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话语:“感受公平正义”的二阶塑造机制
——基于江歌案的多平台话语分析

2024-03-05 12:16徐清董昊哲
时代法学 2024年1期
关键词:裁判正义话语

徐清,董昊哲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重要论述为新时代的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转换观照视角、“站稳人民立场”(1)周强.坚持公正司法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研讨班上的辅导报告[J].人民司法(应用),2018(16):8.的新要求:即不仅要从自上而下之“法之供给”的应然向度俯瞰司法制度的顶层设计和运作过程,更要从自下而上之“法之需求”的实然向度去关注“人民如何感知司法机关及其实践过程”(2)陈林林,张晓笑.法律的认知科学研究:主题与方法[J].浙江社会科学,2013(12):152.,进而构建起“人民感知司法正义”的整体理论框架和制度模式。

在以往研究中,域外学者大多承袭了法律意识(legal consciousness)这一“最为突出的研究范式”(3)Chua, Lynette J. &David M. Engel., Legal consciousness reconsidered, 2019, p.335.,聚焦典型场域中特定的社会阶层或群体,通过“追踪特定个人的想法和行为”(4)Silbey &Susan S., After legal consciousness., Annu. Rev. Law Soc, 2005, p.324,分析典型场域中特定社会群体对法律实践过程的感受(5)郭春镇.感知的程序正义——主观程序正义及其建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23(2):106-119.。如梅丽曾聚焦诉讼过程中底层的社会冲突,通过经验观察与民族志研究对其中的话语竞争进行剖析,挖掘形塑公众行为模式的社会关系、权力系统与主体因素;尤伊克和西尔贝关于法律性(legality)的研究也为揭示“人们对于法律运作过程的感受”作出了理论贡献。然而,尽管部分域外学者在“主观程序正义”之脉络中直接将“中国问题”作为研究对象(6)Kwok Leung &E. Allan Lind, Procedural Justice and Culture: Effects of Culture, Gender, and Investigator Status on Procedural Preferences,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1986, p.1134.,但总体而言,此类研究本质上仍局限于“本地信息提供者”的身份,未能立足于主体身份超越“跨文化研究模式”,难以将基于中国实践的研究发现整合、凝练为解释中国法治实践的思想理论(7)冯健鹏.主观程序正义理论中国化的逻辑及其展开[J].法学,2023(1):3-16.,难以诠释现代化场域下的中国法学知识实践(8)张文显.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J].法学家,2023(2):1-15.。

相较于域外研究,国内长期以来更倾向于“关注法律规范体系自身的建设”(9)郭春镇.感知的程序正义——主观程序正义及其建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2):108.,围绕“法律实践过程中的公众感受”展开的研究较为不足。刘思达尝试揭示中国的日常法律工作在法律改革25年间的意涵变迁(10)刘思达.当代中国日常法律工作的意涵变迁(1979—2003)[J].中国社会科学,2007(2):90-105.;郭春镇、苏新建等学者则分别对“主观程序正义”这一概念展开了规范分析(11)郭春镇.感知的程序正义——主观程序正义及其建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2):106-119.与实证研究(12)苏新建.程序正义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基于主观程序正义的实证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4(5):21-32.,从司法信任与司法公信力的进路分析其建构的机制、特征和影响。冯晶基于支持理论和法律意识理论,通过访谈诉讼当事人,提出通过“知情(法)受益”来弥合司法需求与司法供给之间的错位与失衡(13)冯晶.支持理论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20(1):27-51.。但上述研究的共性不足在于:其或是只关注诉讼当事人、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特定身份者”的感受;或是只对“人民是否信任司法机关”这一宏观问题进行形而上的描述。然而,应当意识到的是,中国绝大部分社会公众或许终其一生都难有与司法直接相遇的经历,因此不具备对司法进行“直接感知”的话语素材。日常生活中被公众频繁讨论、反复评价的,恰恰是极少数影响力广、话题度高的“影响力案件”。但目前,学界对于这一“公众感知”路径的探讨甚少,尚未形成概念化、逻辑化的学理体系。

一、经验观察:影响力案件中的“利用话语”(with the discourse)司法正义感知模式

如欲探究人民如何感知司法正义,首先须观察中国语境下社会公众与司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并将其作为研究展开的逻辑基点。在过往的研究中,美国学者尤伊克和西尔贝曾抽象概括出了人们理解和运用法律性(legality)的三种行为模式:“敬畏法律”(before the law)(14)“before the law”又称敬畏法律,具有以下5点特征:(1)想象和相信法律权威的存在;(2)认为法律具有外在于具体情境的客观公正性;(3)认为法规中普遍存在限制;(4)意识到法律的生产能力(productive capacity),明白法律会造成一定的影响;(5)在与具体法律互动时感到法律时间耗费了生活时间。“利用法律”(with the law)(15)“with the law”又称利用法律,具有以下4点特征:(1)规范性维度:法律被比喻成游戏,人们运用策略或计算追逐自我利益;(2)限制的维度:法律性依赖于法律结果的偶然性与程序的闭合性;(3)能力方面:个人的直接或间接经验对法律结果产生关键性作用;(4)时空维度:人们运用共时性策略(在时间上将其悬置和搁置但并不掩盖其他现实),在空间上运用文本化策略(用书面证据的权威性来阻却不确定性)。和“对抗法律”(against the law)(16)“against the law”又称对抗法律,具有以下4点特征:(1)认为法律权威并非源自道德原则和权力合法化原则,而是权力创造规范;(2)认为法律性的权力越来越受正式程序、机构、理想观念的约束,对现实问题越来越不能加以有效解决;(3)在社会行动中常运用伪装、循规蹈矩(rule literalness)和倒置等反抗策略;(4)意识到法律性与日常生活中的时间和空间不协调,法律机构的节奏会打乱个人常规生活的节奏。。然而,这种以“法律经历者”为中心凝练出的行为模式,并不能充分解释中国语境下公众与影响力案件间的互动。例如,在江歌案、彭宇案、于欢案等案件中,经验观察表明,在与影响力案件相遇时,公众并不倾向于与司法发生直接互动或直接冲突,而是会首先将自身融入特定意见的群体中,进而通过群体来接收、消化各方供给的信息,最终表达自身的态度、意见和诉求。换言之,公众倾向于为自身构建某种群体身份,将群体性话语作为与司法互动的中间介质,从而消弭自身与法律事实、法律规范之间的张力。故本文拟用“利用话语”(with the discourse)这一概念抽象和概括社会公众对司法正义的这种感知策略。

