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成,周明星,刘慧婷
(1.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长沙 410128;2.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字技术的应用场景逐渐从城市向农村扩张,数字乡村建设成为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浪潮[1-2]。为充分释放数字技术对乡村高质量发展的供给推动优势,2018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首次提出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后续也陆续出台一揽子政策计划,包括2019 年《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2020 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及2022年《数字农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详细描绘了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蓝图。从实践响应来看,增强乡村数字化发展能力,以数字乡村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在乡村改革实践中的基本做法。具体而言,浙江等22 个省份相继出台数字乡村发展政策文件,为省域数字乡村建设提供因地制宜的标准指引。其中,浙江、福建、安徽等多省份在国家遴选并确立117个数字乡村试点地区的基础上,对应开展省级数字乡村试点计划以此来彰显数字乡村建设的战略定位,积极通过政策引导、扶持以及项目资金投入等形式加强资源优化整合和夯实数字乡村建设底座,在不断缩小城乡“数字鸿沟”过程中推动城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在顶层设计与实践响应的双向互动下,我国县域数字乡村建设也涌现出一批具有示范性的发展模式,比如浙江德清全域数字治理试验区、重庆荣昌生猪活体网市和江苏丰县“城市大脑”等,有力推动了当地农业农村经济社会的数字化转型。然而,由于要素禀赋、政策设计与环境需求的异同,我国县域数字乡村建设依然存在显著的结构性问题,其中,区域差异大是县域数字乡村发展面临的五大挑战之一[3]。因此,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数字中国战略的新发展阶段,如何利用有效资源和策略性措施的协同配置来促进县域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依旧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一道亟待破解的难题。
从理论研究来看,部分研究者围绕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影响因素作出系列探索。譬如,Pade等[4]学者从技术赋能视角探讨了通信技术、数字化转型等因素对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影响效应。付堉琪[5]在结构理论框架下关注了地方政府的政策认知和策略构建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此外,方堃等[6]学者以整体性治理为理论基点提出跨地域、跨部门、跨功能整合三维并进的数字乡村公共服务建设路径。总的来看,相关研究已经充分关注到技术、组织和环境等因素对推动县域数字乡村建设的积极功能,但大多数研究依然聚集于采用理论演绎的方式探讨某类要素对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单效应,而并未有效阐释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生成路径,难以系统揭示多要素互动的复杂运行机理和因地制宜提出数字乡村建设的科学发展方向。
据此,本研究立足县域数字乡村建设的实践背景,借助组态视角、引入TOE 框架,通过运用fsQCA 定性比较分析方法实证探讨技术、组织和环境3 方面因素对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影响,从而识别出高水平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生成路径。具体来说,本文旨在解决3 个议题:(1)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条件组态是什么?(2)哪些条件在其中发挥了更为重要的核心作用?(3)条件变量之间存在什么样的组合关系或替代关系?本研究试图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解答加深对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驱动路径和作用机理的理解,进而为优化数字乡村建设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一些学者围绕数字乡村建设及其影响因素等议题作了富有成效的研究探索,可以概括为以下4 个方面:
