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冯紫琪
智慧图书馆的提出旨在构建实用的应用体系,以期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而在智慧图书馆数据共享的过程中,出现了个人隐私泄露、信息安全、数据鸿沟等诸多伦理挑战。由于目前技术创新推动网络多元价值观的形成,同时缺乏完善的规章政策与伦理教育,使得伦理问题带来的矛盾冲突日益凸显。
(一)数据共享流动过程的伦理嵌入意识。智慧图书馆背景下促使数据流动链逐步完整,数据流动过程如图1所示,分为数据形成、数据分析、数据存储、数据共享、数据再形成这5个步骤。
图1 智慧图书馆数据共享流动过程
从上述数据流动过程步骤来看,数据形成之后经过分析、存储,再经过数据共享又形成新的数据,由此循环往复,不断挖掘数据价值。可以看出,数据共享处于数据循环流动过程的核心地位。第一,数据沟通桥梁的缺失会阻碍数字化建设,那么数据共享的存在可以避免形成信息孤岛[1];第二,数据的共享流转与区块链、云计算等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是相辅相成的,新技术促进数据共享开放,数据共享也为技术应用提供应用环境[2];第三,不论是数字人文研究还是科研模式架构,数据的共享都是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3]。
数据伦理问题是伦理研究在大数据领域的延伸,数据化已经慢慢转化为一种意识形态根植于大数据社会中,逐渐形成了推崇数据流数据主义,对数据资源的推崇赋予数据和算法以权力和权威,但过分推崇算法会忽略它作为技术的本质,技术不断创新的光环逐渐覆盖住了伦理道德判断标准,使得数据鸿沟、数据泛滥等问题频频出现,因此需要将数据伦理嵌入整个数据共享过程中,以缓解图书馆数据共享过程中的伦理问题。
(二)图书馆管理中的数据共享与数据伦理关联之处。数据共享与数据伦理是在智慧图书馆开放过程中围绕数据展开的重要节点,其关联之处决定了两者结合起来研究的可行性。1.数据伦理是数据共享开展更深层次服务的前提。数据共享受到多因素的影响。科研人员在数据共享中承担着生产者、传播者、管理者等多种角色,在收集、描述、传播、评估数据发挥重要作用。高质量的数据可以提高数据共享的效率,在满足用户需求的基础上促进更多创新点交叉融合。合理的组织结构使组织作用明晰,可以促进科研数据产出以及共享行为的发生。以上几个重要因素,共同点可关注在都会受到数据伦理的影响[4]。2.数据共享服务开展过程中必须重视对用户隐私、信息公平等伦理规范的考虑。数据共享实质上是提供了数据聚合的方式,为数据资源挖掘创造环境。数据共享促进数据价值与生产力的融合,但在此过程中,数据经手者的数据素养参差不齐、数据自动化决策算法计算不准确、法规政策不够协同都会引起伦理不规范,给数据共享增加非可控性。3.数据伦理与数据共享目标是一致的。数据伦理防范过度推崇数据自由的数据主义,但并非不支持数据共享,而是反对无秩序地不顾个人权利的数据共享[5]。数据伦理要求人的价值高于数据价值,契合了以用户为核心的图书馆运营理念,尊重并保护用户的数据权利,包含隐私权、知情权等,数据伦理与数据共享都具有帮助用户更好发掘数据价值的存在价值。
由此可见,数据伦理与数据共享是相互影响、协同发展的关系。
(一)数据共享与数据伦理贴合用户需求。数据伦理与数据共享之中隐含着对立与冲突的因素[6]。无限制的数据共享会有侵犯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的风险,不利于信息安全,技术发展、创新意识的渗透,使得数据共享与数据隐私的矛盾逐步放大。过度规制数据共享则会导致数据封闭,形成信息孤岛现象,不利于大数据信息价值的开发,违背数据资源价值挖掘的最初意图。
(二)法律监管困境。目前中国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项法律规定用以保护用户隐私及信息安全,但其中涉及的保护用户权益的多项规定并不明确,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例进行分析:1.法律定性模糊。第一,“重大影响”界定不明确。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平台应当保障数据分析和数据决策的透明与公平公正,用户在平台行为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时可以行使主体权利,但对于“重大影响”的界定并不明确[7]。第二,“正当理由”界定不明确。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正当理由”是价格歧视的抗辩规定,然而对于“正当理由”的界定是不够清晰的。例如当用户控诉信息平台时,信息平台依靠“价格促销”“数据缓存”等理由来解释价格的变动,却并未对应当解释的问题作出具体的说明[8]。第三,“告知—同意”实施并未达到既定效果。在用户使用信息平台时往往需要勾选“告知—同意”选项,明面上是为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执行时却产生了许多偏差。信息平台的隐私政策虽然在使用用户隐私信息时提供了知情同意书,但并没有给用户提供改动协议的选项,因此也就产生用户为了使用信息平台而只能选择同意的情况。2.责任分配困境。一方面,隐私数据主体和数据平台之间的责任分配困境[9]。传统理念之中,个人隐私数据应当由个人保护,然而随着医疗机构、政府平台等各个信息化平台对于数据采集规模的急剧扩大,单单凭借个人力量难以真正实现全平台、全渠道的隐私数据保护,用户无法在业务系统实时检测个人信息,那么在数据主体和数据载体之间就存在着隐私数据保护的责任分配困境。另一方面,隐私信息不合理流出的责任追究困境。当前隐私数据信息售卖的“黑色产业链”规模庞大、分工明晰,且呈现出跨地域、跨行业的特征,这导致对售卖链条中源头、中间商以及使用者之间明确责任分配的难度倍增[10]。例如信息平台将隐私信息非法售卖,而后经过数据共享,用户隐私信息被多方知晓,那么信息售卖方与信息流通方各应该对非法使用用户信息承担多少责任。因此,从用户需求角度以及填补现有法律规范条例空缺角度来看,在智慧图书馆背景下数据伦理与数据共享结合研究有其必要性。