基于此,本文从自下而上的向度出发,选取中国法治实践中具有典型性的影响力个案,收集其中的公众话语作为研究样本并形成多平台语料库,通过话语分析方法对公众“利用话语”的行为模式进行观察,挖掘本体论意义上司法正义感知的形塑机制,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和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经验路径和理论支撑。

二、话语呈现:基于“江歌案”的多平台语料分析

(一)样本选取——典型个案江歌案中的多平台公众话语

本文最终选取了江歌案中的公众话语作为研究样本。原因在于,第一,就案件历程而言,自2016年“11·3留日女生遇害”事件引发各界关注以来,江歌案较为完整地遍历了司法程序;第二,就案件事实而言,江歌案天然与中国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情理、事理、法理有涉,有助于揭示存在于各方主体之间的冲突与张力;第三,从案件性质来看,江歌案之焦点从最初刑事领域的定罪量刑问题,转移至民法领域的生命权纠纷问题。可供研究的公共话语空间更为广阔,公共话语样本亦更为多样。

为便于观察公共话语随事件发展而产生的变化,本文根据“百度舆情”“新浪舆情通”平台数据,选取了案件出现实质进展,且浏览量出现峰值的五个事件作为节点,并据此将江歌案发展历程划分为五个阶段(见表1)(17)以“江歌案”为关键词,检索结果如下:百度指数:A节点2293、B节点62274、C节点19814、D节点17241、E节点57633、F节点37516;微博舆情通指数:A节点16324、B节点49663、C节点23451、D节点25887、E节点87366、F节点27662。该数据参见百度指数平台与新浪舆情通平台。。

表1 各节点名称、时间、标志性事件

表2 各平台类型、月活跃用户数、特点

表3 各阶段评论主体身份、频数、占比

表4 各平台话语模式频数、占比

表5 对审判结果的认知各项频数、占比

目前,“网络舆论场已成为‘信息传播的集散地’‘话语碰撞的大擂台’‘思想交锋的主阵地’,发挥着信息传播、观点交流、价值传导等多重功能”(18)曾祥敏,杨丽萍.自媒体环境下首都网络舆论话语空间生产与引导——基于2019—2021年微博热搜的共词分析和案例研究[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22(3):41.。为更加全面、立体地还原江歌案中的公共话语,本文选取了有代表性的新浪微博、知乎、今日头条、哔哩哔哩、央视新闻五个平台作为语料库来源。其中,新浪微博、知乎、今日头条、哔哩哔哩、央视新闻客户端分别为“广场类平台”“问答类平台”“自媒体平台”“视频类平台”“官媒平台”(19)该分类参见张刚.国内网络舆论生成的主要网络平台研究[J].电脑与信息技术,2022(2):67-69.中月活动用户数量最多、影响力最广的平台。对于语料库的构建,本文根据各平台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数据收集方案形成原始语料库,进而对无价值语料进行剔除。四名经过训练的编码员对多平台公共话语语料库进行逐一提炼、归类。意见不一致时,由编码员进行统一讨论并达成一致,确保每条公众话语都有与其性质相匹配的唯一编码。

在新浪微博平台,本文以江歌案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根据时间阶段对结果进行划分,根据热度与转发量选取多条博文作为初级数据库。进而使用Goseeker软件爬取评论区点赞量、转发量排名前100的评论,形成微博平台公众话语语料库,并在此基础上剔除具有明显营销属性的不可信内容,最终收集有效语料共1686条;在知乎平台,本文通过对问答内容的讨论度、与舆情阶段特点的契合性等多个因素对比,在每个阶段中根据点赞量与收藏量选取2个主题问题作为初级数据库。根据点赞量与再评论量对其回答与评论进行整理,形成知乎平台公众话语语料库,在此基础上剔除明显文不对题的答案,最终收集有效语料共783条;在今日头条平台,本文最终选取了4家公信力强、权威性高的四家传统媒体与4家粉丝量大、影响范围广的自媒体(20)分别为《南方周末》《三联生活周刊》、澎湃新闻、财新网。作为初级数据库,对其全过程报道下的评论根据点赞量与再评论量进行整理,形成今日头条公共话语语料库,在此基础上剔除“该评论已被删除”“该评论不予显示”等无价值语料,最终收集有效语料共852条;针对哔哩哔哩平台,本文通过对视频时长、形式、质量的对比,最终选取浏览量均达200万以上的4条短视频与4条长视频作为初级数据库,每阶段一长一短。进而根据点赞量与再评论量对其评论区评论进行整理形成哔哩哔哩平台公共话语语料库,在此基础上剔除明显的过激性言论,最终收集有效语料共492条;针对央视新闻客户端平台,对于江歌案全过程进行报道的共有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两家。对其评论根据点赞量、内容质量进行整理,形成央视新闻公共话语语料库,在此基础上剔除“只有单一点赞表情”等无价值内容,最终收集有效语料共322条。

(二)话语身份分析

根据分析归纳,江歌案多平台公共话语语料库的话语主体主要可分为四类:官方媒体(21)官方媒体大致可分为三类:1.国家媒体:如《人民日报》、新华网等;2.地方党委、政府直属媒体:如《云南日报》等;3.国家机关直属媒体: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检察日报》等。、自媒体、法律工作者(22)法律工作者大致可分为两类:1.认证为法学教授、律师、检察官、法官等身份的私人账号;2.主营业务与法律联系较为紧密的账号(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互联网辅导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公众。在此基础上,本文又将时间作为参考维度,以便分析语料库的身份构成随事件发展而发生的变化。

