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柳,万江红
1.武汉科技大学 法学与经济学院,武汉 430065;
2.华中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武汉 430070
关于中国当前农业生产的方式究竟应该是以小农户的家庭生产为主,还是应该以规模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生产为主,学术界长期以来都存在着纷争。在中国,人多地少的资源结构使得单位土地的产出效率与单位劳动力的产出效率之间长期存在着反相位运行的特征,“小农家庭生产说”(1)黄宗智:《中国小农经济的过去和现在——舒尔茨理论的对错》,《中国乡村研究》,2008年第6辑;陈锡文:《土地改制不能丢原则、变方向》,《改革内参·综合》,2012年第47期。与“规模经营主体生产说”(2)黄祖辉、王朋:《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兼论土地流转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影响》,《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郑风田、焦万慧:《前提设定、农民权益与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新四化”》,《改革》,2013年第3期。正是以这种反相位运行中的局部经验为核心所提炼出的判断。政策领域所提出的“适度规模经营”(3)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第63页;张红宇:《现代农业与适度规模经营》,《农村经济》,2012年第5期。可以视为是对上述分歧的一种综合,然而,对“适度”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探索尚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要把握好“适度”,就有必要探讨不同类型农业生产规模的适当范围及其趋势演变。
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农业领域,试图推进其规模经营时,则会发现面临两大困境:其一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均分实践带来的土地细碎化问题,而土地连片是实现规模经营和规模报酬的前提条件(4)万广华、程恩江:《规模经济、土地细碎化与我国的粮食生产》,《中国农村观察》,1996年第3期。;其二则是劳动力的监督管理问题(5)付伟:《农业转型的社会基础:一项对茶叶经营细节的社会学研究》,《社会》,2020年第4期。,而后者往往被学术界视为现实场域中影响组织经营绩效的关键因素。学术界关于规模经营中监督管理困境这一问题的解析大体有两种路径。第一种路径认为,规模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监督失效的根本原因。由于信息不对称,经营团队的管理方(委托人)无法充分获取团队成员(代理人)的私人信息,管理方在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往往面临信息不充分的困境,这势必给团队成员的偷懒行为制造机会,进而带来监督和考核的难题(6)〔美〕阿尔奇安、德姆塞茨:《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载〔美〕哈罗德·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论经济活动的组织》,段毅才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33-134页。。第二种路径的分析则强调,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困扰,但若组织中能够有相应的制度与机制设置,其也能实现与私人同样高的资源配置效率(7)L.Putterman,“Voluntary Collectivization:A Model of Producers’ Institutional Choice”,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1980,4(2),pp.125-157.,因此,真正导致规模化经营监督困境的关键因素则在于惩罚约束的软化。研究者认为,外部的制度设置(8)林毅夫:《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的退出权、退出成本和偷懒:一个答复》,《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26页。和组织所嵌入的社会结构(9)周飞舟:《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迈向“家国一体”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社会学研究》,2021年第6期。是造成委托人惩罚机制软化的重要成因,这些原因的存在使得组织无法对“搭便车”的偷懒者形成强有力的惩罚,对偷懒者的惩罚失效将最终带来低水平的生产效率。
