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有效保障对策

2024-02-13 11:27顾明松
法制博览 2024年1期
关键词:辩护权辩护律师会见

顾明松

江苏钟山明镜(靖江)律师事务所,江苏 靖江 214500

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一项活动,辩护则是保障人权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文明、公平、民主诉讼的重要体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辩护作用,是保障被告人公正诉讼、提高被告人防御能力、平衡被告人和检控力量的重要法律支援。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辩护律师长期存在辩护权行使受限的现象,如何有效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成为各界研究思考的关键问题。

一、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职责及作用概述

(一)职责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刑事辩护工作开展,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行使辩护权,所以刑事辩护成为律师的一项重要任务。刑事辩护律师指的是在刑事案件当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的责任如下: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者家属委托,在遵循法律及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轻罪或减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实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二)作用

刑事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中,刑事辩护律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如下:

1.侦查阶段

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并通报家属关切,有助于缓解其焦灼心理情绪;为犯罪嫌疑人讲解涉嫌罪名,并普及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犯罪嫌疑人轻罪或无罪的相关犯罪线索,掌握证据,以便于更好地保证辩护成功率;防止发生刑讯逼供的现象,杜绝屈打成招;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自身行为,戴罪立功,减轻处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将危机化解,保障其合法权益。

2.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说明工作进展;从检察机关了解案件信息;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轻罪或无罪的辩护意见,若辩护律师意见被采纳,则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进而将其无罪释放;与审查起诉人员交流案情,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方便后续辩护工作开展[1]。

3.审判阶段

刑事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会见被告人,继续为其收集轻罪、无罪证据线索;会见主审法官,查阅并复制相应的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与其交换辩护意见,并进行询问演练,提高庭审配合度及效果;加深对案情的研究,邀请权威媒体监督,为开庭做好准备;庭审时应当对辩护理由予以充分的阐述,让法官认同辩护观点;确保辩护词有理有据,在合法范围内影响法官观点;一审判决后及时会见被告,告知其判决书的利弊,结合判决书决定是否提出上诉;被告要求上诉的情况下应当协助其继续上诉。

4.二审阶段

刑事辩护律师在二审阶段需调阅前期庭审资料,并对辩护观点、方案等予以深入检讨分析,更新辩护思路,重新拟定辩护方案;会见被告说明二审辩护思路,继续挖掘搜集尚未发现的对被告有利的证据线索;和二审法官交流案情,加快二审开庭;精心做好二审准备工作,巩固庭审辩词,影响法官改判;二审后会见被告分析判决书利弊,正确认识判决结果,若被告依然选择申诉,则辩护律师仍要继续申诉。

二、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权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问题

1.律师参与诉讼活动限制多

首先,会见权方面。2018 年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权、会见程序进行了改善和明确规定,但看守所、侦查机关往往会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次数等予以相应的限定。同时,部分禁止性的法律条文被无视,如:《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禁止监听,但现实中依然可发现利用监控设备监听或委派人员监听的现象。此外,对授权性的法律条文存在扩张解释的现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只有情节恶劣的重大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才需得到侦查机关的许可,然而部分侦查机关为对律师的会见权进行限制,往往将达到犯罪数额标准的案件全部定性为恶劣情节,因此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方可会见[2]。

其次,阅卷权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进行了相应的完善,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进一步扩大,辩护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有权进行案件材料的查阅和复制。但在司法实践当中部分司法机关往往会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进行相应的限制,例如:个别机关限制案卷材料复制数量;或仅允许查阅不允许复制;或只允许现场复制书面材料,不允许复制视频材料。

最后,调查取证权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进行了重申和规定,扩大了其各项权利,但仍尚未明确规定其是否具备主动收集证据的权利,目前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及规定尚处于空白状态,影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不仅如此,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大多是轻罪、无罪证据,和检察机关控诉职能存在冲突,导致申请诉求无法及时得到回应。

2.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大

近年来,刑事辩护律师呈现出“谈刑色变”的现象,不愿代理刑事案件的现象越来越多,甚至成为行业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但同时也给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空间造成了极大的限制。通过分析多个律师伪造证据的案例,发现涉案律师被无罪释放、撤销案件的现象较为突出,错案率较高。可以看出,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会见、取证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均面临着严峻的刑责风险,导致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愿涉足刑事辩护。《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正之前,要求刑事辩护律师犯罪问题由原案件承办机关侦查,但侦查行为中立性遭受着诸多的质疑。

(二)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问题原因

1.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

一直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存在错误倾向,如:过于注重犯罪惩罚,忽视人权保障;过于注重对事实真相的查明,但忽视对程序公正的维护;过于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忽视证据是否合法。公安部门、法院部门、检察机关为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辩护律师权利的有效保障。侦查与检察机关和刑事辩护律师具有较强的对抗性,为保证单位利益,完成考核任务,各个部门往往会阻挠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影响刑事辩护工作有效开展。