1.官方媒体。据江歌案多平台公共话语样本显示,在江歌案的五个阶段中,相较于其他主体,官方媒体话语的绝对数量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这与官媒惯常的审慎、严谨之态度相契合。官方媒体往往不会直接供给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而是倾向于对既判结果作出一锤定音式的价值评价。值得注意的是,官方媒体的话语数量在五个阶段中出现了较为明显的波动变化:(1)第一阶段中,仅有一篇《检察日报》(23)该报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属于前文中所划分的“官方媒体”类别。刊登的题为《江歌案:关于境外犯罪管辖的追问》(24)李娜.江歌案:关于境外犯罪管辖的追问[N].检察日报, 2021-11-14(03).的专题文章,其内容也仅仅是围绕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学理问题展开,与江歌案的具体案情联系不甚紧密。(2)第二阶段与第三阶段中,日本法院对行凶者作出判决后,案件性质由境外刑事案件转为境内围绕生命权纠纷展开的涉外民事案件。此时,官方媒体亦随之更为紧密地介入到了案件发展中,话语数量较第一阶段有了显著增长;(3)第四阶段中,江歌案生命权纠纷一案召开庭前会议,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官方媒体话语数量有所减少,又转为了较为缄默的状态。(4)第五阶段中,江歌案生命权纠纷一审宣判后。案件事实之认定已然清晰,法律规范之适用已然明确。官方媒体话语的数量进入了爆发期,对庭审过程、判决结果、司法理念等进行了大量积极、正向的阐释与解读。

2.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话语数量同样呈现出规律性变化:(1)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中,其占比一度高达5.60%与6.97%,可见在案件发生前期,法律工作者的话语更具优势,受到公众推崇。而这种正面反馈又进一步带动了更多的法律工作者对江歌案进行解读;(2)但自第二阶段开始,法律工作者的话语占比开始出现持续性下降。江歌案已披露的法律事实和涉及的法律规范已在前期被众多主体分析殆尽,而深层次的专业分析或是尚未产出,或是因专业性较强而难以在公共空间中流行,平台内容逐步呈现出重复性,公众需求自然有所下降。

3.自媒体。与法律工作者类似,自媒体在江歌案的公共话语空间中同样扮演了“供给者”的角色。前者供给法律规范,后者供给法律事实。在江歌案发展的全过程中,自媒体话语的占比始终在较为稳定的区间内上下波动,对江歌案公共话语空间的拓展起到了持续性推动作用,甚至在部分节点对点燃公众话语讨论热度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例如,在C节点,江歌案本身并无新的司法进展出现。引发舆论热点的主要因素是,有部分自媒体对“新浪微博决定对刘鑫私人账号进行关闭”进行了大量报道,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次生讨论,掀起了公共话语浪潮。

4.公众。在江歌案发展的全过程中,公众话语的占比自始没有低于过85%,是公共话语语料库的首要主体:(1)第一阶段中,公众有着极大的愤慨情绪,推动公众话语占比在第一阶段冲上高点;(2)但与第一阶段相比,公众话语的占比在第二阶段有所减少。这主要是由于公众最初的愤慨与激动逐渐平息,道德情感型话语逐渐变少。同时,媒体披露的法律事实较少,法律工作者的解析亦不甚充分。此时,公共话语空间陷入“法律真空”,公众难以就江歌案进行有价值和意义的探讨,大多数的公众话语呈现为法律供求型话语或静默旁观型话语;(3)第三阶段中,媒体与法律工作者的话语占比因公众需求的变化而先升后降,其供给的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为公众进一步展开讨论拓展了空间、提供了素材。公众话语热度持续升高,直至达到91.81%的最高峰值。

(三)话语模式分析

本文根据江歌案公共话语样本的不同特点,提炼出了五种话语类型:1.法律供求型话语:主动供给或寻求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话语;2.道德情感型话语:基于道德传统和朴素情感进行情绪宣泄或价值判断的话语;3.情理法融合型话语:兼具感性与理性,融贯朴素情感与专业性法律规范、法律事实的话语;4.静默旁观型话语:只对已有信息进行转发传播或表示关注,但不含主观情感态度或分析评价的话语;5.混乱制造型话语:散播谣言、刻意制造与案情无关的对立或冲突的话语。

就绝对数量而言,法律供求型话语占比达23.99%,这与前文中所阐释的公众对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较高需求相吻合;而道德情感型话语则在话语总体中仅占6.33%。本文认为,其主要原因是本文并非全样本研究,而是基于各平台“点赞量”“评论量”“转发量”等指标对代表性样本进行建构。二者的差异从侧面说明,尽管互联网平台上存在较多情绪宣泄和非理性的价值判断,但其往往并不能获得公众的积极认同,法律供求型话语反而更受青睐;情理法融合型话语占比最高,达41.93%,这一高占比体现出公众对兼具理性与感性,既包容朴素正义观又兼顾专业的话语有较高的认同。但该类话语在案件初期占比极低而中后期增长则较为明显;最后,尽管混乱制造型话语的数量占比较少,但其挑起对立、激化矛盾的尖锐语言往往能招致大量的评论与再评论。

(四)话语认知分析

本文将社会公众对江歌案司法裁判过程及结果的认知,按照李克特5级量表(25)李克特量表(Likert scales)也称总和量表,1932年由美国社会学家李克特改进而成。该量表由一组与测量问题有关的陈述语和5级渐进变化的答案组成,从而有利于确定被试者认知、态度等主观指标的强弱程度。进行分类编码:分别为:1.强烈赞同,即话语中没有表现出任何不满,亦没有提出任何意见或建议;2.较为赞同,即总体满意,但认为过程或结果有可以改进的空间;3.不褒不贬;4.较为反对,即言语表现出不满,但仍能理解司法裁判中的困难;5.强烈反对,即对结果完全持抵制或排斥情绪;考虑到江歌案同时涉及在日本进行的刑事司法裁判和在中国进行的民事司法裁判,此类目中又加入了国别与司法裁判性质作为维度对裁判过程及结果认知的统计。以便分析公众话语对两个不同裁判的态度和倾向。

