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秦风
1980 年出生的林芳是湖南省长沙县人。28 岁那年,她嫁给在武汉市打工期间结识的王勇。2013 年年初,林芳生下儿子小进。小进快满六个月时,对外界的响动似乎没有反应。夫妻俩遂带儿子去医院检查,小进被诊断为先天性右小耳畸形,耳蜗缺失导致听力受损。医生建议施行人工耳蜗手术,费用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
王勇和林芳收入较低,他们租住在城中村的二楼,听闻手术费用这么多,王勇提出等经济条件改善了再做手术。
转眼五年过去了,眼看小进快要读小学,林芳十分焦急。这几年,她辞掉工作,边带孩子,边摆小摊,积攒下好几万元。她还联系了一家医疗机构,正在等候免费人工耳蜗的名额(手术费等自理)。但是,2018 年上半年,王勇突然失业,林芳追问根由,王勇不肯说实情。此后,王勇隔三岔五向林芳要零花钱,二人争吵不断。随后,王勇搬离了住所。
2019 年6 月上旬,小进在耳鼻喉专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重建了右耳廓并安装了人工耳蜗,同月,林芳到法院起诉离婚。
同年7 月3 日凌晨,王勇来到林芳母子住处楼下,发短信给林芳,声称要和儿子一起睡觉。未见回应,王勇遂拿起地面上的石头往二楼林芳住处砸去,不料石头却砸坏了一楼邻居朱某的窗户,朱某闻听便大声叫喊。为了不影响邻居休息,林芳将水果刀藏在身后,让王勇进了门。随后,她又将水果刀藏在床头。
王勇要求睡在林芳母子身边,林芳坚决不让。王勇边破口大骂,边打了林芳耳光。年仅6 岁的小进被惊醒,哭喊着:“不许你打妈妈!”他迅速爬下床,拿起金箍棒玩具对着父亲乱舞。于是,王勇转身打儿子。眼见王勇要揪小进的耳朵,林芳尖叫道:“放开孩子,他刚刚装了耳蜗。”并且奋不顾身上前拉扯王勇。
王勇甩开林芳,把小进按在床上,用腿跪压小进的双腿,并用右拳击打小进的屁股。情急之下,林芳拿起事先藏在床头的水果刀朝王勇背部连刺三刀。王勇的鲜血喷涌而出。
王勇痛苦地吼叫着。看到王勇浑身是血,林芳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将王勇送往医院救治。
在医院,林芳打电话给王勇在武汉唯一的亲戚陈某,告知对方事情经过,并自言自语道,他要是死了,儿子怎么办啊!陈某认为后果很严重,先打电话报警,然后再奔往医院。
民警很快赶到医院,接诊医生告知,王勇被捅了三刀,有两刀插进去了,一刀未插入,都在后背上。刀没有伤到主动脉,主要伤到肺部。背部有肋骨,刀其实不容易插进去,这种情况比较特别。虽然王勇肺部的伤势严重,但是估计术后对其肺部功能影响不大。
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王勇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面对办案民警的讯问,林芳辩解称,小进在个把月前装了人工耳蜗,出院时医嘱要求对孩子的耳朵要特别保护,为了防止儿子被伤害,她才持刀捅刺了王勇。
办案民警在走访调查时,周边邻居均证实,王勇脾气暴躁,经常和林芳吵闹,每次吵闹都以林芳跑开结束。一次,王勇拿器具朝林芳脚上砸,伤痕到现在还没有复原,看上去是被重物砸了凹下去的伤。
邻居还证实,二人在小区属于扰民家庭,严重影响附近邻居的正常休息。林芳多次向邻居哭诉说,自己很想离婚,为了孩子而忍辱负重。
考虑到案情系家庭矛盾所引发,且王勇存在较大过错,公安机关经审查批准了林芳取保候审的申请。
2019 年8 月27 日,王勇出具谅解书。他写道,自己与林芳系夫妻关系,事发后,林芳积极将自己送往医院抢救,并承诺离婚诉讼将放弃所有共同财产所有权,并向自己道歉、悔过,王勇愿意对林芳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国家机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19 年11 月11 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林芳提起公诉。公诉意见认为,林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庭上,林芳对检察官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她的辩护人提出,王勇不断纠缠和殴打儿子,其行为符合行凶的行为特征,林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免予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林芳在事发前因婚姻矛盾反复被王勇纠缠,直至凌晨时分仍受其不断滋扰。为避免影响邻居休息,林芳无奈打开家门面对愤怒的王勇。因林芳母子均曾受脾气暴躁的王勇打骂,林芳在孤立无援、心理恐惧、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形下,准备水果刀欲进行防卫,其准备工具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其次,林芳在遭到王勇辱骂、扇耳光后,虽然手中藏有刀具,但未立即持刀反抗,而顺势放下刀具藏于床头,反映了林芳此时仍保持了一定的隐忍和克制。王勇将儿子按在床上殴打时,其虽然击打的只是儿子的臀部,但一个愤怒成年人对于一个儿童的暴力压制和伤害,具有造成再造耳廓严重受损的明显危险。林芳考虑到儿子右耳先天畸形、再造耳廓、出院不足一个月等情形,担心其子术耳受损,在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之中持刀对王勇进行扎刺,制止其对儿子的伤害,避免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正当防卫。
那么,林芳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法院指出,本案不仅应当充分体谅一个母亲为保护儿子免受伤害的急迫心情,还应当充分考虑林芳在当时紧张焦虑状态下的正常应激反应和儿子身体的特殊状况。王勇受伤停止殴打儿子后,林芳亦立即停止了对其扎刺,此时不能以事后冷静的旁观者立场,过分苛求防卫人“手段对等”,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作出客观冷静、理智准确的反应,亦不能陷入“唯结果论”的误区,根据查明的全部客观事实进行事后判断,应当认定林芳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
2020 年6 月24 日,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林芳无罪。2023 年6 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予以公开发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