通过之前的手段来维护自身在松花江的特权,因此只能假托条约,来拖延时间。而这种外交手段也最终为俄国争取到了时机,在与日和解后,借助长时间经营的优势,俄国最终胁迫清政府接受其要求,通过签署了《松花江行船章程》,将自身的利权转化成了条约文本固定下来,巩固了自身在松花江的特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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