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革命时期谭平山“耕地农有”思想的历史演进

2024-03-05 03:07王文浩
苏区研究 2024年1期
关键词:土地农民

王文浩

谭平山是中国共产党内较早关切农民与土地问题的领导人之一,大革命时期曾任武汉国民政府农政部部长和中共中央农民委员会委员,参与了一系列有关农民和土地问题的理论、政策及指导方针的提出、讨论和实施,著述与理论建树颇丰。学界关于谭平山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且不够厚重,对谭平山生平思想的梳理和解读多有未尽之言,更少见对谭平山“耕地农有”思想的专门研究。李学桃爬梳归纳了谭平山的土地所有权思想(484)李学桃:《中国近代土地所有权思想研究(1905—1949)》,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22—231页。,另有学者围绕谭平山《国民革命中的农民问题》《农村的政治斗争》《中国农村经济状况——土地分配情形之报告》相关文稿,结合历史事实,概略摹写出谭平山对农民运动和土地分配问题的思想脉络,(485)代表性成果有:杨泰龙、姚纯安:《谭平山担任武汉国民政府农政部长时相关行为述评》,《中共党史研究》2015年第3期;陈益元:《大革命时期谭平山对农民问题的探索及其影响评析》,《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王志龙:《大革命前后中共“耕地农有”政策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3期。为后学进一步研究谭平山“耕地农有”思想奠定了良好基础。本文拟充分借鉴既有研究成果,利用国共两党、共产国际之有关档案材料和原始文本,以整体性视野考察民主革命时期谭平山“耕地农有”思想的构成及变化。

一、中国近代农村土地占有状况与谭平山“耕地农有”思想的生发

辛亥革命以后,有关中国农村土地占有情形的调查逐渐展开,但因划分标准不够细致和统计方法较为粗糙等局限,直到1927年大革命失败前,能够用来说明中国农村土地分配问题的社会调查和研究报告仍不多见。(486)郭德宏:《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青岛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1926年11月,布哈林(Николай Иванович Бухарин)结合中华民国农商部官方资料和农民生活开支、土地平均收入等材料,分四种主要类型对中国土地分配情况加以说明。布哈林指出,中国农村中土地占有量为1—20亩的小农经济者占农户总数的49.5%,所拥有的土地只有土地总量的15.9%,意味着约半数的农村人口仅拥有不足土地总量五分之一的土地,而拥有75亩土地以上的农户,虽然只占农户总数的11.2%,却占有35.9%的土地(见表1)。(487)《第二次会议布哈林的报告》(1926年11月2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翻译室编译:《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1919—1928)》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51页。中国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程度可见一斑。不过,布哈林引用数据似较为保守,与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占农村人口90%的贫农、雇农、中农及其他劳动人民共占有20%—30%的土地,剩下70%—80%的土地皆为地主和富农所有(488)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1950年6月14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29页。的估计差距较大。

表1 布哈林1926年对中国农村土地分配情形的分析

中等经济40—75亩7,735,22615.6386,763,20025.4大型经济75亩以上5,509,62111.2550,962,10035.9总计49,359,5531001,532,579,240100

与刘少奇报告估算比较贴合的是1927年6月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农民部土地委员会的报告。按此报告推算,占农民人口总数14.4%的地主和富农共占据81%的土地,而占农民总数74.8%的贫农及无地农民只拥有6%的土地(489)《全国土地占有概况》(1927年6月),人民出版社编:《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页。,可见中国农村极为悬殊的贫富差距。该报告正是由时任武汉国民政府农政部部长和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委员的谭平山所作(490)参见元邦建:《谭平山主要活动年表》,《谭平山文集》编辑组:《谭平山文集》,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85页;元邦建:《谭平山传》,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96页。。

出身农村又长期从事农民工作的谭平山,对农村社会两极分化、农民生活异常困苦的现实有着切身体会,少年时代已然觉得各地农村很是窳败,非设法改善不可(491)《我之改造农村的主张》(1920年4月1日),《谭平山文集》,第107页。,因而对土地问题的关注也更为深入。谭平山在接触、了解和接受马克思主义后,又将阶级分析方法等用于观照农村土地问题。1919年3月,谭平山发表于《新潮》杂志的《“德谟克拉西”之四面观》认为,马克思对于包括土地问题在内的劳动问题的研究最有价值,要求严禁土地私有,“实行社会的政策,以顺应经济的‘德谟克拉西’之潮流”(492)《“德谟克拉西”之四面观》(1919年3月25日),《谭平山文集》,第42页。。1920年4月,谭平山在《我之改造农村的主张》中提出,中国“今日工业未发达,仍然在农业国的地位”(493)《我之改造农村的主张》(1920年4月1日),《谭平山文集》,第113页。。农业生产占全国生产的90%,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0%,多数农民衣不御寒,屋不蔽风雨,约80%无法经济独立,须忍受地主阶级的重利盘剥,这一情形构成了中国社会变革发展的前提和根据。因此,无论是振兴工商业、改造旧社会和革新政治,还是恢复国民经济、增进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都必须从“农业国”的现实出发,先行改造农村,此即“我国今日劳动问题中,最重大最切近的问题”(494)《我之改造农村的主张》(1920年4月1日),《谭平山文集》,第123页。。谭平山在此文中还阐发了农民结成团体以抵抗地主,求得减轻地租和改良待遇,力争耕地管理权的设想。(495)《我之改造农村的主张》(1920年4月1日),《谭平山文集》,第122—123页。

