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杨鑫宇
在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家店铺,消费者和服务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
一次偶然的机会,海底捞服务员小庞为顾客庆生时即兴跳起“科目三”,没想到一炮而红。很快,出于“试试海底捞服务有多强”的娱乐心态,各地都出现了要求服务员跳“科目三”的顾客。为了提高店面人气,不少门店纷纷满足顾客诉求,然而,随着网上相关视频越来越多,人们发现,在这场“狂欢”之中,某些服务员似乎并不快乐。
与当初即兴跳舞、活力满满的小庞相比,视频里的许多服务员明显是“被迫营业”,表情里满是疲惫与勉强。面对采访,有内部人士透露,大多数服务员跳“科目三”都得不到额外的奖励,只是因为顾客和上级领导的要求,不得不跳。还有服务员表示,每天完成本职工作就已十分辛苦,自己又不擅舞蹈,额外增添一项任务倍感头痛。与此同时,人与人的性格也不相同,有人享受跳舞时“众星捧月”的感觉,也有人把这视作尴尬的“社死时刻”。
这些事实,让火锅店里的“科目三”风潮逐渐变了味,社会舆论对此类现象的批评也多了起来。有人认为,服务员只要满足顾客与用餐相关的需求,就已经尽到了职业义务,不论是顾客还是管理人员,随意对其予取予求,动辄要求他们“表演节目”,是对服务人员尊严的侮辱。也有人认为,服务员的职业处境本就不易,为了养家糊口,即便面对过分要求也没有底气拒绝,这种现象的本质是工作对人的异化。
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批评都不无道理。只要看过那些目光呆滞、神情不悦的服务员跳“科目三”的样子,任何人都能意识到,这样的情况不对劲、不合适。当然,并非所有跳“科目三”的服务员都不乐意,有人本来就喜欢跳舞,也有一些门店设置了合理的绩效激励制度。归根结底,值得社会重视的并非“科目三”本身,也并非某些店铺、某些企业的特定做法,而是广大普通劳动者能否在工作中得到公平的待遇,拥有完整而不受损害的尊严。
在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家店铺,消费者和服务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许多消费者自己在工作中也是服务者。因此,我们在消费时应当牢记,花钱购买的只是对方的劳动,而不涉及对方的人格;企业管理者也应明确认识到,员工只是受雇于企业,而不是企业的奴隶。
在具体的消费情景中,顾客偶尔提出一些令人意外的要求,只要不是出于侮辱人的恶意,倒也无可厚非。但是,服务人员是否接受这些本职之外的要求,应当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愿,而不应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裹挟。要判断消费者和服务人员之间的某种互动是否合理,要看双方的心态。“如果可以,希望你能为我表演”和“过来,给爷跳一个”,自然不可同日而语。
遗憾的是,在实践中,要完全排除外部因素的影响实在太难了。因此,就劳动契约双方的义务而言,更应在制度上对员工的“拒绝权”展开保护。在这一点上,社会既需要用人单位的自觉,也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对劳动者予以必要的保障。希望有一天,类似的话题只能让人感到快乐,而不再掺有无奈和苦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