在共计4135条的公众话语样本中,有3293份话语样本表达了自身对江歌案司法裁判过程及结果的态度、观点、立场等认知,占比达79.63%。而在这部分表达了自身认知的样本中,对审判结果持正面认知的占比达44.59%,对审判结果持负面认知的占比达31.03%,中性评价仅占4.01%。这表明,江歌案中的公众话语符合此前学者归纳的网络舆论“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特性(26)戴建华,杭家蓓.国内网络舆论的群体极化现象研究述评[J].情报科学,2011(11):1747-1750.,喜恶倾向性明显而中性的温和立场较少。

引入国别与司法裁判性质作为分析因素后,得到结果如下:对江歌案在日本的刑事审判过程及结果的正面评价共402份,负面评价共1088份。对“江歌案在中国的民事审判过程及结果”的正面评价共1442份;负面评价195份。以上数据表明,公众话语对江歌案日本刑事审判的过程及结果整体做负面评价,同时对江歌案中国民事审判过程及结果整体做正面评价。引入2017年江歌母亲发起的“网络签名”(27)江歌母亲曾发起一项《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超200万人次在该活动中以签名方式表达对判处凶手死刑的支持。蒋丰,刘清.200万人签名请愿判江歌案凶手死刑 分析人士称可能性不大[EB/OL].[2017-11-16].https://m.huanqiu.com/article/9CaKrnK5KCL.及微博平台上的网络投票(28)2017年12月微博平台投票 https://vote.weibo.com/poll/138554068。投票主题为“您认为陈世锋应该判处多少年”?该投票共有32443人次参与。作为补充材料后,可以发现,公众对江歌案日本刑事审判作出负面评价的主要原因在于“日本法院罔顾民愤”和“杀人偿命,量刑过轻”等方面。尽管相关报道已然作出了日本司法实践中的解释,但其并未回应中国公众的死刑请愿,因此招致了愤懑与批评(29)例如,某篇新闻报道中有如下表述:“日本亚洲通讯社社长……对记者说,根据日本法律,请愿签名不会对日本法院的审判产生关键性影响。”在该报道的评论区中,大量公众话语批评日本法律“罔顾民愤”。。

(五)话语态度分析

通过对语料的标点使用情况、句型结构、修辞手法、图像表情等因素进行揣摩和判断。本文将话语主体的态度分为五类:1.赞扬;2.理解;3.中立;4.质疑;5.批评。其中,“赞扬/同情”和“理解”属于积极的正面评价;“中立”属于无倾向的中性评价;“质疑”“批评/憎恶”属于消极的负面评价。将话语可能涉及的相关主体分为五类:1.行凶者;2.受害者室友;3.媒体;4.国家机关;5.其他公众。

1.在“对其他公众的态度”样本群中,“赞同”和“理解”的正面态度之和仅占12%,而“质疑”“批评”的负面态度却占比高达85.78%。这表明,在公共话语空间中,对于与自身立场相同的其他话语主体,公共话语往往采取沉默式的赞同,而非给予其正向反馈。但对于与自身立场不同的其他话语,公共话语往往倾向于对其输出质疑、批评等否定性负面话语。持少数观点的个体在直接表达自身观点时,或许会面临来自公共话语空间的较大压力。

2.在“对媒体的态度”样本群中,正面态度之和达到了73%,负面态度仅占到26%。同时,在负面批评与质疑中,“信息披露过迟过慢”“信息披露不详细”成为最主要因素。这表明,公共话语对媒体表现持肯定性态度的同时,对于媒体参与和供给的效率与速度有着更高的需求。

3.在“对国家机关的态度”样本群中,持正面态度的公共话语占比57.34%,持负面态度的公众话语占比39.48%,而持中立态度的公共话语仅占3.17%。这与先前得出的“群体极化”结论相契合。

4.在“对行凶者的态度”和“对受害者室友的态度”样本群比较中,后者所承担的质疑、批评声浪远远超出前者。具体表现为:(1)对受害者室友的批评与质疑在用词上更为直接和尖锐;(2)语句长度更长;(3)讽刺等修辞手法的组合更为复杂。相较之下,仅涉嫌民事侵权的刘鑫反而比涉嫌刑事犯罪的行凶者受到了更多的攻击和批评。由此可见,公共话语并非是以“违法性”之轻重作为评价根据。

三、机制呈现:感知司法正义的二阶塑造路径

基于上述分析,综合主体身份、模式、认知、态度,可将江歌案中的公共话语演进抽象为四个阶段。各主体一方面内部存在着分歧与冲突,另一方面又以整体性的样态与其他主体进行交互,不断进行“话语汲取”。而公众对司法正义的感知则在这一演进过程中呈现出了两阶层式的塑造机制。其中,一阶感知司法正义生成于司法场域之中,二阶感知司法正义生成于社会场域之中。

(一)“法律真空”阶段,公众基于朴素情感出现内部群体分化

江歌案最初进入公众视野时,媒体对法律事实的报道披露较少,法律工作者对法律规范的解析亦尚不充分。在此背景下,群情激愤的公众呈现出显著的“群体分化”现象,例如,围绕“受害者室友应不应该开门营救”这一问题,公众迅速分化为相互对立的两个阵营,并迅速提出了“无罪派”“有罪派”等鲜明主张,完成了自身的群体化构建。

在该阶段中,绝大多数公众话语的直接目的是表达自身对结果正义的理解和诉求,提及司法程序者甚少。同时,公众情绪较为激烈,“判处凶手极刑”“对刘鑫施以刑事处罚”等明显带有朴素价值色彩的观点较多。值得注意的是,该阶段中,“法律供求型”话语占比较高,且其中许多都是围绕“涉外案件刑事管辖权”“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等司法程序问题展开。本文认为,这种看似矛盾的现象是公众内心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生成机制不同所致:公众自始对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有着内心期待,但公众对结果的预测和评价往往可以直接经由自身的朴素情感而得出,因此在法律真空阶段成为了绝对主流。然而,就程序正义而言,面对披露不完整的法律事实和解读不充分的法律规范,公众与其之间存在陌生感带来的张力,心理距离较远。因此,公众自然倾向于运用熟悉的道德情感型话语评价司法裁判的实体结果,而较少地对程序性问题发表观点,最终造成了“重结果、轻程序”的假象。但同时,大量的法律供求型话语实际上为后期公众逐步克服陌生感,实现转向埋下了伏笔。