结合谭平山土地思想的一贯性,以及孙中山、瞿秋白等时人的观点和言论来看,谭平山在这里提及的“耕地管理权”,指涉的应是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土地所有权。1899年,孙中山与梁启超讨论土地问题时指出,“今之耕者,率贡其所获之半于租主而未有已,农之所以困也。土地国有后,必能耕者而后授以田,直纳若干之租于国,而无复有一层地主从中朘削之,则农民可以大苏。”(496)《与梁启超的谈话》(1899年),陈旭麓、郝盛潮主编:《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26页。1912年,孙中山在《与报界公会主任的谈话》中言及,“民生问题,兄弟主张实行税契及平均地权之法。其平均之法:一、照价纳税,二、土地国有。”(497)《与报界公会主任的谈话》(1912年5月13日),尚明轩主编:《孙中山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90—191页。尽管这一时期孙中山提倡“土地国有”的主要目的是遏制地主抬高地价,防止其阻碍工商业发展,并不是要立即变更地主土地所有制。(498)韩剑锋:《裕民、齐民、新民——孙中山民生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11页。但明显可见,孙中山已经认识到土地私有可能产生的土地买卖、兼并和集中,以及由此引发的少数土地私有者滥用垄断权力去掠夺农民劳动成果和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张等现实问题,因此不大可能赞成土地为部分人所得而私。

1924年8月,孙中山在农民运动讲习所发表演说,详细阐述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方案,即学习俄国的办法改良农业政治,“推翻一般大地主,把全国的田土都分到一般农民,让耕者有其田。耕者有了田,只对于国家纳税,另外便没有地主来收租钱”(499)《在农民运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礼的演说》(1924年8月21日),《孙中山选集》下,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972页。,唯此才能求得农民问题之完全解决和民生主义的真正达成。这实际就是要通过“国有农用”的方式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要。

谭平山早年追随孙中山加入同盟会,深受孙中山革命理念的感染和熏陶,在对土地私有制的弊端以及变革路径的认识上与孙中山有较高承继性。瞿秋白1927年2月反思自己在起草中共三大党纲草案时没有切实、勇敢地解决农民土地问题,而代之以“减租”回应农民要求这个“最严重的错误”时,提到谭平山与谢英伯关于土地问题的争论,以及谭平山对“耕地农有”,即广东文法“耕者有其田”的支持和自己与谭平山在该问题上的共识。(500)瞿秋白:《中国革命中之争论问题》(1927年2月),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重要文献汇编》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144—145页。瞿秋白1927年5月发表于《向导》的《农民政权与土地革命》指出,铲除军阀统治及买办剥削之经济根基的政策,就是要建立农民政权,实行土地革命,“没收大地主的土地,使一般农民或因租额的大大减少,或因累进的统一的田税的实施,得到真正享用土地的权利”(501)瞿秋白:《农民政权与土地革命》(1927年5月4日),《中国共产党重要文献汇编》第10卷,第450页。。“享用”的语义内涵偏向“使用”,与“所有”存在本质区别。(502)张修全:《“耕者有其田”新考》,《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6期,第69页。结合瞿秋白关于土地革命的若干主张及其内在逻辑,以及他自认与谭平山观点的一致性,似可推断谭平山“耕地农有”思想构思较早,且绝非赞同土地私有制度。

从谭平山后来的文本中亦可窥见一二。1926年,谭平山在《农村的政治斗争(上)》中直言,土地是一种“无论谁都不能占有”的天然物,但自进入封建时代后,土地渐为“专有”,待到封建社会崩坏,土地才开始由“专有”转变为“私有”,土地私有制度在资本主义发达时期渐次成为资产阶级(地主)剥削无产阶级(农民)的工具。(503)《农村的政治斗争(上)》(1926年2月1日),《谭平山文集》,第351—352页。质言之,在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所有者——地主阶级并不参与耕种,但土地作为一类天然的生产资料,非施以社会劳动无可收获,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为维持生计,只能以租佃等形式付出劳动力,忍受地主阶级的经济控制,分取极少的回报,生产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必定不高。长此以往,农村经济自然凋敝,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却愈加巩固。

