嵇大园
(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19)
工业管道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钢铁、电力等行业领域,承担各种介质的输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工业管道应开展定期检验。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关乎工业管道以及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开展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前,检验人员要开展工业管道原始技术资料审查工作,有时会发现存在未登记、超期未检的情况、管道级别划分有疑问、资料缺失等问题,这时检验人员应注意处理,防止对工业管道的检验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应办理工业管道使用登记的要求;第四十条规定了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约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工作,特种设备未经过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2 条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也明确使用单位应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时开展定期检验[1]。从这些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可以看出,办理使用登记和按时申报定期检验是工业管道使用单位按法律、规范的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之一。
使用单位内的工业管道如果存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长期未开展定期检验或报检时已经属于超期未检的情况,就已经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也没有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2(4)和(7)的要求履行使用单位主要义务。此时建议检验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立即向特种设备使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检验工作应先暂停,在经过特种设备使用地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检验。
目前检验机构对在用工业管道开展定期检验工作,主要依据TSG D7005—201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在这本安全技术规范中管道级别有GC1、GC2、GC3 三个级别,还分别列出了GC1、GC2、GC3 的检验项目和要求[2]。同时自2019 年6 月1 日起,按照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工业管道级别划分为GC1、GC2、GCD三个级别[3]。工业管道的级别影响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方案的制定和检验项目、比例的确定。
由此出现一个情况,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了新的工业管道级别划分方法,新设计安装的工业管道必须按照新的要求进行级别划分。同时,新设计安装的管道在实施定期检验时,按照新的级别开展定期检验。具体应用如下:
以苯管道为例,如果是2019 年6 月1 日前投用的,采用的是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附录A 的级别划分办法[4],根据GB 5044—19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苯毒性危害程度为I 级(极度危害),是划分为GC1 级的。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中规定了工业管道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区分管道毒性,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苯没有备注急性毒性。而2019 年6 月1 日后新设计的苯管道,有的就出现工业管道设计单位将其划分为GC2 级的情况。级别的变化将导致检验项目和比例的变化,特别是2019 年左右投用的且满3 年要首次全面检验的原GC3 级管道,按照GC2 级检验要求将要在检验时对管道焊接接头进行一定比例的埋藏缺陷抽查。
参考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容规》)编制说明3.3 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中的一段话“新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将于《容规》正式实施时启用,在《容规》实施后,新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必须按新方法进行类别划分。而实施日期之前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以及在用压力容器,其类别不再重新划分,仍按原来的类别进行设计制造及使用管理。”即在用的压力容器类别在新的《容规》实施后无需重新划分。
目前工业管道领域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正在修订,现行的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和TSG D7005—2018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中都有GC1、GC2、GC3。而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中注的是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参数级别。
即便是要求将在用工业管道统一重新划分管道级别,一般情况下也已经开展过了首次全面检验。按照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要求,如果首次没有发现危险性超标缺陷,再次开展定期检验一般不再进行埋藏缺陷检测。级别的变化只影响检验比例,不再影响检验项目。只有上次发现了危险性超标缺陷或检验人员有怀疑的时候,才需要增加埋藏缺陷检验项目。
根据上述情况,建议检验机构在开展定期检验时,对设计文件已明确划分级别的在用工业管道无需提出更改管道级别的要求。对首次检验的原GC3 级工业管道,建议有条件时,仍应增加埋藏缺陷检验项目,这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更好地检验出焊接缺陷、确定管道安全状况等级、消除安全隐患有帮助。