(一)智慧图书馆数据共享伦理体系构建策略。智慧图书馆数据共享中展现出的伦理问题可以理解为社会问题,对个人隐私安全、信息知识技术共享、图书馆发展前景等多方面发展皆存在不利影响,亟待解决。数据共享中的伦理问题是大数据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伦理在实践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往往是法律、教育、社会多方面的问题,不可能仅仅通过技术解决。1.健全法律规范。健全法律规范,加强制度建设。缺乏法律法规保障的数据产业已经表现出了信息安全性略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智慧图书馆开展互联网业务的进程,从政策和法规的角度保障信息安全强有力的方式为健全立法[11]。除了目前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各个角度加快法律建设。(1)国家角度:出台数据流动过程中规范各项行为的规章条例。(2)图书馆角度:完善图书馆内的伦理道德标准,明确权责边界。(3)公民角度:细化对个人数据使用的“告知—同意”权利。从三个层面出发,规范、约束、引导大数据主体的行为。2.开展伦理教育。开展数据伦理教育,提升数据素养。在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非常有必要进行道德伦理教育,提升数据使用主体的伦理规范意识,从道德认知和职业规范两方面培养数据用户的信息水平及数据素养[12]。对于外部用户而言,教育重点在于数据使用流程、数据使用权限以及违反规定后的惩罚措施,结合鼓励性措施提高数据主体的自律能力;对于内部图书馆员而言,教育重点在于数据安全防护、数据保护规章制度以及所要承担的义务。3.加强技术保障。完善技术保障,提升监测、控制数据伦理问题的能力。用户、信息平台之间的多维度数据共享使得传统的隐私保护技术效能降低,所以需要加大资金投入,研发新的数据保护技术或是加固已有的数据保护技术,以防止外部不法入侵,例如数字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等,并且将研发出的产品投入实际的数据安全防护中,做到全覆盖、全方位的数据保护。
(二)智慧图书馆数据共享伦理体系保障。1.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精准定位。精准服务以用户需求为导向,换言之,精准服务是个性化服务的升级版。图书馆精准服务是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知识资源为基础的深度信息服务,提供精准知识服务的过程中,受限于数据伦理问题图书馆知识服务无法达到与用户满意度的完全正相关,但是利用图书馆数据库中的经过筛选的关联资源,同时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精准定位,促进图书馆与用户之间的伦理关系存在一定的合理性。2.重视层次分析以支撑体系构建。资源分析的首要一步就是要精准定位不同类别的资源。同样的,对于数据流动过程中出现的大范围伦理问题,也需要运用技术智能识别用户不同维度下的特征,深入分析用户的伦理需求层次,才能精准的运用不同方面的手段解决用户遇到的伦理问题。例如,图书馆管理员需要的是成体系的伦理规范知识来减少伦理问题以更好地规范图书馆运行,而专业的研究人员往往会探究某一部分伦理规范举措的后续发展。3.运用技术创设感知化的环境。以遇到的伦理问题为基础聚类相关联的具有相同特征的用户,综合运用各项技术构建一个问题交流、资源互通的感知化环境。考虑到情境内部知识需求的变化性,用户遇到的数据伦理问题会经历多重迭代,因此用户所处感知化环境也是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最终形成一个知识不断增值的泛在化虚拟空间。
大数据不断发展给图书馆发展带来了很多机遇,但也充斥着伦理问题。智慧图书馆数据共享的过程中数据伦理引发思考,数据共享伦理体系的构建帮助减少智慧图书馆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诸多挑战。同时由于智慧图书馆本身的先进性与智能性,更多深层次的有价值的内容等待挖掘。基于用户服务的图书馆未来发展之路还很漫长,在这过程中把握好技术应用、人才培养和政策指引,以期促进智慧图书馆朝着更加高效稳定的方向发展。希望上述分析,能够为智慧图书馆数据共享伦理问题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