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萨尼对规则功利主义的康德式辩护

2024-03-09 03:16张会永
伦理学研究 2024年1期
关键词:功利主义罗尔斯康德

张会永

一、引言

康德伦理学对当代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伦理学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两种理论的著名代表人物如黑尔(R.M.Hare)和罗尔斯(J.Rawls)都宣称受到康德伦理学的重要影响,并尝试建立一种“康德式的”①对于“康德式的”这一概念,研究者们有不同的理解。本文采纳罗尔斯的观点,他认为,形容词“康德式的”不是对康德的思想进行单纯的还原或解释,而是基于康德的一些核心概念,发展出一种康德并没有提出的观点或理论,且相比于其他理论,它与康德的理论更加接近。参见罗尔斯:《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载《罗尔斯论文全集》,陈肖生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版。伦理学。黑尔自称是一个“康德式功利主义者”[1](276-277),因为他虽然为功利主义辩护,但他认为其功利主义理论在直觉或日常实践层面上与康德式的义务论相容,因为它允许一个人可以不作为功利主义者,甚至可以作为一个义务论者进行思考和选择。不过在批判思考的层面上,人们必须采纳行动功利主义的立场,因为道德思维的标准最终还是由行为功利主义提供的,而日常实践上的行为规则,要么是已经符合或适应行为功利主义标准的,要么是需要依照行为功利主义的标准进行筛选或改造的[2](49-50)。因此,准确来说,黑尔主张的是一种“康德式的行为功利主义”。与黑尔不同,罗尔斯的一个重要理论目标是建立一种康德式的义务论,用以取代功利主义理论。在他看来,功利主义的缺陷在于它只注重利益的积累,忽视了它在利益相关者中的分配,它甚至允许人们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而侵犯少数无辜者的权利。而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强调康德式的自律观念和理性观念,因为在他看来,理性且自律的人具有一种正义观念,它“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3](3)。罗尔斯进而指出,这种强调“正当优先于善”的正义理论,就是一种康德式的义务论[3](25)。

然而,同样自称受到康德伦理学深刻影响的海萨尼(J.Harsanyi)却批评黑尔和罗尔斯的理论,并利用康德伦理学的相关资源,提出并捍卫了一种规则功利主义。在海萨尼看来,黑尔的行为功利主义不仅缺乏有效的决策效率,而且对权利和规则缺乏足够的重视,而规则后果主义则具有“自发的协调效应”和敏于权利和规则的优势;罗尔斯的义务论对“最大最小值原则”“绝对优先性原则”和“道德应得”理论的论证既是反事实的,也是不合理的,而规则功利主义所诉诸的期望效用最大化原则和有限权衡原则,则是更加合理的社会选择理论。在海萨尼看来,他建立在康德伦理学基础上的规则功利主义将比上述两种理论更加优越,应当成为规范伦理学中的更优选项。

本文聚焦于讨论海萨尼对规则功利主义的康德式论证,以及他通过批评黑尔和罗尔斯而对自己理论的辩护。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其中第二部分讨论海萨尼对规则功利主义的康德式论证,第三部分、第四部分分别讨论他对黑尔和罗尔斯的批评,以及对康德式的规则功利主义的辩护,第五部分对其理论的影响和意义进行评论和总结。

二、对规则功利主义的康德式论证

(一)偏好与理性偏好

海萨尼也把社会整体之一般利益称作社会效用(social utility)。他首先把这种社会效用还原到个体效用上,又进一步把个人效用还原到个体偏好上。这样,要讨论社会整体利益或社会效用,又必须首先了解海萨尼的个体偏好(personal preference)理论。

在海萨尼那里,所谓个体的偏好,也就是个人的渴望(wants)或欲望(desires)。这种个体的偏好或渴望,是具体的和真实的,当给予人们想要的东西时,就满足了其偏好。他进而指出,在判定某个东西对个体是好还是坏的时候,最终的标准也只能是他自己的偏好。这样,海萨尼就把自己的价值理论建立在个体的偏好之上,并依此批评了快乐主义的功利主义和理想的功利主义。在他看来,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快乐主义的功利主义的缺陷在于,它事先预设了一种完全落伍的快乐主义心理学,因为在很多时候,我们所做的事情并不仅仅是为了获得快乐和避免痛苦。例如,人们获得一份好的工作,或者参加一场比赛,其目的很难用快乐来解释。而以摩尔为代表的理想功利主义把个体效用和社会效用都界定为对哲学、科学、艺术和友谊等“内在价值”进行体验的精神状态,也并不是一种正确的经验观察,因为“区分‘内在价值的精神状态’和其他种类的精神状态的标准是极端地不清晰的(摩尔自己的理论说它们区别于其他精神状态在于它们具有一些特殊的‘非自然性质’,这是一种缺乏任何论据支撑的难以令人信服的老派形而上学假设)”[4](54-55)。因此,这两种传统的价值理论都需要被超越或取代,而个体偏好理论就是一个恰当的替代选项。

