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俊东 栾雅慧
摘 要:在社区“志愿失灵”、居民“弱参与”以及志愿服务供给与实际动态需求错配等现实背景下,创新社区志愿服务提供模式成为学术界广泛关注的议题。从共同生产理论出发,在明确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内涵逻辑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服务发起、资源链接、主体交互、价值创造以及评价反馈等阶段揭示其过程机理。社区志愿服务蕴含丰富的共同生产特征,在组织志愿服务过程中,我们应转变观念,意识到开放的合作系统是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行动框架;多主体协作生产是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发展方向;服务导向是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重要理念;志愿服务共同生产过程中的社区居民不仅是志愿服务的接受者和受益者,同时也是服务的参与者和共同生产者。
关键词: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居民参与;多元协作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7640(2024)01-0001-10
一、问题提出
志愿服务是任何个人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自愿贡献其时间和精力,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增进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的服务。志愿服务在扶贫济困、帮残助老、扶幼助弱、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乡村振兴以及大型活动等诸多领域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志愿服务在社区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是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有效途径。[2]“互联网+志愿服务”为公民提供了近距离认识志愿服务、便捷参与志愿服务、低门槛体验志愿服务的新方式,使其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服务事业。其服务对象从老、弱、病、残等社区弱势群体逐步扩展到全体社区居民,服务领域从单纯的社会救济延伸到就業培训、医疗卫生、社会治安、文化教育、便民利民等诸多方面。[3]但我国志愿服务体系尚未成熟,社区志愿服务仍存在“志愿失灵”[4]、社区居民“弱参与”[5]以及“形式化”等问题。究其实质是各参与主体对志愿服务的认识不足,对社区居民的需求定位不准。为此,组织者如何开展志愿服务、参与者如何融入志愿服务以及受助者如何享受到志愿服务应被重点关注。现有研究多从微观视角探讨如何提高个体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而社区志愿服务是包括从活动发起、过程服务再到评价反馈的多阶段过程,有必要创新社区志愿服务模式,以提高志愿服务质量,实现社区志愿服务内生式和可持续发展。
共同生产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和推广。[6]Osborne等将共同生产界定为公共服务用户在服务的设计、管理、提供和/或评价中志愿性或非志愿性地参与。[7]其强调,在常规生产者之外,公民也是重要的共同生产者。参与主体以合作的方式共同创造和生产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行效率的重要途径。社区志愿服务及其行动是一个包括活动发起、资源投入、组织生产和管理评价等多个环节的行动情景。在此过程中,存在社区居民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行为同政府或其他服务组织形成的交互关系,但人们观念上习惯将志愿服务及其行动归属于某一组织或机构,忽视志愿服务本身所具有的共同生产属性。因此,如何调动志愿服务中的积极因素,促进多主体参与互补和资源共享,在社区居民融入和良性互动中了解并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需求,值得关注和思考。
为此,本研究将共同生产理念引入社区志愿服务领域,厘清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内涵逻辑及过程机理,旨在转变以往生产—消费的产品导向的志愿服务观念,进一步深化多主体协作在社区志愿服务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在社区志愿服务中社区居民的角色认识,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在志愿服务中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以期为社区志愿服务的发展注入持续动力。