图1 “重结果轻程序”现象机制示意图

(二)媒体进行法律供给,公众汲取构建情理法融合型话语

于媒体而言,其内部同样存在着分化与差异。信息渠道更多的官媒倾向于报道事实,呼吁理性回归;与公众接触更多的自媒体倾向于报道公众诉求,作出价值判断。官媒与自媒体彼此之间既存在争夺公共空间的张力,亦存在互为补充的合力。在二者的共同作用下,大量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被源源不断地供给从而进入公共话语空间,满足了先前“法律真空”下公众的迫切需求。江歌案中公众对媒体、法律工作者高达73%的正面态度,体现了公众对这一供给行为的满意度较高。公众对专业的法律规范、准确的法律事实抱有更高的推崇,开始基于自身立场、诉求对其进行吸收消化。

在此背景下,公众话语的主导形态逐渐由道德情感型话语转为情理法融合型话语。公众将法律话语之中那些契合自身正义诉求的要素抽离出来,并根据需要将其与先前道德情感型话语中的常情、常识、常理相融合。本文将这一主体能动进行吸收、内化的过程称之为“话语汲取”。尽管在此过程中,部分公众对法律规范、法律事实的认知可能存在含混、谬误,但总体而言,这种经由话语汲取而生成的情理法融合型话语在形式上更为严谨专业,而内容上又不失温度;既具备与司法权威进行对话互动的理性特质,又兼有与普罗大众认知相契合的感性色彩。因此,情理法融合型话语在该阶段后期逐步成为了最能收获积极价值评价的话语类型。公众愿意对其进行转发、传播、扩散;媒体有动力对其进行报道;司法机关亦乐见公众理性的回归。作为三方主体均能接受的最大公约数,情理法融合型话语在公共话语空间中享有优于朴素道德情感话语和法律供求话语的最高位阶。

同时,情理法融合型话语的出现和传播,逐步溶解了公众内心对于法律话语的陌生感,转而生成了一种“参与感”和“熟悉感”。对于公众而言,所谓的“司法”不再是一个抽象而遥远的对立面,而是转为一个可以与之对话、互动的对象。这种参与感和熟悉感,使得前序阶段中被堵塞的程序正义路径得以疏通。这一转向具体体现为:1.有关司法裁判的程序性问题的讨论逐渐出现在公共话语空间中。例如,有关中日刑事管辖权之法理的讨论与文章多次得到大量转发、评论、点赞;2.对司法裁判结果的讨论更加趋于理性,更多的公众开始基于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日本司法审判实践情形来谈论自身对司法裁判结果的设想,而非单纯停留在对“杀人偿命”等简单口号的重复之上。易言之,公众自发进行话语汲取而生成的情理法融合型话语,有助于生成参与感和熟悉感,进而满足公众对程序正义的内心诉求。

(三) 裁判文书汲取情理法融合型话语,一阶感知正义生成于司法场域

经历了法律真空与法律供给阶段后,公众已在和媒体的交互中汲取了足量法律信息,并构建起了自身话语体系,形成了对外表达民意诉求的行动策略。此时,案件焦点逐渐转移至司法机关。

于司法机关而言,尽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决定了公众意见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大、小前提,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之目标,意味着审判人员应当将公众意见作为辅助性参考,纳入“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的过程之中(30)“反思平衡”即考虑多种介入因素后,将“初显性”层面的要素取舍并确定为“全虑性”层面之最终决定的过程。“初显性”,即在初始阶段似乎具有可行性,但未经缜密分析,尚不能转为阿列克西式的“确定性命令”;“全虑性”,即在对不同价值原则进行权衡后,得出的最优的、折衷的方案;例如在江歌案中,法官“初显性”层面只有法律规范这一大前提与事实这一小前提,众意则作为介入要素,影响法官的“反思平衡”,最终体现在“全虑性”层面的产物——判决文书之中。[瑞典]亚历山大·佩策尼克.论法律与理性[M].陈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52-68.。同时,在极高的舆论关注度下,司法机关更面临着“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的外在压力。内在动力与外在压力的结合,使得司法机关同样选择了面向公共话语空间进行“话语汲取”。

江歌生命权纠纷案的民事一审裁判文书便是这一行动策略的产物:“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深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应当褒奖”“刘某曦……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等表述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的情感偏向,更是基于审判原则,还原了一部分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众情理法融合型话语,并将其内化并输出为说理部分,使最终的判决结果既合乎人情,亦不违法理。

实际上,从江歌案的变迁来看,公众对司法的根本关切与其说是“法律如何评价当事人”,毋宁说是“法律能否给公众以确定性的回应”。例如,相较于犯下故意杀人罪的行凶者,公众显然更为关心仅仅涉嫌民事侵权的刘鑫将被如何判决:行凶者虽然罪行残忍,但案发后仅四天便被警方迅速抓获,中国司法机关第一时间便通过媒体对该案的刑事管辖权归属进行了明确,表明可以在中国境内再次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公众自始便得到了“行凶者将被严厉制裁”的“保证”,对结果抱有一种确定性的期待。而尽管受害人舍友仅仅涉嫌民事侵权责任,但由于该案属涉外民事案件,可参照的先例较少,理论争鸣较多,双方对部分法律事实亦各执一词。基于审慎、负责的态度,司法机关亦始终未能明确回应公众“重情理、敦伦常”的诉求。这使得公众更为敏感,紧密关注案件发展和各方主体的一举一动。而前述裁判文书中对公众话语的汲取,则是对公众关切直接、切实、正式的回应,促进此前公众基于“参与感”“熟悉感”而生成的程序正义进一步深化,同时亦让公众获得了“尊重感”与“价值认同感”,结果正义也因此得以生成、形塑。至此,一阶感知司法正义生成完毕。

