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静,张 帆
(昆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江苏昆山 215300)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市民饲养犬猫数量急剧上升,宠物经营产业、动物诊疗行业等得到快速发展。由于利益驱使,一些宠物经营店违法从事动物诊疗的行为时有发生。本文从一起宠物猫在某宠物店接种疫苗引发的投诉事件入手,介绍了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件的查处过程。通过分析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监管对策,以期为更好地指导宠物相关行业发展提供参考。
2022年3月3日,K 市农业农村局接市民徐女士举报,称其饲养的猫于数月前在本市某宠物店接种了“英特威”“妙三多”“瑞贝康”等疫苗,却于近日因猫瘟死亡。对于接种疫苗却染病死亡的现象,徐女士表示不解,对该宠物店疫苗来源、接种资质等事项产生质疑,并发起投诉。
执法人员对该宠物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已取得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为宠物及用品销售、宠物服务等,但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店内发现“大宠爱”驱虫滴剂、狂犬病灭活疫苗、“妙三多”灭活疫苗、“英特威”猫三联疫苗等药物36 种(含过期兽药、无批准文号进口兽药、人用药等19 种),发现兽药进货单、防疫证、免疫接种本若干,同时通过调查店内收费系统发现其已开展疫苗接种16 针次。该宠物店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经请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相关药品、物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经对宠物店负责人、市民徐女士分别询问调查,查明该宠物店为徐女士宠物猫先后接种疫苗4针(含2 针无批准文号的进口“英特威”猫三联疫苗),并驱虫1 次,还为其他来店宠物进行了疫苗接种,营业收入总计1 940 元。
2022年3月18日,在执法人员调解下,该宠物店负责人充分认识到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使用违规兽药带来的危害后果,主动向徐女士赔礼道歉,并向对方经济补偿3 000 元。
经调查,当事人存在为来店宠物开展驱虫、接种疫苗(含无批准文号进口疫苗)等经营性诊疗活动的事实。当事人并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故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另外,当事人为宠物接种无批准文号进口疫苗的行为,又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即当事人涉嫌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二是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对于使用违规兽药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另案处理,本文则重点就无证诊疗活动案件予以分析。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其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且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投诉人进行经济补偿以减轻影响,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 940 元,并处罚款10 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5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主动缴纳罚款,行政处罚顺利执行并正常结案。
违法行为的认定对于案件的办理至关重要,既不能乱认定,更不能漏认定。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认真研读法律法规,及时分析掌握的证据,发现当事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无证诊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二是使用违规兽药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最终,分别对两个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结合实际监管情况,此类案件中同时涉及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若没有认真分析研判,在办理过程中很可能仅针对单一的无证诊疗行为进行处罚。因此,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认真搜集证据,研读法律法规,准确判断,避免错罚、漏罚情况发生。
本案系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典型案例,也是近年来宠物行业频发的违规案例。据悉,2022年K 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处宠物相关投诉49 起,占工单总数的75%,其中涉及非法诊疗的23 起,占宠物相关投诉的46%。非法诊疗行为为宠物诊疗监管带来了新挑战。为此,笔者认真分析了此类案件的成因。
3.2.1 宠物店无视法律监管 个别业主无视法律法规,出于侥幸心理认为给宠物驱虫、打针没有技术含量,且经济利益可观;某些从业稍久的人员盲目自信,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即进行疾病诊断、开药、甚至手术等活动,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3.2.2 申办许可的企业操之过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个别申办许可的企业在主管部门审查过程中,就挂着宠物诊所或宠物医院的店招开张营业,这直接导致了无证诊疗行为的发生。
3.2.3 动物诊疗机构经营不规范 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不重新办证、诊疗活动超出核定范围等行为都无异于“无证”诊疗。个别机构还存在从业兽医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不规范使用病历处方、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形象。
3.2.4 动物诊疗法律意识不强 某些动物诊疗机构缺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守法合法经营理念不强,易在经济利益驱使下触碰法律底线;部分养宠市民对合法动物诊疗机构的辨识力较弱,查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资格证)验照(营业执照)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容易花着“大价钱”却买着“假服务”。
宠物作为伴侣动物,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无穷乐趣。各类违规动物诊疗活动不仅影响宠物健康,还给宠主造成了经济和精神损失,应予以严厉制止。结合工作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监管举措,仅供参考。
3.3.1 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法律引导 一是加大对宠物经营从业人员的法律引导,营造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氛围,使广大从业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自觉知法并守法。二是通过新媒体、报刊、明白纸、免费讲座、社区活动等[1-2]多途径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正规动物诊疗机构的宣传,使养宠市民明白宠物诊疗需找诊疗条件好、证件齐全可靠的机构,由执业兽医进行诊疗活动,同时索取并留存诊疗票证。三是通过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开启动物卫生安全咨讯窗口等畅通举报途径,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使执法工作和商户经营均接受群众监督[3]。
3.3.2 强化部门协作,严格宠物店监管 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主要表现是给宠物服用驱虫药、注射疫苗等用以招揽顾客的增值服务。及时发现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线索,是有效制止非法动物诊疗活动的关键。而就监管职责而言,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宠物店所销售宠物的检疫、免疫、防疫、无害化处理等监督管理,宠物销售、宠物美容、宠物用品等经营管理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因此,建议加强部门协作,完善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宠物销售店、宠物美容店、宠物用品店的日常监管,一旦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动物诊疗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移送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销售宠物的免疫、防疫等监督管理,及时受理无证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相关投诉,从而共同维护好宠物市场秩序。
3.3.3 创新监管举措,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发展农业农村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等手段,加大对有证动物诊疗机构的业务指导,规范行业经营行为。联合畜牧兽医学会等平台举办执业兽医能力提升培训班、执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提升从业人员法律素养和服务水平。探索推行动物诊疗机构信用评价体系,执行“风险分级、等级公示、量化监督、档案管理”制度[4],对服务质量高、信用等级优秀的企业进行星级评定和宣传推广,使其成为行业发展的风向标,从而更好地引导动物诊疗向“机构合法化、人员专业化、诊疗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总目标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