第一,内涵价值视角主要回应数字乡村建设“是什么”。沈费伟等[7]的研究认为数字乡村建设是建立在以人为本、整体协同治理理念基础上,以数字技术为工具对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等进行数字化重塑的建设模式,对高质量实现乡村振兴目标和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价值。事实上,数字乡村建设是数字化技术与乡村结构场域的互动融合,也创造了新的时空内涵和空间生产关系。因此,吴宗友等[8]学者在空间社会学理论视阈下认为数字乡村建设是流动空间全面嵌入地方性空间而使得乡村成为新型二元社会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国家制度空间情景和信息技术推动下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结构和关系的系统重构。此外,数字乡村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在于利用技术创新提升乡村公共服务供给效能,所以其也被理解为是一种基于数字的乡村管理服务形式,即居民通过使用有效的信息工具,集成连接到乡村统一的应用程序之中,最大限度实现公共服务可及性和乡村可持续发展目标[9]。另外,沈费伟等[10]、吕普生[11]分别从自主治理理论和数字鸿沟视角对其概念内涵进行了扩展型讨论。
第二,技术赋能视角主要回应数字乡村建设的技术托底功能。沈费伟等[12]提出,尽管数字乡村建设在不同类型乡村具有不同的任务和目标,但均需要无线通信网络、数字服务平台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信息分析、互联互通管理体制的联动支持作用。Ydersbond 等[13]研究认为数字服务水平是数字乡村建设的活力基础,主要包括数字教育、电子健康、电子通勤和数字培训等多种类型。王亚华等[14]通过构建乡村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实证研究发现,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以及狭义数字经济层的数据要素、网络平台等技术有效降低了数据信息的搜寻、复制、传输、追踪和验证成本,有力重塑了数字乡村治理内在结构。武小龙[15]研究指出数字技术硬件底座和软件平台的同步建设和运行是保证数字乡村建设有效落地的治理基础。此外,陈潭等[16]、杨嵘均等[17]和江维国等[18]一些学者也从逆向角度讨论了乡村信息基础设施零碎化、数字技术应用场景的稀少化和异化对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负面影响。
第三,组织结构视角主要面向数字乡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制度规则。数字技术采纳和应用既取决于组织对任务、人员、组织结构的安排规划,也受到普遍存在的官僚政治、规范准则、文化信仰等多重制度性因素的影响[19-20]。换言之,数字乡村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建设质量的提升牵涉到多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管理决策与制度设计,是数字技术、治理制度互相建构的结果[7]。一项针对印度尼西亚数字乡村建设的研究指出,以村民委员会主任为代表的行政力量是实现数字乡村建设成就的核心任务[21]。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村庄行政机构和提高人力资源准备能力来数字乡村的可持续性。Salemink 等[22]研究发现政府自上而下的监管措施和财政补贴是消弭城乡“数字鸿沟”的最常见工具,能够有效改善乡村社区的数字链接和提高数字流通性、包容性。在整体性治理的研究视野下,方堃等[6]认为充分发挥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整合作用来重构并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以及提升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关键举措。杨佳锋等[23]和刘天元等[24]部分学者也指出政策设计缺位与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不足,以及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等制度困局严重制约了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提升。
第四,环境需求视角主要聚焦数字乡村建设的农民需求和要素匹配。数字乡村建设是以需求为导向的、惠及民生以及助力实现乡村振兴的集体性行动,其目标在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25]。换言之,农村居民的现实需求对数字乡村建设质量具有重要牵引作用。吴莹等[26]研究发现,村民的主体性和需求始终是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关注焦点,构成了公共治理事务的重要节点。刘少杰等[27]指出,数字乡村建设的关键就在于满足农民最紧迫的需求,激发他们的参与热情并成为数字乡村建设的主要行动主体。此外,在我国集权型政治体制下,为赢取政治锦标赛和横向竞争之间绩效考核优势,部分地方政府也会在府际经竞争压力驱动下加大对数字化技术的采纳应用,并寄希望于在短时间内通过斥巨资的形式迅速优化当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而提高数字乡村建设效果。