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磊 鄢伟波
摘要:
在中国人口红利机会窗口逐步缩窄背景下,需要对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效应进行评估。通过构建一个劳动力多元化流动决策的分析框架,阐释户籍改革影响劳动力城乡再配置的理论机制,并基于2012—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新一轮户籍改革显著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与未放开户籍管制的城市相比,放开落户限制城市持有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地区就业的劳动力减少了3.4%,该效应可进一步分解为持有非农户口劳动力比重增加1.9%,流动人口比重增加1.5%;户籍改革引致的落户门槛降低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在降低迁徙成本的同时提高了迁徙收益,促进了劳动力城乡间的再配置;城市财政压力、户籍所在地的农地价值、迁徙的心理与社会融入成本以及不稳定就业均会对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效应形成制约。拓展性分析表明,城市间落户政策差异引致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会进一步扩大特大城市与其他城市人力资本差距。因此,应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降低一线城市落户门槛,同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充分释放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潜力。
关键词:户籍改革;城乡劳动力转移;迁徙成本;迁徙收益;人力资本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24(01)004515
一、问题提出
人口红利理论认为,当一个经济体的人口分布呈现出“劳动年龄人口规模持续增长、人口抚养比下降”特征时,人口结构有助于经济快速增长,由此释放“人口红利”。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充裕的劳动力供给、高储蓄率与投资回报率以及劳动力城乡再配置引发的“库兹涅茨过程”被视为经济高速增长的源泉[12]。然而,随着人口年龄结构变动趋势的逆转,劳动力无限供给特征消失,普通劳动力短缺现象日益严峻,劳动力成本也随之大幅上涨,高投资回报率难以为继,传统意义上的人口红利逐渐消失,进而从不同维度对经济发展形成掣肘。在此情形下,进一步促进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是延长中国人口红利机会窗口的应有之义,而户籍制度引发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和公共服务可得性差距,则成为阻碍中国劳动要素在城乡间自由配置的制度性障碍。
2014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农村劳动力落户城镇的限制在绝大部分城市均得到放松。此轮改革也明确了公共服务供给的施策目标,要求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与此同时,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也在加快推进,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由2010年的34.17%提升到2020年的45.40%
数据来源于《国家新型城镇化报告(2015)》和公安部2020年发布的数据。,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由2010年的49.68%增长至2020年的63.89%;相应地,流动人口规模也由2010年的2.214亿人增加到2020年的3.758亿人
数据来源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在此背景下,从城乡劳动力再配置视角考察新一轮户籍改革产生的政策效果及其作用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那么,户籍改革促进了城乡劳动力再配置吗?背后的作用机制是什么呢?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对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效应进行了研究。通过构建一个劳动力多元化流动决策的分析框架,阐释户籍改革影响劳动力城乡再配置的理论机制,并基于2012—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拓展了户籍制度改革影响劳动力流动的相关研究。已有文献分别从户籍改革的成本收益[3]、落户门槛[4]以及劳动力回流[5]等角度研究了户籍改革可能的经济影响,但缺少对2014年这轮户籍改革的关注,本文从城乡劳动力转移视角评估2014年户籍改革的政策效果,为中国城乡劳动力转移潜力的存在性提供了经验证据。第二,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动力机制及其制约因素相关研究形成了补充。本文基于一个劳动力多元化流动决策的分析框架以及较为严谨的因果推断策略,揭示新一轮户籍改革下城乡劳动力再配置的动力机制与制约因素,为深化户籍改革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带来了新的启示。第三,丰富了特大城市与中小城市人力资本差距成因的相关研究。现有研究主要从经济集聚效应、劳动力匹配效率以及人力资本溢出效应[6]等角度解释特大城市与中小城市人力资本差距和特大城市工资溢价的成因,本文从户籍限制视角为理解特大城市的人力资本优势和工资溢价提供了新的证据。 2024年1月 第46卷 第1期
安磊,鄢伟波
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效应:理论机制与经验证据