二、共同生产理论演进
在促进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的过程中,公民本身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和支持者。[8]共同生产打破了传统意义上公民被动参与者的角色定位,在服务的供给关系中,自我服务也是重要的参与形式。公民作为共同的生产者,就意味着其不仅是需求的表达者、服务的消费者及评价者,同样也是服务的创造者[9],在面向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10]关于共同生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概念界定、类型划分和实践价值三个方面。[5]
(一) 共同生产的概念和类型划分
从20世纪70年代发展至今,共同生产的内涵由最初强调公民视角下的政治性参与到“顾客”视角下的消费性合作,向着服务视角下的公民主导生产方向转变。公民个人越发融入共同生产的过程中,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公民自觉进行垃圾分类投放,手机用户参与线上APP产品的内测评估等。
共同生产理念被引入我国以来,诸如合作生产、共同创造、价值共创、价值创造、合作治理以及合作管理等多领域的名词交错混杂,学者们也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定义。如陆海燕将其界定为一种由公共服务机构和公民共同来提供公共服务的混合活动和行为,一种可以由个人、非营利组织、不同层级的政府或企业提供服务的供给机制。[11]总体上看,在界定共同生产时,应明确参与者的范围、服务的供给者、服务的环节、服务行为选择以及公民与服务组织的关系。[7]张云翔指出:“只有当参与者本身也是服务的使用者时,参与才属于共同生产的范畴,共同生产并不拘泥于公民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志愿行为或非志愿行为(这意味着志愿服务活动不应排除在共同生产之外);共同生产不仅包括服务的供给,也包括服务的设计、管理和评价等环节;志愿者服务共同生产过程中的公民、市场和政府均可以成为共同生产者,公民与其他参与主体之间表现出的合作性、互益性、冲突性等均属于共同生产的关系形式。”[8]在共同生产参与形式方面,不同学者作出了多种类型划分。根据参与者的集聚形态,划分为个人共同生产、集体共同生产和群体共同生产;[12]基于运营、战略和服务的差异性,划分为消费者共同生产、参与式共同生产和增强型共同生产。[13]此外,也有学者着眼于共同生产的结果和参与者的态度进行类型学划分。[14]由此可见,共同生产的研究在不同情境下会呈现不同的状态,共同生产理论必须依附于具体的研究问题和情景才能更有针对性地指导实践。[8]
(二) 共同生产的实践价值及延伸
共同生产一方面能够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介入公共决策的机会,促进民主治理和社区精神的复兴;另一方面,能够将此前在社区中未组织化的居民动员起来,有效提升公共服务水平。[10]例如,深入问题根源,量身定制解决方案;以用户为中心,致力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以服务满意度为核心目标,提升个人和社区的信心和能力,创造更具凝聚力和归属感的社区。[15]在共同生产服务价值链的动态过程中,多元“公民社会”主体参与是协同增效的重要方式,其有效贯通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通道,使得服务供给的交互性和合作性更为明显。除此之外,共同生产具有内生于服务供给中的天然属性,而非“添加”到服务中的供给模式[13, 16],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公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均体现着共同生产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在梳理数十年共同生产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张云翔也强调,共同生产的研究应当突破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范畴边界,甚至突破公共服务和私人服务的范畴边界,深入探究公民在各类形态的服务生产和供给中的参与互动以及价值创造。[8]
三、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内涵逻辑
基于以往研究发现,学者就共同生产达成了以下三个共识:其一,共同生产对象为公共服务,并且公民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二,公民在一个或多个环节提供服务,贡献资源,并参与合作;其三,涉及公民与政府或其他服务组织的交互关系。[8]志愿服务是社区服务的一种重要形式,社区已成为志愿服务的重要阵地,共同生产可以调动社区居民和其他参与主体,整合和共享社会资源,有效提升社区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由此可见,共同生产的形式寓于社区志愿服务过程中,并在具体实践中创造重要价值。
(一) 社区志愿服务中共同生产的特征
