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 黄榜 曾建梅 董丽楠 杨坤
(1.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 401120;2.重庆商务职业学院,重庆 401331)
2018 年1 月1 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以来,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起到了巨大作用;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检索,轻工类产品的企业标准数量剧增,笔者根据近几年塑料管材产品的检验工作发现,生产领域监督抽查产品的合格率高于流通领域,因为在生产领域抽查时企业为了避免被抽查产品出现不合格,往往产品上明示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而绝大部分企业标准的质量下滑趋势明显,因此在抽查中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合格率远高于执行国家标准的产品,在塑料排水管道产品中尤为突出,致使在市场上碰到“低质合格品”现象日益增多。针对此现象,本文对我国塑料排水管道产品中企业标准的质量现状进行了研究。
目前我国塑料排水管道执行标准主要涉及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而自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以来,塑料排水管道的企业标准数量不断增加,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不断涌现,促使企业标准不断增多;二是部分企业在新法体系下,为追逐最大利益,推出了一批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笔者在从事的检验工作中,碰到属于第二类情况的企业标准越来越多。
企业标准质量下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指标少于或者明显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二是企业标准中部分指标的试验条件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笔者根据平时检验工作中塑料排水管道产品企业标准为例进行分析。所涉企业标准都具有质量下行的表征(如表1、2 所示)。
表1 埋地用聚乙烯(PE)结构壁管道企业标准与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19472.1-2019 和GB/T 19472.2-2017)主要指标对比情况
表2 钢塑复合管企业标准与行业标准(CJ/T 270-2017 和CJ/T 225-2011)主要指标对比情况
企业标准是由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制定的标准。2018 年1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但实际上大多数塑料排水管道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中技术要求或者试验条件基本上要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主要原因有:
(1)企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 版)的认识不充分,缺乏市场竞争意识。该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而旧版标准化法(1988 版)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大多企业在思想上对新的标准化法的条款认识不充分,甚至还停留旧的版本中。新版标准化法(2017 版)立法者的本意在于推荐性标准是政府推荐的基本要求,企业和社会团体要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提升自身和行业的市场竞争力,不能仅满足于推荐性标准的基本要求,而应积极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1]。
(2)企业乱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是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放开搞活企业,保障企业主体地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有利于消除消费者(用户)与企业之间对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用户)知情权,引导消费者(用户)理性消费。三是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四是有利于社会监督,能够充分调动消费者(用户)、行业组织、技术机构等的积极性,促进形成全社会质量共治机制,提升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水平,实现“优标优质优价”,推动市场秩序健康稳定发展[2]。但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企业乱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在制修订标准时非常自由,制修订后的标准随时都可在网上自行公开,部分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时,甚至未组织专家评审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这样导致标准的质量下行[3]。
(1)增加社会诚信成本。普通消费者一般难以分清“国标货”与“企标货”的差异,甚至根本没有对“标准”的概念。进行交易时,在买方真实意愿为购买合格国标货的情况下,因为信息上的不对等,可能实际获得的是合格企标货。这种明显违背了“等价有偿”原则的交易,消费者却难以在现行法规中获得有效救济。这种现象多了,可能增加社会诚信成本。
(2)埋下质量安全隐患。由于买方不清楚“企标管”与“国标管”的区别,认为供货方提供产品质量合格报告即满足要求,但实际上大多执行企业标准的塑料管材产品的技术指标要低于“国标管”,甚至缺少主要指标,因此这类“企标管”的质量低于“国标管”,这种低质合格品进入各类大小工地后,可能会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3)给监管带来困难。当企业在往年的执法监督抽查中产品检验不合格后,为躲避再次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在生产工艺和配方均未做出任何调整情况下,只是对执法人员称该产成品执行标准由之前的国家标准改为了企业标准,并且在企业标准中删除了之前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同时降低了保留项目的试验条件要求。如此“整改”,于市场无益,于监管尴尬,于企业合法。
(1)加大对不合格报告的运用,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连续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进行约谈,督促企业积极进行整改,适当加强其抽查、处罚力度。建议对抽查合格率较低的产品,追加抽检批次、扩大抽检范围。
(2)建议增加对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检,特别是对大型建筑工地、市政排水施工现场等会进行随机抽检,一旦发现不合格,加大惩处力度。
(3)建议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其在该行业的倡导作用,定期组织对中小型企业进行质量分析会和标准宣贯会,对整个行业的质量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新实施标准,组织学习相关标准,由标准起草单位或权威检验机构的专家进行讲解,让企业真正理解标准,依据标准科学生产;还可以宣传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严重后果,让企业意识到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成本其实更加高昂,让其树立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将质量放在首位的质量意识。
(4)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标准的审核,督促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时,要严格参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要随意更改技术要求或删除技术指标,当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存在不一致时,要仔细研究,不要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套用,造成企标中的内容不切实际。
建设质量强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由大向强转变的重要举措,但当前我国塑料排水管道企业标准数量繁多,对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下行严重。各企业在产品体量上稳步提升的同时,也应该注重产品质量,在制定企业标准时,要注重标准的质量的提升,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质”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