二、制度背景、文献回顾与理论分析
(一)制度背景
发轫于1958年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产物。以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队为单位,通过粮食统购统销制度下的工农产品剪刀差、财政和金融政策,将农业剩余源源不断地向工业部门转移。若要素自由流动,则两部门的生产率会趋于相等,将城乡劳动力分割的户籍制度维持了这种有利于工业部门和城市的配置格局[7]。直至1978年改革开放,农村人口都被严格限制进入城市。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尽管部分经济特区的兴起吸引了少量农村劳动力,但农村人口大规模跨省流动大潮未兴。90年代中期以来,城市地区加速改革,对非熟练劳动力的需求持续上升,由此开启了农村人口向城市地区大规模转移的浪潮。改革开放以来的户籍管理权力逐渐由中央政府下放到地方政府,户籍制度出现了局部和选择性松动。一是部分东部和沿海城市取消了本地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区分;二是部分城市对高收入群体开放了“投资”和“购房”落户通道;三是小城市逐渐放开落户限制。然而,由于流动人口大多从中西部农村地区流向沿海地区,小城市的工作机会和公共福利对流动人口吸引力有限,户籍制度的城乡和地区属性使得这三类改革均未实质性移除人口自由流动的障碍。Song [8]总结了不同城市的落户标准,认为人口规模在500萬人以上的特大城市落户条件几乎只针对高收入和高受教育群体,而大多数流动人口均不满足相应的落户条件。
饱受争议的户籍制度引发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主要表现为劳动配置效率的损失和社会不平等的加剧。一方面,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给劳动力自由迁徙设置了壁垒,会提高迁徙成本,阻碍劳动力再配置,造成要素配置效率损失。另一方面,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也使得持有农业户口的人口,在劳动力市场和公共服务可得性方面面临户籍歧视,因户籍而产生的社会不平等现象加剧。计划经济时期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催生的户籍制度,如今仍未退出历史舞台,但无论从经济效率还是社会公平角度而言,户籍制度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人口规模5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和建制镇的落户限制基本全面放开,人口规模位于50万~100万的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大幅放开。而人口在100万~500万之间的大城市落户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300万~500万人口的大城市落户条件更加严格,与此同时,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城市落户仍受到严格限制,控制人口流入。相应地,此轮改革也明确了公共服务供给的施策目标,要求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在配套举措方面,《意见》指出,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的财力保障,通过机制设计使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在此基础上,完善有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来承担财政支出责任。总体而言,新一轮户籍改革除大幅降低农村劳动力到城市落户的门槛外,也使其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有了明显提高。
(二)文献回顾
本文在狭义上主要涉及户籍制度通过迁徙成本和迁徙收益影响劳动力区域再配置两类文献。劳动力迁徙成本方面,现有文献的一个基本共识是:中国的户籍制度导致了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增加了迁徙成本,有损劳动要素配置效率。劳动要素的跨区域配置属于地理经济学范畴,Redding[9]将区域贸易因素和人口因素纳入空间数理模型,指出区域间贸易成本以及人口遷徙成本是影响要素配置效率至关重要的两个因素。考虑到本文的研究主题,此处主要关注人口迁徙成本的影响。现有以不同国家为样本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发现,人口迁徙成本降低有助于提高劳动要素的空间配置效率。这意味着,户籍制度引发的人口流动“制度鸿沟”,会加大人口迁徙成本,造成劳动要素配置非效率。在计划经济时期,人口在城乡间流动与户口迁徙均受到严格管制,劳动要素配置的市场机制几乎完全失效。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人口在地理流动方面的管制基本放开,劳动要素配置的市场机制开始发挥作用。蔡昉[10]指出中国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中,有将近一半来源于劳动力由农业部门往城市部门转移产生的“劳动力再配置效应”。
从劳动力迁徙收益层面看,由于流动人口没有当地非农户口,因此通常难以享受附着在非农户口上的住房、教育以及医疗保险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11],这使得流动人口享有的住房和医疗条件更差,受到的社会保障水平更低,其子女受教育机会也受到较大限制[12]。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住房市场化以来的房价持续上涨以及自1999年开始的大学扩招,对住房和教育可得性更高的城市人口显然更为有利,使其不仅实现了住房财富的增值,同时有助于其子女获得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这无疑会进一步加重流动人口和城市本地人口之间的公共服务不均等,加剧社会不平等问题[1314]。允许劳动力在地理空间上的流动但却限制其户口转换使得要素自由配置仍然受阻,事实上,由于户籍改革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中国劳动力流动一直处于“跛脚”状态。现有文献指出,从农村流动到城市的劳动力因无法获得当地非农户口,不能充分享有与城市户口挂钩的公共福利,迁徙收益的受损使得城市部门吸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拉力不足”,限制了农村劳动力往城市转移潜力,进而阻碍了中国城市化进程和劳动力配置效率的进一步提高[15]。