第一,社区志愿服务的本质。作为有别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域”——志愿服务,其本质表现为三个方面:在行动的属性上,志愿服务是一种自愿的、无偿的劳动;在行动的方式上,志愿服务是通过倡导平等自由的志愿者、共享流动的志愿服务资源和交互融合的社会环境构建合作的行动系统;在行动的意义上,志愿服务是为了实现全面的社会供给。[1]社区志愿服务是社区居民自由选择集合而成的一种公共服务性质的集体主义行为[17],社区居民在合作系统中不仅扮演相应角色,也为实现服务的供给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社区志愿服务的供给者。社区志愿服务越发强调多方供给,罗明霞和黄翠瑶依托国外社区志愿服务的发展经验指出,只有集合政府和社会力量,才能促进社区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18]社区志愿服务的需求日益丰富,服务对象由特定目标人群向全体居民拓展,服务功能由公众福利向精神需求延伸,这给单一组织或机构的社区志愿服务带来了挑战。此外,基于资源有限性、主体社会性、行动目的性和理性有限性等因素[19],共同生产所强调的多方合作为应对上述挑战指明了方向。“企业+社区”“企业+社区+社会组织”“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社工+残障人士志愿者”等志愿服务模式广泛存在,也为社区志愿服务多主体共同生产提供了现实依托。[20]
第三,志愿服务过程及服务行为选择。一方面,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需要不断贡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其中蕴含明显的向受助人群提供无偿服务的内容和形态;另一方面,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时,不可避免地要与服务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互动,进而共同创造志愿服务过程的体验和结果呈现。社区在动员和组织志愿者为社区提供志愿服务时发挥重要作用,志愿者及其行动蕴含在与社区居民的交互过程中。社区志愿服务行为的产生并非一方提供无偿服务,另一方进行消费,志愿服務行为发生在施助者与接受者反复互动的全过程,如义务教育、义务帮扶等。这些生产和消费发生在同一时间点的志愿服务也使得其共同生产的特征更为明显。
第四,社区居民的角色定位。社区居民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作用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是其参与社区决策的过程。[21]在西方国家,社区居民甚至把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作为享受社会发展成效的重要手段。由此可见,社区居民不仅是志愿服务的接受者和受益者,同时也是社区志愿服务的参与者和服务者。社区居民的志愿参与及其与志愿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共同构筑了志愿服务的结果呈现。
(二) 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界定
综上可知,无论是从外在表现形式还是内在本质上看,志愿服务均与公共服务领域强调的共同生产理念相契合,并呈现出多方面的共同生产特征。基于此,本文认为,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是指社区居民在志愿服务活动的设计、管理、提供或评价等各个环节,以促进社区整体福利为主旨,同其他志愿服务主体一起自发性地自我奉献,解决社区面临的问题,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的共同参与行为。
首先,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属于志愿服务范畴,遵循志愿服务的本质要求,自愿性、无偿性和平等性仍是其基本特征,共同生产是对社区志愿服务参与模式的概念化。其次,就志愿服务的主体而言,共同生产意味着开放多元的主体结构,社区居民、企业、非营利组织、政府等均是社区志愿服务的供给者,尤其强调社区居民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参与行为。再次,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是一个动态过程,不仅包括志愿服务的供给,还包括志愿服务活动的设计、管理和评价等各个环节。公民在各环节的参与行为均会影响志愿服务的过程体验和最终结果,并且呈现出服务输入(input)—过程创造(process)—结果转换(output)的共同生产形式。[22]最后,社区志愿服务的共同生产旨在调动社会资源,增进社区福祉,以面向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导向,解决社区所面临的困难,增进社区的整体福利,同时激发“公民精神”,以社区进步推动社会发展。
四、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过程机理
