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环境影响及控制对策研究

2024-03-24 15:04:01陈嘉乐
上海节能 2024年1期
关键词:生产者标志环境保护

陈嘉乐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0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在理论上对环境的有利影响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限定了产品的生产方式,要求使用该标志的生产者必须依照法定的传统生产方式完成产品的生产加工,并保护生物多样性,被认为是一项能够为环境带来有利影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有美化、资源保护和维持农村景观稳定的功能,这些因素对于农村社区实现长期的可持续性发展至关重要[1]。在生产过程中避免农药、化肥、机械作业、集约化生产等生产技术,阻碍产品生产的集约化倾向,保留传统的农业运作体系,对自然环境的干预与破坏较小[2]。生命周期评价是对产品环境影响的重要评价标准[3]。这一标准的评价涵盖了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加工、运输、使用以及废物的最终处理等环节,以对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作为评价的标准[4]。地理标志产品强调原产地区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对产品的影响,一方面对土壤、水流等地理因素有着较高的依赖性,在生产过程中会减少或不使用农药、化肥,杜绝了农药、化肥使用泛滥成灾的风险,避免给土壤等因素造成破坏[5]。同时,对人文因素的重视则体现出其重视历史的一面,通过传统方式完成传统的生产加工,减少了工业化设备的运作对资源的消耗以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由于复杂性与耗时性是地理标志产品的价值来源[6],这些传统生产形式造成较慢的生产效率反而成了产品溢价来源,使得这一套模式能够得到循环并实现可持续发展。此外,传统的生产加工方式还可以激活传统知识的使用与传统文化的认可[7],而这些传统知识与传统文化相伴生的通常是敬畏自然的心态与传统的生活方式[8],以此实现对自然环境的保护。

1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环境施加有利影响的局限性

1.1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环境保护功能的相对性

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环境有利影响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具有相对性。主要体现在与工业化生产模式的横向对比和对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并没有绝对的约束力方面。

1)与工业化生产模式的横向对比

这使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否能够对环境保护带来有利影响会存在以下3种“意外”:

(1)传统生产方式并非绝对有益环境,仍可能存在破坏环境的情况。

(2)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下的生产方式面对现代化的生产并非必然具有优势,特别是在环境保护受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的社会背景下。环境保护方面的科技不断发展,许多发明都是因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而获得专利,传统生产方式在部分情况下并非环境保护的最佳选项。

(3)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环境保护功能是通过将产品的生产方式限定在传统生产方式限度内来实现对产品的保护,而并非采取积极的行动来改善环境状况,具有一定的消极性。

2)体现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并没有绝对的约束力

在一般的环境保护法规中,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等强制手段对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约束,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则不具备这种功能。

1.2 环境保护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多元目标中具有边缘性

经济发展是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最直接目标,在环境保护目标与其一致的情况下,并不会出现较多问题,但若是二者相冲突,则环境保护功能是否能够得到实现就存在疑虑了。首先,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决定了环境保护功能受限。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包括商标法保护模式与专门法保护模式,其中,商标法保护模式得到了广泛使用,而在这一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只能够发挥与商标相同的、增加产品溢价并带来经济效益的功能,其注册并不需要提交相应的生产技术规范,监管的责任也完全交由注册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注册人(通常是行业协会),使得地理标志产品的原料与生产加工方式不会受到任何限制,采取的是追求经济利益的导向而非兼顾经济与环境保护的综合导向,只要这一模式存在,即使在政策上提出要求,生产者们也可以利用监管方面的漏洞进行规避。

尽管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为环境带来有利影响的特点被反复强调,但更多只是作为提高竞争力、满足市场需求以及降低生产成本的一种手段,真正具有关键性的环境保护规则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变化也是为了适应市场的需求而并非出于环境保护[9]。在对欧盟橄榄油的107 个地理标志的研究中发现,许多地理标志在最初制定环境规则时就并未明确地将环境问题考虑在内,即使是对环境提供了一些正向的影响,也是为了达成特定的品质所提供的副产品,并非环境规则所关注的重点[10]。同时,如果地理标志产品在生产期间追求环境保护的代价过高,以至于能够带来的溢价难以弥补传统生产方式所带来的效率劣势,这反而会让生产者们失去对地理标志的兴趣。《“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构建的地理标志保护工程中并未强调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层面对环境保护功能的关注程度甚至低于地理标志的文化功能。无论是在欧洲地区还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主要身份都是实践农业政策的工具,经济发展是主要的关注点与评价点,对环境的保护具有附带性,当能够同时实现经济、社会、文化与环境保护价值时则无疑虑,但当环境保护与经济、文化保护相互冲突时,后两者将会被优先考虑。