无论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分析,还是强调惩罚约束软化的解释,它们都关注监督问题对规模经营主体的决定性影响,认为如若雇佣劳动力的监督困境不能解决,那么农业规模化生产将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然而,哈特等人的研究(10)O.Hart,A.Shleifer and R.W.Vishny,“The Proper Scope of Government:Theory and an Application to Prisons”,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7,112(4),pp.1127-1161.则启示我们,破解农业规模经营中雇佣劳动力的监督难题,可以从不同的组织所承担的目标任务的差异性视角出发,把降低监督成本纳入成本创新的任务中去,将组织的目标任务与组织的质量创新(高质量完成任务)和成本创新(减少偷懒行为或降低成本)选择结合起来,寻求不同的农业生产组织实现最优生产效率的可行性方案。接下来本部分将重点介绍农业生产组织的组织形态以及双重目标任务的创新选择。
要理解农业规模经营组织的行为,首先要区分农场的经营主体与生产主体。在这里,经营主体主要是指农场的管理者和最终受益人,可以视为农场的委托人;生产主体则是指直接参与到生产环节的主要劳动者和劳动群体,负责具体的生产和劳动,可以视为农场的代理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早期,小农户家庭既是农地的经营者又是农地的生产者。伴随着农地的流转集中,转入土地之规模超出经营者自身家庭劳动力的生产能力时,其或是雇佣劳动力来统一生产,或是将转入的土地划片发包给其他的代理人来生产。至此,农地的生产主体与经营主体的身份便形成了分离。
如表1所示,如果以农地的生产主体与经营主体是否超出农户家庭作为标准,做一个交互分类,则可以形成四种类型的组织形态。第Ⅰ类是生产主体与经营主体合一,同为农户家庭,它的典型代表是家庭联产承包初期的农村家庭。第Ⅱ类是经营主体仍然是农户家庭,但具体的生产主体则已经超出了家庭劳动力的范围。典型代表是当前农村中的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其在生产过程中开始吸纳家庭成员之外的劳动力来参与劳动。第Ⅲ类则是经营主体超出农户家庭组织,但在生产过程中,其组织单位仍保持在家庭层次上。典型代表就是农业企业将转入的农地划分为不同的“片区”,通过“分包”的方式将土地发包给不同的农户来从事具体的生产与管理。第Ⅳ类则是经营主体与生产主体都超出了农户家庭的范围,其典型代表是农业企业流转土地后雇佣劳动力进行统一管理,直接介入生产的各个环节。
学术界与政策领域讨论的农业规模经营主要集中在经营主体层面,因为如果经营主体仅仅停留在农户家庭层面,其囿于资金、技术等因素的影响,规模总是只能限定在有限的范围,唯有突破家庭,其规模才能获得实质性的扩张。但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超出农户家庭范围的经营主体如何成功经营是农业规模经营扩大的关键,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便是经营主体如何有效处理其生产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对于经营主体而言,最基本的两种策略便是雇佣劳动力进行统一生产和将土地划片“发包”给其他生产者进行生产,前者对应于哈特等人所分析的“雇佣”(11)O.Hart,A.Shleifer and R.W.Vishny,“The Proper Scope of Government:Theory and an Application to Prisons”,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7,112(4),pp.1127-1161.,生产的剩余控制权掌握在经营者手中;后者对应于“外包”,是由承担外包的“供应商”掌握剩余控制权。
表1 农业经营主体与生产主体的交互分类