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作为一个开放的合作系统,其包含各要素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运作方式和连接关系。社区志愿服务通常包含服务的发起、过程组织和结果评价等环节。在共同生产情境下的社区志愿服务不仅包含一般志愿服务过程,同样也涉及多元化类型的居民群体与其他服务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为此,下文将从服务发起、资源链接、主体交互、价值创造以及评价反馈等阶段探讨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实现过程。
(一) 服务发起
多数国家将志愿服务主体分为政府(行政主体)、企业(市场主体)、社团(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四类。[23]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志愿服务已逐渐剥离政府主导的藩篱,向社会开放,大量非营利组织、慈善机构、民间社团组织以及企业自主地发起社区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甚至公民个人也可以通过自组织的形式开展志愿服务(见表1)。金太军和鹿斌从社会治理的结构角度指出,多元、民主、去中心化及工具理性等是现代社会,甚至是后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24]由此可知,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关注的重点不再是志愿服务由谁组织发起,而在于如何组织,以回应社区的服务需求。
社区志愿服务如果缺少对服务的方向性和服务需求准确性的把握,不仅会浪费人力物力,也将使得社区志愿服务质量大打折扣。尤其是在服务项目的发起阶段,仅仅依托固有经验形成对社区服务需求的认知,并不具有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往往会造成应供未尽供、供非所需等现实困境。[25]因此,在新时期共建共享目标引导下,在智慧社区建设与整体性治理的现实要求下,精准识别社区志愿服务的目标群体、科学洞察其需求内容成为有效实施社区志愿服务精准供给的关键。第一,依托社区共产党员支部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两委)、社区工作站、小区物业服务机构等多个渠道获取的业主登记信息、问卷调查及入户走访数据,对社区居民的人口学特征进行统计分析,进一步明确社区的公共性、异质性与层次性,识别各生活小区居民群体对不同志愿服务的需求程度,尤其是社区内的独居、失能、失独及失智等特殊群体的现实需求。第二,利用多源异构数据分析工具,对社区志愿服务需求主体进行大数据关联性整合分析,在洞察其志愿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发现志愿服务潜在的模式、趋势和关联,以便分区分类供给。第三,搭建志愿服务数字化平台,利用微信小程序、APP等,为不同需求人群精准定制个性化“互联网+志愿服务”模式[26],发布居民日常需求與志愿活动项目推荐信息,实现居民志愿服务需求信息的精准识别与志愿活动项目信息的及时匹配。
在对社区志愿服务需求进行有效识别—分析—整合与反馈之后,基于需求驱动,设计有效的志愿服务方案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关键。[27]首先,以居民小组或业委会为依托,重点瞄准社区居民在便民服务、社区治理、邻里守望、环境保护等外显及内隐的志愿服务需求,将共同需求精准转化设计为志愿服务项目,并合理确定其实施主体、服务形式、对象、范围、时长和质量等,逐渐将这些要素固化成社区志愿服务菜单。其次,通过志愿服务项目专题培训和交流展示、志愿服务项目创意大赛,结合新时代文明实践要求,培育符合社区文化和专业特色的志愿服务项目品牌,持续提升其常态化、精细化和专业化水平。需要说明的是,社区志愿服务对象向全民扩展,社区服务需求也更加多层次和多样化,单一组织或机构发起和组织的志愿服务要想获得实际成效,与外界资源的交互显得十分必要。由此可见,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发起并不局限于某一组织、机构或个人,行政主体、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等均可以提出服务社区的主张,进而参与设计社区志愿服务活动/项目,并逐步将其规范化为志愿服务产品。
(二) 资源链接
在多元主体共在情境下,任何一方志愿服务主体都可以通过不断与外界进行信息流、物质流和能量流的交换,为社区志愿服务贡献资源,推动系统自我更新,实现无序—有序—更有序的状态。[28]在以服务为中心的开放系统中,各参与主体投入的有形资源(人力、物力、财力、公共空间等)和无形资源(时间、知识、技能、社会关系等)是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前提条件。[29]