谭平山还指出,外国资本入侵中国以后,对封建社会的冲击逐渐波及到广大农村地区,一部分受到外资豢养的买办和投机者,乘机回到农村大肆购买土地,一跃而成为新兴地主阶级。(504)《农村的政治斗争(上)》(1926年2月1日),《谭平山文集》,第348页。在共同阶级利益的撺掇下,新兴地主阶级与经济地位大体相当的农村旧地主沆瀣一气,快速结合起来,尽可能地把土地集中在他们名下,大大加速了农村土地的集中过程,并凭借强势经济地位衍生出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把持乡村的自治会、乡约、祠堂、乡庙的值事会、民团局和保卫局等,作为欺压掳掠农民的权力机关,对于农民有着“政府”一样的无上威权,成为农村统治者,甚至可以称之为“农村政府”。(505)《农村的政治斗争(上)》(1926年2月1日),《谭平山文集》,第354页。这类“农村政府”代表地主阶级的利益,与拥护地主阶级统治的封建军阀同为“我国特别封建社会的遗物”,二者唇齿相依、利害相通,仅在统辖范围和等级层次上有广狭高低之分,绝无根本区别。(506)《农村的政治斗争(上)》(1926年2月1日),《谭平山文集》,第355—356页。加之新兴地主阶级受外资余荫的缘故,与资本帝国主义勾结甚密,受其驱使,为其服务。由此可见,在谭平山的认知视野中,地主阶级实为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的爪牙与根基,欲铲除军阀和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影响,不可不率先消灭农村中的地主阶级。

因此,考虑到当时具体情况和社会背景,谭平山主张在废除地主土地私有制后,再行土地私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谭平山“耕地农有”思想的萌生基本遵循“国有农用”的价值旨归。

二、妥协与坚守:大革命时期谭平山“耕地农有”思想的发展

1924年1月,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广州召开。国民党一大《宣言》在阐释“民生主义”时指出,“盖酿成经济组织之不平均者,莫大于土地权之为少数人所操纵”,界定“平均地权”的要旨为“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对于缺乏田地沦为佃户的农民,国家应该给他们土地,资其耕作。(507)《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4年1月23日),孙武霞、许俊基编:《共产国际与中国革命资料选辑(1919—1924)》,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96页。这一方案既明确了土地不应为少数人独占的原则,还因有了这个照价收买的规定,国家于必要时可随时按照前所报价收买土地,分予缺地农民,以达“耕者有其田”之目的(508)李从心:《平均地权之理论与实施》,重庆国民图书出版社1942年版,第20页。,对大革命时期国共两党土地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指导作用。

随着国共合作的深入,国共两党合力领导的农民运动作为国民大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抉择。如国民党右派对农民运动和土地革命的攻奸诘难、中国共产党和共产国际的见解分歧与政策失误、农民运动中“左”和右的倾向等,使得农运事业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陡增。1927年3月,谭平山在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上缺席当选武汉国民政府农政部部长,随后又在中共五大上被任命为中共中央农民委员会委员,深陷各方势力角逐撕扯的漩涡之中,促动其“耕地农有”思想演化发展。

首先是受制于资产阶级立场等因素,孙中山及很大一部分国民党人在如何对待地主阶级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上本就偏于保守,给反对农民运动和土地革命的敌对分子以口实,钝化了“耕地农有”方案的锐度。早在1912年列宁评析孙中山《中国革命的社会意义》时就直率地指出,孙中山提倡的“经济革命”,实质是把地产“价值的增殖额”转化为“人民的财产”,把地租即土地所有权收交给国家,通过亨利·乔治(HenryGeorge)式的某种单一税来实行土地国有化,“决没有其他实际的东西”。(509)《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1912年7月15日),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94页。即便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尤其是在共产国际及中国共产党的帮助和建议下重新阐释“三民主义”后,孙中山土地思想相较之前虽有了质的飞跃和巨大进步,但仍不是彻底革命的。

1924年8月,孙中山在宣讲“耕者有其田”方案时曾审慎指出,在当时中国的“四民社会”中,除农民外都是小地主,若果决采用俄国的激进办法,把所有的田地拿来充公,分给农民,这些小地主一定会起来反抗,届时免不了再次发生“革命”,故要对农民进行宣传,启发农民觉悟,使农民能够联络起来。政府据此群众之力量,照地价抽地主重税,“如果地主不纳税,便可以把他的田地拿来充公,令耕者有其田,不至纳租到私人,要纳税到公家”(510)《在农民运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礼的演说》(1924年8月21日),《孙中山选集》下,第974页。,寄希望在兼顾地主、农民利益的情况下渐进实现“耕者有其田”,要求“如果地主和农民发生冲突,农民便不能抵抗”(511)《在农民运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礼的演说》(1924年8月21日),《孙中山选集》下,第973页。。竟至于出现过“农民与地主冲突的时候,军队又往往助地主去杀农民”(512)《国民革命中的农民问题》(1926年1月1日),《谭平山文集》,第345—346页。的荒谬事端。