这说明,横向政府间的竞争压力也是推动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力量。此外,有学者也讨论了社会经济发展对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影响作用。例如Song 等[28]认为,城市住宅收入、总入学率和农村住宅收入等社会经济问题是数字乡村信息传播和通信技术建设的主要决定因素。Reddick 等[29]利用美国的数据实证分析也发现,社会经济因素在数字乡村宽带接入和可负担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既有研究已经广泛讨论并证实技术条件、组织结构与环境需求对县域数字乡村建设及其质量的影响,为丰富和加深对数字乡村建设的理解提供了理论起点,但也存在两个明显的研究不足:第一,现有研究多是从宏观层面采用理论推演、描述性分析等规范性研究方法来识别和归纳数字乡村建设的影响因素和政策建议,尤其缺乏利用经验素材和统计数据来进行微观实证分析,难以从量化的角度直观展示不同条件变量与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内部关系,影响了研究结论的精准性;第二,作为一项复杂系统工程,数字乡村建设并不由某一条件变量的线性效应单独所决定,而是受到多主体、多要素协同组合影响。在已有的实证研究中,研究者们主要探讨了诸多潜在要素的单一价值,如黄小勇等[30]基于统计回归来检验单一要素的边际净效应,尚未从集合论视角探讨技术条件、组织过程和环境需求对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驱动机制,缺乏对多重条件之间协同效应的系统挖掘。鉴于此,为弥补理论研究不足、有效指导数字乡村建设实践,亟待进一步挖掘其影响因素和实践机制。
本文将TOE 理论作为分析框架建构的理论基础。该理论由Tornatizky 等[31]在1990 年提出,是目前国内外用于解释技术采纳、应用以及技术整合等议题最为广泛的理论模型。该模型强调多层次情景要素对技术应用效果的综合性影响[32]。具体来说,TOE 框架将影响技术应用的要素归结为三大类型,包括技术、组织和环境条件。其中,技术条件涵盖技术能力和技术资源等自身特征要素,其格外关注技术与组织结构和能力的匹配程度及是否能够产生后续收益[33];组织条件是由组织规模、组织资源、运行机制等组织特征要素构成,主要强调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参与性价值[34];环境条件指的是组织外部环境的影响,包括外部压力性、支持性、需求性环境要素以及竞争环境等,重点关注技术应用的生态营建[35]。当前,TOE 框架已经在可持续智能城市治理、电子政务以及电子商务价值创造等多领域广泛应用[36-38],其理论内涵和边界也得到进一步拓延,为本文将其引入到探索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影响因素的研究中提供了可能。但实践背景和议题选择的迥异也启示我们需要对理论模型进行本土化改造,如Song 等[28]、范旭等[39]学者指出TOE框架存在“水土不服”以及尚未充分关照多重技术应用场景之间的关系组合问题。
对此,基于地方政府的制度情景和县域数字建设实践,在TOE 框架的基础上引入组态思想进行调试拓展,最终形成包含技术、组织和环境3 个层面7 个要素的整合性分析框架(见图1)。具体来说,第一,技术条件。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和数字化水平两个二级条件。既有研究已经广泛证实,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是稳步推进县域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的物质支撑和战略保障。在数字化转型中,基础设施不完善和数字资源的稀缺化是导致城乡“数字鸿沟”的主要诱因,其直接关系到数字技术与乡村现实情景的耦合程度和使用效率,并直接影响数字乡村建设质量和可持续性[40]。另外,持续高效的数字化水平是县域数字乡村快速发展的助推器。一方面,数字技术在乡村场景应用中的连接化、扩散化和精准化能够塑造乡村数字生产、数字生活、数字生态和数字文化的立体式发展格局,这为县域数字乡村建设整体效能的提升创造了机会[41]。另一方面,乡村数字化创新所带来的溢出效应能够有效吸引返乡创业主体的涌入以及畅通城乡信息流、物流、技术流等自由流动渠道,进而拓宽数字乡村建设主体域和实现城乡资源共享,为县域数字乡村建设的主体多元化和资源充足化提供前提条件。
图1 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组态分析的理论框架
第二,组织条件。具体包括政府对数字乡村建设的注意力分配和财政投入两个二级条件。政府是推动县域数字乡村建设的最重要主体之一。根据有限理性假设,政府决策缺少的不是信息而是注意力,即注意力驱动决定政府决策[42]。在中国公共治理场域中,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影响政策落地和项目实施的重要因素,对于政府注意力分配较为集中的领域,往往能够产生更高的任务绩效和组织效能[43]。因此,政府对数字乡村建设议题所分配的注意力强弱是决定其是否能够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变量。另外,在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无论是数字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专业技术人才聘用抑或是配套性基础设施的建立均需要充足的政府财政拨款支撑,即政府财政支出数额对数字乡村建设同样存在潜在影响。