在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中,政府部门等行政主体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主导,而是通过释放更多的社会空间,让社会组织、商业组织等组织化的主体以及社区志愿者等共同参与。[30]政府依据“掌舵而不划桨”的原则,对相关主体予以政策性支持和道德性感召,引导社会资源向志愿服务领域流动,为多方主体的参与发挥支持性作用。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其在平衡社会价值和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将有效的市场化手段引入社区志愿服务项目中,组织开展企业志愿服务,为服务社区给予物资、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社会关怀,达到服务和回馈社会的目的。[31]非营利机构等社会组织通过志愿者深入社区,了解社区需求,动员社会力量,为社区提供更广泛的志愿服务,以更好地承接政府释放的社区服务功能。另外,社区两委在这一过程中共同发挥资源链接和网络连接的作用。社区居委会是社区的重要力量,主要作为多方利益的平衡者和协调者[32]在社区志愿服务中承担“管理员”角色,组织和动员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统筹运作社区志愿服务内外部要素的有效链接[33],积极同社区党组织配合,相互监督,并接受党组织的指导。城市社区中存在的诸如物业公司等商业组织,应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与居委会共同发挥协调服务作用,在媒介、物资、人员及管理等方面给予必要协助,并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提供监督和防控。
无论是政府、社会组织,还是企业,要为社区提供志愿服务,均需要志愿者这一行为主体在具体服务层面直接参与。志愿者角色反映的是在社区中的集体贡献和服务供给,虽然志愿者短期内不会直接获益,但其通过共同生产满足所关注利益群体的有效需求,能够共享服务的长期价值。[15]社区居民既是志愿服务的受益者,也是共同生产者,其通过与志愿者的持续互动或以志愿者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形成对社区志愿服务过程与结果的感知和评价反馈。为此,根据各主体在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中发挥作用的差异性,将其功能定位进行归纳,如图1所示。
总之,社区志愿服务是个体为社区自发性的奉献行为,构建“纵向引领、横向协作”的多主体共生模式是实现社区志愿服务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上级党组织和政府等支持性主体利用政策性工具、宣传渠道等优势,引导社会资源向社区志愿服务领域流动,为志愿服务“行动者网络”的搭建创设有利的外部环境;社会组织、商业企业和社区居民作为志愿服务具体的参与性主体和服务性主体,其提供的无偿劳动、免费物资以及其他无形资源是行动的保障;社区两委等协调性主体给予的场地设施、人员等便利为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提供了补充。各主体间的多种资源投入、共享与整合是满足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资源投入的关键,多元主体供需机制应以满足社区服务多样化需求为出发点,通过搭建“行动者网络”,加强包括社区居民在内的多主体的多重互动与链接重构[34],形成外部嵌入与社区志愿服务自我运行相结合的模式[33],实现资源互补与共享。
图1关注的共同生产是一种将多种主体纳入共同参与志愿服务供给的行动中来,各主体是以积极、自愿的参与行为自组织形成的互动机制。因此,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不同主体之间体现去中心化或者多中心化特征,不再仅聚焦于自上而下的行政科层主导的网格化模式。[26]然而,在特定的政治社会发展情境下,面对“党建引领”的社区基层治理中政府倡导的“中心化”权力优势与政绩问责考量,利益价值体系的失范、社区参与能力的束缚等客观现实,参与共同生产的多元主体间的张力冲突凸显。第一,支持性主体与协调性主体的问责紧张。基于政绩问责考虑,作为支持性主体的政府部门常常因为对适度参与原则把握不足,可能更加关注考核指标具体化的宏观绩效[35],对于社会治理创新中社区志愿服务等难以量化的微观绩效关注不够。而作为协调性主体的基层社区,受到基层政府权力安排和基层治理特殊性的影响,往往依靠上级政府赋权开展社会治理活动,故更偏向于承接其下达的工作任务[36],使得多元协同参与向以强势政府组织职责为中心倾斜。第二,支持性主体与服务性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态度相互矛盾。在社区治理诉求及态度上,强调纵向秩序整合机制的支持性主体主导的行政治理与依托横向秩序协调机制的服务性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分歧[37],并进一步体现于志愿服务资源配置方面。由于社区服务的资源主要来自地方政府的供给,故无论是社区志愿服务的获准入场,还是过程实施,都离不开支持性主体的信任与支持。[35]没有他们在准入、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的重视与倡议,服务性主体很难调动各种资源推动共同生产。这使得社区志愿服务多元协同参与可能受政府的资源配置态度影响。第三,协调性主体与服务性主体的动力冲突。