海萨尼之所以强调偏好相对于快乐和理想价值所具有的理论优势,除了偏好更加直接、更加真实和更加切己之外,还因为偏好与个人的自主性相关。在这里,他借用康德的自主(autonomy)概念来表达偏好——偏好自主,就是说在作出道德判断时,唯一的标准就是行为者自己的偏好,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与之相对,快乐理论和内在价值理论都无法完全避免“家长制做派”(patriarchal style)的影响,即需要他人(家长或权威人士)告诉人们什么是真正的快乐或什么真正具有内在价值。

对于个体偏好,有两个问题是海萨尼必须面对的:第一,人们在做道德判断时,所有的偏好都必须被计算在内吗?偏好有没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若有的话,区分的标准是什么?第二,如果偏好都是个体性的,那么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性的道德理论,它怎么能够从个体偏好过渡到社会效用呢?

对于第一个问题,海萨尼明确指出,并非所有的偏好都是有价值的,而“任何合理的伦理学理论都必须区分理性的渴望和非理性的渴望,或者理性的偏好和非理性的偏好”[4](55)。他也把偏好划分为显见的偏好(manifest preference)和真正的偏好(true preference),其中前者是“一些通过可被观测到的行为所显现出来的实际偏好,它包括有可能是基于错误的实际信念,或者基于粗心的逻辑分析,或者基于在某些情况下阻碍理性选择的强烈情绪之上的偏好”;而真正的偏好则是“如果他掌握全部相关的确切信息,尽最大可能小心地推理,且处于最有利于进行理性选择的精神状态下所具有的偏好”[4](55)。基于这种区分,人们虽然确实可以表现出各种各样的偏好,但是有些偏好只是表面的,而非真正的偏好,例如虐待、嫉妒、怨恨和恶意这类偏好,它们在根本上就是非理性的,因而并非真正的偏好。很明显,海萨尼在这里把理性当作判断偏好是否合理的根本依据了,对他来说,真正的偏好一般是理性选择的偏好,而错误的偏好一般是违背理性的偏好。在这个意义上,他的功利主义也被人们称为“理性偏好的功利主义”。

在处理第二个问题即如何从个体偏好过渡到社会效用的问题时,海萨尼借鉴了康德关于经验性原则与先天原则的区分,提出了两个非经验的先天公设(nonempirical a priori postulate)。第一个公设是假设人都有两类合理的偏好集合,其中一类偏好是会赋予与自己相关的人的利益以更多的权重,这类偏好集合是有所偏倚的(partial),另一类偏好则会出于非个人的公正的立场来看待所有人的利益,这类偏好集合是不偏不倚的(impartial)。海萨尼指出,后一种偏好集合就是一种道德偏好(moral preference),因为道德偏好就是“赋予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所有个体的利益以相同的权重”[4](47)。在海萨尼看来,即便是作为个体,人也是有可能站在非个人的角度去考虑社会福利的。

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系统可以有效减少固体废弃物残渣的生成,同时废气中污染物质含量较低,使得处理过程中生成的二次污染物含量较少且无法泄漏到环境之中。加上当前使用的水泥窑处理废弃物系统产生的废气都需要经由除尘装置收集粉尘后继续高温处理,减少了废气、渗滤液、废渣等物质的排放量,不产生新型废物[3]。