第三,环境条件。具体包括用户需求、府际竞争压力和经济发展水平3 个二级条件。首先,数字乡村建设是以需求为导向,让民生保障、社会保障、教育等领域数字化服务广泛向乡村延伸的系统性工程,旨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Hollifield等[44]的研究证实用户需求是影响农村信息技术采纳、推广和应用效果的关键要素,城乡用户需求之间的巨大差异是导致城乡“数字鸿沟”的重要诱因。这也充分表明,用户需求量大小也将直接影响数字乡村建设情况。其次,府际竞争压力是影响县域数字乡村建设的又一重要环境变量。创新扩散理论指出,基于地理邻近的同级政府竞争是影响本地政府行为的重要因素[45]。随着国家数字乡村试点政策的出台,县域数字乡村建设旋即兼具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的双重特质,其建设效果也与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相挂钩。在相对绩效考核的中央政府人事任命和晋升锦标赛体制下,同级竞争对手的优异表现会给本级政府带来额外的压力传递,并推动本地政府提高对应任务工作绩效。最后,从实践进展来看,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对县域数字乡村建设也存在潜在影响。一般而言,较高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能够为数字乡村发展夯实基础,包括信息技术设施和应用场景的多元化、产业结构的高级化以及用户需求的集聚化等,这些积极因素的存在均对数字乡村建设发挥着积极作用。
本研究采取能够识别条件组态与结果间复杂因果关系的定性比较分析方法(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QCA)来进行分析。QCA 是一种立足于布尔代数的集合论组态分析方法[46],最初是由社会学家拉金(Ragin)创立并使用。与传统回归方法特别关注单变量的净效应不同,QCA 以识别综合效应为根本目标。换言之,QCA 方法始终承认条件变量之间具有相互依赖性,且可以通过不同的组合形式对结果变量发挥影响,以及回答多个不同条件的组合如何导致相同结果的产生,从而为探寻社会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以及各因素交互对结果的影响机理提供了分析工具[47]。根据变量的赋值类型,fsQCA允许条件和结果变量取“0”到“1”之间的任何数值,能判断条件和结果在集合中的隶属度,最大程度保留数据信息,是目前学者应用较多的QCA 方法。就本研究而言,旨在挖掘技术、组织和环境层面的不同因素如何对我国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发挥影响,3 个层面的前因条件具有多重并发性,适合采用fsQCA 方法进行分析。
本研究遵循fsQCA 对案例数量、典型性和多样性等原则,首先,以2022 年北京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联合阿里研究院发布的《县域数字乡村指数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2020 年)》)为案例数据库,挑选2020 年县域数字乡村建设指数排名前24 名作为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案例进入研究案例库,满足案例典型性的要求;其次,依据县域所在的不同省际分布,在数据可获得且质量保证的基础上,本文分别选取了涉及26 个省份的县城案例,较好满足了案例代表性要求1);最后,QCA 方法要求案例间具有可比性,案例选择应当追求案例间的最大异质性[48],本研究也选取了2020 年县域数字乡村建设指数未进入前100 的24 个县域案例作为相对较低水平的县域数字乡村建设案例进入研究案例库。因此,本研究共选取了48 个案例样本作为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研究案例库(见表1)。
表1 县域数字乡村建设案例
表2 变量内涵及数据来源
由于技术、组织和环境因素已被广泛证实是影响县域数字乡村建设的过程条件,通过借鉴TOE 框架,从技术、组织和环境层面提炼7 个前因条件。
2.3.1 条件变量
(1)信息基础设施。《报告(2020 年)》对2020 年我国县域数字乡村的信息基础设施情况进行了评估。本文选用48 个县级政府的信息基础设施指数为变量赋值。
(2)数字化水平。乡村治理数字化效果是县域数字化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县域数字化水平。对此,本研究选取《报告(2020 年)》中的“乡村治理数字化指数”作为县域数字化水平的指代变量。。
(3)注意力分配。参照陈世香等[49]已有研究经验,采用3 个指标来测算县级政府对数字乡村建设的注意力分配强度。第一,是否成立数字乡村建设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第二,是否由县委书记、县长或副县长等副县级及以上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的领导者?第三,是否出台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规划以及其他支持政策?根据访问各县级政府及组成部门的官方网站与部分新闻的观察结果来赋值,3 项指标均满足的县级政府为3 分,满足2 项的为2 分,满足1 项的记1 分,均不满足的则记0 分。