其次,农民运动中盲目平分土地财产等“左”倾错误与为维护统一战线而压制农民运动烈度、强度等右的倾向相交织,这其中又穿插着共产国际一些不切实际的指导和干预,谭平山只得暂缓对“耕地农有”过于强硬的坚持。据李维汉回忆,大革命时期,“有土皆豪,无绅不劣”这种不以经济标准,即剥削量来划分农村阶级界限,而把小地主、富农、自耕农、知识分子和开明绅士等混为一谈的“四面出击”式的口号在湖南“流传甚广,到处写成标语,影响极大”,几乎成为农民惩办地主的指导思想。(513)李维汉:《大革命时期的湖南》,《回忆与研究》上,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102页。擅自捕人游乡、罚款打人、就地处决等极易失去社会同情的“过火”行为更不乏其例。(514)李维汉:《大革命时期的湖南》,《回忆与研究》上,第97页。中共湖南区委一度承认,“我们在各地工作的同志,做出许多幼稚的事情,足以促成反动势力团结”(515)《中共湘区报告湖南农民运动新趋势及我们对左派政策》(1926年11月15日),中国革命博物馆、湖南省博物馆编:《湖南农民运动资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6页。,结果使自己陷于孤立。1926年12月,陈独秀在中央特别会议作《政治报告》,言明要“防止党外的右倾,同时反对党内的‘左’倾,以巩固赤的联合战线”,认为当时农民所力争的是减租减息和反抗土豪劣绅,而不是“根本的土地问题”之解决。(516)《政治报告》(1926年12月13日),《陈独秀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65—566页。

这一举动很快引来共产国际的反对,布哈林在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全会上指斥中国共产党“对农民问题注视得不够,过分畏惧农民运动的开展,在国民党占领区进行土地改革不够坚决”(517)《第二次会议布哈林的报告》(1926年11月23日),《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1919—1928)》第1辑,第157—158页。,要求立即解决土地问题和农民问题。罗易(Nath Roy)更是斥责中国共产党现有的土地纲领含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危险性”(518)《第十二次会议讨论中国问题》(1926年11月30日),《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1919—1928)》第1辑,第240页。。1927年3月,《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和“所谓‘过分’举动,实在正是革命的需要”等观点(519)《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1927年3月),《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7、21页。的发表,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原先的纠“左”进程(520)罗平汉、卢毅、赵鹏:《中共党史重大争议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4页。。湖南长沙、衡阳等地农民率先在农村自发地夺取地主土地,自行解决土地问题(521)林祖涵:《关于土地问题之报告》(1927年5月),《湖南农民运动资料选编》,第718页。,有些地方的农运“恃其威力随意没收。其或不从,非目为土豪,即加以反动,人人自危,莫敢偶语”(522)《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速记录》(1927年6月2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263页。。1927年4月,夏曦发表题为《肃清反动派与团结革命势力》的演说,直接将是否赞成解决土地问题作为划分革命派与反革命派的依据和尺度,提出要实际地解决农民土地问题。(523)夏曦:《肃清反动派与团结革命势力》(1927年4月14日),《湖南农民运动资料选编》,第538页。

这一系列的激进行动还波击到北伐军官家属,引起同湖南农村有联系的湘籍军官的不满。(524)李维汉:《大革命时期的湖南》,《回忆与研究》上,第97页。直至5月21日“马日事变”发生,中共中央才再度意识到放任“更加剧烈的冲突之继续发展”(525)《中央通告农字第五号——农运策略》(1927年6月初),《中国共产党重要文献汇编》第11卷,第14页。对全国革命形势和联合战线的危害,旋即要求切实矫正一切非本党政策规定的幼稚行动,全部发还已没收之军人产业,主张避免“纠纷”与和平解决。此前批判中国共产党土地改革“不够坚决”的布哈林也快速转变态度,在共产国际执委会第八次全会上声称,“如果我们不限制土地革命,我们将失去我们的左派同盟者”及国民党中的大多数。(526)[美]罗伯特·诺思、[美]津尼亚·尤丁:《马日事变后共产国际及其代表关于中国革命问题的资料》(1963年),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编:《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5卷,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版,第558页。莫斯科在华决策最高负责人鲍罗廷(M. M. Borodin)竟要求中国共产党抑制工农运动,并把工农运动的领导人看作反革命分子,意欲将其投入监狱。(527)《罗易给某人的电报》(1927年5月25日),《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4卷,第274页。

