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凯
为实现“3060”双碳目标,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在2019年末财政部颁布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作为当前唯一官方指南,能帮助企业理清碳资产数据,但是《暂行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购买碳排放权进行抵消的企业或组织的行为,并未对营林企业(项目业主)的碳资产相关会计核算提供指导。林业碳票与碳配额不同,其权益自然依附于林木资产,具有与林木资产不可分割的特征。目前,林业碳票没有相应碳会计规范,行业内对林业碳票属于何种资产、怎么确定账面价值尚未形成统一意见,造成了林业碳票账实不符、信息失真及交易市场的无序。本文通过对林业碳票资产属性确认、计量、核算到报告全流程展开论述,分析碳资产的核算体系对区域碳汇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林业碳票有序流转,推动区域碳汇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一、林业碳票的资产属性确认
林业碳票是以推动碳中和为目标,以林木新增蓄积量即林木净增固碳量来核算碳汇量的一种创新生态产品,能更好地展现森林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实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论转化路径的创新。
林业碳票是基于林木种植养护形成,由项目业主拥有或控制,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符合资产定义。然而行业内对林业碳票以何种资产进行核算存在较大分歧。
1.将林业碳票作为存货核算
少数专家认为,林业碳票是由项目业主开发取得、持有的以备出售的资产,应当作为存货核算。笔者认为从物理形态和计量方式两个维度来看,林业碳票和传统存货概念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林业碳票不能作为存货核算。
2.将林业碳票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有些专家认为由于林业碳票不具备实物形态,能够单独出售且预期能够给项目业主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等特点,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对此笔者认为,项目业主持有林业碳票目的是为了在较短的期限内出售,应确认为其他流动资产。另一方面,林业碳票的物理量能持续被量化,并且其历史成本难以估算,所以不适合作为无形资产来进行核算。
3.将林业碳票作为金融资产核算
笔者认为林业碳票应作为金融资产予以确认。主要理由为:林业碳票兼具稀缺性与商品交易属性,项目业主持有林业碳票的目的是择机出售以获取利润;随着碳汇交易市场的逐步成熟,碳期权、碳期货、碳积分、碳基金等碳汇衍生金融工具也将应运而生,其符合金融资产特性;在国际市场上,碳排放权的金融资产属性也被广泛接受,比如法国和奥地利都对碳排放配额进行了定义,但它们的侧重点不同。法国将其定义为专属性动产,强调了其可以由持有者自由买卖和转让。奥地利则将其视为财产权意义上的金融工具,突出了其金融属性,使其可以在金融市场中作为投資和交易的对象。这些都佐证了林业碳票金融资产的属性。
笔者认为应根据《暂行规定》将林业碳票在“碳排放权资产”会计科目下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同时,为更加精确、全面反映林业碳票的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应设置碳排放权资产—国内标准、碳排放权资产—国际标准两个二级科目。国内标准继续添加三级科目CEA、CCER、区域碳汇产品(含林业碳票)、国内绿证等,国际标准继续添加三级科目VCS、CDM、国际绿证等。
二、林业碳票的资产价值计量
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资产,林业碳票不能产生孳息,项目业主以出售为目的持有林业碳票,其未来现金流量可以可靠计量,笔者认为应当将林业碳票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林业碳票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得到持续、精准计量将对项目业主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产生影响。目前,碳排放权的交易市场日趋完善,碳资产不仅可以在现货市场上进行买卖,满足即时交易需求,而且能够通过期货合约、远期合约及期权合约等多种金融衍生品的形式进行交易。笔者认为林业碳票可参照各大交易平台如碳信用网站、全国碳排放权行情展示系统、北京绿色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区域碳普惠试点等的成交数据,采用如下公式确定林业碳票价格及公允价值。
P林业碳票=Σ(Pi×Qi)/Σ(Qi)
林业碳票公允价值= P林业碳票×Q项目业主持有量
注:P林业碳票为林业碳票价格;Pi为某交易所当日区域碳普惠成交价格;Qi为该交易所当日区域碳普惠成交量。
区域碳汇估值体系及交易市场成熟后,将为林业碳票公允价值提供更加直观的实时交易数据。
三、林业碳票表内披露
项目业主可以采用如下方式取得林业碳票:市场购买、自主开发、无偿获取。不同方式的初始计量也有所差异。目前我国碳排放权市场分为三个层级,全国范围碳配额市场(CEA)、全国自愿减排市场(CCER)、区域碳普惠市场(林业碳票、绿证等)。除全国范围碳配额市场(CEA)适用净额法外,全国自愿减排市场(CCER)、区域碳普惠市场(林业碳票、绿证等)均适用总额法。为反映项目业主林业碳票持有、交易信息,应将林业碳票相关信息纳入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为此,笔者建议规范林业碳票的核算方法及流程。
以市场购买为例,项目业主取得林业碳票时,根据付出的对价公允价值将林业碳票价值计入“碳排放权资产—国内标准—林业碳票(成本)”;将林业碳票公允价值变动额或计提的减值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以消除林业碳票市场价格变动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将林业碳票转让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同时结转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至当期损益。