TSG D7005—2018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第1.3 条规定“定期检验应当在年度检查的基础上进行”,这里对定期检验的开展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检验机构经常碰到一些使用单位压力管道未办理使用登记,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后,使用单位才向检验机构申报了定期检验。对这种情况,如果检验机构没有查看到年度检查报告,而直接对管道开展定期检验,则会存在一定的问题隐患,特别是在一些管道使用单位未严格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下。
年度检查是定期检验工作开展的基础。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了使用单位负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年度检查是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之一。如果定期检验周期定为5 年或者6 年,在这个周期内,检验机构开展了1 次定期检验,而使用单位则应按规定开展5 次或者6 次年度检查。正是在工业管道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年度检查的基础上,检验机构定期开展检验才能补全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一环,否则单靠间隔几年一次的定期检验难以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有些人认为定期检验开展的项目比较全,年度检查就是看看外观,其实不然,例如开展定期检验时,TSG D7005—2018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第2.4.2.10 安全附件与仪表检验只规定了“安全阀、有检定要求的压力表是否在校验有效期,爆破片装置是否按期更换,紧急切断阀是否完好”四项内容。但开展年度检查时,TSG D7005—2018 附件A3.5安全附件与仪表检查中规定了各类安全附件和仪表的几十项检查内容。定期检验中看似简单的安全附件与仪表检验内容正是在年度检查更详尽内容基础上开展的。
工业管道年度检查与定期检验的不同之处有:
(1)实施主体不同。年度检查由使用单位自行开展,也可委托具有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必须由具有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
(2)实施时机不同。年度检查是在工业管道正常运行状态下开展的,而定期检验一般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开展,只有极特殊情况,按照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的要求,可在管道运行状态下实施检验。
(3)实施频次不同。年度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定期检验按周期开展,首次检验一般在投用3 a 之内开展,以后根据上次定期检验安全状况等级和确定的下检期开展。
(4) 检查项目和内容不同。工业管道年度检查的项目和实施要求按照TSG D7005—2018 附件A 进行,而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的项目按照TSG D7005—2018第2 章要求,安全状况等级按照第3 章评定。如年度检查中工业管道组成件及焊接接头的泄漏和振动情况的检查内容,在运行状态下可以开展,而在定期检验时,工业管道已停止运行,几乎无法开展。
如果工业管道使用单位未开展年度检查的,针对这种情况,建议使用单位先按照TSG D7005—2018的规定开展年度检查,再由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工业管道资料,特别是设计和安装资料的缺失,会对检验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工业管道设计资料是工业管道的基础,包含了设计单位资质、管道参数、管道材质、管道介质、轴测图等信息。安装资料中包含了安装单位资质、管道材质证明、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试验记录、竣工图等信息。这些信息是核对管道基础信息、开展符合性检验、分析可能出现的损伤模式、确定定期检验项目和比例、确定检验结论参数等的关键。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 1号)文中对承压类特种设备,如果存在资料缺失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依据该文要求,建议检验机构在审查工业管道原始资料时,应注意:
(1)设计、安装单位资质。如果不能确定设计、安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够确认设计、安装单位无证设计、施工的,应停止检验,先报监察部门处理。
(2)压力管道无使用登记证的。应停止检验,先报监察部门处理。
(3)无设计、安装资料的。定期检验时应严格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 1号)的相关要求,先由使用单位补齐资料,然后开展检验。
(4)缺少设计文件但使用单位能够提供安装竣工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管道经过正规设计单位设计的,可由使用单位出具有效力的证明文件和管道台账。管道基础信息如运行参数、起止位置、管道规格、管道材质、管道介质等能够核实的应核实无误,管道位置与结构、管道支吊架等无明显异常情况的,可以开展检验。
(5)设计资料齐全但缺少安装竣工资料的。应要求使用单位补齐资料,证明管道安装质量(含管道材料的选用、焊接、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经核实无误的可以开展检验。必要时还可以增加材质分析、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泄漏性试验等项目。
(6)资料审查及资料补充完善情况应在检验记录和报告中如实记载。
(1)发现未登记、超期未检的管道应先报监察部门,经监察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检验。
(2) 对设计文件已明确划分级别的在用工业管道无需提出更改管道级别的要求。对首次检验的原GC3级工业管道,建议仍应增加埋藏缺陷检验项目,有利于更好地检验出焊接缺陷、确定管道安全状况等级。
(3)定期检验应在年度检查基础上进行,如果管道使用单位未开展年度检查的,建议使用单位先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年度检查,再开展定期检验。
(4)缺少设计、安装原始资料的,应先由使用单位补齐资料,然后开展检验,必要时增加验证性检验项目。资料审查及资料补充完善情况应在检验记录和报告中如实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