但是,即便人可以超出个体的有所偏倚的立场,由于不同个体通常会有相当不同的个人偏好或效用函数,那么怎么能够对如此不同的人际间的偏好进行比较呢?这就涉及海萨尼的第二个先天公设了。这个公设是说,在进行人际间的效用比较时,人们都具有一种想象的移情(imaginative empathy)能力,也就是说,人们会想象自己处于他人的位置,设身处地地假设自己具有他人的社会背景、教育背景、文化价值和心理感受,并且当人们在这些方面都相似时,那么就会认为大家具有相似的偏好。当然,海萨尼承认,这种相似性假设并非日常经验所能够检验的,因而它是一种非经验的先天假设:“我可以很好地假定,一旦人们在趣味和教育等方面的差异在允许的范围内,那么不同的人会具有相似的心理情感。但是我永远不能通过直接的观察来证明这个假设,因为我不能直接获得他们的内在情感。”[4](51)他进一步指出,人们很多时候都在利用这种相似性的假设。例如,当我们设想自己生活于由亿万人构成的世界中,且他们与我们具有相同的意识,那么我们就是在利用这种假设。这样,通过上述两个先天公设,我们就可以从个人偏好过渡到对社会效用的关切。

(二)理性行为与规则功利主义

在确立了基于个体理性偏好的社会效用之后,海萨尼又讨论了与之相关的理性行为理论。他指出:“理性行为的概念来自人类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目标导向的行为这个经验事实。根本上来讲,理性行为是一贯地追求一些被较好规定的目标的简单行为,并且依据一些较好规定的偏好或优先次序集合来追求这些目标。”[4](42)也就是说,理性行为就那些追求由理性偏好集合规定的社会效用的行为。海萨尼认为,理性行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个体理性行为,它涉及在确定条件下、在风险条件下或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理论;第二类是博弈论,它涉及两个或多个个体的理性交往,其中每个个体都理性追求自己的目标,但其他个体理性追求自己目标对他构成了限制或约束;第三类理性行为与伦理学相关,它是关于社会整体效用的理性行为理论。海萨尼进一步把与伦理学相关的理性行为理解为最大化社会中所有个体的平均效用水平的行为。那么这里的问题是,人们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行动,才能最大化社会效用和个体平均效用水平呢?海萨尼的答案就是规则功利主义,即一种结合了康德式规则和功利主义价值理论的规则功利主义。

海萨尼首先对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做了明确区分,其中前者是指“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功利主义原则应该直接应用于每个人的行为(或行动):对于任何给定的情况,道德上正确的行为应该是使社会效用最大化的某种特定的行为”,而后者是指“功利主义的选择标准应首先应用于可供选择的可能的道德规则,而不是直接应用于可供选择的可能的行为:对于任何给定的情况,道德上正确的行为是与适用于该情况的‘正确的道德规则’相符合的行为;而‘正确的道德规则’在这种情况下,被定义为如果每个人都遵守的话,是将使社会效用最大化的特定的行为规则”[5](333)。很明显,与行为功利主义要求计算每次行动的效用不同,规则功利主义所关注的是行为是否遵守了“正确的道德规则”,而这些规则是能够将社会效用最大化的,虽然它并不是在每一个具体的情境中都能够产生最大化的社会效用。

当然,海萨尼也承认,他的规则功利主义虽然借鉴了康德的伦理学理论,但也并非完全照搬康德,而是对之有所改造。比如,他不赞同康德关于道德属于定言命令的主张,而是认为道德可以是一种假言命令:“康德相信道德是基于定言命令的,因此任何愿意聆听理性声音的人都应该遵守道德的命令。但我并不认为他是对的。我们用理性论述所能证明的,就是任何想以理性方式来服务我们共同的人类利益的人,都应该遵守这些命令。换言之,我们所能证明的是假言命令,它具有这种形式:‘如果你想以一个不偏不倚的富有同情心的旁观者所赞同的方式行事,那么就这样做。’或者,‘如果你想让你的行为满足这些公理……那么就这样做。’”[4](62)换言之,在康德那里,道德法则是一种不考虑是否有助于达到特定质料性目的的定言命令,而在海萨尼这里,道德法则或规则只是作为用来达到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手段的假言命令。

三、对康德式行为功利主义的超越

海萨尼认为,他建立在康德伦理学基础上的规则功利主义相对于黑尔的康德式行为功利主义具有两大优势,一是更加具有“自发性的协调效应”,而后者则缺乏效率,二是有助于维护规则和权利,而后者则会像其义务论对手所批判的那样,轻易地破坏权利和规则。