于此纷繁杂乱背景下,身处要职的谭平山不可避免地遭受到多种因素的冲击和影响,很难再坚定地推行“耕地农有”的主张。谭平山在1926年末召开的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全会上承认了布哈林所指出的错误,认为中国革命既要解决土地问题以保证农民的利益,动员其加入革命,又要维持和巩固“反帝反封建残余的民族革命统一战线”(528)《在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第七次扩大全会上的报告》(1926年11月22日—12月15日),《谭平山文集》,第376页。。另外,谭平山在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全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的结束语中指出,中国的土地问题已经到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尖锐的程度,影响到民族革命的前途和走向,因而必须为农民制定一个政治纲领,尽力去解决捐税问题,制止高利贷者剥削农民等卑劣行径,并在广州军占领的地方,没收庙宇土地和那些公开反对革命政权的买办、军阀和大地主的财产(529)《在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第七次扩大全会上的报告》(1926年11月22日—12月15日),《谭平山文集》,第416—417页。,提到局部实现“土地国有”的办法。

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在武汉国民政府时期并没有强大的武装力量,即使是武汉国民政府也要依靠唐生智等旧军队的支持。尽管谭平山在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扩大会议上反复强调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重要性,坚决主张土地革命,还在《中国农村经济状况——土地分配情形之报告》中提出举办一种地税来解决土地问题和财政问题的构想。(530)《中国农村经济状况——土地分配情形之报告》(1927年5月),《谭平山文集》,第436页。但直到1927年5月6日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召开的第六次扩大会议上,“没收土地”等方案依然遭到与会众人的强烈反对,谭平山等中国共产党人被迫选择退让,决定只没收大地主和反革命分子的土地。(531)元邦建:《谭平山传》,第97—98页。5月9日,谭平山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第19次会议上言明,“现在不仅原则上定为土地公有,并非马上就实行。将来实行由国民政府公布。”(532)《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速记录》(1927年5月9日),《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第1138页。值得注意的是,会期与此颇有重合的中共五大所作的《土地问题议决案》,在承认土地国有确系共产党对于农民问题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也只要求没收一切所谓公有土地及地主租与农民的土地,经由土地委员会交诸耕种的农民,实现“耕地农有”,决定暂不没收小地主和现役军人土地(533)《土地问题议决案》(1927年4月27日—5月9日),《中国共产党重要文献汇编》第10卷,第370页。,有为争取国民党内拥护土地改革的左派和维护统一战线而折中之意。

1927年5月20日,谭平山正式就任国民政府农政部部长,其时统一战线内部裂隙更为显出,5月17日夏斗寅兵变即是证明。谭平山为避免激化农民运动与国民党军官等统战主体的矛盾,缓和国民党军官对土地革命的不满及维系统一战线,在就职演讲中委婉地避开了土地革命,声称自己对农民问题“没有什么特别的政策,惟有照着全党的政策去实行,在党和政府指导下去实行”,又将农民运动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归结为“农民刚脱离封建制度的束缚,在青黄不接之时所不能避免的”,提倡在政府领导下建设乡村自治政府和发展农村经济。(534)《昨日农政部长就职盛况》,《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5月21日,第3版。共产国际曾以“农民部的基本口号应当是土地革命和没收土地”为由,斥谭平山演讲为“自由主义空话”。参见《联共(布)中央政治局紧急会议第108号(特字第86号)记录》(1927年6月7日),《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4卷,第306页。

谭平山正式就职翌日,许克祥在长沙发动“马日事变”。武汉国民政府于5月24日明令禁止各地农民协会的“幼稚过当之举动”(535)《国民政府令》,《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5月25日,第2版。,严禁扰害军人家属和剥夺军人财产土地。谭平山领导的农政部是武汉国民政府的下属机关。农政部于26日发布告示,要求纠正农民“所有一切幼稚举动”,制裁“轶出正轨妨碍大多数农民利益者”,且规定农民在惩办土豪劣绅和反革命分子时须依合法手续进行,“一概交由政府机关办理”,不得采取“自由行动”。(536)《农政部布告——阐明扶助农民政策》,《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5月27日,第2版。30日,《全国农协对湘鄂赣三省农协重要训令》指出,只有到了“革命势力确有优势之时”,才可以“开始新的建设时期”,以防农民运动“被反动派所利用,以危害革命的联合战线之巩固”,(537)《全国农协对湘鄂赣三省农协重要训令》,《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5月30日,第2版。似可从中窥见谭平山此时对农民与土地问题的看法。