2.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意愿减弱

当前辩护空间非常有限,移送法院的刑事案件大多经过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严格审查,控诉方相关证据扎实,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辩护律师若介入刑事案件当中那么工作范围及程度将非常有限,增加辩护工作难度。同时,刑事辩护案件缺乏激励性,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费和其他案件相比较而言缺乏足够的吸引力,付出和回报两者不平衡,这导致部分律师并不愿参与到刑事案件辩护中,甚至部分律师即使参与辩护也会流于形式[3]。

3.个别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

现行《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但与辩护制度相关的个别规定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不高,需要司法予以进一步明确的解释。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权利遭受侵犯时的相关救济条款进行了相应的说明,但在实践中却缺乏制度的有效支撑,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辩护律师救济机制的可操作性及有效性,阻碍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三、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对策探讨

(一)切实提高辩护律师地位

刑事诉讼中为有效保障辩护律师权利,应当从立法层面入手切实提高辩护律师的地位。要充分意识到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诉讼辩护中的重要性,进而重新界定辩护律师的角色和地位。刑事诉讼活动中,辩护律师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维权者,而且在为司法公正性维护及刑事司法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现行《刑事诉讼法》将辩护律师的权利行使范围延伸至侦查阶段,但关于会见权、通信权等方面的权利内容并没有进行详细的阐述,导致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受限。在此背景下,应当从立法层面入手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现对辩护律师角色及地位的重新确定,防止对辩护权产生误解,有效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此外,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导致部分法官在刑事诉讼案件审判中将辩护律师视作“局外人”,这样的认知是错误的。无论是律师,还是检察官,或是法院,均是司法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均是为了捍卫公平和正义而奋斗,因此法官应当充分尊重律师这一职业,尊重并保护对被告人辩护权利,方可扫除辩护律师辩护障碍,确保律师有效行使辩护权。

(二)扩大辩护律师权利范畴

1.完善介入机制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履行向被追诉人告知其享有辩护权的义务,但并没有详细说明在履行义务的同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这严重影响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介入。因此建议在《刑事诉讼法》当中添加关于侦查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所需要承担的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促使侦查机关意识到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重要性,改变过去的错误认知及职业偏见,确保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能够及时介入[4]。

2.增设讯问在场权

刑事诉讼中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设置讯问在场权意义重大。讯问在场权增设时,要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明确讯问时间、讯问地点等方面的信息,及时监督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情况,同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有效落实讯问在场权。不仅如此,还要明确规定在场律师的权利,进而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讯问,同时为被告提供法律帮助,充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3.强化会见权保障

辩护律师应当督促侦查机关严格按照相应的法规控制犯罪嫌疑人拘留时间、移交看守所的时间,确保采取强制措施后24 小时内移交看守所羁押,在这一过程中看守所应当做好侦查机关移送时间的监督工作。若侦查机关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犯罪嫌疑人移送至看守所,并且没有给予合理合法的解释,应当及时反馈至上级部门,进而有效监督侦查机关行为,确保辩护律师能够有效行使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被移交看守所48 小时内,可允许辩护律师在持有“三证”的情况下会见犯罪嫌疑人。针对三类特殊刑事犯罪案件,建议进一步完善辩护律师许可会见制度,对会见申请允许情况、不允许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进而限制侦查机关自由裁量权,防止对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行使造成阻碍。此外,要进一步明确辩护律师秘密会见权,侦查机关应当为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提供相应的秘密交流场所、环境,同时做好现场监督及秩序维护工作。

4.完善调查取证权

侦查阶段应当赋予辩护律师相应的调查取证权,便于辩护律师能够及时搜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并且要确保证据资料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进而有效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要加快构建完善的调查取证配合机制,辩护律师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从诉讼方证人处调查取证,以便于更好地落实、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此外,要积极完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申请机制,辩护律师可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然后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活动,若主体不配合可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优化辩护律师权利设计

1.明确刑事责任豁免权

要进一步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两项法律,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豁免权,防止辩护律师因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言论遭受刑责追究。要将刑事责任豁免权覆盖范围予以进一步扩大。如:若辩护律师所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事实,可对其采用法律手段予以惩处,不可进行刑事制裁[5]。

2.保障辩护意见合理采纳

要进一步完善辩护律师所发表的辩护意见采纳机制,对采纳标准、不予采纳标准进行详细说明,让法官足够重视并且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消除偏见,以便于更好地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的行使。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是依法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活动。刑事诉讼案件高发背景下,辩护律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针对当前辩护律师辩护权行使受限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起来,深入分析问题根本原因,制定科学有效的解决措施,确保辩护律师依法、有序、正常行使辩护权,进而保障原告及被告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推进现代化民主与法治国家、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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