除了在宏观政策中环境保护问题并未受到重视外,在地理标志利益相关人的微观博弈中,环境保护也并不易得到考虑。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属于舶来品,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自上而下”地进行普及使用,生产者与消费者都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具体内容缺乏了解,也并未直接参与到相关的立法活动中[11]。政府承担主要环境保护责任[12],是可能在各方博弈中提出环境保护要求的主要主体,但即使由政府机关、行业协会在申请时一并制定生产技术规范,仍无法期待政府在其中加入较多的环境保护要求。一方面经济发展状况是考核地方政府的主要指标,地方政府难以“舍小放大”,另一方面使用地理标志并非强制性义务,政府在各方博弈中说服其他主体需要通过其优势来实现。在诸如法国等拥有较高声誉地理标志的国家,地理标志的竞争与溢价优势仍可促使生产者在需要付出额外环境保护代价的情况下选择地理标志,使得政府在博弈中提出的环境保护诉求更易得到各方认可。而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地理标志的声誉高低参差不齐,声誉不足的地理标志如果在环境保护上施加较多的强制性要求会使得生产者望而却步。政府在制定生产加工规范时需要考虑地理标志对生产者的吸引力,这使得环境保护问题难以得到充分关注。

若交由生产者制定,会存在先行使用的主体主导生产加工规范制定的问题。正如Rangnekar Dwijen 所指出的,地理标志可以帮助实现文化与经济控制的本地化,地理标志的问题是一个关乎身份、商业与正义的问题。在这一环境下,先意识到地理标志价值的个体就会全面地参与到地理标志产品相关质量与生产加工规范的制定中,并主导这一环节,对原材料的选择与采购方式、生产阶段以及之后的加工和储存进行控制[13]。对于追求经济利益的生产者而言,使用地理标志的主要目的在于谋求竞争优势,环境保护规则的加入不仅不利于提升竞争优势,反而会“自缚手脚”,在竞争中落于下风,使得环境保护问题难以获得关注。

以上特点都决定了环境保护目标是否得到实现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总体发展并不受到重视,在微观的博弈中也难以成为主要博弈筹码,具有边缘性,环境保护功能的实现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

1.3 部分产品的传统生产方式不利于环境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之所以被认为可以保护自然环境,主要源自它要求生产者们必须依照传统的非工业化生产方式进行生产,但随着关注地理标志的国家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开始关注并积极将地理标志运用到手工艺品、工业品乃至服务上。这些产品的传统生产方式并不必然有利于节约资源或环境保护。在传统的生产工艺中,手工艺品在制作过程中通常会使用一些天然的化学物质,如制瓷所需要的泥矿,同样会给环境造成污染。而陶瓷传统的柴窑烧成则以枯枝柴火作为原料,造成的空气污染要比天然气或电力更多[14],同时也损耗大量的土和燃料,破坏了森林植被和农田,对环境和资源消耗造成诸多负面影响[15]。从中可以发现,至少在手工艺品的制作过程中,传统制作工艺并非意味着环境友好,相反,部分产品的传统生产方式体现出的是更加严重的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

2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

对物种多样性的保护是无差别的,并不以是否能够为人类带来利益作为保护的标准,而是对所有的物种进行相同的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被认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手段[16]。由于传统地方品种在特定区域内的表达具有多样性[17],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可以借助宏观的分析,确定能够保障生物多样性的生产范围、方式与产量,通过对原料种植、采集、管理、养殖以及后续的加工过程等各项生产程序的标准进行规定与限制,从而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18]。

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生物多样性的提升也受到了一些质疑。Ganjee Dav就曾提出质疑,认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并未是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动机,地理标志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之间并不存在关联性[19],Roussel 等人则以埃塞俄比亚的地理标志发展为例,指出了生物多样性要素的不平等价值化,没有进入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生物种类所面临的损害与风险要大于地理标志建立之前[20]。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作为一项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的保护制度,选择具有优秀品质的品种进行扩大生产是必然趋势,而那些没有入选的品种,其生存的环境便在事实上受到了挤压,这一结果实质上造成的是生物多样性的减损。地理标志所有者在制定规范时会将同种动植物的不同表达都纳入到生产规范中以维持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但并未限制生产者们在所列明的原料种类中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没有外力介入时,生产者们最终都会倾向种植或养殖最符合经济利益导向的原料,忽略掉其它入选的原料,甚至可能使用化学手段来进行选择,造成环境污染。D.Rangnekar以龙舌兰为例,指出单一的原料品种会使得原料的遗传基础变得狭窄,容易受到病原体的影响与侵蚀,依赖于高剂量的植物保护化学品[21]。世界上第一部地理标志一般法——法国的《1905 年8 月1 日法》,其制定的背景同样值得思考。法国葡萄面对根瘤蚜虫受到了毁灭性打击,而美国葡萄却对根瘤蚜虫保有抗体,在此情况下出现的以美国葡萄酒冒充法国葡萄酒的行为最终促使了这部法律的出现[19]91-96。法国在当时已经有了多年使用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历史,且一直以葡萄酒的高品质而闻名,而影响葡萄酒的三个重要因素——葡萄种类、土壤与气候中[16]55,后两者都是人类无法改变的,唯有葡萄种类是可以进行选择。地理标志的高额溢价推动着生产者们种植符合他们商业利益的葡萄种类,这或许早就为根瘤蚜虫在法国的暴发埋下了隐患。此外,地理标志权作为集体权利,其中不同的权利主体彼此之间仍然保有竞争关系。利益相关者相反的动机、战略、知识等方面的影响都会使得多样性减少[22]。