总体而言,现有文献已围绕户籍制度对劳动力迁徙成本和迁徙收益的影响进行了较为丰富的研究,但就户籍改革能否通过以上两个渠道改善劳动要素配置效率的研究仍不多见,尤其对2014年这一轮户籍改革产生的政策效应缺乏关注。早期的研究,如孙文凯等[16]基于双重差分模型的实证研究发现,2003—2006年部分城市的户籍管制放松对农村劳动力往城市流动几乎没有影响。然而,这一时期的户籍管制放松对落户申请者学历、住所和职业的要求均更加严苛,未能遍及学历较低、没有稳定职位和住所的流动人口,户籍改革力度有限。2014年户籍改革的制度背景和改革力度均发生了明显变化,政策所及范围更加广泛。因此,基于2014年这轮户籍改革,重新审视落户限制放开产生的政策效应是必要的。
(三)理论分析
An等[17]总结了新一轮户籍改革下劳动力流动一个重要特征事实:在2014年新一轮户籍改革实施以后,劳动力流动到放开落户限制的中小城市概率显著增大。事实上,新一轮户籍改革下,劳动力流动还存在另一典型特征,即除了在新型城镇化战略和新一轮户籍改革实施当年(2014—2015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有明显缩小外,后续年份仍然保持稳步上升的态势。换言之,新一轮户籍改革明显改变了农村劳动力流向不同规模城市的倾向,且这种流动有较大比重属于“临时性迁徙”。本文通过构建一个劳动力多元化流动决策的分析框架,阐释新一轮户籍改革下劳动力永久性迁徙和临时性迁徙并存的理论机制。
为了刻画农村劳动力多元化流动动态决策过程,本文提出“预期净经济收益”(IFY)和“城市持久生活能力净值”(OFY)两个概念,前者决定乡城迁徙向度的流动决策,后者决定乡城临时性迁徙或城际折回式回流向度的流动决策。
乡城迁徙向度的流动决策方面,根据已有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决定劳动力流动与否的关键因素是流入地与流出地预期净经济收益的差额,且预期净经济收益同时受市场、制度和非制度因素的影响,农村劳动力流动到城市的动因就是寻求正的预期净经济收益(IFY>0),具体表示为:
IFY0=∫n0WIt+PUIEt+PIte-rtdt-∫n0{SCt+LCt+PCt+maxAIt,NAIt}e-rtdt
[JY](1)
其中,IFY(0)表示预期净经济收益的现值,WI(t)、PUIE(t)、PI(t)分别表示流动到城市预期的工资性收入、福利性收入和心理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现有研究发现制度与政策变迁所造成的影响不仅在于其对劳动力流动的直接引导和强化,更重要的是其对农村劳动力的“生活预期”“生活目标”“心理定位”“生命周期”等非制度心理因素的动态长期作用,所以本文将心理收益这一非制度因素纳入成本收益分析框架。,SC(t)、LC(t)、PC(t)分别表示流动到城市的制度性成本、城市基本生活成本、心理和社会融入成本,AI(t)、NAI(t)分别表示留在农村务农净收入和留在农村务工净收益。当IFY(0)>0时,农村劳动力会选择流动到城市。
关于乡城臨时性迁徙或城际折回式回流向度的流动决策方面,城市持久生活能力净值是决定劳动力是否流出的关键因素,城市持久生活能力净值由过去和未来一段时间城市实际工资收入和实际福利性收入贴现值扣除城市持久生活的实际总成本的贴现值,具体表示为:
OFY0=∫n-nPt×wt+PUIte-rtdt-∫n-n[SCt+LCt]e-rtdt[JY](2)
其中,P(t)、w(t)、PUI(t)分别表示劳动力在城市的实际就业率、实际工资率和实际福利性收入
此时,机会成本和心理成本不再是劳动力需要考虑的因素,因为此时劳动力所要关注的仅是其生活中需实际支付的成本[18]。。当OFY(0)>0时,该劳动力具备城市生活能力,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城市工作;反之,则会选择临时性迁徙或城际折回式回流。
新一轮户籍改革有两个突出特征。一是迁徙成本大幅降低,迁徙收益明显提高。大部分城市都放开了农村劳动力落户城市的限制,同时放开落户限制城市要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二是户籍改革力度因城市规模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化特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在劳动力多元化流动的决策模型框架下,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户籍改革导致劳动力迁徙成本和迁徙收益变动,进而改变了劳动力迁徙的预期净经济收益和城市持久生活能力净值。具体而言,新一轮户籍改革下落户门槛的下调,降低了农村劳动力迁徙到城市的制度性成本,这会对农村劳动力往放开落户限制城市流动形成正向激励,存在“新一轮户籍改革→落户门槛降低→劳动力城乡再配置”的传导机制。与此同时,新一轮户籍改革通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使得在城市居住的福利性收入增加,这不仅提高了劳动力迁徙的预期净经济收益,也提升了城市持久生活能力净值,两者的变动均有助于促使农村转移劳动力往放开落户限制城市集聚,存在“新一轮户籍改革→公共服务可得性提高→劳动力城乡再配置”传导机制。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说:
假说1:新一轮户籍改革会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产生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效应。