基于社区治理实际,作为协调性主体的社区两委仍过度强化了政府的行政手段。这使得背负大量繁冗行政工作的社区基层政府往往试图通过服务性主体提供社会服务和解决社会问题的自治手段来减负。[37]然而,尽管各类服务性主体开展了不少社会活动,但从其目标向度来看,社区居民对社会工作的了解度与认可度依然偏低,较大程度上偏离了社区居民的需求,这进而会加剧服务性主体对社区协調性主体这一中心的依赖程度。总之,虽然支持性的政府行政主体、协调性的社区管理主体及服务性的社会参与主体分属于相对独立状态,其社区志愿服务供给角色与内容也存在差异。但在党建引领的“中心化”支配下及上述三种张力引致的失衡状态下,各主体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过程仍需要以提供社区服务的目标共识为引领,通过资源吸纳与网络链接,不断磨合和调适其自身行为和价值,以逐步实现图1所示的最佳结构调适状态。
(三) 主体交互
社区志愿服务是行政主体、市场主体和社区居民等在现有文化框架下互动的结果。[38]各供给主体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网络,蕴含多种交互作用机制,而协作模式是影响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重要因素。Gong等提出Peer-to-Peer(伙伴—伙伴)、Role-to-Role(角色—角色)、Peer-to-Common(伙伴—共同体)以及Role-to-Centre(角色—中心体)四种社会关系网络协作模式。[39]在现有的社区志愿服务项目中,最常见的是Role-to-Role(如成都幸福家)和Role-to-Centre(如“土祭”新庆典)模式。[40]以平等性、互惠性和伦理性为基本特征的合作理性是合作主体对合作行为的主动认知,它会在与合作者良性互动中推动合作主体从合作理性走向公共理性。[19]创造和维持跨部门合作的关键是创造一种公共价值[41],并形成共同需求(或共同目标)。开放的合作系统使得参与主体拥有自主的协商权利,对于志愿服务中投入资源的多少、投入时机及方式等均可以在沟通中达成一致,其最终目的在于实现资源的流动、整合和共享,满足为社区服务的需要。
作为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关键性主体,社区居民与其他各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影响着服务的质量和有效性。一方面,服务的供给者依托志愿者与社区居民的接触、沟通和其他持续互动行为,更深入地了解社区的服务需求,为社区居民提供针对性的志愿服务;另一方面,社区居民可以在一个或多个环节提供服务、贡献资源,并参与合作。“公众”主要包括公民(Citizen)、顾客(Client)和志愿者(Volunteer)三类角色取向[42],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中的社区居民一般通过两种主要形式参与。其一是以志愿者(施助者)身份主动参与。具有志愿者身份的社区居民通过贡献个人的智力、体力、时间和精力等资源融入志愿服务活动/项目中,直接创造服务的价值。其二是以“受助者”身份间接参与。尽管社区居民作为志愿服务的受助者并未提供无偿劳动,但志愿者及其行动触发的个人行为会有意无意地影响资源的投入程度、志愿服务方向,以及最终服务价值的评价反馈。如: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社区居民配合自我管理、自我照料;在社区环境维护中,社区居民遵守社区公约等。社区居民在志愿服务各个环节直接或间接的参与行为使其成为志愿服务的共同生产者。
(四) 价值创造
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目的在于实现最终的价值创造。这些价值主要包括公共价值、个人价值和溢出价值。社区志愿服务是为了满足社区需求,解决社区困难,增进社区福利。社区居民融入多主体的共同参与使得社区志愿服务更贴近社区需求,从而实现公共价值的创造。对于不同的协作者,通过活动的组织、参与和价值宣传,也可以获得满足自身发展的价值空间,包括围绕个体价值的关系、体验、资源以及围绕共创系统本身的关系、信任、创新和效益等。[40]社区居民具有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的双重身份。作为主体,社区居民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社区治理的各项事务;作为客体,社区治理的各项结果又最终作用到居民身上。[43]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中的居民,无论是主动参与还是被动参与,均可以成为过程受益者和结果受益者。在参与过程中,社区居民不仅可以获得一般意义上的志愿者自我效能,同时也是在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创造付出行动,增进他人的理解和信任,提升社区内的自我价值。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结果最终是为了解决共同问题,增进整个社区福祉,而这一成果的享受和获得又归属于社区的每位居民。除此之外,社区居民广泛和持续性的参与可以提升其心理所有权,增强为社区公共事务建言献策的能动性,明确社区治理的主体地位,提升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44]而且,共同生产行为的延续也有利于营造团结协作的社区文化,实现社区整体价值再造。