哈特等人在回应科斯式的“雇佣”与“外包”选择时,并没有囿于不完全信息所导致的信息损失以及由此带来的治理困境,而是尝试将激励目标的创新选择以及任务属性作为合约选择的新变量(12)O.Hart,A.Shleifer and R.W.Vishny,“The Proper Scope of Government:Theory and an Application to Prisons”,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7,112(4),pp.1127-1161.。哈特等人在构建政府合同外包模型时,将政府提供服务的目标任务从成本和质量创新两方面来权衡最终收益,即政府可以在组织内部由雇员自行供给服务,也可以将合同外包给私人让其提供服务,二者均可以完成质量改进(质量创新)和成本削减(成本创新)的工作。政府若通过雇员实行内部供给,则雇员会因为不能获得应有的回报或担心被替换而仅有较弱的创新激励;政府若将服务外包给私人,则私人拥有剩余控制权且不用担心被替换,故而拥有相比于政府雇员更强的质量创新和成本创新激励。然而,私人缔约者对成本创新(即削减成本)有着天然的偏好,往往忽视成本降低对质量产生的负面影响,这就使得私人缔约者通常能带来更高的成本效率,但质量水平则既可能提高,也可能降低。因此,哈特等人认为,政府在选择究竟是自行生产(内部供给)还是交由他人生产(合同外包)时,应考察产权或代理人的激励设置结构与目标的匹配性。
因此,当政府在处理不同的任务时,通过衡量成本创新和质量创新的可能性,选择与其相匹配的目标/任务,便能够在不同的激励设置中做出最优选择。具体而言,高标准化任务这一类治理事务更适合采用外包的方式,发挥企业成本创新的优势,而该事务自身的特性又能降低由成本创新带来质量大幅度下降的风险;而针对低标准化任务这一类的治理事务,则更适合采用雇佣的方式,防止企业在成本创新的激励下带来的质量大幅度下降的风险。
将哈特等人的理论拓展到农业规模生产的分析之中,则可以发现,当第Ⅳ类经营主体组织生产时,也有两种基本的选择策略。第一种是雇佣劳动力,由经营主体统一生产和管理。在雇佣生产的方式下,剩余控制权主要是掌握在经营主体手中。第二种策略是经营主体将流转来的土地划片外包给第三方(通常是农户家庭一类的小规模共同体)来从事生产。在外包方式下,剩余控制权从规模经营主体转到了第三方生产者手中。在实践层面,雇佣与外包这两种经营方式不仅涉及两种不同控制权的治理模式,同时也是不同规模的生产方式,即对于同一个经营主体而言,相较于划片发包,雇佣的生产规模更大。
在以往的文献中,研究者通常过于强调农业生产过程的独特性——农业生产中劳动力的监督困境(13)周飞舟、何奇峰:《行动伦理:论农业生产组织的社会基础》,《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限制了其生产规模的扩大。当经营主体扩大了农地规模之后,其仍然只能采取分散外包的方式,将具体的生产单位尽可能降低到家庭共同体这一层级,而不能维持一个大规模的生产单位。这一分析自然有其合理性,但在经验层面,也存在许多经营主体超出家庭生产单位却扩大了生产规模的相反案例。因此,分析农业生产规模的限定,不能笼统地讨论农业是否能够在家庭共同体之上形成规模生产,而是要在细分作物特征属性(治理任务属性)的基础上,考察哪些作物有可能规模化生产,哪些不能规模化生产,以及在什么样的约束条件下不能规模生产的作物可以转而具有规模生产的条件。
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农作物更具有规模化生产优势,这可能源于农作物自身生长态势对环境依赖度高的先天因素,即使追加人力、物力投入成本,对提升农作物质量的作用也不太显著;也可能与后天的生产管理密切相关,当分工细密或生产的标准化程度较高时,人力、物力投入成本的下降并不会导致其质量的大幅下降。因此,对于容易进行标准化生产的农作物而言,生产规模超出家庭共同体的范围并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大是可行的,这是因为虽然规模经营者在进行成本创新时,单位面积产量(质量)有所下降,但质量下降的幅度小于成本下降的幅度,成本创新带来的收益将高于质量下降导致的损失。相应地,对于生产标准化程度较低的作物,生产规模超出家庭共同体的范围则不可行。
本研究所分析的两个典型案例来源于笔者与所在团队于2021年8月在华北平原的奇县瓦镇所做的实地调研。奇县农业生产条件优越,全年雨水充足,农业灌溉系统发达,农业生产基础良好。自2017年始,奇县便自上而下地号召辖区内的各个村庄组建党建引领的集体合作社。在瓦镇A管区下辖的10个村庄中,有两个村庄(孙村和贾村)响应上级的号召,成立了党建引领的集体合作社,从农户手中成功流转了大量土地,并处于较好的经营状态。但是,这两个合作社在生产过程中却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合约模式——孙村雇佣部分劳动力配合着机械化生产来完成转入土地的生产管理;贾村则将转入的土地再次划片转包给农户来生产管理。孙村合作社与贾村合作社类似于一个政策试验,二者在农业基础条件、组织形式和土地流转成本(均为1000元/亩/年)上非常相似,究竟是出于什么缘故使得两个合作社选择了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生产单位呢?