5月25日,武汉国民政府指派谭平山、陈公博等赴湘查办许克祥叛乱和农民运动的“过火”行为。此举激起轩然大波。罗易称此为“共产党人部长带部队”(538)《罗易给某人的电报》(1927年5月25日),《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第4卷,第272页。镇压农民运动。《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认为谭平山的行为实乃拒绝赞助土地革命,妄图逼使农民运动走上资产阶级式改良主义的道路。(539)《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节录)》(1927年8月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编:《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59页。6月,谭平山在国共分歧愈加明显的背景下,被迫辞掉武汉国民政府农政部部长的职务。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通过《政治纪律决议案》,认定谭平山自“当任国民政府农政部长,一直到南昌暴动前后的行动与主张,完全反对土地革命的政策”(540)《政治纪律决议案》(1927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重要文献汇编》第12卷,第285—286页。,作出开除其党籍的决定。

谭平山在大革命时期左支右绌的遭际,诚然是为时局所迫。武汉国民政府并不是工农小资产阶级的政府,谭延闿、孙科和唐生智等要员代表着地主资产阶级利益,汪精卫虽时有偏“左”,却也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绝不赞成没收地主土地,对工农也存有戒心。(541)《关于党的“六大”的研究》(1944年3月3日—4日),《周恩来选集》上,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65—166页。谭平山之农政部部长职务并无太多实权,“在部办公只是橡皮图章,签发公文而已”(542)罗章龙:《第一次国共合作的风雨历程(上)》,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共党史资料》第66辑,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而且,农民运动的高歌猛进必然触及到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利益,危及联合战线的稳固,单纯的维持联合战线又必然造成土地革命的不彻底,认识到联合战线和农民运动对国民革命巨大推动作用的谭平山自然处于两难之中。(543)即便是被开除出党后,谭平山依然认为中国的无产阶级还没有达到可以完全离开其他一切阶级单独革命的程度。参见《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信》(1928年2月11日),《谭平山文集》,第443页。大革命失败后,谭平山得以摆脱双重角色的羁绊,不需再委曲求全,能够相对独立地思考中国革命问题,遂结合其革命实践,于《中华革命党宣言草案》中对“耕地农有”的目标与实现策略加以完善和调整。谭平山认为,中国社会仍处农业经济时代,全国人口的绝大部分是农民,然而大多数土地集中在少数地主手中,无土地的农民——雇农、佃农及失业农民遍布全国,且有土地者不耕作,耕作者又没有土地,地主多是凭借占有之土地以地租形式压榨农民,农民无奈只能担负高额地租,生产率持续走低,以致于农业技术退步和农村经济破产,是故“今日中国农民的要求,不仅在乎口惠而实未至的二五减租,而在乎耕者有其田的实现”(544)《中华革命党宣言草案》(1928年6月),《谭平山文集》,第452页。。再者,军阀政治的经济基础就是土地私有制度,豪绅地主又是帝国主义侵略农村的走狗和工具,不肃清农村中的封建势力和地主阶级,更无法打破资产阶级勾结帝国主义新旧军阀建设附属式资产阶级政权的企图。因此,中华革命党作为劳动平民阶级的政党,其最大的任务就是土地革命,中心政策就是“耕者有其田”。谭平山进而明晰了土地革命的程序设置,即集合农民和农村中的民主力量,变更土地私有制度,由“耕者有其田”而达于“土地国有”,以图土地问题之根本解决。在中华革命党政纲对内政策中,谭平山不再侧重调节“土地税”和“降租降息”等曲线办法,而是规定要一律无代价地没收大中地主、政治反抗者叛逆者与庙祠寺宇教堂等占有的土地,由国家给予农民耕种,“农民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移”(545)《中华革命党宣言草案》(1928年6月),《谭平山文集》,第483页。,不没收小自耕农之土地和现役军人的土地。需指出的是,谭平山倡议的“耕地农有”与“土地国有”虽性质相近,但并不等同,因为在“耕地农有”,也就是“耕者有其田”时期,小地主和军人土地是不予没收的,这意味着土地私有制度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待于向更高层次,即“土地国有”的阶段演进。(546)李学桃:《中国近代土地所有权思想研究(1905—1949)》,第228页。