(五) 评价反馈
在投入—产出过程之外,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反馈也十分重要。社区志愿服务是一个包含多个阶段的动态过程,每一阶段性价值信息通过志愿者和社区居民反馈给共同生产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社区需求和互动信息的获取为共同生产者的资源投入提供依据,并影响资源投入的方向;社区志愿服务价值创造后的信息反饋则会为共同生产者后续的志愿服务行为决策提供参考。
具体而言,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是一个认知—生产的行为迭代过程。[10]参与者在共同生产前一阶段中的参与体验和认知将会补充到后续过程的初始判断中,进而共同决定参与者的决策结果。对于社区居民而言,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体验的好坏直接影响其参与行为的持续性,社区居民一旦产生负向体验和评价,就有可能选择中途退出。如果个体的参与产生了达成预期目标的有效成果,其行动就会得到加强。[5]另外,多数研究强调“志愿服务活动的先验经历影响下一次志愿服务活动的选择”[10],上一阶段产生的收益与成本及心理与情感体验等都会作为是否参加下一次社区志愿服务的依据。因此,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中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均会深刻影响社区居民的共同生产行为选择。一个持续性共同生产活动只有在动态过程中完善社区居民的需求表达以及多方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才能有效彰显其价值。
(六) 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整合框架
由以上分析可知,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具有完整的行动过程框架(见图2)。其遵循“服务发起—资源链接—主体交互—价值创造—评价反馈”这一动态循环过程。社区志愿服务的共同生产者基于共同需求,通过共创平台形成多种形式的协作关系,共同为社区志愿服务投入资源。各主体在组织化和项目化的社区志愿服务的一个或多个环节中持续互动,完成有效的信息传递和反馈,并促进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双重角色的交互,创造出有益于社区的公共价值、有益于自身的私人价值以及由此产生超越预期的溢出价值。
从以往志愿服务研究的观点看,社区居民作为服务的对象,往往被看作是服务的被动接受者。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基于对社区需求的认知,提供相应的志愿服务,过程中的社区居民似乎不具有(或至少有较低)服务诉求表达和参与的可能性。而社区志愿服务的最终目的在于解决社区问题,满足社区需求,实现为社区居民谋福利的公共价值创造,若是离开与社区直接需求相关者的互动,则会偏离志愿服务的初衷。为此,学者们越发强调志愿服务中居民作用的发挥,而在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中的社区居民更趋于主体地位。
一方面,社区居民在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中处于核心环节。社区居民不仅是服务环节的链接者,也是服务资源的最终整合者。[8]居民可以通过提供个人的时间、精力、知识和技能等,同其他志愿服务主体平等地参与志愿服务供给,成为志愿服务过程中有价值的参与者。而且资源的流通贯穿了志愿服务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处在客户端的社区居民最终聚合了所有志愿服务资源,呈现出服务社区居民的结果。
另一方面,社区居民是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持续而稳定开展的关键力量。社区居民个人的观点、想法和态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随着时间和情景发生变化,个人的自我认知和外部环境(如活动氛围、其他参与人员等)均会影响其参与行为。在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初始阶段,社区居民根据多种渠道获得有关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通过个人的认知判断和整合形成初始参与意愿。社区居民基于志愿服务过程的体验和价值创造结果形成的认知,也成为其是否持续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考量。为此,在明确社区居民在志愿服务各个环节可以发挥自我价值的同时,也要深刻把握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认知—生产博弈过程。除了从志愿服务结果激励外(如时间银行),从志愿服务过程体验激发社区居民的参与行为同样值得关注。
五、结论与讨论
