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康露(化名)家境优渥,28岁就当上了一家外资公司的主管。丈夫王力对康露体贴、细心,在大家眼中,这是郎才女貌的一对。直到一场噩梦骤然来临。
康露的父母在一次旅游途中发生车祸,双双去世。王力体贴陪伴康露,协助处理岳父岳母的丧事。半年后,当康露逐渐走出悲痛,强打精神准备重新面对工作和生活时,突然收到了一份法院发来的传票,王力居然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要与她离婚。看到传票,康露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她立即给王力打电话,没想到王力电话始终关机。康露赶紧回家,这才发现王力已经搬离了他们的婚房。
康露在朋友的建议下向律师求助。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谭芳在与康露对话中得知,康露去世的父母在上海有9套房产和商铺,还有1000多万元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总价值约2亿元。在详细了解康露的家庭成员状况后,谭芳告诉康露,由于康露的父母去世之前未曾订立遗嘱,父母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而康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所以康露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将继承父母所有的遗产。
“你认为父母留下的遗产是属于你一个人的吗?”谭芳问康露。
“那当然啊,我是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除了我还有谁?”康露说。谭芳告诉她,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你继承的遗产是你和王力的夫妻共有财产。”
康露恍然大悟,“我想起来了,他(王力)大学的时候选修过法律,平时没事还喜欢看法律的书……”
果然,康露很快收到法院寄来的补充诉讼,王力要求分割康露女士继承父母的遗产。
开庭那天,站在法院的门外,康露遇到了多日不见的王力,便问他:“如果我的父母没有去世,如果我的父母没有这么多遗产,你还会跟我离婚吗?”
王力看着康露说:“我们之间早就没有感情了,和你父母去世没有任何关系。”
康露继续发问:“那你凭什么要分割我父母留给我的遗产?”
王力一字一句地回答说:“凭什么?我们的结婚证啊!”说完,便扬长而去……
像康露这样的独生子女家庭还有很多,有些人知道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但很多人并不清楚的是,如果子女已婚,那么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另一方有权分割。
律师谭芳说,如果是独生子女,那么父母提前订立遗嘱是最为有效的方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父母在订立遗嘱时建议明确财产“由子女个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如果一方财产及收入显著高于另一方的,会建议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形式,做好事前约定。
如果父母事前均没有订立遗嘱,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特殊约定的,现实中也有一些当事人在继承时放弃继承权,由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其配偶在离婚纠纷中无法主张分割财产,但这种方法仍然存在较大的财产外流风险,产生新的财产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其中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另外,如果像康女士这样,没有提前做好以上几种准备,因为不懂法而陷入了财产很可能被分走部分甚至一半的被动局面,那么我们会建议当事人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与配偶协商调解,减少财产损失。”谭芳说。不过,调解也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更考验调解双方的谈判能力等综合素质。
针对部分网友提出的“信托能否隔离类似婚姻风险”的问题,谭芳律师分析,从法律上来看,遗嘱和家族信托都是家族财富定向传承的重要方式,选择哪一种方式安排家庭财产的代际传承,具体要看财产的类型和财富总量。
对大多数普通家庭而言,房产是家庭中最重要的资产,那么遗嘱是合适的传承方式。但对于高净值家庭而言,除了房产,还有股权,以及大量的现金类资产,那么也可选择以家族信托的方式传承现金资产。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委托人去世后,信托财产不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按法律规定进行继承,只有受益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信托利益,可以降低继承纠纷的发生概率。
就本案而言,康露父母留下的遗产主要以房产为主,而目前我国信托制度仍有待完善,房产置入信托并不容易,对于类似的情况,目前最便利的方式还是由父母生前写下遗嘱,明确房产由谁继承。
中国外贸信托家族财富事业部相关负责人称,家族信托和家庭服务信托可以实现资产隔离和传承保护等功能。假设父母在子女婚前设立家族信托,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就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中隔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父母的要求将财产传承方式写进合同,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子女作为受益人。委托人可以明确信托利益不属于子女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相较于家族信托1000万元起的高门槛,家庭服务信托设立门槛只有100万元,也可以提供风险隔离、定向分配或财富传承等服务。
国内成立的家族信托当中,主要以现金资产或金融资产交付为主,不动产、企业股权这些更能代表国内高净值人群个人财富的资产却很少成为信托财产。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非现金资产在现阶段难以实现非交易过户,信托股权所有权转移、信托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环节会产生较高的税收损耗;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直接以不动产、股权作为设立信托财产面临信托登记等方面的障碍,因此相关信托的设立多通过特殊目的实体(SPV)持有相关信托资产等方式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11月23日,國务院批复同意《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其中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专家认为,这实际上是在进一步拓展信托财产的形态。
如果财产权利人有资产布局在境外,也可以考虑就境外资产单独设立一支境外家族信托。境外家族信托通常会允许设置“除外人士”,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如作为受益人的子女与其配偶发生婚姻关系变动,则受托人有权宣布该配偶成为“除外人士”;一旦成为“除外人士”,则无法获得任何信托资产。此外,如家族在境外拥有房产,取决于房产具体所在地以及持有房产的架构,如将房产置入信托的实际税务影响较小,也可以考虑将房产置入境外家族信托,并通过信托持有和传承。
摘编自《上海法治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