三、支持土地私有:解放战争时期谭平山“耕地农有”思想的变动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逐渐发现“耕地农有”政策所赋予农民的土地权利还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革命热情,为顺应革命形势的发展,需要扩大农民的土地权利。1931年2月8日,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布的《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通告指出,“农民是小私有生产者,保守私有是他们的天性”,“他们的目的,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的还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所以为激发农民群众的革命热情,推动土地革命深入发展,必须使广大农民在革命斗争中取得其热切渴望的土地所有权。(547)《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中共苏区中央局通告第九号》(1931年2月8日),《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492—493页。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渐次从“耕地农有”转变到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并分配给农民私有。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后,国共两党及社会各阶层逐步结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停止没收地主土地和实行“减租减息”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土地新政策。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内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为适应农民对土地的迫切要求和积聚力量同蒋介石反动派作斗争,中国共产党及时调整土地政策。1946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以引导群众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提出“在农民已经公平合理得到土地之后,应巩固其所有权”(548)刘少奇:《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48—249页。的主张,并要求保障土地问题解决后,由于自己勤勉节俭和善于经营而发财致富者的财产权益,确定了“耕者有其田”、落实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方针。因“五四指示”发出时全面内战尚未正式爆发,为力争民主和平的统一战线,缩小打击范围,尽可能减少民族资产阶级和中间人士的动摇与怀疑,该指示以承认地主土地所有权为前提,通过清算、减息、退租等有偿方式使土地从地主手中转移到农民那里,兼顾到不同阶级和各阶层主体的利益(549)俞宏标:《从“五四指示”到〈中国土地法大纲〉》,《历史教学问题》1990年第6期,第19页。,在土地获取方法上与孙中山“耕者有其田”的思想理路大致相合。正如1946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向民盟人士说明我党土地政策给周恩来、董必武的指示》中所指出的,“对一般地主土地,不采取没收办法,拟根据孙中山照价收买的精神,采取适当办法解决之”(550)《中共中央关于向民盟人士说明我党土地政策给周恩来、董必武的指示》(1946年7月19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3册,第376页。。

1947年6月底,刘、邓大军挺近大别山,揭开战略反攻的序幕,战争形势的迅猛发展急切需要解放区提供更多的人力、物力支持前线,亟待更为有力的土地革命纲领来指导土地改革。“五四指示”已落后于农民群众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要求。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简称《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551)《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9月13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4册,第417页。,由乡村农会接收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统一进行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获得同等土地,并归各人所有。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的权利。《大纲》一经颁布执行,立即得到社会大众和各民主党派的普遍认可与赞许,在解放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翻身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同时,抽离了蒋介石集团反动统治的社会根基,促推其失去广大人民的拥护。

谭平山自被开除出党后,辗转多地,一直致力于民主运动和民主事业,与中国共产党保持着良好的统一战线关系,却也屡遭挫折,思想几经转变,其“耕地农有”的主张发生了本质变化。1948年3月11日,谭平山发表《土地改革与民主统一战线》一文,表示赞成《大纲》对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步骤安排。谭平山指出,《大纲》在原则上并没有超出孙中山“耕者有其田”的设想和解决土地问题的原则,更没有逾越“革命的三民主义的理论体系”(552)《土地改革与民主统一战线》(1948年3月11日),《谭平山文集》,第497页。,仅是一种具体化的实践,且是对孙中山“耕者有其田”主张最忠实的实践。

其实细究之下,《大纲》中表述的“耕者有其田”方案与孙中山“耕者有其田”思想已有较大差异,重点之一在于土地所有权如何分配。无论是从孙中山有关言论,还是从国民党一大《宣言》等文件来看,孙中山都是推崇把土地所有权收归国家,将使用权分予农民的,即通过“国有农用”达到“耕者有其田”,显然不同于《大纲》之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不仅如此,《大纲》与谭平山在《中华革命党宣言草案》中对“耕地农有”的理解同样是有区分的,差别主要集中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事实上,谭平山一反此前对“耕地农有”作出的解释,认同和接受《大纲》中给予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条款,也就意味着其“耕地农有”思想有了新的跃迁,这是毋庸置疑的。

沿着谭平山探研土地问题的轨迹向前追溯,便能较好理解其“耕地农有”思想发生变化的动机与缘由。一是以《大纲》为指引的土地改革的预期目标,趋同于谭平山对“耕地农有”的结果设定,即解决耕者无地,不耕者占据大量土地的问题。此应是谭平山声称《大纲》没有超出孙中山“耕者有其田”思想原则的一种合理解释。谭平山指出,孙中山在民国十三年(1924年)已表达过“耕者有其田,才算是彻底的革命,如果耕者没有田地,每年还要纳田租,那还是不彻底的革命”之观点,实际是主张扭转农民“替地主来耕田,所生产的农产品大半是被地主夺去”的境况,解决民生问题,(553)《土地改革与民主统一战线》(1948年3月11日),《谭平山文集》,第498页。与《大纲》主旨颇为契合。而且,谭平山在1926年1月发表的《国民革命中的农民问题》一文中言明,农村的资产阶级——地主之所以能够剥夺农民的劳动果实,根源就在于地主掌握着土地这一必要的生产资料,所以“农民解放,便要从大地主手中解放出来”(554)《国民革命中的农民问题》(1926年1月1日),《谭平山文集》,第345页。。这与《大纲》平分土地予以农民之目的大抵相同。