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效应还受到一系列制度和非制度因素制约,这种制约既表现于劳动力迁徙的临时性,也表现于劳动力城乡再配置被弱化。首先,户籍制度引致的城乡“二元结构”将附着在户口上的利益在城乡之间进行了明显区分,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户籍改革,虽在提高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的覆盖率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但并没有针对附着在农业户口上的利益该如何转换到新的户口进行相应制度安排,农村劳动力永久迁徙的制度性成本虽有所降低但仍然存在,部分劳动力因而选择以临时性迁徙的方式流动到城市[19]。考虑到户籍地经营用地和宅基地是附着在农业户口上的核心权益,两者价值的提高势必会对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效应形成负向激励。其次,新一轮户籍改革实质是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但这一转化既可能发生在本地,也可能发生在外地。在当前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框架下,城市公共服务供给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收入。临时性迁入的外来人口随时有可能流出,地方政府承担这类劳动力在住房、教育以及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成本后,收益却可能随着人口流出而流向外地,即产生公共服务供给的“跨界外部性”问题。理论上,公共服务供给跨界外部性问题的解决需中央政府介入,由中央财政来分担临时性流入人口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成本,这一“成本分担机制”的缺位使得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效应会因地方财政压力的增大而减弱,也会导致部分农村劳动力以临时性迁徙而非永久性迁徙方式转移到城市。最后,劳动力迁徙面临的心理因素和社会融入等非制度约束、城市持续的工作保障和生活障碍不确定性预期也对劳动力永久性迁徙形成了制约。田旭[20]基于2012—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的实证研究表明,良好的城市融入尤其是心理融入有助于提高农民工落户意愿;而程郁等[21]的研究则指出,可持续的城市生活与工作保障是破解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愿落不能落、能落不愿落”两难困境的关键。这意味着,心理与社会融入成本以及就业不稳定性的增加将会弱化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再配置效应。因此,新一轮户籍改革引致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会由永久性迁徙和临时性迁徙共同驱动。新一轮户籍改革下劳动力再配置的理论机制及其约束条件如图1所示。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说:
假说2: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效应会由永久性迁徙和临时性迁徙共同驱动。
假说3: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效应会因城市财政压力增大、户籍所在地的农地价值提升、迁徙的心理与社会融入成本以及就业不稳定性的增加而减弱。
三、数据、模型与变量
(一)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来自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CFPS重点关注中国居民在经济活动、教育获得、人口迁移等多方面的信息,样本覆盖全国25个省份。本文通过以下步骤对原始数据进行清洗:首先,由于2012年2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为了排除这一政策的干扰,剔除2010年的数据。其次,考虑到年龄在18岁以下以及65岁以上的个体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代表性可能不足,本文仅保留年龄处于18~64岁的个体。最后,剔除数据缺失的样本。
(二)计量模型设定
为验证户籍改革对农村劳动力往城市转移的影响,在控制其他可能影响农村劳动力往城市转移决策的因素基础上,本文构建如下模型:
其中,RULi,c,t为城市c的个体i在年份t的结果变量,若个体i持有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地区就业,RULi,c,t取值为1,反之為0。Tc表示个体工作所在城市是否受户籍改革影响,若放开了落户限制取值为1,未放开取值为0。Pt为政策变量,2016、2018年取值为1,2012、2014年取值为0;X为控制变量,模型中控制了城市固定效应γc和年份固定效应δt,εi,c,t为随机扰动项。
(三)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农村劳动力转移(RUL)。若个人拥有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地区工作取值为1,反之取值为0,这一变量的均值表示农业户口持有者在农村地区就业的比重。由于户籍改革引起的劳动力再配置可能存在“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以及“农村地区劳动力转为城市地区流动人口”两种形式,而农业户口持有者在农村地区就业的比重这一指标能同时反映上述两种形式的劳动力再配置,因此本文将其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基准衡量指标。同时以个体是否持有非农户口的虚拟变量(URB1)以及是否在城市地区就业且持有农业户口的虚拟变量(URB2)作为辅助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
