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对方房屋,分手后能要回装修款吗?

2024-03-20 06:28
莫愁 2024年4期
关键词:受赠人张丽被告

2018 年,李嘉与张丽在工作中相识,很快二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后二人协商,由李嘉出资装修张丽位于广西阳朔县阳朔镇一房屋,供双方婚后居住。2019 年房屋装修完毕,李嘉搬进了该房屋居住。2020 年1 月,双方因故分手,装修后的房屋由张丽整栋出租。分手后,李嘉多次向张丽索要装修费用未果,2023 年6 月,他将张丽诉至阳朔县法院,要求张丽返还房屋装修款、购买家具家电货款等共计146,780 元。

李嘉向法庭提供了房屋结算清单、转账记录、房屋装修价格评估报告等证据拟证明其为被告房屋装修垫付资金。

张丽辩称,李嘉购买的家电、家具可退回,但房屋装修系原告自愿行为,应视为赠与,不需返还;且对价格评估鉴定存在异议,认为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双方曾系恋人,原告基于与被告结婚的愿望,对被告名下的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设施设备已附着于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形态发生变化,增加了新的经济价值。原告的装修行为取得被告的同意,被告作为不动产所有人,取得了装修附着物、家具、家电等设施设备所有权。在房屋装修完毕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三个月,后房屋由被告整体处置,房屋装修附着物、家具、家电等也经承租人使用,不便退还,被告应将家电、家具的价值折算支付给原告。

另外,由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原告无法实现后续使用房屋的目的,被告取得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且与原告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其所得利益,即房屋装修款。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家电、家具价值进行鉴定,评估报告程序合法,所确定的价值中肯合理,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一名具备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出资为被告涉案房屋提供装修,在处分自己财产时,没有充分考虑预防恋爱婚姻的风险,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装饰装修、家具、家电费用102,746 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在恋爱期间,双方为取得对方喜欢或表达爱意向对方转账、给付财物,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送礼物等,没有超过合理限度,一般认为是情侣间的无偿赠与。双方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进行大额转账,法院则会结合双方感情状况、转账备注、款项用途及其他证据综合评定是赠与还是借贷。恋爱或婚姻中的男女,应大力弘扬新型婚育文化,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婚恋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秉持诚信原则,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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