值得注意的是,一阶感知司法正义之生成依托的是司法场域。在这个“围绕直接利害相关人的直接冲突转化为由法律规制的法律职业者通过代理行为进行的辩论而组织起来的社会空间”(31)[法]皮埃尔·布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城的社会学[J].强世功,译.北大法律评论,1998(2):499.之中,各方遵循的根本原则始终是“依法裁判”。即使是朴素情感丰沛的公众,也深知只有主动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进行话语汲取,才能将其转换成契合司法场域的样态,司法机关才更有可能对公众关切做出回应。因此,本文所论及的“相关主体供给公众所需信息”不应被简单化地理解为“哗众取宠而一味讨好受众”;“司法机关通过话语汲取回应公众关切”不应被片面化地理解为“迎合民意进行裁判”。

(四)情理法融合型话语向日常生活流动,二阶感知正义生成于社会场域

前序阶段中,公众只能在媒体和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对法律规范和事实进行粗糙地拟合,仅能在想象层面生成“我认为法院应该如何裁判”。而审判结果公布后,公众则迅速再一次进行了话语汲取,将司法审判实然结果的“权威性”和“既判力”融入原有的情理法融合型话语之中。此时,感知正义的主要生成场域逐渐从专业的“司法场域”转变为与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的“社会场域”。

“司法场域与社会场域并非独立无涉,而是相互影响、相互竞争,彼此互动勾连”(32)徐清.三重场域下中国基层法官离职类型探讨[J].法学,2018(4):121.。当案件处于“司法程序进行时”,公众话语会主动汲取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以期进入以法律话语为主导的司法场域之中;而当案件迈向“司法程序完成时”,公众话语自然也会重新回归到社会场域下的日常生活互动中。在这一回归过程之中,情理法融合型话语完成了“时间化、民主化、社会化的变迁”(33)[英]伊安·汉普歇尔·蒙克.比较视野中的概念史[M].周保巍,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3.,意涵不断变迁,社会边界不断扩大,成为了一种带有“自身印记”(34)语言学认为,话语作为“主体性”(subjectivity)下“主观化(subjectivisation)”的产物,在视角层面(perspective)、情感层面(affet)、认识层面(epistemic modality)必然蕴含着语言发出者的某种立场、感受或观点,即“话语的必然印记”。沈家煊.语言的“主观性”和“主观化”[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1(4):269.的话语资源。易言之,即一阶感知司法正义已然融入了日常生活话语中,每当有公众调动这一话语资源时,语言发出者和语言接收者对司法正义的感知便会被唤醒,二阶感知司法正义得以形塑。

二阶感知司法正义与一阶感知司法正义的不同是:1.就层次而言,一阶感知司法正义更为微观具体,主要围绕司法个案的过程和结果展开;而二阶感知司法正义则更为宏观抽象,是无数司法个案的总和,更接近“司法信任”“司法公信力”等概念;2.就逻辑次序而言,一阶感知司法正义是基础,而二阶感知司法正义则是对这一基础的“继续构建和再感知”;公众在裁判过程中所获得的“参与感”“熟悉感”成为后续程序正义感知的素材,公众在裁判结果中所获得的“尊重感”“价值认同感”成为后续结果正义感知的资源;3.就话语场域而言,一阶感知司法正义生成于司法场域之中,涵摄范围限于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而二阶感知司法正义则生成于社会场域下不同的语境中:例如“江歌案”被公众用于讨论人际交往和社会安全;“彭宇案”被公众用于讨论道德诚信和善恶标准;“于欢案”被公众用于讨论亲情伦理和扫黑除恶……公众讨论的话题或许早已脱离了司法,超脱于法律,但公众对司法正义的感知,却已然在此过程中被不断悄然形塑。

图2 感知司法正义的二阶塑造机制示意图

四、机制分析:以“利用话语”为基础的主体间交往互动关系

(一)以“主体间性”为认识基点

在我国,程序法上的规定(35)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的“当事人平等原则”。和实践中法院的物理空间布置(36)例如法官席在中轴线上与双方拉开距离,昭示着其在三方结构中“第三人”的中立地位;法官席被垫高,“表明他的地位高于检察官、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代伟.法院的空间治理术——以批判理论为视角.法律和社会科学,2020(2):335-367.都体现了“司法中立性”的要求:即法官作为“法律帝国的王侯”(37)[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61.,不应当存有倾向任何一方的臆断或偏见,其轻微的偏私就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发生实质改变。故在过往的研究中,诸多学者也遵循了这一以司法权为中心的主体性视角(38)例如,孙笑侠教授在对公案司法过程中的相互角力关系的研究之中,认为司法官、律师和民众、媒体、为政者之间是“单向的干预与被干预之关系”,因此需要构建一个“阻隔外力干预的屏障”。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J].中国法学,2011(2):57-69.。此类研究将司法机关置于了主体位置,而将公众、媒体等置于了客体位置来加以审视,呈现出“主体——客体”式的关系认知模式。

然而,在塑造感知司法正义的开放语境下,司法机关不再能够以“裁判者”的身份发出命令,决定司法正义能否被公众有效感知。面对不同主体法律世界观的差异性,唯有首先转换认识基点,摒弃单一的主体性转变至主体间性,才可能进一步在真诚、平等和真实的交往之中达致各方的理解。具体而言,即将“主体——客体”的关系认知模式转换为平等的“主体——主体”间关系的认知模式。进而立足于各方主体之间的“相互沟通”,明确感知司法正义塑造过程中各主体的“缺一不可”:任何单一主体都不可能直接决定感知司法正义的生成与否或程度高低;任何主体的平等参与之缺失,都将导致感知的司法正义无从塑造,甚至生成负面感知。

(二)以“话语汲取”为核心的“利用话语”行为模式

上述研究表明,中国语境下感知司法正义的生成并不基于公众与法律权威、法律规范、法律结果进行直接互动,而是以“利用话语”为中心的行为模式。其主要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主体积极参与“话语汲取”,即从规范、事实或其他材料中抽取某些要素,并将其融入已有的话语中,以此让话语能够进入特定语境;2.主体相信话语具有生产能力(productive capacity),即话语可以在特定语境中直接或间接影响法律的运行及其结果,从而实现特定目的。