(一)自发性的协调效应

所谓规则功利主义具有“自发性的协调效应”,是说规则功利主义的践行者在合作中并非通过实际的交流协商策略进行协调,而是“因为全体局中人在选择他们的策略时遵循相同的选择标准。”[5](336)这意味着,即便是在没有交流的情况下,使用规则功利主义的方法,也要比使用行为功利主义的方法更能在参与者之间形成更高度的自发性策略协调。海萨尼通过设计三个案例来论证规则功利主义相对于行为功利主义所具有的这种协调效应的优势。

例1:1000 个投票者决定一项社会偏好的政策方案M 是否通过。所有的人都希望其通过,但是只有1000 个投票者都参与并且均投赞成票,这个方案才能通过。而投票会花时间并带来不便,这是投票的成本。投票者不能相互交流,也无法知道有多少其他投票者投了赞成票或将投赞成票。

海萨尼分析道,在此假设下,如果这些投票者是行为功利主义者,那么每个投票者只有在确信所有其他999 名投票者都将投赞成票时,他才会投赞成票。因此,如果即便只有一名投票者对所有其他投票者将投赞成票表示怀疑,那么他就会待在家里不去投票,这项政策方案就不会通过。这样,结果很可能是方案不通过。相反,如果投票者是规则功利主义者,那么所有的人都一定会投票,以保证这项方案通过。这是因为,对于规则功利主义者而言,他们的选择会简化为一种在所有人都投票和没有人投票之间的一种选择;因为前者会产生更高的社会效用,所以他们将总会选择前者。

例2:除只需800 张赞同票来通过这项方案外,其他条件同例1,投票者只能使用纯策略。①这里的“纯策略”和例3 中的“混合策略”,是博弈论中常常采取的选择策略模式,其中前者规定参与人在每一个给定的信息情况下只选择一种特定的行动,而后者规定参与人在给定的信息情况下以某种概率分布随机地选择不同的行动。

海萨尼接着分析道,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行为功利主义者只有当他确信恰有799 人投赞成票时,他才会投票(因为如果小于这个数目,他的投票将不足以使这个方案通过;但是,如果大于这个数目,他的投票就不是必要的)。但是这意味着,他将很可能不去投票。相反,如果所有的投票者都是规则功利主义者,那么所有的人都会投票。因为,虽然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规则功利主义者还是行为功利主义者,都不能保证产生有效率的结果,即恰好有800 人投票。但是,在这种约束下,规则功利主义显然比行为功利主义更有优势。它能保证这项社会偏好方案的通过,虽然它多少会有些无效率——因超出了法定要求的投票数。而如果投票者采用行为功利主义者的策略,那么结果将很可能是方案通不过。

例3:条件同例2,但是现在投票者可以使用混合策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功利主义者有理由确信其他799 人会投票,那么他将投票,但这种情况很难发生。如果投票者是规则功利主义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一般使用的是混合策略。用这种策略得到的结果代表了一种真正的社会最优:在局中人之间没有实际协商的情况下,实现了最高的社会效用[5](336-339)。

从上面三个案例可以看出,由于行为功利主义缺乏对规则的事先承诺,因此在每一次合作中都采取非协同的博弈策略,这样既具有成本负担,又往往无法达到最终的目的。而规则功利主义由于具有对规则的事先承诺,因此它在合作性博弈中往往会采用自发的(并非事先交流的)协调策略,从而既减轻了成本负担,又有助于达到最终的目的。

(二)敏于权利与规则

在海萨尼看来,相比于行为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还具有敏于个人权利和义务的优势。与行为功利主义不同,规则功利主义并不采取对每一次行为都进行最大化效用的计算这一策略,而是对能够达到更高社会效用水平的规则作出理性承诺,而规则在很多时候都涉及个人权利和义务,这使得规则功利主义能够认识到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存在。海萨尼批评道:“行为功利主义从本质上是不能够认识到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因为它的立场一定是:违背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如果此时此地能够最大化社会效用,那么从道德上讲是允许的。而且是必须这样做的。然而,这样一种观点剥夺了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所有有效的道德力量。”[5](343)比如在面临“慈善案例”和“善意谎言”这类情况时,行为功利主义者总是会要求人们为了更大的效用而放弃自己对私有财产的权利,为了更大的效用而违背“不能说谎”的义务,因为在他们看来,“如果在某些情况下违背这些权利和义务能带来略高于遵守这些权利和义务带来的总效用,这些权利和义务就全都是空话”[5](344)。与之不同,规则功利主义者在承认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有效时并不存在逻辑困难,因为在他们看来,有些行为即使没有通过行为功利主义效用最大化的检验,但是只要通过了规则功利主义的检验,那么这些行为就是被允许的,因为“只要保证了所有诚实的人们充分遵守这些权利和义务,并且在长期产生的社会效用高于那种忽视某些或全部权利和义务的道德策略所产生的效用即可”[5](344)。可见,海萨尼的规则功利主义对诸如财产权等基本自由权利的主张提供了合理的基础,或者说论证了自由的优先性,以至于他的理论也被称为“自由的规则功利主义”(liberal rule utilitarianism)[6](415)。