2.核心解释变量
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为新一轮户籍改革。城市2014年城区人口规模大于500万人定义为对照组(分组变量T=0),反之为实验组(分组变量T=1)。分组变量与政策变量(Pt)的交互项为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
3.控制变量参考现有研究,并考虑到数据可得性,本文引入以下变量来控制其他潜在因素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个体的性别(MAL),男性取值为1,女性取值为0;年龄(AGE)及其平方项(AGE2);婚姻状况(MAR),若个体在婚取值为1,反之为0;受教育程度(EDU),文盲与半文盲取值为0,小学取值为6,初中取值为9,高中或中专取值为12,大学专科取值为15,大学本科及以上取值为16。在此基础上,本文还控制城市层面可能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GDP),以人均GDP对数值表示;人口规模(POP),以城市常住人口对数值衡量;城镇化水平(UBZ),以非农户籍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反映;以及产业结构,以第二产业占GDP比重(SEC)和第三产业占GDP比重(TER)刻画。为减轻双向因果问题,宏观层面控制变量作滞后两期处理。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表2报告了户籍改革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影响的基准回归结果。第(1)列为仅控制年份和城市固定效应的回归结果,核心解释变量T×P回归系数为0.040,在1%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户籍改革明显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往城市转移。户籍改革后,与未放开户籍管制的城市相比,放开落户限制城市持有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地区就业的劳动力比重降低了4个百分点,考虑到在本文选择的样本区间内,农村地区就业的农业户口持有者占比为50.27%,户籍改革使得农村劳动力中有7.88%的个体转移到了城市,具有较好的经济显著性。本文在第(1)列的基础上相继引入个体层面、城市层面的控制变量,结果如第(2)(3)列所示。核心解释变量T×P回归系数数值大小基本保持稳定,且均在1%水平通过显著性检验。在加入完整的控制变量情形下,户籍改革使持有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地区就业的劳动力比重降低了3.4个百分点。
(二)稳健性检验
1.平行趋势检验
双重差分(DID)模型适用前提是平行趋势假定,本文将政策发生前两期(2012年)作为参照0点,通过事件研究法对此进行检验,结果如图2所示。户籍改革前,持有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地区就业的劳动力比重在实验组和对照组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DID模型满足平行趋势假定。
2.农村劳动力转移效应的分解
本文进一步探究户籍改革对非农户口持有比重和城市流动人口比重的影响,结果如表3所示。变量T×P回归系数在第(1)(2)列中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户籍改革明显提高了持有非农户口的劳动力比重;在加入控制变量情形下,户籍改革使得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的非农户口劳动力比重提高了1.9个百分点。核心解释变量回归系数在第(3)(4)列中均至少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户籍改革对农村地区劳动力流动到城市就业同样产生了驱动作用。相较于改革前,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的流动人口比重上升了1.5个百分点。由此说明,户籍改革会促使农村劳动力通过“农业户口→非农户口”的户口转换和“农村部门→城市部门”的就业部门转换两种方式进行转移,且两者的效应之和在数值上与持有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地区就业的劳动力减少幅度几乎相等。
3. 其他稳健性检验
本文进一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了基准结论的稳健性
囿于篇幅,本文未报告其他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留存备索。:(1)剔除超大城市和较小城市的干扰,相继剔除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4个直辖市以及市区人口规模低于100万人、50万人的城市;(2)变更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划分界限,选取300万人作为划分实验组和对照组的界限;(3)控制其他固定效应,进一步在基准模型中控制区县层面、家庭层面以及个体层面固定效应,回归结果均与基准结果保持一致;(4)外部有效性检验,利用2011—2017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CMDS)数据,发现新一轮户籍改革增加了放开落户限制城市新流入的劳动力比重,以此证实了基准研究结论的外部有效性。
五、机制分析、制约因素与进一步讨论
(一)作用机制分析
1. 落户门槛机制检验
为了展现新一轮户籍改革政策力度与早期改革的差异,本文基于Fan [22]构建的中国1997—2010年地级市层面的户籍改革指数以及张吉鹏等[4]构建的中国2000—2016年120个城市的落户门槛指数