自分田到户以来,孙村老百姓一直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玉米和小麦轮作种植,并在瓦镇从事非农兼业。2017年,孙村在管区和村支书的带领下,成立党建引领型合作社,将村内第一、第二村民小组的500亩土地全部流转到村集体手中,统一种植小麦和玉米。农户以土地入股,1亩地为1股,每年合作社保证入股农户得到最低1000元/股的分红,并依据当年收益进行二次分红。
作为一个种植结构较传统的村庄,孙村在成立合作社后所做出的生产策略选择必然面临目标任务约束。一方面,农业生产成本的增加(合作社在大户每亩800元的流转费上又增加200元),意味着合作社必须确保种植的高收益;另一方面,确保农户能够入股分红的目标的叠加使合作社必须规避风险,至少要保证孙村合作社每年能够正常向农户支付固定租金。因此,合作社选择种植风险较低、收益较低且成本较低的传统作物——小麦和玉米便成了该约束条件下的最优目标。对于这种选择,孙村所在管区的书记有详细的解释:
“大户失败的例子在我们这里比比皆是啊,因为好多大户耕种了之后就是赔钱,赔得特别厉害,就是收割之后直接跑了,租金也不支付,或者只支付一季的租金,下一季的地租就没地儿要去了。还有这种情况,出现过群众堵在大户家里,不让他收割,因为他交不出钱来。他(大户)可能成本上去了,但是市场价格没有上去,种地有风险。……如果规模化生产用于蔬菜或水果种植,那就好比在赌博。”(管区书记访谈记录)
我们关注的是,孙村合作社为什么要选择自雇经营,而非发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为了理解这一问题,我们详细调查了农户分散生产与孙村合作社统一生产在粮食生产中的成本与收益(质量)上的差异(见表2)。
表2 大田作物的种植成本与产量(2021年)
通过表2可以清晰地发现,孙村合作社采取统一经营和耕种,显然比农户自种更具成本控制优势。孙村合作社的成本控制来自流通和生产两个环节,但实现成本控制的重点却在生产环节。在农资购买方面,孙村合作社的购货渠道所支付的采购价格无疑比农户低,即流通环节的合作确实降低了生产成本;但其更大比例的成本降低却来自旋地、播种、收割等生产环节。一方面,规模化生产时农机服务取代劳动力生产的成本低。尽管农户可以选择支付不计成本的“劳动力”去节省施肥、打药等轻体力的生产成本,但是不断更新的农机服务,如“种肥同播”或“购农资送服务”等机械化服务在规模化生产单位提供连片服务时,能以零成本完胜农户生产。另一方面,合作社的管理和监督成本大大降低。孙村合作社由村党支部书记、两位支部委员领导经营、制定决策,由入社的两个村民小组组长负责执行农业生产工作。孙村合作社没有雇佣常年雇工,仅在灌溉等环节会临时雇佣入社的社员。管区书记直言:“村里5个干部,主要还是党员,他们起到的作用,不是直接参加劳动,(而是监督),比如说(农机服务主体)在施肥的时候,他们就在车上全程盯着,确保他把肥料播到地里去。”相对于500亩的规模化生产而言,仅在生产所需的短暂时期安排少量人员进行监督,其监督成本相对而言极低。
然而,与农户精耕细作不同的是,孙村合作社的生产并不具有明显的质量优势。合作社在采取机械化服务进行标准化的规模生产时,其作物产量只能达到农户精耕细作的90%,这是因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依靠机械,而机械在标准化作业时无法像劳动力那样对作物保持100%的精准度。如农户可以在机械化作业(如播种)后对未存活的种苗进行补种,但规模化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低概率的未存活率,与种苗的良性程度和作业的规范程度无关,更像一种机械“损耗”。
可见,孙村合作社选择雇佣经营,而不是发包给农户或个人,主要是因为统一经营时成本降低的幅度(40%左右)要远远高于质量下降的幅度(15%左右),使得孙村合作社的雇佣模式获得了追求成本创新的目标激励。
与孙村不同,贾村党建引领的合作社则主要是发展西红柿的大棚种植。其通过引进荷兰雄蜂授粉技术,取代了传统激素授粉,提升了西红柿的品质。截至2021年8月,贾村通过反租倒包的方式,以1000元保底费和200元分红的组合价格(14)流转费是根据1000斤的小麦产量来确定的。如果未来小麦贵了,涨到2元/斤了,就是2000元流转费。小麦如果不值钱了,就是1000元。从村民手中流转土地900亩,用于蔬菜大棚的连片种植,建成高标准蔬菜温室大棚160个,低温棚20个,高标准大拱棚4个,专门种植无公害西红柿。合作社建成了大棚之后,并没有自行种植,而是将其租赁给小农户来种植,共吸引110户农户入社。
如果说该村的合作社选择种植西红柿是村庄旧有种植作物传统的延续,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探讨的是,贾村合作社在实现了大棚的土地规模化(集中)之后,为什么不选择由集体投入生产,而是通过发包形式退回到家庭生产单位呢?
