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生虎 金蕊
摘 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不忘本来,面向未来。以奉法强国观、法治利民观、变法改革观、公正执法观、法治人才观等为代表的先秦法家法治观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党员法治观念塑造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同时不断从传统法治文化中汲取给养,实现从治乱到治世、从利民到人民至上、从变法改革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刑无等级到严格执法等六个方面的继承与超越。
关键词:先秦法家;法治观;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学生党员;法治观念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24)03-0022-04
一、引言
法律是人类理性的积累,信仰法律、以法而治是国家治理的最好手段。谈到法治,人们或许首先会想到发端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西方法治传统,也有人倾向于为法治贴上意识形态和国家制度的标签,将法家思想视为王权政治的工具。然而,抛开“政道”的差异,于治理手段而言,法治无疑具有永恒的价值和魅力。念念不忘,必有回响,先秦法家思想同儒、道等传统文化一道奠定了中国文化自信的强大根基,新时代法家治道的传承与转化理应引起更为广泛的重视,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注入新动能。大学生党员是党治国理政的后备力量,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充分吸收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精华,在大学生党员中开展法治教育,在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输送“源头活水”的同时亦有利于发挥大学生党员的“头雁效应”,提升高校学生整体法治教育水平。
二、先秦法家法治观的主要内容
先秦法家思想始于春秋,兴于战国,包含法治观、伦理观、教育观等,体系庞大,内容丰富,以“富国强兵,以法治国”为代表的法治觀是法家思想的核心,影响最为深远。通过对先秦法家经典的梳理和提炼,可以将法家法治观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法治乱——奉法强国观
“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史记·太史公自序》)。透过太史公的笔触,“礼崩乐坏”的春秋乱局具象而生动。而后的战国时期七雄并立,战乱频仍,生灵涂炭,形势更为险恶。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来看,铁制农具的使用与牛耕的推广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剩余产品增多,竞争日趋激烈。为了进一步促进生产力发展,亟须止乱制暴,恢复生产,这为百家争鸣提供了现实土壤。在众多的救世处方中法家脱颖而出,助秦统一六国,绝非偶然。法家从趋利避害的人之本性出发,提出国家治理的关键在于法度、权力和信用三个要素,而法治至关重要,“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法家的主张与天下大乱的竞争格局有着天然的契合性:一是法家围绕土地所有制开展的变法改革调整了生产关系,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实现了国富;二是法家军功爵制等改革措施鼓励了耕战,提升了军队战斗力,达到了兵强;三是“一断于法”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缓和了社会矛盾,重塑了国家公信力,法家实践展现出的强大社会功效成为“奉法者强则国强”的有力证明。
(二)为天下而治天下——法治利民观
肇始于夏商周时期的传统民本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得以充分发展,诸子百家出于政治合法性考量,对民本均有不同程度涉及,贵民、重民、爱民、安民、恤民等观点散见于各家学说中。较之儒家的仁爱观、墨家的兼爱观、道家的均平观,法家似乎与民本“绝缘”,因而当时和后世之人多揪住法家“以刑去刑”的重刑观展开攻击,严刑酷罚成为法家代名词。实际上,法家是民本思想的继承者和开拓者,“益国利民”是其民本观的核心
表达。商鞅向旧的奴隶制、土地所有制和官爵制度发起攻击,响亮提出“为天下治天下”的原则。韩非子认为以法治国的最终目的是“利民萌,便众庶”,而非满足君主一己之私。此外,法家将“因民情”作为立法、变法的重要准则,将保护和增进民众利益作为行动的重要考量,这些都是民本思想的法家话语表达。
(三)要在中央——专制法治观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扬权》),扬权即高扬君权,韩非子在总结商鞅变法废分封、加强中央集权等实践措施的基础上,吸收申不害之“任术”,慎到之“乘势”观点,创建了以“法”为中心,“术”与“势”结合,系统全面的法治思想,同时提出了以君主专制为特征的中央集权实践观。法家主张君主须大权独揽,凭借威势治理天下;强力推行法治改革,“废先王之教”而“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主张法自君出,而后严格执行,无有例外。同时,君主须熟谙驭下之术,查察百官,用经由实践锻炼的干吏取代世袭旧贵族。法家的最高理想是建立一个君权至上,强大而高效的国家机器,对内可以保持秩序、发展生产,对外则在灭国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便国不法古——变法改革观
《史记·商君列传》载,面对旧贵族的反对,变法前夕商鞅舌战群儒,力陈商汤、周武王变法成就王业的经验和夏桀、商纣因循旧制失去天下的教训,指出应以
“便国”为要而不必拘泥于古法旧制,这句话也成为历代变法改革的理论支撑和行动指南。“观时俗”“察国本”是法家重要的立法原则,“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商君书·算地》)。韩非子提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心度》),认为君主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依据时代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制度。
(五)刑无等级——公正执法观
法家将“以刑去刑、以法去法”作为最高政治理想,其实现的关键是“刑无等级”“一断于法”。法家先驱管子将法形象地喻为尺寸、绳墨、规矩、衡石、斗斛、角量等衡器,将法视为衡量是非善恶的标尺和规范人们言行举止的准绳。“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管子·任法》),法律一经颁布,须做到普遍遵从,君主、贵族概莫能外,发“法外无权”之先声。商鞅明确提出“刑无等级”并在其后的变法实践中彻底奉行,奠定了秦国一统天下的基础。商鞅主张抛弃儒、道、墨、纵横等各家言论,以法为奉,严于立法,加大量刑,法布于众后即严格执行,排除社会地位的差异,守法均平如一。“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韩非子吸收和发展了商鞅的“刑无等级”观点,其执法思想带有激进的平等意味,加之其对人性的悲观态度,力求通过立法约束人心中之恶,即通过严格执法将个人利益需求的满足限定在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范围内。
(六)因法择人——法治人才观
法家法治人才观带有功利性和实践性色彩,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尚贤,慎到主张君主应广纳天下之才,量才用人,区别才与非才的主要标准是“明法”,即崇尚法治,通晓律法且能做到严格执法。韩非子认为须“据法而进贤”,即按照法定程序和通晓法律的程度自上而下严格人才选拔标准。二是尚功,“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申子》),能够在满足利益需求的同时不断强化建功立业的动机。商鞅将官爵晋升与耕战结合,“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史记·商君列传》),废除世袭,建立军功爵制,打通了阶层上升渠道。三是重实践,“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反对“不战功而尊”“不事力而衣食”的用人观,强调法治人才须经过长期的基层实践锻炼。此外,在人才管理和考核方面,法家明确提出“循名而责实”的实践准则,“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韩非子·二柄》),君主操赏罚二柄,以官员工作实绩作为考核标准和奖惩依据,注重名实相副、实事求是。