海萨尼尤其重视对黑尔的双层功利主义的批判。黑尔的双层功利主义虽然在直觉层面保留了规则功利主义,但其最终的裁决标准还是需要还原到批判层面的行为功利主义。海萨尼认为,即便在批判的层面,相比于规则功利主义的进路,行为功利主义的进路也往往会产生更低的社会功利,因为后者的道德决定总是涉及“备选的个体行为之间的选择,而非备选的道德准则或道德规则之间的选择。相应地,行为功利主义者在做道德决定时,依据的是这些备选的个体行为的效果,而非依据被社会所采纳的备选的道德准则或道德规则的效果”[7](91-92)。他以“违背承诺”为例指出,行为功利主义者往往只计算一次违背承诺的行为所产生的效益净余额,因而更倾向于允许违背承诺的行为的发生,而规则功利主义者往往在更大的社会制度的范围内考虑违背承诺所造成的社会诚信危机,因而更倾向于禁止违背承诺行为的发生,而这“会产生更高水平的社会功利,因为它将避免不可欲的诈骗和动机效应”[7](93)。

但是,规则功利主义也面临着来自行为功利主义者阵营的“规则崇拜”(斯马特语)的指责,即规则功利主义如此强调规则的不可侵犯性,但规则所捍卫的个人权利和义务是否如其倡导者所认为的那样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最大的效用水平呢?海萨尼的回应是,尊重个人权利和义务,从而坚持规则功利主义,至少能够给社会带来三种好处,即期望效应、激励效应和劳动分工效用。所谓期望效应,是指对权利和义务的存在的预期,一方面可以作为人们制订行为计划的依据,另一方面也会让人们在社会合作中产生更多的安全感。激励效应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存在能够极大地增强人们投入献身社会效用的动力,如“私有财产权利的存在增加了人们努力工作、储蓄以及投资的动力”[5](346)。所谓社会分工效应,是指“权利和义务的错综联系会在作为整体的社会成员间,在每个专门的社会机构的成员间,以产生大量互补的社会角色及对这些角色的承担者制定专门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产生某种社会分工”[5](346)。显而易见,社会劳动分工可以带来极大的社会效用,例如,虽然所有成年人都有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然而在广泛的社会合作中,这种义务是被分散到父母、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各个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分工合作,不仅使得孩子得到了很好的照顾,也使得成年人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更多的事情。

海萨尼进一步指出,如果规则功利主义具有上述好处的话,那么行为功利主义则是这些好处的破坏者,他说道:“行为功利主义者的行为将破坏个人权利和义务的道德力量,因此也将破坏取决于这些权利和义务的预期效应和激励效应。例如,如果很容易就可以不履行遵守诺言这项义务,那人们就不能对诺言会被遵守这样的假设形成稳定的预期;并且他们也就不会有动力去从事由这种预期决定收益的活动。行为功利主义同样也会破坏劳动分工效应,因为它使一个人应有的对于特定人的特定义务变得无效。”[5](347)通过指出行为功利主义的这些弊端,海萨尼进一步为规则功利主义进行了辩护。

四、对康德式义务论的超越

海萨尼也批判了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值原则”、基本自由权利的“绝对优先性原则”和“道德应得”理论,并指出,相对于罗尔斯的义务论,他的规则功利主义理论能够给自由权利的优先性提供更加合理的说明。

(一)“最大最小值原则”批判

海萨尼指出,他和罗尔斯的理论都可以被看作“回答人们在完全不受其个人利益影响的情况下会选择何种社会制度这一问题的理论”,但区别在于,后者是从“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出发讨论人们如何挑选社会制度的,并认为处于该状态的人们会把“最大最小值”作为其决定原则,而他的理论则是把人们设想为“都具有同样的1/n可能性出现在有n种可能社会位置的任何一个位置上”,并最终会“基于依照贝叶斯合理性概念的期望的功利最大化原则进行选择”[8](71)。

