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导引】传统中国的法律文明源远流长,其中涵摄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思想与法律文化丰富且深邃的内容不仅奠定了本民族生根发展的法律历史的底色,而且辐射整个汉字文化圈,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与影响力。如何公允、客观、全面地认识和评价中华法制的来时之路,提炼和吸收其中的精华,守好中华民族的根与魂,是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与传统法制相伴而生的,是中国传统法律学术的发展。先秦诸子争言变法,探讨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历代《刑法志》赓续法统,爬梳法制变迁的历史脉络;律学众家寻章摘句,解释立法体系、语言与法律适用。可以说,传统法学总结并引领了传统法制的发展,并使其愈加昌明光大。晚近以来,经过现代法学理论范式形塑,数代中国法史学人孜孜矻矻,着意关注传统法的发展路径与特征、精神内涵与技术特点、价值取向与时代意义等重要问题,实现了法律史与学术史的合奏共鸣。如何在前辈的基础上,运用新材料、新方法、新视角提出新的创见,是时代赋予当代法史学者的重大使命。本期刊发的四篇论文,是重新认识传统中国法律与学术的重要成果。
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问世,述及汉唐之间的法律发展趋向,“法律儒家化”几成不刊之论。然而近年来,学界颇有反思之声,增益修正者有之,驳斥推倒者亦有之。朱腾教授的《法律儒家化:关于反思之反思》一文从逻辑前提、概念定义、评价标准、发展动力等角度重新梳理并驳正反思诸说,提出补强旧说的新观点,反弹琵琶,主张回到“法律儒家化”这一经典论断提出的原始语境,实现对该议题的反思之反思,颇有正本清源的意味。
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王朝,研究其统一的进程,对于我们认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抟成历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李婧嵘副教授的《统一进程中秦新地的法律治理研究》一文以岳麓秦简、里耶秦简等较新材料切入,从法律史的角度考察秦对新收疆域的法律治理问题。文章从“新地”官员、百姓的管理与秦制的推行等面向入手,阐明了“新地”的过渡属性,指出新地法律管制的种种危机与隐患。
论及清代的对外关系,一言以蔽之,或曰“清承明制”,或曰“朝贡体系”。邱唐副研究员从清代的法规范体系、条文与语言入手,指出清代的对外关系呈现出根据不同性质的交往对象,适用不同法律规范和制度设计的多元性特征。本次刊登的《“列我藩服”:清朝对中亚地区理藩体制之法规范研究》一文重点讨论了清代对于中亚哈萨克、布鲁特等藩部在原本的封贡体制外新发展出的理藩体制的规范体系,探讨了这一新的对外法律秩序体系背后的政治动因。
苏亦工教授长期以来对清律及其近代化转型有着极为精深的研究,本期刊登的《最后的律学家——徐象先、蒋楷的清律讲义及其生平志趣》一文从学术史的角度切入,关注清末律学家及其律学著作,探求士人在法制“古今绝续之交”的历史大变局下是如何认识、理解和阐释传统的。对于传统倾颓的忧患,对于固有法文化的执着,作者与古人完成了一次跨越时空的对话。
以上四篇论文关注的主题、研究的方法各不相同,但都突出了一个“新”字,或用新的材料,或以新的视角,通过翔实的论证得出了新见。我们期待这样的新见能够引起学界更多的关注与回澜。(王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