表3 西红柿大棚种植年成本明细(单棚)
首先,与合作社统一生产相比,家庭经营与生产的成本更低。如表3所示,尽管贾村合作社在购买化肥、农药、地膜等流通环节可以享受比农户更低的成本,但占据总成本近一半的人工生产成本不仅迅速抵消了合作社的流通成本优势,还使得家庭经营因为可以实现劳动力成本内部化而降低了货币化支出,进一步凸显了其生产优势。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即使一个家庭有两个40岁左右的壮年劳动力,种植一个大棚的西红柿也需要季节性雇工(15)一个棚需要40个工。西红柿种植过程中定制小苗、打秧和摘果的时候均需要人工。,但这种季节性用工只占大棚用工量的1/5左右,如果贾村合作社全部采用雇佣工人劳动,那么,这将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贾村村干部在解释为什么本村西红柿并未采用集体经营和规模生产时指出:“种植是由农户自己负责的。那种生产性质的合作社(在我们村)根本办不到,合作社要是自己种,干什么都要出钱,最后收入没有多少,都是支出。”西红柿大棚种植成本很高,如果贾村合作社统一雇人耕种,则每亩西红柿的成本高达近4万元/亩,外加大棚建设,成本会更高。
其次,即便贾村合作社有可能花费高额成本投入西红柿规模化生产当中去,也无法获得与农户同等的质量和产量。尽管在规模化生产过程中,贾村合作社同孙村合作社一样可以使用机械旋地、施肥、搬运来解放部分劳动力,但真正决定西红柿产量和质量的却是种植、打叉、打药、盖膜、采摘、分级、包装这些关键生产环节的劳动投入。而这些关键环节尚缺乏标准化的生产程序,这些环节的工作是否“做到位”完全取决于生产者的技能以及用心程度。而西红柿产量和质量的高低,则直接影响到最终收益。因此,对于贾村合作社而言,通过雇工实行规模生产要么会增加监督成本,要么会降低产品质量。这将使得雇佣模式下,合作社成本增加与产品质量降低的问题同时存在。而在外包模式下,农户家庭可以获得追求成本创新和质量创新的双重目标激励。
通过对比两个村庄规模化生产的选择路径可以发现,影响两个村庄合作社做出不同规模化生产抉择的重要原因在于:合作社在成本—质量创新的双目标下,其所面临的任务和激励设置不同。对于孙村合作社而言,其从事粮食规模生产时,成本创新的激励更充足;而贾村合作社则相反,其在从事经济作物规模生产时,生产单位不得不缩小到具有质量创新优势的家庭生产中去。
对于孙村和贾村的两个合作社而言,其都面临着如何在规模经营的结构下实现最优化生产安排的问题。两个合作社均实现了土地经营上的规模化,但在具体的生产安排中,二者却存在明显的分歧与差异,孙村合作社采用雇佣劳动力进行统一管理的方式,贾村合作社则是采用外包的方式。相比之下,孙村合作社的生产单位具有规模化特征,而贾村合作社虽然经营规模较大,但实际的生产单位却仍然是以小农户家庭为主。
在以往的研究中,研究者常常强调规模经营主体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雇佣劳动力的监督难题,而孙村合作社的实践则启发我们,当监督难题不可避免、规模化生产势在必行的时候,规模经营主体可以在对比成本创新与质量创新的激励贡献之后,进行生产任务(农作物种类)的选择。当能够实现标准化生产(机械替代劳动力/技术标准化)时,监督难题便极大地被弱化。此时,可以实现成本创新。尽管如此,成本创新的目标取向很大程度上是规模化经营主体对质量创新的让步。
同样地,在面临监督难题时,贾村合作社的实践则告知我们,当规模经营主体将追求质量创新作为目标任务时,在无法实现标准化生产的领域,其最佳生产范围是退回到家庭生产单位或以家庭伦理为依托的较小的生产范围中去(如以村庄伦理为基础的“网格”),以便尽可能地降低监督难题而造成更突出的生产质量损失。
规模经营主体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较为熟知的缩小生产单位的措施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采用委托多个代理进行生产任务“发包”的办法,即规模经营主体可以通过设置多个代理人的方式,由代理人负责具体的生产事务,并负责对生产者进行监督。代理人可以是“小组长”、“网格长”、“片长”等等,他们可以通过“雇工”,即雇佣自己的熟人、朋友来组织生产团队成员,也可以在“共同劳动”中带头示范,与生产者共同参与到具体劳动生产环节中去,并通过灵活地安排劳动时间和劳动任务来达到激发生产者努力程度和发挥最大劳动潜能的目标。此外,代理人因为对雇工的熟悉程度高、劳动监督更显同步性,从而能够较为公正地对生产者努力程度进行回馈,比如给予更加公正和更加中肯的评价。另一种是采用订单合约的管理模式,规模经营主体可以直接将生产环节从其经营环节中剥离出去,通过发放生产资料、提供生产知识或技能,最后按照与农户事前签订的合约价格直接从单个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在这种经营模式中,经营主体将不可控的高质量目标转嫁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手中,也使得生产单位又退回到家庭生产范围中去。