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值原则”,指的是“要按可选项的最坏后果来对它们进行排序,然后我们将采用这样一个可选项,它的最坏后果优于其他对象的最坏后果”[3](119)。罗尔斯认为这种方法就类似于假定由你的敌人来决定你的地位一样。他进一步假设有三种分配方案(如表1):

表1 罗尔斯的三种分配方案

在这个表中,D1、D2 和D3 表示三种不同的选择,C1、C2 和C3 表示三种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如果我们选择D1,那么当最好的情况出现时,我们就可以获得12 个单位的资源。但是,当最坏的情况出现时,我们就会失去7 个单位的资源。其他情况依次类推。罗尔斯总结道,根据最大最小值原则,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会选择方案D3,因为即使你不知道自己处于最坏的地位还是最好的地位,选择方案D3 也能保证你处于最差情况下的所得优于其他最差情况下的所得,所以D3 是一种合理性的选择。

而在海萨尼看来,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值原则”是一个极其不合理的原则。他也针锋相对地设计了一个情境:假设你住在纽约,这时你有了两个工作机会,其中一个工作地点是在纽约,但是该工作繁重且报酬低,而另一个工作地点在芝加哥,工作轻松且报酬高,不过难题是,如果你想得到芝加哥那份工作,你就不得不经常乘飞机从纽约到芝加哥,而在这个过程中,还可能有一个虽然概率很小但实际上又存在着的可能性,即飞机可能出现事故,而你有可能会因此在事故中丧生[9](595)。该情境的得失如表2 所示:

表2 海萨尼的三种分配方案

海萨尼分析道,如果按照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值原则”,那么你将会选择在纽约的工作。但是,海萨尼认为,飞机失事是一个概率太小的事件,而你在这里用了一个趋零(near-zero)的可能性来决定自己的选择,这是不合常理的。海萨尼指出,无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伦理学中,最大最小值原则都将是一个非常糟糕的决策规则,因为“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遵循它,那么我们就不能吃任何食物,因为总有一个很小的机会,它会含有有害细菌。我们甚至不能穿过最安静的乡村公路,因为我们可能会被车撞到。我们也不能结婚,因为总有一些风险,也许是很小的风险,我们的婚姻可能以一场灾难告终”。而在伦理学中,“最大最小值原则同样是一个糟糕的决策规则。这导致罗尔斯要求我们绝对优先考虑‘处境最不利’的社会群体的利益,而不是其他所有人的利益。在我看来,这是一种无法接受的极端立场。这将要求我们绝对优先考虑这一社会群体的利益,即使他们只是一小部分人,而社会的其他部分有数百万人。它要求我们这样做,即使这意味着牺牲许多人的一些非常重要的利益,以保护这些处于最不利的社会群体的某些极不重要的利益”[8](72)。相反,如果根据期望效用最大化原则,那么上述情境的人当然会选择在芝加哥的工作。

(二)“绝对优先原则”和“道德应得”理论批判

除了批评“最大最小值原则”之外,海萨尼还批评了罗尔斯的“绝对优先原则”(absolute-priority principle)。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强调基本自由权利的优先性,即诸如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等基本权利优先于社会经济利益,而且对它们的侵犯无法因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同时,这些权利必须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平等分配,除非对它们的不平等分配能够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罗尔斯甚至用了“词典式序列”(lexical order)这个概念来表达这种自由权利的优先性,这个次序“要求我们在转到第二个原则之前必须充分满足第一个原则”[3](34)。罗尔斯在论证这种优先性时指出,在一个经济福利高度发达的社会里,人们实际上往往也更加不能接受其个人权利因经济利益而受到约束,人们会把他们的基本自由绝对优先地置于他们的经济利益之上。

