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潇潇 黄潇 刘艳阳 纪翠玲
摘 要:为进一步规范气象标准制修订工作,更好地发挥气象标准对气象事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中国气象局成立工作组历经2年时间完成了对《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修订。《细则》修订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既贯彻国家规定,又兼具行业特色,全面总结和吸收了2016年以来气象标准化制修订管理经验,对标准立项、编制、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监督管理等各环节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细则》的修订出台是落实《气象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重要体现,也將为气象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制度基础。本文详细阐述了《细则》的修订背景、修订目的意义、修订过程、修订思路及与上一版本的主要变化,供相关单位和人员学习使用。
关键词: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
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4.02.011
1 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气象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与协调,更好地支撑和保障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国气象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气象标准化管理规定》[2](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0年1月18日印发,该文件是气象标准化工作的顶层制度文件。《规定》全面规范了气象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分工、标准制定、标准实施与监督、保障机制。其中第十八条对标准制定工作,明确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具体管理细则,也即对《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简称《细则》)的再次修订提出了要求。
《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作为气象标准化制度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2 013年出台后,于201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2016年印发的《细则》实施至今已超过7年,在气象标准化事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进入新发展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气象标准化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气象标准制修订工作,更好地发挥气象标准化工作对气象事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有必要对《细则》及时修订。为此,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联合气象干部培训学院组成工作组,从2022年启动对《细则》修订的调研、征求意见等准备工作。2023年开始,按照《气象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历经两年时间完成了《细则》的修订和印发。
2 修订目的意义
《细则》的修订出台是落实《气象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重要体现,也将为气象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制度基础。修订目的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
(1)为适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的最新要求。2018年《标准化法》在修订后正式实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相继制定或修订出台《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4]《关于规范军民通用的国家标准制定程序》[5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6]《国家标准管理办法》[7]等标准化制度性文件。为了贯彻落实好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气象部门的管理职能,应对《细则》做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之在气象标准化管理制度中细化和落实。
(2)为了充分体现气象领域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8]和《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9]的最新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新要求,中国气象局对标准化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1)2022年制定印发《气象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10],激发标准化工作活力。2)2023年初修订了《国家级气象标准化主要工作职责分工》[11],明确了气象标准化工作主体的职责,各项工作的开展更加规范化、制度化。3)成立国家级气象标准化工作支撑机构——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标准化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准化所),强化对标准化基础性、战略性、创新性研究。
(3)为进一步发挥气象标准化工作对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将标准制修订全流程全面规范化、制度化,明确各环节中不同工作主体的职责、工作期限,设立标准制修订不良记录制度,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和效率。
3 修订过程
落实《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和《气象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各项要求,法规司认真谋划,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终形成《细则》。具体编制过程如下。
2022年8月,落实《气象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法规司启动《细则》修订工作。2023年2月,法规司会同标准化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2~3月,开展书面调研,学习研究《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气象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标准化管理的最新规定。3月中旬,修订工作组集中讨论,围绕《细则》的主要修订方向、框架、主要内容进行了讨论。法规司根据讨论结果汇总形成了《细则》(初稿)。4月底,根据国家标准委下发的最新版《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正式版已于2023年底发布,2024年6月实施),同步修订《细则》部分条款。5月,形成《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说明,发文征求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分管职能司,气象领域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6月,汇总各单位反馈意见并进行修改。7月,组织座谈会,听取气象领域各标委会、标准化所意见并进行讨论。会后形成《细则》(送审稿)。2023年9月,修订后的《细则》由中国气象局印发实施(气发﹝2023﹞51号)。
4 修订思路
《细则》修订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既贯彻国家规定,又兼具行业特色,全面总结和吸收了2016年以来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经验,对标准立项、编制、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监督管理等各环节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气象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提出“区别标准在实际业务服务及行业管理等工作中是否具有严格执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将气象领域的推荐性标准分为约束类和指导类两类”。考虑到“约束类标准”和“指导类标准”在制修订管理上的不同要求,《细则》重构了项目申报、编制、审查、报批等环节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国气象局关于国家级气象标准化主要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的要求,在上述4个环节中,按照职责分工,把法规司、分管职能司、直属单位和省级主管单位、标委会在各个环节中的职责逐项进行细化,切实落到实处,使《细则》更具可执行性。
5 主要修订内容
修改后的《细则》共九章五十条,第一章“总则”(三条),第二章“立项”(十三条),第三章“编制”(五条),第四章“征求意见”(五条),第五章“审查”(九条),第六章“批准与发布”(三条),第七章“复审”(六条),第八章“监督管理”(四条),第九章“附则”(二条)。从立项、编制、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复审、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作了规定。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5.1 分类规定申报流程