张吉鹏等[4]构建了中国2000—2016年120个城市的落户门槛指数,分为2000—2013年和2014—2016年两个时间段,指标包含投资落户门槛、购房落户门槛、高端就业落户门槛、普通就业落户门槛以及综合落户门槛等,由于2014年户籍改革主要针对一般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所以本文选取普通就业落户门槛作为衡量指标。进行分析,结果如图3所示。1997—2010年,不同规模等级的城市户籍改革力度均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但改革力度并没有因城市规模而表现出明显差异。2014—2016年,人口规模在500万人以下的城市落户门槛明显降低,且随着人口规模的减小,落户门槛降低幅度越大。由此说明,新一轮户籍改革确实降低了大部分城市的落户门槛。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利用城市落户门槛的截面差异检验落户门槛对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效应的影响。具体而言,本文基于张吉鹏等[4]构建的落户门槛指数,得到120个城市落户门槛在2014年前后的变动情况,然后基于样本中位数将其划分为落户门槛降低幅度较大/较小两个子样本并匹配到CFPS数据。分别基于两个子样本估计基准计量模型,结果如表4所示。由于匹配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样本损失,第(1)(2)列报告了基准模型的估计结果,变量T×P回归系数仍在5%水平下显著,且数值与基准结果较为接近,说明数据匹配过程中的样本损失未对研究结论产生较大干扰。此处重点关注第(3)(4)列中基于落户门槛降低幅度较大/较小两个子样本的估计结果,容易看出,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效应主要表现在落户门槛降低幅度较大的城市中,与预期相符。综合图3和表4中的结果,本文提供了“新一轮户籍改革→落户门槛降低→劳动力城乡再配置”传导机制的存在证据。
2.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检验
本文进一步从公共服务可得性的户籍差异、户籍改革对公共服务可得性户籍差异影响以及公共服务均等化与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再配置效应三个层面对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在影响劳动力再配置过程中发挥的关键作用进行检验。
首先,式(4)用于检验公共服务可得性的户籍差异。Yi,c,t为个体i在年份t的公共服务可得性,本文以个体是否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業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覆盖的虚拟变量表示(若被覆盖,则取值为1,反之取值为0)。Mi,c,t为核心解释变量,为个体是否持有非农户口的虚拟变量(若持有非农户口则取值为1,反之取值为0)。其次,本文在式(4)基础上引入交互项Mi,c,t× Pt和Mi,c,t× Pt× Tc,通过双重差分模型式(5)和三重差分模型式(6)检验新一轮户籍改革是否缩小了公共服务可得性因户口而产生的差异。再次,利用式(4),按城市进行回归分析,得到每个城市养老保险覆盖率的户籍差异系数
由于养老保险在“五险一金”中占比最高,故而本文以养老保险作为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的衡量标准。。然后,以该户籍差异系数作为分组依据对样本进行分组,若该市养老保险覆盖率的户籍差异系数高于样本中位数值,则归为“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低”子样本,反之则归为“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高”子样本。最后,基于两个子样本再次对本文的基准计量模型式(3)进行估计,考察公共服务均等化对户籍改革劳动力再配置效应产生的影响。
式(4)估计结果如表5所示,变量URB1在第(1)~(6)列中回归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持有非农户口的劳动者在“五险一金”可得性方面高于持有农业户口的劳动者,公共服务可得性存在明显的户籍差异,农村地区劳动者通过户口转换的方式转移到城市,能实现公共服务可得性的改善。
式(5)估计结果如表6所示。第(1)~(3)列中交互项URB1×P回归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而第(4)~(6)列中交互项回归系数不显著,户籍改革后,劳动力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公共服务可得性方面因户口产生的差异明显缩小。考虑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两项,以上结果说明2014年户籍改革对中国的公共服务供给产生了实质影响,有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
式(6)估计结果如表7所示。第(1)~(6)列中,三重差分项URB1×P×T回归系数均为负,且整体上具有统计显著性,户籍改革对公共服务可得性差异产生的负向调节作用在放开了落户限制的城市中表现更为明显,与预期相符。
基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低”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高”两个子样本对基准计量模型进行估计的结果如表8所示。容易看出,在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较低的子样本中,变量T×P的回归系数不显著,户籍改革对劳动力城乡间的再配置并未产生显著影响。而在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高子样本中,变量T×P的回归系数为-0.040,在5%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第(3)(4)列中以户籍差异系数的75%分位数作为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高低的辅助划分界限,实证结果与第(1)(2)列保持一致。以上结果表明,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对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再配置效应具有明显的约束力,户籍改革对劳动力城乡再配置的有效影响,依赖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实质改善。