海萨尼否认罗尔斯“绝对优先性原则”的合理性。首先,在他看来,罗尔斯对发达社会的论述是反事实的,因为即便是在美国这样的发达社会,普遍存在的情况仍然是,人们往往为了获得经济补偿而限制自己的自由权利,人们甚至也支持采取立法或政府规章制度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自由行动,以期通过这种限制来获得社会整体经济福利水平的上升。其次,即便是在更加一般的意义上,也并不像罗尔斯所说的那样,存在一种社会价值在任何时候都绝对优先于另一种社会价值的情况。海萨尼认为,我们在很多时候都需要在两种不同的社会价值观之间作出选择,而且也通常会发现这两种价值观之间存在一个有限的权衡(finite trade-off)。海萨尼举例说道,有时候“必须决定,为了减少经济不平等,我们愿意放弃多少个人自由或多少经济效率。或者,我们必须决定如何平衡社会在阻止犯罪方面的利益和社会在确保刑事审判的公平方面的利益,或者如何平衡各种学校中的天才儿童和学习缓慢的儿童的利益,等等。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我们都不会将一种社会价值置于另一种价值之上”[8](73)。因此,罗尔斯所谓的自由权利的绝对优先性是没有现实性的。

海萨尼强调,否认自由权利的罗尔斯式的绝对优先性,并不是说不承认自由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优先性。他所要否认的,只是罗尔斯所说的自由权利的绝对优先原则,或词典式优先原则。海萨尼退一步指出,如果非要认为存在一种相对于其他价值而言具有绝对优先性的价值的话,那么它也不是罗尔斯所捍卫的那些基本自由权利,而是“我们必须把我的道德义务放在绝对优先于我们的个人兴趣和其他非道德考虑的位置”[8](74)。这里,海萨尼只承认道德立场相对于个体立场和非道德立场的绝对优先性,而非其他。

海萨尼还批判了罗尔斯的道德应得理论。该理论认为那些通过特殊天赋或好的品格而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们,虽然可以通过适当的奖赏来激励他们,但是它否认这些贡献实际上具有任何道德价值,或者说从道德上看,这些通过社会贡献而获得的奖赏并不是他们应得的。罗尔斯通过举例来说明这一观点,他认为人们之所以为绝世天才提供丰厚的报酬,是为了让他支付训练费用、激励他努力提升技艺并服务于公共利益,但这并非在奖赏他的德性,因为“正义准则所导致的分配份额和道德价值无关,因为从一种道德的观点来看,自然天赋的最初资质和早期生活中发展和教养的偶然性是任意的”[3](244)。海萨尼从两方面反驳罗尔斯的这一理论:一方面,即便有天赋的人们发展和完善其私人天赋方面不值得道德奖赏,但是如果他们发展这些天赋并把它们运用于公共利益,那么这些社会贡献就值得获得道德奖赏。而罗尔斯的观点会让那些做贡献者认为社会其实并未真正接受他们的贡献,而是更加偏好平庸之辈的无所作为。另一方面,从常识观点看,虽然有好的资质或处于好的社会地位会使得一个人更加容易发展和完善自己的道德品格,但是它仍然也是一种重要的个人成就和道德功绩。因此,罗尔斯把外在奖励和道德价值区分开来的观点是短视的,因为“人的卓越不能仅仅靠外在奖赏来培养。它只能在这样的社会中才得以繁荣,该社会真正承认它的内在价值和社会重要性,并且真诚地尊重其表现达到卓越标准的个人。它不可能在一个否认优异表现的社会中繁荣,严格地说,为了正义,优异表现也理应得到社会认可和其他奖励”[8](75)。不同于罗尔斯,海萨尼认为从规则功利主义的角度看,正义本身也需要人们以适当的方式奖励具有优越表现的人,只要这样的奖励不会产生不必要的经济和社会不平等即可。总之,海萨尼认为,相比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康德式义务论,他的康德式规则功利主义具有更强的理论说服力和现实解释力。

