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视角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矛盾问题及完善路径探讨

2024-02-13 11:27林晓兰
法制博览 2024年1期
关键词:民商法诚信商业

林晓兰

广东越启兰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3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其涵盖了商业交易、合同履行、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执行不仅是商业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因素。然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仍面临一系列挑战,如虚假宣传、恶意拖欠、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因此,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应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其明确民商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必须恪守诚实、守信、公平、自愿的原则,正当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合法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规范[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主要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真实性。真实性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内容,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如实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得虚构或者歪曲事实,不得隐瞒或者掩盖真相。真实性体现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互信和尊重,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效率的基础。

第二,守信性。守信性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内容,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恪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不得背信弃义或者擅自变更。守信性体现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契约精神和责任意识,也是保障交易稳定和持续的保证[2]。

第三,公平性。公平性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必须遵循公平、合理、平等、互惠的原则,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对方的弱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侵害对方合法权益。公平性体现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正义和尊重,也是促进交易合理和效益的条件。

第四,合理性。合理性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内容,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考虑到交易的目的、性质、习惯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不得违背交易规则或者社会道德。合理性体现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调和适应,也是调整交易冲突和纠纷的依据[3]。

二、民商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涵盖了商业交易、合同履行、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在民商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商业交易中的应用。在商业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指出各方必须真实、准确地表述自己的意图和情况,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4]。

第二,合同履行中的应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确保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

第三,竞争行为中的应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的商业利益,保护商业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

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应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业主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诚信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因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很强的普适性和实用性,其应用是非常广泛的。它不仅能够规范商业主体的行为,提高商业活动的效率和效益,还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信心和信任[5]。

三、当前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不足

一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及适用不够明确。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和概括性的原则,其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难以界定。不同的法律领域和司法实践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释义和运用也有较大的差异。这就导致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会出现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影响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化和操作化程度不够高。诚实信用原则虽然被写入了我国多部法律,但其在具体规定中缺乏明确的指引和标准,没有具体说明什么是诚信、什么是诚实、什么是承诺,以及如何判断是否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这就给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时带来了困难和风险[6]。

三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效力和保障机制不够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现主要体现在道德上的制约,在法律上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修复机制,导致商业主体的信用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监管和修复,也限制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落实。而由于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失信行为也缺乏完善有效的记录、公示、惩戒和激励机制,导致了失信成本低、失信后果轻、失信惩罚少、失信利益大的现象普遍存在[7]。

四、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措施

(一)加强法律规范建设,在制度上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畴和效力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使之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要解决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具体而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立法规范。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和违法后果等问题,使其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和实施性;二是落实地方性法规及国家性法规的适用条件。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法规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避免出现矛盾和冲突,以保证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落实;三是加强司法解释和裁判规范。应当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解释和裁判规范,使其具有更加明确和权威的指导作用,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落实提供有效保障;四是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应当加大对商业主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不良商业行为和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从源头上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8]。

(二)建立健全全国性的诚信信息平台,加强信用记录和评价机制的建设

建立健全全国性的诚信信息平台,加强信用记录和评价机制的建设,是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关键措施之一。具体而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全国性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国性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为商业主体的信用评价和监管提供更加科学、准确和可靠的数据支持;二是推进信用评价标准的统一。应当推进信用评价标准的统一,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为商业主体的信用评价提供科学、公正、权威的依据;三是加强信用信息的公开和查询渠道。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公开和查询渠道的建设,使商业主体和消费者能够更加方便地查询和了解信用信息,同时加强对不良商业行为和失信行为的公示和曝光,形成对不良商业行为的威慑力;四是加强对商业主体的信用评价和监管。应当加强对商业主体的信用评价和监管,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大对不良商业行为和失信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促进商业主体诚信守法经营[9]。

(三)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强化对失信行为的追究和惩处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强化对失信行为的追究和惩处,是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措施之一。具体而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帮助企业修复自身信用,助力企业以“信”取胜,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二是在现有措施上进一步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追究和惩处。应当加大对失信行为的追究和惩处力度,建立失信主体的黑名单制度,对不良商业行为和失信行为采取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增强对不良商业行为的震慑力和威慑力;三是强化信用信息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和保护机制,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防止信用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四是加强对商业主体的宣传和教育。应当加强对商业主体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商业主体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商业主体的自我约束和自我修复能力,促进商业主体的诚信守法经营[10]。

(四)营造诚信氛围,推广诚实守信文化

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对诚信经营的认识和重视,同时加强对不正当竞争和商业欺诈的打击和制裁,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体而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高诚实信用原则的传播力度。应当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公众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公众对诚信守法的意识和自觉性;二是推广诚实守信文化。应当推广诚实守信文化,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观念,加强对商业主体和消费者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督促社会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是开展诚实守信文化建设活动。应当开展信用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活动,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倡导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理念,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和制裁,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和社会氛围;四是加强对商业主体和消费者的信用教育。应当加强对商业主体和消费者的信用教育,提高商业主体和消费者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素养,增强商业主体和消费者的信任和合作。

(五)加强诚信监管和规范,推进诚信评价和信用认证制度

应加强对不同行业的诚信监管和规范,推进诚信评价和信用认证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规范体系、诚信评价机制和信用认证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加强对不良商业行为和失信行为的打击和制裁,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体而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应当建立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加强对各个行业的诚信监管和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规范体系,对不良商业行为和失信行为采取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二是推进诚信评价和信用认证制度。应当推进诚信评价和信用认证制度,建立健全的诚信评价机制和信用认证机制,加强对商业主体和消费者的信用评价和监管,提高商业主体和消费者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素养;三是完善信用监管信息平台。应当完善信用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各个行业的信用监管和信息披露,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为商业主体的信用评价和监管提供更加科学、准确和可靠的数据支持;四是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应当建立信息化、规范化的行业信用档案,切实、统一、详尽地记录商业主体和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和信用历史,形成行业信用数据档案,为商业主体和消费者的信用评价和监管提供参考依据[11]。

五、结束语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不可或缺,具有广泛适用性和强大生命力。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背景下,进一步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和发展,对于促进商业主体的诚信守法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需要多方合力。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规范和司法解释,加强对商业主体的监管,推进信用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商业主体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增强诚信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能力。消费者应当秉承诚信消费意识,坚决抵制不诚信的消费观念及行为,支持诚信经营的商业主体。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和发展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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