我国志愿服务迅猛发展,但由于志愿服务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社区志愿服务面临诸多挑战。个人与社区的共生模式是志愿服务发展的一个方向,引导多方服务主体的供给与协作,尤其主张社区居民的主体地位,是提升社区志愿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为此,本文将共同生产的理念延伸到志愿服务领域,解析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内涵特征,并从服务发起、资源链接、主体交互、价值创造以及评价反馈几个阶段诠释了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内在机理。
其一,开放的合作系统是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行动框架。志愿服务通过倡导平等自由的志愿者、共享流动的志愿服务资源和交互融合的社会环境,构建并形成合作的行动系统。共同生产作为一种灵活的、一体化的机制,可以发挥资源动员的激励作用。[45]社区、企业、政府及社区居民等多主体在不同环节和不同层面的协作生产,共同连接形成社区志愿服务所需的资源。而社区居民通过自己适当或者不适当、有效或者无效、主动或者被动的参与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志愿服务的过程和结果。[46]社区内部和外部参与主体的交互共同构筑了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供需连接、服务生产和反馈补充。
其二,多主体协作生产是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发展方向。毛立红从公共部门资源、社会资源整合的角度认为,跨部门模式和志愿组织相结合是志愿服务最好的模式,它能够剥离政府主导的藩篱,将志愿服务向社会化运作方向调整。[47]在主体共存的前提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主体以共识、共信和共商为合作基础,通过共建、共治、共担和共监的行动,实现最终成果的共享。[48]基于此,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旨在通过多主体协作,整合动员社区内外部资源,在满足社区服务需求的同时,实现合作共赢。
其三,服务导向是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重要理念。以往志愿服务模式更多是基于生产—消费产品导向的视角看待社区志愿服务供给,使得服务的生产过程被分立的交易所主导,生产和消费的过程是完全分开的。而社区志愿服务行为的产生并非某一方提供无偿服务,另一方进行消费的过程。志愿服务行为是发生在施助者与接受者反复互动的全过程中。在提供公共服务时,社区居民不仅仅是作为消费者或共同生产者,他们还会通过参与权和发言权来推动新形式公共服务的中心行动者。[45]社区志愿服务应本着服务导向的观念,认识到社区居民在志愿服务中参与的主动性以及过程的交互性,对社区的营造和发展具有深刻影响。
其四,应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在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中的主体地位。社区志愿服务的归宿在于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发展,其结果反哺于社区居民。社区居民志愿者身份的主动参与和受助者身份的被动参与均会影响志愿服务的过程和结果。同时,社区居民的参与使其既是过程的受益者,也是结果的受益者。为此,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在明确居民参与的意义、内容和途径的基础上,也应厘清居民参与行为背后的认知—生产博弈过程,充分调动社区居民的能动性,以链接社区中的“孤岛”,实现由个体理性向集体理性、原子化的个体参与向组织化的集体参与转变,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内生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在志愿服务的设计上能够更大限度地发挥资源整合、协调共享的效应,但社区志愿服务中多主体形成的协作活动并非完全以实现公共价值或社区福利为单一目标,各参与主体均持有多种动机。Min等的研究强调,并非所有的协作都能创造公共价值,合作伙伴的利益也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41]因此,重要的是形成共同的目标/价值追求和互利互惠的合作框架,创建公共价值的社区福利协作,以实现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公共价值的创造。其次,满足社区需求是志愿服务触发的根本动力,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需求的动态变化。因此,社区服务需求如何甄别,需要深入探讨。与此同时,Brudney提出了共同生产放大模型,并从七个层面识别共同生产实践、参与度和有效性[49],后续在如何扩大社区志愿服务共同生产的参与有效性,在居民参与的数量和多样性等方面应给予足够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