(4)财政投入。本研究使用各县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金额为该变量赋值,数据来源于各县(区)《202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5)用户需求。移动电话用户数体现了县域潜在的、对数字乡村建设有需求的人口数量,当用户数量越多时,对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要求就更高。本文选取各县2020 年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移动电话用户数为变量赋值。
(6)府际竞争压力。府际竞争对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影响呈现地理相关性,即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水平受到毗邻省份的影响。基于已有研究经验,采用临边法,通过计算各县毗邻县域的数字乡村指数的平均值作为测量指标。如果毗邻县域拥有较高的数字乡村发展指数,表明该省份面临较高的府际竞争压力。
(7)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重要变量,而地区人均GDP 水平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明显联系。本文选取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为前因变量,数据来源于各县《202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
2.3.2 结果变量
本研究以《县域数字乡村指数报告(2020)》中的数字乡村指数为结果变量。该报告从多维度评估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基本上能够反映我国县域数字乡村建设的真实情况。
本文采用直接校准法进行变量校准,即分别选择样本的95%、50%和5%分位数作为完全隶属、交叉点和完全不隶属的锚点,将变量数据标准化转换至0-1,校准后各变量如表3 所示。
表3 变量校准结果
首先对条件变量的必要性进行检验,结果如表4 所示。当某一条件的一致性在0.9 以上时,就可以被视为必要条件。如表4 所示,所有条件变量的一致性均低于0.9 的阈值,说明技术、组织和环境条件的联动匹配共同影响其发展质量。
表4 必要条件分析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数字化水平、府际竞争压力对县域数字乡村高水平发展的一致性超过了0.8,表明县域数字化水平、毗邻县的县域数字乡村发展水平是影响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发展质量的关键要素,但具体影响需要在条件组态分析中进一步识别。
本研究使用fsQCA3.0 软件构建真值表,对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发展质量生成的条件组态进行分析,结果如表5 所示,共得出8 种条件组态,说明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发展质量的生成具有多重并发性。一方面,所有条件组态的一致性均在0.9 以上,表明每种条件组态均对结果具有良好的解释力度。另一方面,所有条件组态总体一致性为0.972 1,这意味着所有满足8 种条件组态的县域数字乡村建设案例,有97.2%的县域数字乡村建设案例呈现高水平;总体覆盖度为0.662 0,意味着8 种条件组态共覆盖了66.2%的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建设案例。总的来说,解的一致性和覆盖度均高于临界阈值,可以认为实证分析符合要求。基于8 种条件组态,可以通过合并同类项的方式进一步识别技术、组织和环境在推动县域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差异化适配关系。
表5 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条件组态分析结果
按照核心条件相同的合并规则,可以将8 条组态概括为3 条驱动路径,分别是竞争拉动型(“技术+环境”主导)、推拉合力型(“技术+组织+环境”协同发展)和供给推动型(“技术+组织”主导)。
3.3.1 竞争拉动型——“技术+环境”主导
表5 中的组态1、2 和3 表明,当县级政府拥有较好的数字化水平,以及面临较大的府际竞争压力情况下可以打造出高水平的数字乡村建设质量。具体而言,在组态1、2 的路径中,财政投入、经济发展水平均为边缘条件缺失。在组态3 中,经济发展水平、用户需求以及注意力分配作为边缘条件缺失。竞争拉动型组态说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财政供给能力较弱或用户需求和注意力分配较低的县级政府,也能够在毗邻县域数字乡村建设压力的拉动下,巧妙利用本县原有的数字化技术优势实现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快速提升并跻身全国前列。组态1、2 和3 路径分别能够解释约28%、29%和21%(四舍五入处理所得)的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建设案例。从实践样本来看,竞争拉动型对应的高水平案例有苍南县、平阳县等。