具体而言,在司法场域中,一阶感知司法正义生成的直接原因是公众的参与和司法机关的回应。公众通过情理法融合型话语,将自身的朴素情感依托法言法语传达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则通过将司法理念、法律规范融入有温度的裁判文书回应公众关切。在此过程中,双方都进行了有选择性的话语汲取。公众希望更专业、更规范的话语能进入司法场域而获得采纳,司法机关希望更温情、朴素的话语能够进入社会场域而被公众理解、接纳。本质而言,两个场域、两个阶段的感知司法正义塑造,都遵循了“话语汲取—话语互动—生成感知”之路径,都是“利用话语”行为模式之产物。

(三)以交往行为和互动关系为主体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就江歌案而言,在感知司法正义的形塑过程中,司法机关、媒体、公众其实都身处不同的“客观世界”“主观世界”“规范世界”:1.客观世界:即案件本身所呈现的事态,对法院而言,其范围仅限于有充足证据支持而足以被认定的法律事实;而对公众而言,当事人之间的友情、思想等非法律事实则亦属此列;2.主观世界:即各方主体对司法审判的思维观念和愿望诉求。公众期待“天理昭彰”“法情允协”;司法机关期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媒体则期待审判过程具有戏剧性,审判结果具有话题度;3.规范世界,即关系和规范语境,法院身处于法律规范语境中,其行为必须具有专业性、规范性;媒体身处于传播规范语境中,其行为必须契合新闻伦理和相关规范;公众则身处社会规范语境中,任何人发表的观点看法如果严重同伦理道德相悖,便会面临因此遭人抨击的风险。总而言之,各主体间的误解、不满都源于这一根本原因:各主体背后的三个世界互不相同,而彼此又无法理解、包容、接纳这一差异性,最终使得这种张力进一步演化为矛盾、冲突。

因此,以话语汲取为核心的“利用话语(with the discourse)”行为模式的本质正是哈贝马斯式的“交往行为”:1.各主体间通过话语这一媒介进行沟通协商行动:法院用法律话语撰写裁判文书,媒体用新闻话语创作相关报道,公众用情理法融合型话语制造舆论;三种话语都是经过主体加工后的产物。2.各主体通过沟通来解释自身行为背后的客观世界、主观世界、规范世界。通过反复协商、反复解释,最终达致理解、达成共识,形成最大公约数。

五、对策建议:于“有效宣称”中打通感知司法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立足中国实践,推动中外对话互鉴;既要凝练原创性概念,又要构建基石范畴(39)张文显.加快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在华政建校70周年“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新时代法学教育”研讨会上的发言[EB/OL].(2022-11-18)[2022-12-21].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yNzEwMjE5Mw==&mid=2648936225&idx=1&sn=298c018b349b18958beb6e9d94fb841f&chksm=f07173bfc706faa9bd668c1f56c9850fbf4786826e90fb52a3288a9a37d1a2a1fabf1fe7a869&scene=27.。作为其下位命题,“中国公众何以感知公平正义”这一命题不仅需要具体的机制总结,更需要清晰的路径构建。

立足于上文所述的“利用话语”行为模式,“感知公平正义”路径塑造的关键点在于,转向“交往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下司法机关、公众、媒体等各主体之间的“有效宣称”(validity claim)。就外部环境而言,有效宣称需要“自由且机会平等”的语言情境;就内在有效性要求而言,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素:1.可理解性(comprehensibility claim):言语者选取的表达能够被听者领会(40)“可理解性”属于语义要求,只要言语者的话语合乎语法,该有效性要求便已然在话语中得到了内在满足,所有洞悉同一语法规则的听者都可领会。Jürgen Habermas, Communic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 Beacon Press, 2003, p.2.;2.真实性(truth claim):言语者必须有一个真实命题(或陈述内容的存在性前提已经得到满足);3.正当性(rightness claim):规范语境本身具有合法性,从而使言语者和听者在以该合法规范语境为背景的话语中达致认同;4.真诚性:( truthfulness claim):言语者对于意向的表达言出心声,以便听者能够予以信任(41)“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属于语用要求,是否有效的判定标准分别取决于“话语是否呈现了一个事实”“话语是否遵守了公认的规范”“话语是否与说话人的真实意图相符”。[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00;詹全旺.普遍语用学的有效性要求[J].外语教学,2012(3):30-33.。以此实现主体间的相互沟通、相互理解,达成感知司法正义的最大公约数。

在此基础上,一方面,感知的结果正义主要基于“尊重感”与“价值认同感”而生成,这主要有赖于在裁判文书中切实回应公众关切。在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其“有效宣称”提供了“文理、事理、法理、情理”四个层面相统一的方法论指导:1.文理层面:《意见》要求裁判文书行文符合语言规范,合乎语法规则,避免使用模糊的语言类型,从而使诉讼当事人和公众能够领会其含义,满足可理解性要求(42)例如《意见》第15条规定:“裁判文书行文应当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凝练,一般不得使用方言、俚语、土语、生僻词语、古旧词语、外语……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烈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2.事理层面:《意见》要求裁判文书需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从而满足真实性要求(43)例如《意见》第4条规定:“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3.法理层面:《意见》要求裁判文书选取恰当的推理逻辑、经验法则、法律规范,对争议进行阐明,从而让诉讼当事人和公众在公认的规范中达致认同,满足正当性要求(44)例如《意见》第4条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第7条规定“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存有争议或者法律含义需要阐明的,法官应当逐项回应法律争议焦点并说明理由。法律适用存在法律规范竞合或者冲突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选择的理由。民事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法官应当首先寻找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如果没有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可以依据习惯、法律原则、立法目的等作出裁判,并合理运用法律方法对裁判依据进行充分论证和说理。”;4.情理层面:《意见》要求裁判文书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遵循社会核心价值观(45)王云清,陈林林.依法裁判的法理意义及其方法论展开[J].中国法律评论,2020(2):29-39.,正是满足真诚性之要求的体现(46)例如《意见》第2条规定:“裁判文书……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尽管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因基层司法资源有限等原因,实然运作与应然要求之间或许尚有一定距离。但《意见》显然已经为主体间互动提供了有效宣称的具体指导与沟通理性的价值引领。