三、继承与超越:大学生党员法治观念塑造的六个维度
《史記·太史公自序》载:“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司马迁认为,法家“严而少恩”“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后世对法家的批判多以此为论据,法家始终未能摆脱被用得最多也被骂得最多的尴尬境遇。换个角度考量,太史公的评价何尝不是对法家的褒奖,在保证立法科学的前提下,“一断于法”何尝不是国家治理的最佳状态。随着秦帝国的崩塌,法家黯然退出了政治舞台中心,此后以儒家为代表的话语体系缺乏对法家的关照,然而法家思想早已浸入民族骨髓,“儒表法内”成为法家地位的最好诠释。大学生党员法治观念塑造需要汲古润今,实现对传统法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一)从治乱到治世,根植崇法理念
两千余载沧桑巨变,先秦法家倡导的以法而治与新时代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有着相似的历史任务——改革(变法)强国。春秋战国大争之世与当前所处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同属世界竞争格局,虽竞争的内容、方式和激烈程度各异,但实力决定成败的生存法则和优胜劣汰的结果古今相同。法家主张“富强为本,法治为用”,目的是实现富国强兵,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举措,富强是共同的历史使命,而实现富强的关键在于厉行法治。战国乱世,法家思想在与百家学说的“PK”中脱颖而出,适应了新兴地主阶级的需求,展现了极大的社会效用,但其弊端也不可忽视,正如俞可平所指出,“中国古代只有‘刀治’(法制)而无‘水治’(法治),因为皇帝始终凌驾于法律之上”[1] 。因此,大学生党员法治观念塑造,在继承法家重法主义传统的同时,最重要的是要巩固法律权威,根植崇法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2] 亚里士多德将法治定义为“对良法的普遍遵从”,判定法之良恶关键要看法是体现多数人意志还是维护少数人特权。良法是崇法的动因,大学生党员应树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意识,将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作为法治建设的追求,保证社会主义法律的良法属性。大学生党员须彻底抛弃“人治”思维,坚持对法治的普遍遵从,深入落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培养法治思维方式,将是否符合法治精神作为判断思想和行动正误的标准,真正做到法外无权。此外,要强化程序思维,树立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和公众参与意识,保证法治的公平正义性,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和拥护度。同时,大学生党员应积极参与到社会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中,为营造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贡献力量。
(二)从利民到人民至上,牢树宗旨意识
在实践层面,“益国利民”原则伴随着法家改革实
践得以很好贯彻,战国乱世,法家变法改革适应了生产力发展需求,缓和了阶级矛盾,重塑了秩序,较之纷乱动荡下的生灵涂炭,法治之下秩序井然,新兴地主阶级在统治利益实现的同时客观上终止战乱,恢复生产,民众仍为最广泛的受益群体,在此意义上,法家之法可纳入“良法”范畴。然而,工具和价值不能同日而语,民本和民主有着本质区别,法家的民本于根本而言是为了巩固皇权专制,利民属于法治的“附带效果”而非政策初衷。大学生党员法治观念塑造,在弘扬重民、惠民、利民传统的同时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原则,实现由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转变。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归宿和保障。坚持人民至上,牢树宗旨意识,在大学生党员法治观念塑造中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良法善治意识。良法的真正要义是其民主底色,即维护好和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第二,严格、公平、充分执法意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意识,及时回应群众诉求,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成为法治的最大受益者。第三,司法公正意识。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坚持司法为民,坚守司法正义底线,提升司法公信力。第四,带头守法意识。以身作则,以身护法,做到法出必行,令行禁止。
(三)从集权法治到共建共治,巩固民主思维
古代中国属于农耕生产为代表的大河文明,国土广大而生产力低下,集中统一管理是历史所需,法家的中央集权观适应了新兴地主阶级发展封建经济的需要,同时为消除地方割据,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提供了理论支撑,在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推动民族融合和文化交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秦以降,大一统格局下的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为人类贡献了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新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这既体现了政治体制的历史延续性,也是中国现实国情和改革发展的需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最本质特征,以全面依法治国为主要特征的国家治理逻辑亟须“事在四方,要在中央”的领导机制作为根本保障。大学生党员在法治观念塑造中必须对党和法的关系保持清醒认识,坚持党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绝非以党代法,习近平总书记将“党大还是法大”作为一个伪命题和政治陷阱,提醒全党时刻警觉,“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3]。现代法治與民主正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全面依法治国既要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发扬民主,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共同奋斗。大学生党员要深刻领会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具体方式的内涵,即“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4]。同时,要摒弃“家长制”“一言堂”作风,充分发扬民主,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为多元力量参与创造条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建设格局,共同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