根据《气象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关于标准分类的要求,考虑到“约束类标准”和“指导类标准”在制修订管理上的不同要求,对“约束类标准”和“指导类标准”的申报程序分别进行规范。
“约束类标准”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由各分管职能司根据中国气象局总体工作布局,分别在各自管理的领域内提出立项要求,鼓励同一项目多人通过竞争答辩的形式,择优选择项目承担人。项目立项建议经各分管职能司审查后,报法规司审核。
“指导类标准”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向全社会、全行业广泛征集,项目题目及内容由气象科技、业务技术人员自行拟定。法规司组织各领域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答辩。
上述两类标准项目,汇总后报经中国气象局领导审查后,属于国家标准的,按照程序由法规司报国家标准委;属于行业标准的,由法规司下达年度立项计划。
5.2 增加了开题论证环节
根据《气象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为了确保“约束类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行性,强化分管职能司对“约束类标准”全流程管理,增加此环节。
“约束类标准”立项后3个月内,标准项目起草人应当编制完成开题论证报告和标准草案,报送标准归口标委会并抄送法规司。标委会对开题论证报告进行形式审查,于一个月内将符合要求的开题论证报告和标准草案报主管职能司并抄送法规司。分管职能司组织标委会对开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开题论证会专家组由标准所属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审查结果由專家组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记作“通过”“不通过”和“弃权”,需85%以上的专家表决“通过”方为通过开题论证。通过开题论证的“约束类标准”,由分管职能司将审查意见行文报法规司后,方可按照标准制修订流程进行编制、征求意见等工作。
5.3 明确标准审查会议程序和相关要求
根据修订后《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新要求,强化标委会标准审查的技术把关作用,规定标准审查应当采用会议形式,并取消函审。对标委会委员履职提出明确要求,同时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委员投票要求。
气象各领域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委员履职统计,尤其是要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的要求,对需要全体委员表决的事项,做好统计和存档。委员履职情况应当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上向全体委员进行通报,并根据上述统计结果,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时调整委员。确保委员能够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履职,确保标准审查会议能够起到技术把关的作用。
5.4 增加了行政审查环节
根据《气象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为强化分工负责的管理职责,对标准质量严格把关,增强标准的权威性、约束力,明确行政审查适用对象和程序,强化了标准的制度属性,提高标准质量。
修订《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将标准行政审查写入其中。在附件《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清单》中新增“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清单(八)审议涉及履行重要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的气象标准”。
由法规司会同分管职能司对报批的标准进行梳理和确认。属于“约束类标准”的待报批项目,由各分管职能司主要领导或分管司领导进行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标准重点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技术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标准实施工作方案等。法规司司领导总结性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标准送审材料完整性与规范性、标准内容合法合规性、体系协调性意见等。审议通过的标准项目,属于国家标准的,分管职能司在10个工作日内向法规司提交按照局长办公会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的标准发布稿,由法规司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编号后公布。属于行业标准的,分管职能司在10个工作日内向法规司提交按照局长办公会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的标准发布稿,由法规司起草发布公告,办理标准发布事宜。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项目,应按局长办公会审议意见修改并重新履行报批流程。
5.5 保留了快速立项,删除了快速审查环节
在近几年的实际工作中,只有立项环节简化运行良好,因此予以保留。但快速通道技术审查的操作方式与标准化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不一致,无法保障标准的高质量,此次修订中予以删除。
保留快速立项环节是为了响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周期控制在18个月以内,适度缩短修订项目及采用国际标准项目的研制周期,提升标准时效性”。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比照国家标准的规定,从高从严要求。删除快速审查环节,目的是在保障效率的前提下,严把标准制修订质量管理。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不能以降低标准质量为代价。
5.6 修改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
结合国家标准委复审要求,将复审从集中一次性工作转为常规性工作,确定为每年一次由标委会组织进行。此次修订从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协调性、实施效果和其他情况等6个方面,对复审重点审核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细化了不同复审结论的处理方式,规范了复审结论的内容,同时还补充了修改单的效力。通过畅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在中国气象标准化网首页增加“气象标准应用反馈”栏目,组织气象各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收集分析处理标准实施信息,通过标准实施反馈信息与复审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动态完善标准内容,不断提高标准质量。
5.7 强化了标准编制过程的监督管理
通过调整单的方式,实时处理标准编制过程中的问题,从过程入手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对编制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解决。通过调整单的形式,对标准编制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明确不良记录的范围,杜绝“重申报”标准项目,“轻编制”标准项目的不良工作作风,对项目下达后不积极完成标准项目编制的起草人、项目承担单位予以记录,对起草人、项目承担单位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加强对标准项目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
5.8 明确了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制要求
明确了本办法无特殊规定的,气象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管理按照指导类标准要求执行。为了强化气象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最广泛地体现气象全行业、各层级对标准化的诉求,采用自上而下的形式,动员全社会的技术力量,对气象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申报,不宜设置过多限制,因此采用指导类标准的程序进行管理,最大限度满足不同领域对气象标准的需求。
6 其他需要說明的问题
为了落实标准制定过程要体现广泛参与的要求,调整了征求意见程序、主体、时限,统一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全部遵循《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严要求,提高标准质量。强化了对行业部门、相关利益方征求意见的程序,最广泛地体现各方意见、诉求,通过标准化工作凝聚气象领域各方各层级力量。在2016年版本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优化了制修订全过程所需表格,删繁就简,提高标委会秘书处工作效率,减少了不必要的程序。
7 结 语
本文详细解读了《细则》的修订背景、修订目的意义、修订过程、修订思路及与上一版本的主要变化,便于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使用《细则》的内容。《细则》的修订出台,是气象标准化管理制度的一次全面完善和优化,将进一步优化气象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提高气象标准化管理水平,从源头保障气象标准项目的编写质量,从而为今后一段时期气象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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