(二)制约因素
尽管2014年发起的新一轮户籍改革是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的里程碑式事件,但由于诸多配套措施不够完善,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效应仍受到较大制约,因而呈现出永久性迁徙和临时性迁徙并存的特征。本文从城市财政压力、户籍所在地的农地价值、迁徙的心理与社会融入成本以及不稳定就业等角度,通过异质性分析加以讨论。
一方面,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效应仍然面临公共服务供给的央地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机制滞后、土地制度改革进程滞后等制度约束。由于城市公共服务供给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收入,在中央财政未能有效为地方分担部分户籍改革成本约束下,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城乡劳动力再配置效应会受到地方财政压力制约,地方财政压力的增大将会限制户籍改革对农村劳动力往城市转移的促进作用。本文利用地方政府财政压力的截面差异,通过分样本回归来检验上述推断。财政压力的测度方面,基于朱军等[23]的测算结果,按城市取均值,得到各城市的财政压力指标并将其与CFPS数据匹配。然后以样本中位数为分界点,将城市分为地方财政压力小、地方财政压力大两个子样本,分别基于子样本估计基准模型,结果如表9第(1)(2)列所示。双重差分项(T×P)回归系数绝对值在地方财政压力大的子样本中明显更小,说明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效应会随着地方财政压力的增大而减小,与预期相符。
新一轮户籍改革并没有针对附着在农村户口上的利益该如何转换到新的户口进行相应制度安排,土地制度改革进程的滞后使得农村劳动力迁徙的机会成本被放大。这意味着,流动人口在户籍地的农地价值会对其永久性迁入城市形成负向激励。2017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通过问题“您个人在户籍地老家承包大约有几亩地”“您个人大约在户籍地老家有多少方米宅基地”收集了各城市流动人口在其户籍地的经营用地和宅基地面积,本文利用该数据整理得到各城市流动人口面临其户籍所在地农地价值约束强弱指标,若户籍地平均经营用地面积高于样本中位数,则定义为户籍地经营土地约束强子样本,反之则定义为户籍地经营土地约束弱子样本;若户籍地平均宅基地面积高于样本中位数,则定义为户籍地宅基地约束强子样本,反之则定义为户籍地宅基地约束弱子样本。分别基于以上子样本数据估计基准模型,结果如表9第(3)~(6)列所示。变量T×P回归系数绝对值在户籍地土地约束强的子样本中明显更小,表明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城乡劳动力再配置效应受到附着在农村户口上的土地价值制约,土地价值越高,新一轮户籍改革能够产生的影响越弱。
另一方面,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效应还面临着迁徙的心理与社会融入成本以及不稳定就业制约,本文对此作进一步讨论。迁徙的心理与社会融入成本方面,2017年CMDS数据通过问题“目前在本地,您家有被本地人看不起吗”“目前在本地,您家有生活不习惯的困难吗”进行了采集,本文分别利用上述两个指标在城市层面作平均处理,即可得到每个城市流动人口心理和社会融入成本高低的截面数据,然后将其与CFPS数据匹配,并基于两个指标的样本中位数定义社会身份融入难/易和社会生活融入难/易子样本。分别基于子样本数据估计基准模型,结果如表10所示。比较第(1)(2)列和第(3)(4)列中双重差分项回归系数可以看出,迁徙的心理与社会融入成本会对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效应形成明显制约,新一轮户籍改革对农村劳动力往城市转移产生的促进作用在流动人口更易融入的城市表现更为明显。就业稳定性方面,本文同样基于2017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计算得到各城市签订劳动合同的流动人口比重。总体而言,流动人口能够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就业更为稳定。然后,将该指标在城市层面的截面数据与CFPS数据匹配,并按签订劳动合同比重的样本中位数,将原样本划分为就业稳定性高、就业稳定性低两个子样本,再次分别利用子样本数据估计基准模型,结果如表10第(5)(6)列所示。在就业稳定性高的子样本中,变量T×P回归系数更为显著,表明就业不稳定会对新一轮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效应形成制约,与预期一致。
(三)进一步讨论
基于前文的研究结论,本文认为一个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新一轮户籍改革引起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是否对城市人力资本构成产生了影响,这在广义角度也属于劳动力区域间再配置的范畴。从理论层面而言,农村劳动力的人力资本要明显低于城市地区,城市涌入大量来自农村地区的转移劳动力会拉低城市地区整体的人力资本水平。而那些实施控制人口流入政策、未放开落户限制的特大城市人力资本受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较小。这意味着,特大城市与其他城市之间因落户限制放开程度的差异, 其人力表11 新一轮户籍改革与人力资本的区域分化估计结果资本差距也将会扩大。换言之,2014年的户籍制度改革可能会导致特大城市与其他城市间人力资本出现分化趋势。为了验证这一推断,本文再次基于CFPS数据进行拓展性分析。具体而言,本文以城市地区劳动力的受教育年限作为被解释变量,以户籍改革变量T×P作为核心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考察户籍改革对城市人力资本产生的影响,结果如表11所示。