笔者认为应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部分新增“碳排放权资产”,以反映企业持有的林业碳票的公允价值;在“其他业务成本”项下增加“林业碳票支出”,以记录购买或获取林业碳票的成本,在“其他业务收入”项下增加“林业碳票收益”,以核算出售林业碳票所获得的收益;在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统计购买林业碳票支付的现金,在“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统计出售林业碳票收到的现金;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下记录林业碳票公允价值变动额及计提的减值准备。
四、林业碳票表外披露
当前林业碳票大部分信息在项目业主财务报表附注中以文字描述方式进行披露,涉及方法学、减排措施、政策构建等维度,是项目业主ESG信息的重要披露内容,这种披露方式可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一些基础信息。然而,这种表外披露方式往往导致信息不全面、格式不统一,易引发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形成有效的林业碳票交易市场,亟须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林业碳票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
统一信息披露报告格式是规范林业碳票的信息披露的重要手段,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如下格式对林业碳票信息进行披露。
林业碳票信息披露报告
披露项目 内容
一、项目业主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报告期间等
二、林业碳票概述 依附林木信息、获取方式等
三、数量和价值 持有数量变动情况
四、会计处理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五、风险披露 价格波动等风险提示
六、现金流量信息 相关现金流量
七、其他综合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八、核证信息 核证报告摘要
九、附加信息
……
五、规范的林业碳票核算对区域碳汇交易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
通过对林业碳票的资产属性、入账依据、账务处理方式以及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化管理,可以为推动林业碳票的有序流转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有助于建设区域碳汇交易市场,促进碳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同时也可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一)有助于加快区域碳汇交易市场建设的步伐
目前,全国配额市场、全国自愿减排市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但采用其他标准开发的碳资产(减排量、碳汇)、绿证由于没有规范化的交易场所、交易制度不健全,核算流程不规范,企业往往采用备查表进行统计,属于“账外资产”。持有方与需求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通过中介议价成交,造成了林业碳票大多处于低效、无序流转状态。
通过明确林业碳票初始确认及后续会计处理,并将其持有、流转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活动展现在项目业主财务报告中,能够帮助项目业主做好成本管理,测算项目收益。如果项目业主方是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那么林业碳票的交易应被视为国有资产,需要在经过主管单位审核后,在规范的交易平台进行流转。从而可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碳汇交易市场的稳定,同时做到合理定价。此外,建立林业碳票的登记和注销机制,可以引导碳汇需求方在规范的交易平台购买林业碳票,用于碳中和、抵消或收储,多措并举加快区域碳汇交易市场建设步伐。
(二)有助于区域碳汇交易市场的多元化和全面发展
林业碳票既能在区域碳汇交易市场进行流转,满足碳中和抵消目的,还可以依托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目前碳排放权抵质押、碳汇开发项目贷款、碳信托等碳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开发以碳资产为质押品的融资品种、碳债券、碳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积极参与林业碳票的储存、流通和融资过程。同时,在全社会推进“碳票+工程”“碳票+生态司法”“碳票+义务植树履责”及“碳票+融资回购”等多元化碳票相关活动,以增强林业碳票的市场活力并拓展其应用场景,建设绿色金融生态圈。完善会计核算及披露体系搭建林业碳票估值系统,能够最大限度降低信息不对称,也将提高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参与区域碳汇交易市场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丰富区域碳匯交易市场的交易模式及交易品种。
(三)有助于打造区域碳汇阳光交易市场
随着林业碳票会计核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也将具备更高的准确性、可理解性和可靠性。信息披露作为确保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的关键环节,嵌入区域碳汇交易市场体系中,再配套标准化的信息公开规则,鼓励项目业主定期向公众披露其碳票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持有量、交易情况、收益变动等。这些措施能够实现数据的公开化和资料的可查询性,便于政府和社会能够更有效地监督区域碳汇交易;增强市场的透明度;提高林业碳票的流动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交易。从而建立一个更加规范、公平、公正且透明的交易环境,防止权力寻租和其他腐败行为,避免林业碳票的无序流通,并确保区域碳汇交易市场的规范性、效率、透明度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