五、评论

海萨尼对规则功利主义的康德式辩护,至少有如下几个重要意义:其一,海萨尼把康德的理性、规则、自律、义务和权利等概念运用于对规则功利主义的建构和辩护,这种做法进一步推动了康德伦理学与后果主义伦理学之间的融合①在探讨康德伦理学和功利主义的兼容性方面,除了海萨尼和黑尔之外,还有许多当代学者也做了有益的探索,具体可参见:Cummiskey D,“Kantian Consequentialism”,Ethics,1990;Cummiskey D,Kantian Consequentialis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Forschler,“Kant and Consequentialist Ethics:The Gap can be Bridged”,Metaphilosophy,2013;Kagan S,Kantianism for Consequentialists.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Edited and Trans.by Allen Wood,Yale University Press,2002;Parfit D,On What Matters. I,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arfit D,On What Matters. II,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Ridge M,“Consequentialist Kantianism”,Philosophy Perspectives,Vol.23,2009;张会永:《论一种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哲学研究》2018 年第6 期。。其二,海萨尼对偏好理论和快乐理论、对规则功利主义和行为功利主义的深入研究和对比,使得规则功利主义具有了更强的理论说服力和现实解释力,推动传统功利主义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②除了海萨尼,对规则功利主义进行辩护的当代学者还有莱利(J.Riley)胡克(B.Hooker)和帕菲特(D.Parfit)等。参见Riley J,“Defending Rule Utilitarianism”,Morality,Rule,and Consequences:A critical Reader,Edited by B.Hooke,Rowman &Littlefield Publishers,2000;Hooke B,“Consequentialism”,The Routledge Companian to Ethics,Edited by John Skorupski,2010;Hooke B,“Rule-Consequentialism”,Mind,1990;Parfit D,On What Matters. I,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arfit D,On What Matters. II,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同时,海萨尼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康德式义务论的批判,极大地扭转了实践哲学中功利主义在义务论复兴浪潮中的颓势,推动了功利主义在当代的复兴③当代批判功利主义的义务论者,除了罗尔斯之外,还有诺奇克、斯坎伦、德沃金和内格尔等。参见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年版;斯坎伦:《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陈代东等译,人民出版社2008 年版;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 年版;内格尔:《利他主义的可能性》,应奇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 年版。。其三,海萨尼对规则功利主义的当代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著名规则后果主义的辩护者莱利(J.Riley)直言自己受惠于海萨尼的期望效应理论,并跟随海萨尼批评行为后果主义会破坏人们对安全和权利的期望[10](47)。鲍尔斯(M.Powers)也指出,海萨尼理论对福利(well-bing)和不偏不倚的强调,优越于其义务论的对手[11](251)。而胡克(B.Hooker)在指出行为功利主义会削弱人们对确定性规则的依赖之弊端时,也借鉴了海萨尼关于规则的普遍性观点[12](220-221)。正因如此,金里卡把海萨尼看作当时对规则功利主义进行辩护的最有影响的思想家之一[13](30)。其四,海萨尼对康德伦理学、规则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之优点和缺陷的揭示,对我们建立自主的规范伦理学理论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当然,海萨尼的理论也存在着一些有争议的地方。首先,他虽然用理性来排除非理性的不正当偏好,但这种理性欲望仍然是基于个体的主观理由的,它如何能够避免相对性而具有普遍性,这仍是个问题。虽然海萨尼通过两种假设来实现从个体偏好到社会福利的过渡,但是这种假设的论证效力还是存疑的,毕竟个体之间的差异性和偏好的多样性是很难用移情这种理论来衡量的。此外,即便理性偏好“在理论上似乎有些道理,但在实践上却行不通。一方面如何确定增进效用必须满足哪些偏好,也就是说,如何确定哪些偏好是理性的或有理据的呢?另一方面,就算知道哪些偏好是理性的,我们又如何确定不同理性偏好的福利水平,也就是说,我们又如何在‘不可通约’的效用之间进行比较呢?”[13](19)其次,海萨尼虽然指出了规则功利主义相对于行为功利主义所具有的敏于个人权利和义务的优越性,但是他悬置了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来源问题,而且他有一个更加深层次的预设,即个人权利和义务总是和社会总体福利水平一致的,从而淡化甚至回避了个人权利与社会福利之间的张力或冲突问题,最终也没有回答规则功利主义在面对这种冲突时,是否会退化为行为功利主义的问题。最后,虽然海萨尼认为自己从康德伦理学中获益良多,并借用了康德诸如理性、道德法则和自律等许多概念,然而他对这些概念的运用与康德是大相径庭的。例如,在康德那里,理性是大自然赋予人的一种颁布先天法则的能力,而在海萨尼这里,理性仅仅是用来衡量偏好或欲求是否合理、是否能够为社会总体效用所容纳的计算理性。在康德那里,道德法则是一种不考虑是否有助于达到特定质料性目的的定言命令,而在海萨尼这里,道德法则或规则只是作为用来达到社会总体福利水平之手段的假言命令。因此,海萨尼建立在康德伦理学理论基础上的规则功利主义,实际上远远地超出了康德伦理学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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