另一方面,感知的程序正义主要基于“参与感”与“熟悉感”而生成,这主要有赖于疏通“话语汲取”通道,激发公众主动关注司法程序的内生动力。具体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满足“可理解性”要求,为公众供给易于吸收、消化的法律素材。公众不倾向于直接使用不甚熟悉的专业性法律话语,而是希望汲取情理法融合型话语。因此,要尽可能供给简明化的确定性法律信息并辅以生活化的例子,降低公众进行话语汲取、构建情理法融合型话语的成本;同时,厘清外观相似的法律概念和日常概念(例如恋爱关系并不属于可被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尽可能不让公众基于生活经验推测和猜想法律规范的含义。

(二)满足“真实性”要求。规范媒体对虚假信息的无序供给;例如,在江歌案一审判决书中,城阳区人民法院并未认定刘鑫存在“递刀”情形。然而部分媒体却对这一不实信息进行大肆炒作,激起公众愤慨情绪。又例如,江歌案二审宣判后,有媒体撰写的《刘鑫募捐赔偿款:践踏法律的小丑必须谢幕》(47)克鲜.刘鑫募捐赔偿款:践踏法律的小丑必须谢幕[EB/OL].(2023-01-04)[2023-02-05].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4075006098652166&wfr=spider&for=pc.一文短时间内便登上微博热搜。但该文混淆了“微博打赏”与慈善法上所称“募捐”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异,导致公众对强制执行阶段的法律程序产生错误认知。

(三)满足“正当性”要求,打击恶意发言。在江歌案多平台公众话语语料库中,部分逻辑较为混乱、攻击煽动性强、频繁重复出现的账号可能并非真实用户。此类带有特定目的的混乱制造型话语显然并非“言出心声”。它们利用法律真空和公众群体极化的特质,刻意“带节奏”或实施“网络暴力”等行为,压制各方主体的自由沟通,破坏平等的交往语境。这种“具有单方约束力的特权”无疑会给其他公众带来心理压力,造成认知错误,最终导致公众和法律程序之间事实上产生隔阂。

(四)满足“真诚性”要求,将释法说理拓展延伸至社会场域。从一阶感知正义到二阶感知正义的转换中可以发现,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并不具有“终局性”,而是有可能在长时间的传播中发生“以讹传讹”式的嬗变。因此,相关主体不仅要在司法裁判结果落定时进行解读,更需要开展“回头看”,密切关注过往有重大影响力的司法裁判结果有无被刻意歪解、扭曲,必要时,通过媒体渠道重新对其进行释法说理,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司法裁判结果始终被公众正确解读,始终作为公众进行话语汲取,塑造正义感知时的积极话语资源。最终在各主体间真诚、真实、有效的交往互动之中,打通中国式感知司法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六、余论

本文从社会公众“制造话语——表达诉求”的经验现象出发,梳理归纳了江歌案中公众话语的规律性嬗变,并以“利用话语”为基点,构建出以“话语汲取”为核心的感知司法正义的二阶塑造机制。其中,几处发现亦与既往国内外研究并不完全一致。在此提出以下两个问题,以供进一步讨论。

第一,司法正义的实证研究是否应适当弱化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倾向?在过往对司法正义感知的研究中,访谈、问卷、实验的设计重心往往更侧重诉讼当事人一方(48)贺欣,冯晶,黄磊.陌生感与程序正义:当事人对法院民事审判的态度[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1):100-123;冯晶.支持理论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20(1):27-51.,甚至部分法院内部课题组所开展的研究亦将“司法公信”与“诉讼当事人满意度”这两个内涵和外延并不等同的概念画上等号(49)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张忠厚,卓泽渊.人民法院司法公信现状的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2014(2):92-107.。公众或是被视为“过往的诉讼经历者”“未来的诉讼当事人”,或是被视为某种可能干扰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外部介入因素(50)王启梁.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J].法学家,2012(3):1-17+175;陈柏峰.传媒监督权行使如何法治——从“宜黄事件”切入[J].法学家,2012(1):27-41;陈柏峰.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以“药家鑫案”为例[J].法商研究,2011(4):56-63;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J].中国法学,2011(2):57-69;王启梁.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从“躲猫猫”事件切入[J].法商研究,2009(4):3-12.。然而,显而易见的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命题的涵摄范围绝不仅限于诉讼当事人。且在中国语境下,大多数公众可能终其一生都未与司法机关有过直接的正面相遇。如何在本体论意义上构建他们的正义感知模型?如何使他们在没有亲身经历的前提下仍能感知到司法正义并产生信任?如何基于中国社会的特质凝聚多方合力而非仅靠司法机关的单方努力?欲解答这些问题,或许需要我们转换认识基点,深入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真正大多数”之中,充分尊重社会公众的主体性,给予社会公众应有的对待。

第二,“重结果,轻程序”的结论是否仍适用于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中国社会?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仍有研究发现“程序正义在中国的功能十分微弱”“中国诉讼当事人对正义的理解完全由实体正义所主导”(51)贺欣,冯晶,黄磊.陌生感与程序正义:当事人对法院民事审判的态度[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1):103.。然而,正如前文所述,本文在对江歌案进行的话语分析中发现,公众“重结果,轻程序”的外观似乎只是一种假象,只要法律真空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供给,公众便会主动进行话语汲取,尝试将陌生概念进行转换并融入自身熟悉的话语,并在此基础上主动参与到有关程序问题的讨论。基于此,本文拟提出以下问题:中国语境下的程序正义是否因具有某些本土化特质而无法用西方理论谱系予以观照?社会公众对程序正义的认知、感受是否因被某些因素遮盖才在外观上呈现不重视的假象?具有一般性的“中国式程序正义”之概念何以凝练,而又何以在全面依法治国体系和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为这一概念寻找恰当定位?而欲解答这些问题,我们便需要回到中国社会本身,走进“日常生活”中丰富的经验事实,对具体语境下感知司法正义中的每个“人”进行审慎而真诚地反思、追问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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