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德健
在地震、洪涝灾害等突发事件中,慈善力量在提供急需物资、及时帮扶群众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因此,2016 年慈善法颁布时,将突发事件救助规定为一项慈善活动,并要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在新冠疫情应对等突发事件中,社会普遍感受到,这些规定无法充分满足应急慈善的实践需求。为此,此次慈善法修正建构了以应急慈善专章为代表的应急慈善法治体系,这也是此次修法唯一新设的一章,以彰显应急慈善的重要性,并系统回应其特殊问题,其制度安排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系统强化协调机制建设,有助于提升应急慈善活动的秩序与效率。在既往实践中,应急慈善活动的无序性导致部分慈善资源不能及时用于应急救助。为此,此次慈善法修正从政府、民间以及政府与民间互动三个层面强化了协调机制建设:政府负责“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在政府协调引导下开展或参与慈善活动。这些规定有助于系统提升慈善组织、慈善行业内部与外部的应急慈善活动秩序与效率。
突出公权力主体的鼓励引导而非强制作用,有助于充分保障应急慈善自由并激发应急慈善活力。此次慈善法修正一方面明确了公权力主体法定职责,另一方面在要求公权力主体对应急慈善所采取的措施中,使用“引导”、“鼓励”、“提供便利”、“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优惠政策”等柔性表述,凸显了修法者对应急慈善自由的充分尊重以及对应急慈善活力激发方式的合理选择。这对于未来公权力主体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约束力与引领价值:充分尊重应急慈善活动自愿原则,并主要通过各类鼓励性、引导性、扶持性而非强制性措施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慈善。
优化调整重大突发事件中慈善公开募捐者的权利义务,有助于平衡应急慈善自由与公众关切的关系。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而开展公开募捐有助于及时筹集物资,但也可能因为开展主体的潜在道德风险而损害公共利益。为此,此次慈善法修正对重大突发事件中慈善公开募捐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必要调整:其“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以强化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慈善公信力;“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以放宽对公开募捐者的义务要求,从而充分尊重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而开展公开募捐的紧急性与自由度。
当然,为确保慈善法的上述规定能够充分落地,接下来还需要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具体行动。如:国家应尽快制定针对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特殊优惠政策,以明确优惠主体、内容、类型、方式、程序等具体事项,并及时加以执行;各级各地人民政府应尽快建立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协调机制,并根据各类突发事件的情形对协调机制进行实时完善;慈善行业组织与慈善组织宜主动建立应急机制;强化对公开募捐者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并公开的义务的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进一步细化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在推动应急慈善活动中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