二是谭平山认为《大纲》预设的土地方案能够推动土地改革与农村经济及工商业的协同发展。谭平山在《中华革命党宣言草案》中,明确土地革命的第一个意义,就是“提高农民的经济能力、改良农业生产工具,增加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555)《中华革命党宣言草案》(1928年6月),《谭平山文集》,第452页。。他认为失业问题、兵匪问题、政权巩固问题和经济财政问题,都可以在“土地革命中而得到完满的解决”(556)《中华革命党宣言草案》(1928年6月),《谭平山文集》,第454页。。谭平山《土地改革与民主统一战线》指出,农民获得土地之后,生产力和购买力皆会提高,使工商业者获得广大的主顾和原料供应者,因之不废除私有财产的土地改革,“不独不会影响到工商业者的利益,反而会保护工商业者的利益,发展工商业”(557)《土地改革与民主统一战线》(1948年3月11日),《谭平山文集》,第504页。。可见《大纲》内容符合谭平山土地革命的愿景。

三是因为谭平山对土地问题的关照是紧扣时代和社会实际的,不至于墨守成规。恰如其在《我之改造农村的主张》中提到的,“想改造社会,非和社会时时接近不可,又非向着实际的社会下手不可”(558)《我之改造农村的主张》(1920年4月1日),《谭平山文集》,第107页。。抗战结束后,各根据地农民在减租清算斗争中开始广泛地尝试从地主手中夺取土地。至1946年3月,晋冀鲁豫边区约半数地区的贫雇农直接从地主处获得土地,实现“土地还家”和“耕者有其三亩田”。(559)薄一波:《七十年奋斗与思考》上,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397页。任弼时指出,是否批准群众用“彻底的减租清算的名义”(56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任弼时年谱(1904—1950)》,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11页。解决其对土地的要求,已经成为党面临的迫切问题。出于避免重蹈大革命时期压制农民土地要求的右倾机会主义覆辙及其他因素的考量,中共中央决心领导推动土地改革运动(561)杨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史研究》第1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23页。,并就土地政策向资产阶级民主派等加以说明和解释,谭平山对此应有所了解和感触。

另外,从政治角度看,内战爆发以后,国民党右翼势力压迫乃至取缔以中国民主同盟为代表的民主党派,迫害和虐杀民主人士,促使原本倡议“中间路线”的“中间力量”转而投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阵营,客观上推动一众民主人士的思想转变,当然也会触动谭平山。1948年1月,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正式宣告成立。民革在其发布的《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立宣言》和《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行动纲领》等文件中,公开申明反美反蒋的立场,要求实行三民主义,落实“三大政策”,对新民主主义纲领表以赞同,强调在扶助工农政策中落实“耕者有其田”,(562)孔繁政主编:《中国民主党派》,解放军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306页。与中国共产党展开密切合作。作为民革的主要创建者之一,又被选为民革中央委员的谭平山,其时在土地及其他各方面的主张自当合乎上述原则。并且,谭平山深刻认识到民主革命战争和土地改革之间的紧密关联,认为要完成民主革命的历史任务,建设民主共和的新中国,就必须坚持共同的原则,即彻底反美反蒋和实行土地改革。土地改革恰是反美反蒋的基本任务,“只有执行这种共同原则,才符合中国大多数人民的要求,才能够巩固民主统一战线”(563)《土地改革与民主统一战线》(1948年3月11日),《谭平山文集》,第503页。,也才能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挖掉蒋介石及其反动势力的封建根基,故结合《大纲》合理调适前曾设定的“耕地农有”方案实属应当。

结语

土地政策是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革命话语体系的核心内容。1925年10月,中共中央执委会扩大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在党内提出实现“耕地农有”的口号与方法。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共中央于“八七会议”上对新形势下如何执行“耕地农有”政策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其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实践中逐渐发现“耕地农有”的张力不足以覆盖农民对土地权利的期许,以土地使用权为杠杆还不足以撬动广大农民起来支援革命,于是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开始策略性地转变到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私有,“耕地农有”的内涵发生向耕地农有的实质性变化。谭平山对农民和土地问题多有思考,其“耕地农有”思想孕育较早,意蕴颇为深厚,不过经过实践对比和对经验教训的总结,谭平山发现其先前对“耕地农有”的理解确有局限,认识到《大纲》设置的土地改革方案与之“耕地农有”思想在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实现“耕者有其田”上的合目的性,认同了农民土地私有权的取得,从而保持了与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同向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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