地理标志作为商业标志,最终仍是要服务于逐利的商业活动,没有其他法律或政策的辅助,追求品质最佳的产品种类是必然的。这使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生物多样性具有正向的保护作用是在特定情况下成立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它反而可能损害当地的生物多样性。

3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环境保护问题的解决方法

3.1 提高环境保护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的重要性认识

Medeiros 等人的研究指出,地理标志保护在多大程度上刺激了发展并保护了当地的环境和文化资源,取决于地理标志立法的结构和保护所处的地域环境[23]。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无法稳定带来有利环境影响的基础在于环境保护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的边缘地位,作为商业标识或是政策实施工具是该制度所扮演的角色,体现出明显的实用主义[24]。中国在《“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提及了对地理标志在文化保护方面的重要性,反映出中国希望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构建方面提出中国方案,避免地理标志工具化、让其承担更多功能的想法。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虽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制度,但能够与其他环境保护制度形成良好的衔接,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提高环境保护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的重要性,对于重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价值取向与保护框架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民法典》中加入的“绿色原则”为提高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供了有力的原则基础。以“绿色原则”为依据,在地理标志的相关法律与政策中增加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以此作为产品的生产加工要求,包括最初对产品原材料的选育过程,是否能够得到通过和批准的评价标准,才能够最终使得环境保护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受到足够的关注,并践行在关键的生产环节中。

但在谋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就可能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失,这会对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的积极性造成打击,因此,实现这一目的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政策投入使用。同时,国家宏观上也增加对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支持,提高消费者的接受度与认可度,从而让消费者能够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激发消费者在购买相应地理标志产品时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感。

在认可环境保护的基础上,也应当认识到不同产品的区别。手工艺品与工业品在生产过程中,部分的传统生产手段会造成较多的资源浪费或者是环境污染,与环境保护的目的相违背,对此,可以减少质量技术规范中对传统生产方式的要求,以最终产品的品种与特征为评价标准,只要作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不受到影响,且更有利于对环境的保护,应当允许这些产品在部分生产环节通过工业化的生产方式进行替代,这对生产者、消费者以及自然环境都是有益的。

3.2 建立完善的生产技术规范制定修改程序

生产技术规范是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影响环境的主要方式。通过对生产加工方式的约束,改变生产者的生产方式来间接地对环境造成影响。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只要求在提交地理标志注册申请时应当附带生产技术规范①见《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第10条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9条,并未确定这一规范如何进行制定和修改。在缺少约束力的规则制定程序的情况下,生产技术规范更可能有利于规模经济主体,不利于中小型生产者,从而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朝机械化、集约化生产的方向发展,而以家庭为单位的中小型生产者,则会更倾向于维持传统的、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式与生产技术,同时也并不利于对特定地方资源(例如传统资源)的保护[25]。因此,合理的生产技术规范制定与修改程序,保障中小型生产者对集体规则的控制,对于防止地理标志产品重新进入集约化生产,节约资源、维持对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至关重要。

经济利益是地理标志各方利益相关人所追求的最大公约数,这是经济利益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原因。随着社会不断变化,无论是生产者自身观念的变化,还是社会风向的变动,都可能改变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博弈结果,例如在欧洲地区已经有一些消费者基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原因支持对地理标志的保护[26]。因此,确定合理的生产技术规范修改程序,当外部因素出现变化时,能够及时地通过相关程序,变更利益相关人内部的博弈结果,推动生产技术规范向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变动。

3.3 生物多样性保护需与其他方式结合

由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以及生物多样性减少在表面上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并不像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一般直观,使得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相比之下更加困难。相比于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地理标志+”的方式对遗传资源保护与维持生物多样性而言都是更为理想的方式[27]。将其他手段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相结合,对地理标志发展过程中可能造成生物多样性减损的情况通过在法律规范中进行预先规定的方式进行预防,或是通过行政手段或其他手段进行弥补,例如引入其他项目,或是植物园或种子库,来实现对未成为地理标志产品原料的动植物的保护,或是通过补贴,鼓励种植不同种类的地理标志产品。部分地理标志产品的原材料种植与生态保护区存在一定的重合[28],将自然保护地保护制度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进行有机结合与衔接,既可达到节约环境保护的行政成本,又可变相提高底层生产者的收入,使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构建起来的可持续发展方式得以实现循环。

4 结语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在理论上对环境保护有着充分的正向作用,但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目标与市场主体逐利的特点使得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下,这些保护作用只是“空中楼阁”,难以实现,反而暴露出了地理标志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一面。认识到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特点和局限性,大力发展“地理标志+”发展模式,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与外部的配套政策,共同构建一个能够发挥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长处,隐藏短板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才能够发挥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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