(四)从变法改革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培养创新品质
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寓意深邃地指出:“自古以来,中国大地上发生了无数变法变革图强运动,留下了‘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等豪迈宣言。”[5]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引用了这句话,指出作为上层建筑的宪法和法律应根据经济基础的变化与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现实需要与时俱进。法家思想和变法实践体现出强烈的首创精神与改革意识,具有超越时空的价值,为建设中国特色法治道路提供了文化滋养。
民主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模式,法治亦是如此。“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6]。这是对“治世不一
道”的深刻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中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均突显了“中国特色”,彰显了实事求是原则和改革创新精神,具体表现在法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系创新、实践创新、文化创新等多个方面。大学生党员创新品质培养须把握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学习是创新的前提。创新不是一味的标新立异,是在前人基础上的进步与革新,因此必须要系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高理论水平,克服本领恐慌。第二,实践是创新的动力。创新不是空想,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必须立足中国大地,解决中国矛盾,服务民族复兴,在依法治国生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承接新挑战,克服新问题。第三,无私是创新的根本。创新意味着突破现状和调整原有利益格局,大学生党员须将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到首位,无私无畏,不断克服前进中的阻力,谋新局,开新篇。
(五)从刑无等级到严格执法,厚植为民情怀
法家“刑无等级”挑战了奴隶主贵族“礼有差等”的旧制,蕴含着朴素的全民守法和公平执法价值,成为法家思想的内核和归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7]。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借用商鞅变法之初“徙木立信”的典故来说明严格执法所产生的强大政治公信力,引用《商君书·画策》中的“法必明、令必行”来强调严格执法的极端重要性。
大学生党员法治观念塑造要将依法履职观念作为严格执法的第一要义,以提高治理能力为方向,以执法为民为目标,厚植为民情怀。教育内容和目标包括深刻把握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公正、高效的重要性;明确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执法责任终身追究制和法律顾问制等制度措施的紧迫性;理解守护司法底线,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障司法公正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性。法不容情,亦有温情。法家的“刑无等级”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收回了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
权,执法活动刻板、冷峻。法理无外乎情理,执法严明绝非冷酷无情,而是有理、有节、有温度。要注重大学生党员德法兼治教育,以道德滋养法治,饱含“人情味”和民生情怀,做到严格执法的同时应公平、合理、规范、灵活地使用自由裁量权,面对情理法的冲突,应坚持法为准绳,理为依托,情为手段,守住公正底线,维护群众利益。
(六)从因法择人到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树立人才观念
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文章中引用最多的法家名言是出自《韩非子·显学》的“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出发点是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与法家“因法择人”异曲同工,“德才兼备”则是“尚贤”与“尚功”的现代表达,不同的是法家尚贤侧重于“才”,而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强调德才兼备、德为先,德的评价标准也由“忠于王事”转变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忠于”,落脚点是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徒法不能自行,厉行法治需要精干高效的工作队伍。大学生党员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后备军,高等学校应对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和大学生党员法治教育的极端重要性保持清醒认识。结合实际工作要确立明确的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完善建设规划,持续推进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建设,优化法治教育人员配置,完善立法、执法、司法专门队伍分类教育培养模式。同时,结合国家法治队伍职业准入制、联合教育培训机制、锻炼交流机制等制度安排,分类实施法治教育工作,为建立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工作队伍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层是一个大课堂,基层实践是培养锻炼干部的练兵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基础在基层。”[8]高校要对大学生党员参与基层实践广开渠道,引导鼓励大学生党员多到基层历练,增长才干,为夯实基层法治基础和基层法治人才建功立业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走向善治[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6:2.
[2]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35.
[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33.
[4]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
[5] 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8-12-19(2).
[6] 中共中国法学会党组.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中国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N].人民日报,2020-12-25(9).
[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8.
[8] 习近平.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EB/OL].(2021-03-08)[2023-01-12].https://www.gov.cn/xinwen/2021-03/08/content_55913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