六、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随着人口红利机会窗口逐步缩窄,中国劳动力无限供给特征消失,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劳动力成本上升压力不断增大。如何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挖掘城乡劳动力转移潜力,成为当前学术界和政府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从城乡劳动力再配置视角,评估了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產生的政策效应。研究表明,新一轮户籍改革对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产生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原因在于新一轮户籍改革在降低落户门槛的同时,也减轻了因户口差异而产生的公共服务可得性差距,落户门槛降低弱化了农村劳动力往城市转移的“阻力”,而公共服务均等化则增强了农村劳动力往城市转移的“拉力”,有助于劳动力城乡再配置。城市财政压力、户籍所在地的农地价值、迁徙的心理与社会融入成本以及不稳定就业均会对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效应形成制约。此外,城市间落户政策差异引致的劳动力城乡再配置会导致特大城市与其他城市间人力资本差距扩大。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如下政策启示:
一方面,要進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构建全国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中国的户籍改革一直是渐进式的,虽然2014年这轮户籍改革力度较大,但仍然存在两个缺憾。一是人口规模300万~500万人的大城市户籍制度虽有一定松动,但落户条件仍较为严格;二是人口规模超过500万人的特大城市户籍制度基本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依旧采取严格控制人口流入的户籍管制政策。而这两类城市恰好是吸纳流动人口最多且流动人口落户意愿较强的城市。从本文的研究结论来看,这不仅不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潜力的充分释放,还会导致特大城市与其他城市之间人力资本出现分化。因此,应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特大城市的落户限制,着力构建全国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去除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如此一来,城乡劳动要素的重新配置将在延长人口红利机会窗口的同时,促进城市间的平衡发展。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户籍改革过程中的相关配套措施,为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再配置效应充分发挥提供助力。户籍改革引致的城乡劳动力转移是其延续人口红利的基础,附着在非农户口上有关医疗、教育、住房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福利是农村劳动力往城市转移的重要驱动因素,而附着在农业户口上的经营用地、宅基地价值则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约因素。因此,若要充分释放户籍改革的劳动力再配置效应,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供给、完善户籍改革过程中的配套措施不可或缺。具体而言,首先,应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基本住房保障和失业保障,从本文的实证结果来看,2014年的户籍改革虽在促使养老和医疗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但在失业保障、住房保障方面产生的影响较为有限,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失业保障和住房保障可及性,有助于提升其在城市的持续生活能力以及往城市转移的动力。其次,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针对附着在农业户口上的利益如何转换到新的户口应进行相应制度安排。针对地方公共服务供给的跨界外部性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最后,要重视进城农民工社会融入和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迁徙者的心理和社会融入成本、不稳定就业均是限制农村劳动力转移潜力的重要因素,相关部门应大力推进以县城为载体的城镇化,通过就近就地城镇化减轻社会融入问题,同时着力建立劳动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减轻因户籍、性别、身份等而产生的不平等就业或就业歧视,增强劳动市场包容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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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再扬,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