经营主体以合约价格回购高质量农产品,在合约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其在质量控制方面便掌握了主动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生产主体在质量创新与成本创新上具有不同的偏好。这一差异性的偏好使得经营者在完成不同的农作物生产(任务属性)时需采取不同的治理模式。细言之,孙村合作社的生产任务是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大宗粮食生产,规模化经营主体自身有着成本创新的偏好,在成本创新过程中成本降低的幅度大于质量降低的幅度,因而更倾向于雇佣劳动力进行统一生产,其生产呈现出规模效应;相反,贾村合作社的生产任务是标准化程度较低的经济作物生产,合作社如果仍采取统一生产,本身不具备创新优势,所以最优的策略是将生产任务外包给具有成本和质量创新偏好的农户家庭等较小的生产单位。
由于大宗粮食作物生产的整体经济效益低于经济作物,因此对于农户而言,其更多地是选择利用家庭劳动力来从事经济作物生产以获取较大宗粮食作物更高的收益。但规模经营者的经营策略是多样化的,既可以选择规模化种植大宗粮食作物,又可以选择规模化种植经济作物,这将有助于优化不同作物的种植结构。
具体而言,规模经营者从事经济作物的规模化经营有两种策略选择。第一种策略是采用非标准化的方式进行经济作物的种植,但在非标准化的状态下,对雇佣劳动力的生产监督将大大增加生产成本,因此,经营主体更多地是会将生产单位缩小,降格为以家庭为主导的小共同体,即将生产过程进行“发包”;第二种策略则是采用标准化的方式来进行经济作物的种植。尽管当前经济作物生产的标准化队伍建设相对不足,但伴随经济作物标准化生产体系的建立,经营主体的行为策略会随之发生改变,经营主体将更有动力选择雇佣生产的方式来进行经济作物的种植,以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相应地,在经济作物的种植中变发包生产为雇佣生产,生产规模亦由小到大。而规模经营者从事大宗粮食作物的生产策略则是优先采用标准化的方式来进行大宗粮食作物的种植,生产规模越大,经营者越愿意采用雇佣劳动力的方式来进行统一生产。此时,农地产出的效率直接关乎国家的粮食安全,而劳动力的产出效率则关乎农户的收入增长以及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
值得关注的是,规模经营者采取标准化的方式生产大宗粮食作物在提升劳动力产出效率的同时,却有可能导致农地产出的低效率。在人多地少且劳动力无法在农业之外获得充分就业的传统农业下,农民只能将过剩的劳动力都投入有限的农地上,形成了农地的高产出效率以及劳动力的低产出效率。但是,伴随着城市劳务市场打开与非农就业的增长,不仅农地生产的剩余劳动力持续外流,而且农地生产所需要的必要劳动力也发生了外流。这意味着由于农业的低劳动回报率使得农村劳动力从农业中析出,导致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投入不足,进而使得农地的产出呈现低效率的态势。
在这种情况下,以机械化为特征的标准化生产/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引入,虽然使得单位面积农地的农业产出较人多地少、“过密化”状态下的产出有所降低,但它亦较在劳动力外出导致地多劳少状态下的产出有明显的提升。换言之,当前我们在保障中国粮食安全的诉求下讨论中国的农地生产与经营,不能再简单地以人多地少、农业劳动力过剩为起点,而是要充分考虑到农村劳动力的外出不仅导致农业劳动力开始呈现出短缺化、低质化,而且农民追求美好生活的诉求越来越强烈这一现实情形。
当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结构以及民情结构发生改变之时,探讨农地的产出效率和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则必须面对农地抛荒以及劳动力供给不足的现实问题,而由规模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农地,采用机械化的方式来雇佣劳动力进行规模生产,一方面是因为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平衡能够提升单位劳动力的产出效率,进而保障自身的经营积极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标准化的生产能够使得农地的产出保持在一个次优的水平,进而使得农地的产出效率与劳动力的产出效率处于同相位运行的状态。
本研究探讨了在监督难题无法避免时,规模化经营主体如何针对不同的任务属性来选择差异化治理模式和生产单位的另一种路径。具体而言,当规模经营主体所经营的作物生产标准化程度较高时,规模经营主体的成本创新冲动更强,此时经营规模与生产规模可同步扩大;当规模经营主体所经营的作物生产标准化程度较低时,若总成本上升幅度较之质量下降幅度更大,规模经营主体通常质量创新的冲动更强,此时经营规模扩大与生产规模缩小便反相位运行。因此,在推进规模化生产的过程中,要以生产环节的标准化程度为基础进行差异化引导,从成本—质量创新的激励设置和目标任务的匹配来选择不同的治理模式,进而综合衡量有利于目标任务达成的生产范围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