以苍南县为例,该县将数字化改革列为全县“十大攻坚看落实”行动之一,组建专班矩阵和聚焦数字社会整体智治建设等关键议题,通过建设“互联网+党建”、“互联网+政务”、“互联网+村务”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始终坚持末端治理和数字赋能理念,创造性建设以数字门牌(安装二维码门牌44.8 万个)为基础、海量数据为依托的数字化网格系统(门牌管理“一码清”、村社治理“一码知”等)和五大功能应用场景,利用末端感知、末端执行、末端评价,以社会“小单元”推进基层“大治理”[50]。乡村治理数字化的精密智治优势为苍南县数字乡村建设高质量发展夯实了内在技术基础和提供内在动力,而外在府际竞争压力的集聚也为苍南县数字乡村建设给予了充分的推力。在绩效考核体制中,邻近地区之间容易产生政策模仿行为[51],且与邻省地区官员的政绩比较是影响能否晋升的重要因素[15]。苍南县在地理位置上与泰顺县、福鼎市、平阳县和文成县接壤,其府际竞争压力较大。在外在府际竞争压力强势推动下,苍南县结合自身乡村治理数字化优势,将数字化、智慧化技术深度嵌入到农业产业化、乡村治理和弥合城乡鸿沟等问题之中,充分释放数字化创新对农村高质量发展的赋能效用。由此,苍南县也分别获评“年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先进县”“省级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县”“全国县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先进县”等荣誉称号,县域数字乡村整体性建设质量也在全国名列前茅。
3.3.2 推拉合力型——“技术+组织+环境”协同发展
如表5 所示,组态4、5、6 和7 在核心条件上具有互通性,均表明当县域政府同时拥有较好的技术、组织和环境条件时,其能够打造高水平数字乡村建设质量。从分组态看,组态4 强调了数字化治理技术与组织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共融;组态5 指出拥有高府际竞争压力、高经济发展水平、高技术条件和高组织条件的组态能够产生高水平的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组态6 强调高注意力分配、高技术条件和高环境条件的耦合能够产生高水平数字乡村建设案例;组态7 指出高府际竞争压力、高注意力分配以及高技术条件能够产生高水平数字乡村建设案例。从组态关系来看,4 条组态均强调了技术、组织和环境的三重协同驱动对县域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作用,因此,可以将这4 种组态归整命名为推拉合力型。从既有研究的主流观点来看,推拉合力型的县域数字乡村建设模式是一种符合理论预期且较为科学的发展模式。Li 等[52]的研究指出,数字乡村治理的落地实施需要在软硬件建设、组织整合和人才培育等方面持续发力。其可以深刻凸显以人为本、成效导向、统筹集约和协同创新的优势特点[7]。推拉合力型充分彰显县域政府在积极响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加大组织投入力度和充分运用已有的技术优势聚焦于打造数字乡村建设新格局,以内在结构功能的最优化实现县域数字乡村的高水平发展。
从现实案例来看,推拉合力型对应的典型案例有桐乡市、德清县等。以桐乡市为例,作为世界互联网大会永久举办地,桐乡市长期拥有较为优势的数字化基础。据《报告(2020)》,桐乡市乡村治理数字化指数和信息基础设施指数均位居全国前列。同时,来自周边地理环境的府际竞争压力和本地公民需求的日益增长,数字乡村建设也逐渐上升为政府输出政务服务绩效和体现公共价值的“一把手工程”而得到桐乡市政府的高度关注。近年来,为将数字优势转化为乡村转型发展和推进共同富裕进程的基础型资源,桐乡以省级数字乡村试点建设为抓手,成立数字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全省率先成立市级智慧农业发展中心,架起组织体系“四梁八柱”,全面统筹和规划数字乡村建设[53]。在注意力分配高度集中和数字化基础先发优势的共同作用下,桐乡市政府将数字化技术与农业产业链深度融合,大力推进全域未来乡村建设,创建7 个省级未来乡村。最后,通过推动数字网与治理网的双网融合,在全省率先打造推动率先打造“四治融合”基层治理平台,实现网格化管理和“四治融合”有机结合。
3.3.3 供给推动型——“技术+组织”主导
组态8 表明,高信息技术基础、高数字化水平和高注意力分配为核心条件的组合能够产生高水平的数字乡村建设案例。这一路径表明,当县域政府高度重视数字乡村建设并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加以强势推行时,往往会结合自身禀赋条件和数字化发展优势来加速实现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高水平。就核心条件而言,技术条件和组织条件的双重驱动可以被命名为供给推动型,即政府注意力倾斜性分配下的数字化技术应用场景的再深化。此条路径能够解释21.3%的高水平建设案例,其中,约1.9%的高水平案例仅能被这条组态所解释。这一组态意味着,无论环境要素的需求程度如何,只要县域具备了完备的技术要素,并引发了政府注意力的倾斜性分配,就能够通过技术与组织的协同互动促进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高水平。谢文帅等[54]的研究表明,数字技术和央地政府的战略规划与组织支持借由协同共生与适应性耦合的作用机制对推动数字乡村建设具有显著促进作用。而当技术基础设施和制度支持体系离心发展,则会降低两者的乘数效应,使得数字乡村建设沦为无源之水[55]。从现实案例来看,供给推动型对应慈溪市和闽侯县。以慈溪市为例,据《报告(2020)》指出,慈溪市乡村治理数字化指数和信息基础设施指数均位居全国前15 名,在数字化发展水平上具有明显的领先优势。2020 年,慈溪市入选首批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地区,为充分发挥数字乡村试点地区的政策创新和示范引领作用,慈溪市先后成立数字慈溪(“城市大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数字乡村建设工作专班,并研制和发布全国首个《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为各地数字乡村技术标准制定和工作协调统筹提供了引导性支撑。慈溪市围绕数字乡村建设任务打造“乡村大脑+产业大脑+未来农场”组合式改革,通过建设“1”个数字乡村数据平台,绘制“1”张农业农村地图,搭建“1”个数字乡村驾驶舱,围绕生产管理、流通营销、行业监管、公共服务、乡村治理“5 大”核心业务领域,开发“N”个特色创新应用场景等举措,全面实现数字乡村建设提档增速与为乡村发展添“智”增“质”的政策目标。据《报告(2020)》显示,慈溪市数字乡村建设质量位列全国第8 位。此外,慈溪市也先后获评全国县域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先进县、浙江省数字乡村“金翼奖”十佳县等荣誉。
3.3.4 潜在替代关系分析
通过组态对比发现,技术、组织以及环境条件之间存在潜在的替代关系。首先,通过组态3 与组态4 对比发现,就数字化水平较高的县域而言,在共同面临较强的府际竞争压力时,注意力分配(组织)、财政投入(组织)、用户需求(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的条件组合可以和信息基础设施(技术)相互替代,如图2 所示。其次,对组态3 和8 进行对比发现,对于共同拥有较高数字化水平和信息基础设施的县域而言,府际竞争压力(环境)和注意力分配(组织)相互替代,如图3 所示。组态1、2 与组态8 对比发现,对于拥有较高数字化治理水平的县域而言,信息基础设施(技术)和注意力分配(组织)的条件组合可以和府际竞争压力(环境)相互替代,如图4 所示。
图2 技术与“组织+环境”间的替代关系
图3 组织与环境间的替代关系
图4 环境与“技术+组织”间的替代关系
潜在替代关系表明,在特定条件下,3 类条件的要素组合能够通过殊途同归的方式形成高水平的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也再次印证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达成过程的繁复性。此外,3 类条件的替代关系也隐喻着信息基础设施和府际竞争压力两个条件的重要作用。这是因为,在特定的客观禀赋条件下,信息基础设施和府际竞争压力均能发挥出其他相关组合出现时才有的效果(见图2和图4)。另外,图3 所揭示的注意力分配和府际竞争压力的替代关系则凸显了府际竞争压力在打造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中的关键作用。究其原因,可能有两方面的解释:一方面,我国高水平的县域数字乡村建设案例大多集中于浙江省,地理位置的近距离性和数字乡村建设的高水平性引致县域之间面临的府际竞争压力长期处于高位。县域政府在府际竞争压力的强激励下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资源优势和不断提升该事项在政府议程中的优先性,以此来有效达成绩效考核目标和获取县域竞争优势;另一方面,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建设案例之间在技术条件层面的差距较小,以信息基础设施为代表的客观禀赋条件难以在短时间内主动快速改变现状,而是需要借助催化剂的作用方能发挥技术赋能效应,促进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快速提升。
最后,本研究也对非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组态路径进行检验。研究发现生成非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路径组态共有6 条,但上述6 条组态并不是产生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对立面。这也意味着,驱动县域数字乡村建设高水平和非高水平的实现机制具有非对称性。
3.3.5 稳健性检验
采用更改结果变量的赋值方式和调整一致性门槛值两种方式进行稳健型检验。首先,将一致性门槛值由0.80 调整为0.85 后,实证产生的组态结果与原组态相比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在总体性一致性指数和覆盖度两个指标上仅有略微变化。其次,将“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校准方式由九五分位调整为四分位,检验结果与原结论基本一致。单变量必要性分析结果显示,并无变量的一致性指数超过0.9;组态分析结果得出与上述结果相同的8 条路径,且总覆盖度为0.672,能解释67.2%的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建设案例,与此前相比反而有所提高,一致性指数达到95.7%,略微有所下降。因此,以上两种方法的检验结果均可表明本研究所得结论是稳健的。
县域数字乡村建设是实现城乡平衡发展不可或缺的经济要素,更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迫在眉睫的政治任务。然而,已有研究并未对县域数字乡村建设的影响因素尤其是它们之间的复杂互动机制进行深入探索。基于此,本文以我国48 个县域数字乡村建设案例为研究样本,在TOE 框架下,使用fsQCA 来进行条件组态分析,试图检验技术、组织、环境条件影响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驱动路径。研究发现:(1)技术、组织、环境条件无法单独构成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必要条件,即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是由技术、组织、环境条件在不同情景条件协同组合匹配后的产物,主要包括3 条组态,分别是竞争拉动型(“技术+环境”主导)、推拉合力型(“技术+组织+环境”协同发展)和供给推动型(“技术+组织”主导)。其中,技术条件中的数字化水平变量在3条驱动组态中始终存在,这意味着数字化水平在产生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2)在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驱动路径中,技术、组织和环境条件存在潜在的替代关系,其中,信息基础设施和府际竞争压力可以通过殊途同归的方式提升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3)就核心条件而言,数字化水平和府际竞争压力是能快速提升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条件变量,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意义;(4)产生非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组态有6 条,但其与产生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组态并非是对立面,呈现明显的非对称关系。
本研究结论也具有实践启示意义:首先,因地制宜推进县域乡村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加快提升县域乡村数字接入水平。由于资源禀赋、发展定位以及生产要素结构的不同,数字乡村建设与城市数字化发展存在显著差别,因此,城市数字化发展中的部分举措并不能完全照搬到县域数字乡村建设之中。此外,不同县域之间的数字化基础设施、技术和准备水平也参差不齐,这也决定县域数字乡村建设的模式和路径不能千篇一律。对此,各地政府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加大对乡村数字化建设的投入,注重发挥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有效推动农村地区5G、通信设备、物联网、千兆光网及云计算中心等数字技术生态体系建设。同时,对于现有条件无法支撑大力发展5G 技术以及建设数字化设施的乡镇而言,可考虑通过电信补贴等惠民措施来提升农户的数字接入水平,进而推动数字乡村建设的整体性发展。其次,正确将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外部压力转化为内在动能,稳步推进数字乡村建设高质量发展。在晋升激励和绩效考核的作用下,数字乡村建设的正外部性可能引致地方政府间恶性竞争,并呈现出操之过急、盲目跟风和过分投入等偏差行为而影响其建设质量。对此,地方政府理应科学回应来自不同层级政府间的竞争压力,通过利用当地的数字基础、经济发展水平、公民需求等禀赋条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因地制宜制定数字乡村建设方案和总体性政策,以差异化的行动过程寻找到适宜于本地的数字乡村建设突破口。最后,适度提升数字乡村建设在县域工作中的优先级,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技术、组织、环境条件的潜在替代关系意味着,政府注意力的倾斜性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资源不足产生的消极效应。因此,县级政府在结合当地优势推动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可以通过建立工作专班或出台专项政策的形式增强注意力配置,以高位推动的形式破解数字乡村建设中的结构性困境。此外,政府组织内部也应积极培育数字化领导力和做好政务信息公开、政府数据开放等,充分满足村民数据需求以推动全域数字乡村建设。
本文也存在一定的研究局限性:第一,受限于资料的可获取性,本文仅采用乡村治理数字化指数来指代县域数字化水平,变量选取较为单一,未来理应选取多项指标共同测量而得出;第二,囿于数据获取的限制,本研究仅对使用了1 年的截面数据进行分析,并未建立囊括多年份的面板数据,这削弱了研究结论在历时维度上的解释力度;第三,本文虽然通过构建TOE 框架阐释了高水平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质量的驱动机制,但对于TOE 框架中的部分关键因素依然无法进行有效测量,比如组织氛围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研究结论的信度。
注释:
1)《报告(2020)》中并未涉及北京、上海和天津3 个直辖市以及香港、澳门2 个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县城数据。此外,由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县域数字乡村建设数据缺失较多,无法满足模型计算要求,因此未被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